四川省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范文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竣工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项目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农村项目建设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条农村项目建设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建设规划,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工程要求。

第六条农村项目建设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分阶段进行招标和施工,确保工期的合理安排和工程施工质量。

第七条农村项目建设应根据项目的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

第八条农村项目建设应定期组织工程方案论证会议,对项目的工程方案进行评审和审批,明确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村项目建设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组织和管理责任,并严格执行相应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制度。

第三章工程监理管理第十条农村项目建设工程应聘请独立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十一条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参与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农村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测试,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及项目管理

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及项目管理

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及项目管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改革政策的实施,中国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新农村建设在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要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资金及项目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一、资金来源和分配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入、社会投资以及农民自筹资金。

政府应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确保资金能够充分利用,发挥最大效益。

社会投资也应鼓励,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

二、项目选择与评估在资金投入之前,要进行科学的项目选择与评估。

针对当地实际需求,选取符合农民利益的项目。

同时,要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技术、经济、环境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

只有科学合理地选择和评估项目,才能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良性发展。

三、资金监管与风险控制资金监管是新农村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的风险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保障资金的安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和管理是新农村建设中的核心环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五、技术支持和培训新农村建设需要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

政府可以组织专家团队,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还可以组织培训班和讲座,提升农民的技能和管理水平,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

六、效益评估和调整新农村建设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进行效益评估和调整。

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及时了解项目的实际效果,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项目方向和策略,确保新农村建设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七、社会参与与合作新农村建设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合作。

政府可以加强与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合作,共同推进新农村建设。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集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综合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在村镇规划中应尽量避开或制定防灾措施。

四川省农村住房屋建设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屋建设设管理办法

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的农房建设管理实施主体。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财政、民政、环境保护、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镇、乡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镇(乡)承担农房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农房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房建设政策和规,对全省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房建设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农房建设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选举或推荐村民代表组成村民建房委员会,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

第六条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激励机制,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农房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管理实施主体。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财政、民政、环境保护、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镇、乡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镇(乡)承担农房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农房建设监督管理。

1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房建设政策和规范,对全省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房建设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农房建设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选举或推荐村民代表组成村民建房委员会,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

第六条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激励机制,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农房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四川省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确保我省新农村建设项目建成后发挥示范效应,并为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提供经验借鉴,根据四川省投资体制改革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实施并安排投资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项目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委(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杯目建设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章项目选择原则和申报程序第四条新农村建设项目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比选,其选择原则:1、群众基础好。

村内90%以上的村民同意开展新农村项目建没,并自愿投资投劳参与才d内公共工程建设。

2、村级领导班子强。

村“两委”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带领村民开展新农村项目建设,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

3、发展潜力大。

村内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条件,通过新农村项目建设,能带动产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村民快速、持续增收。

4、具有示范效应。

通过新农村项目建设,带动范围广、受益人口多,经济和社会效应明显,能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典型经验。

5、政府重视。

县、乡镇政府重视新农村建设工作,项目村有新农村建设规划,县级政府将项目村作为本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村予以重点支持,并落实项目前期和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新农村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1、村申请。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群众公布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一犷讨论申报项一耳村建设的有关事宜,一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作出申报决定。

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书面申请。

2、乡审核。

由乡镇政府对项目村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书面申请。

3、县(市、区)推荐。

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c局)对乡镇上报的项目村进行审核、比选,’确定1个村,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向市(州)发展改革委申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川财农〔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1〕7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农业局:为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四川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优势特色种植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省级财政设立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奖补结合的方式,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二章补助范围、对象及环节第四条补助范围:纳入规划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培育县(市、区)、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整体推进市所辖县(市、区)以及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确定的其他县(市、区)。

第五条补助对象: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推广单位。

第六条补助环节:(一)高标准农田建设。

包括平整土地,增厚土层,调整田型,培肥地力,排灌渠系、小型集雨蓄水池、提灌设施、田间耕作道路建设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1年第2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第四章项目优选和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信息报备和档案管理第八章项目监管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奖惩激励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

项目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验收,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川财农[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2〕7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安排部署,切实抓好成片推进新村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宜居和谐新村的总体部署,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新村(聚居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的原则:(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整体性安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总体规划。

围绕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整合资金。

坚持突出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行“额度下达、明确方向、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管理模式;以新村建设为平台,整合资金,集中投入,协同推进新村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最新】2016版《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最新】2016版《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第六条(项目业主)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农村住房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农村发展重要的瓶颈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规范和管理,推动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序发展。

一、办法的背景和意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一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住房安全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该办法的实施,将整合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从而进一步提升农民的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建立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了具体的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包括住房建设规划、设计、建造、验收、维修和改造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流程,明确了政府、乡、村三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对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非法建房、违法占地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2、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为了规范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用途和监管要求。

加强对住房建设资金的审批、拨付和监管,防止住房资金的浪费和滥用,提高住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健全住房维修和改造机制为了保障农民的住房质量和安全,办法中规定了对住房的维修和改造制度,包括住房维修的资金来源、申请程序、项目管理和验收等,强化对住房维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保障住房使用人的权益。

同时,加强住房改造的规划和实施,引导农村住房向绿色和可持续方向发展。

4、完善住房保障服务体系办法中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住房保障服务体系,包括住房建设领域的咨询、评估、监测、技术支持和培训等服务,推广农村住房保障政策和科技成果,提高群众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强住房保障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办法的意义和影响《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的规范和有序发展,提高农民住房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成都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成都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成都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村级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工程项目管理秩序,推动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达标,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市各级各类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系统、供水系统、照明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合理设计、严格施工、规范管理、质量保障、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村级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建议报告以及项目批复等相关文件齐全的情况下方可立项。

第五条村级工程项目的立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书、项目建议报告、预算方案、设计方案等。

第六条村级工程项目的立项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村级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报告中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预算、施工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村级工程项目的预算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工程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相关费用明细。

第九条村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土地利用、建筑结构、基础设施、绿化环境等具体设计方案内容。

第十条村级工程项目的立项程序需经过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经镇、乡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村级工程项目施工前应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等程序,并获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施工。

第十三条村级工程项目施工中需遵循“施工中质量第一、安全为重、环保关键”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村级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应当与施工图纸、工期计划相符,如有延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村级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村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需保证质量和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加强对项目过程和质量的监督,保障农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1.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立方案应经县(市、区)政府审批,由县(市、区)农村工程主管部门统一审核管理。

2.负责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主要包括监督、督导、检查和评价农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作。

3.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流程,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建设管理程序1.农村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的立项申请,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建设工期等相关信息。

(2)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项目建设招投标:(1)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保招标程序公开透明、依法依规。

(2)对于中标单位,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项目建设实施:(1)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督导、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

(2)对于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4.项目建设验收:(1)项目建设完成后,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2)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合格证明。

5.项目建设监督:(1)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对于违规行为,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责任人。

四、项目建设管理责任1.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试行)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试行)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全省新农村综合体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促进三化联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是指按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原则组织起来的,人口集聚适度、产业支撑有力、功能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和谐、管理科学民主、能够体现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农村新型社区,是新型城乡关系中的重要一环。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指对划定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所编制的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

第三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调控空间资源、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全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当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战略,促进综合体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组织开展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之前,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县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数量、类型、位臵和范围展开研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研究报告应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补充内容,同时作为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依据。

新编制或修编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全域新农村综合体规划、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内容。

四川省农村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以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为中心,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中央或省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安排的农村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不含中医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总体目标: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到2011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农村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从整体上提高农村和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项目建设标准及要求第四条严格按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要严格遵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执行,确保建筑安全。

第六条项目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其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其设计年限、防火、防洪、保温、隔声、节能环保、防雷及施工等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第七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性质组织实施,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性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的,必须按照相关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调整。

三、项目前期管理第八条组织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各市(州)负责本区域项目建设的管理及督导;省级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督导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项目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应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功能与环境的要求。

选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划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应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作者:来源:更新日期:2006-1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确保我省新农村建设项目建成后发挥示范效应,并为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提供经验借鉴,根据四川省投资体制改革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实施并安排投资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项目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委(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杯目建设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章项目选择原则和申报程序第四条新农村建设项目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比选,其选择原则:1、群众基础好。

村内90%以上的村民同意开展新农村项目建没,并自愿投资投劳参与才d 内公共工程建设。

2、村级领导班子强。

村“两委”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带领村民开展新农村项目建设,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

3、发展潜力大。

村内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条件,通过新农村项目建设,能带动产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村民快速、持续增收。

4、具有示范效应。

通过新农村项目建设,带动范围广、受益人口多,经济和社会效应明显,能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典型经验。

5、政府重视。

县、乡镇政府重视新农村建设工作,项目村有新农村建设规划,县级政府将项目村作为本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村予以重点支持,并落实项目前期和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新农村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1、村申请。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群众公布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一犷讨论申报项一耳村建设的有关事宜,一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作出申报决定。

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书面申请。

2、乡审核。

由乡镇政府对项目村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书面申请。

3、县(市、区)推荐。

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c局)对乡镇上报的项目村进行审核、比选,’确定1个村,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向市(州)发展改革委申报。

4、市(州)申报。

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现场论证,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确定新农村建设项目村,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5.省审定。

省丈展改草委根据余农村建设项目选择原则、建设内容、前期工作情况等对项目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实施。

第三章项目建设内容第六条新农村项目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花架子”,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生产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以扶持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为目的,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以美化村庄,改善村容环境为目的的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农村安全饮水、乡村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是以完善农村教育、卫生、广播、一文化服务为主的设施建设。

四是以培训新型农民,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为主的服务体系建设。

五是以推进村民自治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为目的的设施建设。

第四章项目建设与管理第七条项目村所在县(市、区)要成立有县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

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项目村所在县(市、区)结合项目村发展实际,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新农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须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

第十条项目建设资金在一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资金专帐,实行报账制,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局)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新农村建设项目中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单项重点工程要委托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

项目建设中,适宜群众实施的工程要组织群众施工,对涉及招投标或比选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组建由村民代表参与的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进行质量监督,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单项重点工程要委托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的资料收集和整理,科学归档,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不断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市、州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发展改革委(局)和项目村要建立完善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验收与后评估第十六条新农村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经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竣工验收申错,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和经验材料一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建成运行以后,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进行后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县(市、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一况,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县城规划区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8-02-26 10:03:04 发布人:信息管理员来源:政府办访问量: 60次朝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县城规划区内新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在县城规划区所辖村庄范围内进行新村整体建设、农民住宅楼建设、房地产开发、移民并村、搬迁改造及农民住宅小区、商住楼、村集体办公楼建设等项目。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朝阳村(包括东关、西关、南关、城北、城南、港口、北港等七个村民小组)的新农村建设一并纳入县城建设,不再给村民委员会集体审批新农村建设项目。

三、新农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先规划、后供地”。

凡新农村建设项目,都必须经城建部门进行规划设计,实行招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经国土部门批准,不得未批先占。

四、新农村建设项目要充分尊重民意,先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后写出申请上报朝阳镇人民政府,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盖章后报送城建局,由城建局会同国土局实地勘察进行初审,然后报送“寿阳县县城规划区新农村建设项目领导组”会审,经会审批准项目后,发改局、城建局、国土局分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科学合理使用土地,县城规划区内的朝阳村荣家垴村民小组、石板沟、西杨家庄、东杨家庄、董家洼、高家坡、下曲、童子河等村庄,根据城市规划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由城建局统一规划,村委会集体统一报批土地,国土局分户审批给农民建设,不再搞零星的农民宅基地审批。

六、实行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鼓励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进行村庄治理,建新拆旧,建设农民住宅楼和商住楼。

农民住宅楼必须由本村农户居住,整幢建设。

开发经营部分,要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行,变更土地性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进行开发建设。

现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规范。

七、新农村建设项目,实行集体会审制度。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分管城建和国土工作的副县长、城建局、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朝阳镇负责人组成的“寿阳县县城规划区新农村建设项目领导组”。

凡规划区内实施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一律由领导组集体会审、研究决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新农村建设名义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更不准占用耕地搞房地产开发。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是指自治区和柳州市确定的三江县林溪乡程阳八寨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和自治区、柳州市及本县通过各种渠道筹措、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三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第二章项目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第六条新农村建设试点办公室会同发改、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根据试点建设规划要求,编制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规划,上报审批的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从项目规划中选择。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按申报资金渠道不同,按不同程序编报和审批。

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的项目计划,由新农村建设试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提出,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申请柳州市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由新农村建设试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提出,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县自筹资金安排的年度项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下达投资计划。

第八条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原则上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剂使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原审批渠道报请上级审批。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管理第九条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和县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核算报账单位,必须对各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经县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小组评审无误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金额较大的报县长审批。

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及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的报账形式有以下两种:(一)工程类项目。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发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报账清单,经县新农村建设试点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报县长审批后报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