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中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范解读.. 共29页
浅析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
浅析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摘要】我国正处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快速发展时期,规划实践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在这种特殊背景下,控规公共设施配置已不能走计划经济下的老路。
【关键词】控规编制配建调控规期决策【abstract 】our country is in never before in the history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period, the practice process planning new situation, the new problems emerge in endlessly. In this particular context, regulatory public facilities configuration has can’t walk under the planned economy made.【key words 】the regulatory planning control PeiJian regulation time decision rules一、规期决策的困境面对城市发展过程中诸多的不确定性,城市规划决策思想和方法往往通过系统的理性分析,对那些导致未来发展不确定的因素,因此进行“合理假设”或强势干预,以未来为前景在人为的处理下显得清晰明确。
特别是在控规编制过程中,这样的思想和方法更为常见,也是被公认为较为有效的处理手段之一。
然而,所有城市的发展环境天生就是不确定的,面对这些不确定性,规划决策本身是以不准确为前提的,人为主观的判定必然会导致决策的非客观性甚至失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其他发展可能性的忽略控规编制过程中对不确定性考虑不足,或者简单的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都可能将未来发展的多种可能情况误判为单一发展前景,从而忽略了其他发展的可能性,加大了决策的风险。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城乡规划博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 岛 市 规 划 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前言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实用文档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5.1设置要求 (12)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1 总则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规范第1章总则 (6)1.1 城市公共设施概述 (6)1.1.1 城市公共设施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居民生活、工作及社会活动需求,由或者其他管理主体投资建设,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各类设施。
(6)1.1.2 城市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环卫、园林、公共安全、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6)1.2 规范目的与适用范围 (6)1.2.1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提高公共设施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6)1.2.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6)1.2.3 本规范旨在规范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管理行为,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保证公共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6)1.2.4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6)第2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6)2.1 设施布局规划 (6)2.1.1 布局原则 (6)2.1.2 空间布局 (6)2.1.3 布局模式 (7)2.2 设施规模与标准 (7)2.2.1 规模确定 (7)2.2.2 设施标准 (7)2.2.3 服务水平 (7)2.3 设施选址与用地 (7)2.3.1 选址原则 (7)2.3.2 选址要求 (7)2.3.3 用地规划 (7)2.3.4 用地标准 (7)第3章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建设 (7)3.1 道路工程 (7)3.1.1 道路规划与设计 (8)3.1.1.1 道路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地貌、用地性质及交通需求,合理布局,形成高效、安全的路网系统。
(8)3.1.1.2 道路设计应遵循人性化、环保、节能原则,充分考虑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需求,保障交通秩序。
(8)3.1.2 道路施工与质量控制 (8)3.1.2.1 道路施工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控规中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范解读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1教育设施
规划布局思路讲解:
千人指标方法: 1、教育用地=50×(1000-2400平方 米)=5公顷-12公顷 2、服务人数: 小学生——50×66生/千人=3300人 初中生——50×33生/千人=1650人 高中生——50×28生/千人=1400人 幼儿园——50×23生/千人=1150人 3、落实班级 小学——3300人÷45人/班=73班 初中——1650人÷50人/班=33班 高中——1400÷50人/班人=28班 幼儿园——1150人÷30人/班=38班 完全中学1所,规模60班,用地面积不能小于5.2公顷 小学5所,规模18班,用地面积不能小于1.35公顷/所 幼儿园8所,规模6班
4、确定数量
确定5个 初中——33班÷(18班、24班、30班)=1个 高中——28班÷(18班、24班、30班)=1个 (一种方案:考虑合并初中和高中设置完全中学36班、48班、60 班,每班50人,用地规模必须满足3050人×17 平方米/生=5.18公 顷;二种方案:考虑服务半径,设置2所完全中学) 幼儿园——38班÷(4班、6班、8班)=9-5个(考虑服务半径确 定)
表4.1.5(B)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6)特殊规范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渝规发〔2006〕168号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6)特殊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1教育设施 规划控制方法:
通过千人指标核算(生/千人×生/班×占地面积/人 =用地面积)
公用设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用设施,是指为满足公众生活、生产、文化、卫生等需要而设立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设施。
公用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公用设施的法律关系,保障公用设施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公用设施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公用设施建设法律制度1.公用设施建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和镇的详细规划。
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和镇的详细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城市和镇的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2)满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3)充分考虑居民生活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4)节约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2.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基础设施条例》规定,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如下:(1)编制项目建议书;(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进行环境影响评价;(4)编制初步设计文件;(5)进行招投标;(6)签订项目合同;(7)办理建设许可证。
3.公用设施建设资金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投资、社会投资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公用设施建设;企业投资主要用于经营性公用设施建设;社会投资主要用于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建设。
三、公用设施使用法律制度1.公用设施使用原则公用设施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2)安全、可靠;(3)节约、环保;(4)公开、透明。
2.公用设施使用方式公用设施使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公共使用:即公用设施向公众开放,供公众使用;(2)特许经营:即政府将公用设施特许给企业经营管理,企业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获取收益;(3)租赁:即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使用者所有;(4)捐赠:即个人或单位将公用设施捐赠给国家或社会。
规划方案中的公共设施配置与管理
规划方案中的公共设施配置与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划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规划方案的制定涉及到许多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公共设施的配置与管理。
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规划方案中公共设施配置与管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公共设施的分类与重要性公共设施是指为满足公众需求而建设和提供的各种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它们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公园、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
公共设施的分类多种多样,每一种设施都有着不同的功能和重要性。
首先,道路和桥梁是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连接了城市的各个区域,便利了人们的出行。
合理规划道路和桥梁的位置和数量,可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效率。
其次,公园和绿地是城市的“肺”和“心脏”。
它们提供了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配置公园和绿地,可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再次,学校和医院是社会教育和医疗保健的重要场所。
它们为居民提供了教育和医疗服务,对于居民的身心健康和发展至关重要。
合理配置学校和医院,可以保证居民的基本教育和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图书馆和体育馆是文化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
它们为居民提供了学习和娱乐的场所,也是城市文化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配置图书馆和体育馆,可以促进居民的全面发展,丰富城市的文化内涵。
二、公共设施配置的原则与方法在规划方案中,公共设施的配置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首先,公共设施的配置应基于科学的数据和分析。
规划者应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了解居民的需求和使用情况,以便合理配置公共设施的位置和数量。
例如,通过调查居民的出行方式和频率,可以确定道路和桥梁的位置和宽度。
其次,公共设施的配置应考虑社会公平和均衡发展。
规划者应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经济状况和发展需求,合理配置公共设施,以保证每个居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61>.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表6.0.3略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4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6.0.3.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思考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思考摘要:本文以含山新城3.32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通过对含山县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现状、总体规划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进行分析,进而从量化和合理化的角度对本次规划地块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提出合理的建议,旨在为其他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提供参考。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含山新城Abstract: In this paper, an example to the Anshan Metro 3.32 km2 controlled detailed planning, by configuration status quo of the Anshan County central city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the overall plan for the configuration of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and the new city controlling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the detailed planning of the configuration analysis reasonable suggestions, and the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quantification and rationalization of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the planning plots configuration designed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configuration of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other cities controlled detailed planning.Keywords: controlling detailed planning;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Anshan Metro引言从目前我国的规划体系来看,控制性详细规划介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编制层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1.0.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5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控规第七章配套设施控制.
综合医院用地指标:容积率以0.55为平均值,在(0.5~ 0.7之间);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社区卫生服务站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配置
3)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按千人指标及文化体 育设施配建表配置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要求的多样性
1.城市多种功能,要求多种控制; 2.城市土地级差,要求区别控制; 3.城市设计要求多样化控制。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 及其相关问题
容积率对土地开发强度、地价高低、景观效果及环境质量 优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指标。 1.容积率的三个特点: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邮电设施
主要市政设施的配置
4:环境卫生设施 (1):雨水污水处理设施: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 (2):粪便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转运站、公厕等 公厕: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
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 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 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 区商业网点附近)。
给水工程
计算用水量,提出对水质、水压的要求, 布局给水设施和给水管网;计算输配水管 渠管径;校核配水管网水量及水压;选择 管材。
排水工程
对污水排放量和雨水量进行具体的统计 计算;对排水系统的布局,管线走向、管 径进行计算复核;确定管线平面位置,主 要控制点标高。
供电工程
计算用电负荷;选择和布局规划范围内 变配电站;规划设计10kV电网;规划设计 低压电网。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150--200
200
250
第6页,共34页。
教育机构用地
资料来源:《2009.11.11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7页,共34页。
资料来源: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
第8页,共34页。
资料来源:《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9页,共34页。
资料来源: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中小学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 为30-35m2。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
宜为1.5-1.8m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集贸设施的用地面积应按赶集人数、经营品类计算。
0.3~1.8
1.0~4.8
资料来源: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
第4页,共34页。
各行政单位用地标准可参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 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独立变配电室、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控制
第1页,共34页。
公共设施规划
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 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其项目的配置应符 合下表规定。
第2页,共34页。
类 别
项目
一 1.党政、团体机构
、 行
2.法庭
政 3.各专项管理机构
管 理 4.居委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是指对城市公共设施的布局、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它的目的
是为了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并
为居民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公共
设施规划规范:
1. 基础设施配套规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合理配套,包
括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等。
2. 绿地和公园规划规范:合理规划城市的绿地和公园,确
保公共绿地面积和质量满足居民的需求,提供休闲、娱乐
和健身的场所。
3. 教育和医疗设施规划规范:合理规划城市的教育和医疗
设施,确保居民可以方便地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
4. 文化和体育设施规划规范:规划城市的文化和体育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满足居民的文化和体
育需求。
5. 市场和商业设施规划规范:合理规划城市的市场和商业
设施,确保居民可以方便地购买各种商品和服务。
6. 公共交通规划规范:规划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地铁、公交、出租车等,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减少私人汽
车的使用。
7. 停车场规划规范:规划城市的停车场,确保有足够的停
车位供居民和市民使用。
8. 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规范:规划城市的污水处
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城市环境的清洁和健康。
9. 无障碍设施规划规范:规划城市的无障碍设施,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能够方便地使用城市公共设施。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城市的公共设施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小区配套设施监管规定
小区配套设施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居住小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卫生、贸易、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应按照土地出让经济技术指标,由开发建设单位做出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 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 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解读
500--1000
2000―4000户设一处,宜合并设置 3万―5万设一处,可结合集贸市场设置 1万户左右设一处,可与街道办事处合设
80--120 100 100
150--200
居住区管理和服务
居住区或小区设一处
200
250
资料来源:《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教育机构用地
资料来源:《2009.11.11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资料来源:重庆市通信工程规划导则
邮政
汽车站
燃气输配设施 燃气储备站 作用:调峰、混气、加压 规模:按工业与民用气比例确定储气系数 布局:对置 燃气调压站 作用:调压、稳压 规模:十几平米 布局:按服务半径(500米在右)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作用:供应瓶装气 规模:数百平米 布局:负荷中心 服务5000—7000户 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
25.药店 26.燃料店(站) 27.文化用品店 28.书店 29.综合商店 30.宾馆、旅店 31.饭店、饮食店、茶馆 32.理发馆、浴室、照相馆 33.综合服务站 34.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35.百货市场 36.蔬菜、果品、副食市场 37.粮油、土特产、畜、禽、水产市场 38.燃料、建材家具、生产资料市场 39.其他专业市场
项目名称 (58)街道办 事处 (59)派出所 (60)居委会 (61)房管所 (62)房管段
服务内容
设置规模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² ) 用地面积(m² ) 300--500 600
一般3万―5万人设一处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 300―700户设一处 房屋管理与维修 房屋管理与维修 供电、供水、雨污水等管理 与维修 环卫与绿化管理 集贸市场管理 税收管理 3万―5万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 2000―4000户设一处
配套公建设施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配套公建设施作为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配套公建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城市形象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配套公建设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配套公建设施的定义与分类(一)定义配套公建设施,是指为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工作和娱乐等需求,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2. 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3. 公共安全设施:如消防、警务、交通管理等;4. 公共绿地:如公园、绿地、广场等。
(二)分类根据建设性质,配套公建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1. 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2.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3. 公共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警务、交通管理等;4.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等。
三、配套公建设施的法律规定(一)规划与设计1.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合理布局城市配套设施。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公共安全。
(二)建设与管理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配套设施。
2. 《城市供水条例》要求,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3. 《城市排水条例》规定,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三)运营与服务1.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要求,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2.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应当满足居民休闲娱乐需求,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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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数量 小学——73班÷(12班、18班、24班)=6-3个(考虑服务半径), 确定5个 初中——33班÷(18班、24班、30班)=1个 高中——28班÷(18班、24班、30班)=1个 (一种方案:考虑合并初中和高中设置完全中学36班、48班、60 班,每班50人,用地规模必须满足3050人×17 平方米/生=5.18公 顷;二种方案:考虑服务半径,设置2所完全中学) 幼儿园——38班÷(4班、6班、8班)=9-5个(考虑服务半径确 定)
2.2布局依据 3)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 2019)
表7.0.1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4)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2019.12)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5)其它地方相关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控规中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控制
2019年01月09日
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认识
1.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1.2公共服务设施与规划层面的关系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1布局原则 2.2布局依据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1教育设施 3.2医疗卫生 3.3文化体育 3.4商业服务 3.5金融邮电 3.6社区服务 3.7市政公用 3.8行政管理及其他
完全中学1所,规模60班,用地面积不能小于5.2公顷 小学5所,规模18班,用地面积不能小于1.35公顷/所 幼儿园8所,规模6班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2医疗卫生
规划控制:
医院通过千人指标核算(床/千人×占地面积/人=用地 面积)
常出现问题:
1、医院(综合医院,服务城市)、门诊所(服务居 住区)、卫生站(社区)层级不清楚; 2、卫生站布局原则不清楚;(分级、服务半径)
规划实务:某片区规划总人口10万人,问是否需要布置
医院,规模,位置?
规划布局思路讲解:
综合医院(千人指标方法):100×4床/千人=400床, 400床×115平方米/人=4.60公顷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3文化体育
规划控制:
文化活动中心通过千人指标核算(用地面积/千人 ×千人指标=用地面积)
常出现问题:
1、文化活动站、居民健身场地布局的原则(分级、 服务半径)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4商业服务
常出现问题:
1、农贸市场的布局到底是独立占用地,还 是不占用地;
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置 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建,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 菜市场按120 m2/千人为控制指标,800m服务半径,步行 时间在10分钟以内。占地面积为2500~3000 m2 菜市场应配置1处公共厕所、1处垃圾收集站(点)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1)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19)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9年版)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9年版)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问规划中小学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能满足居住区需求,指出不合理地方?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1教育设施
规划布局思路讲解: 千人指标方法: 1、教育用地=50×(1000-2400平方 米)=5公顷-12公顷 2、服务人数: 小学生——50×66生/千人=3300人 初中生——50×33生/千人=1650人 高中生——50×28生/千人=1400人 幼儿园——50×23生/千人=1150人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3.1教育设施 3.2医疗卫生 3.3文化体育 3.4商业服务 3.5金融邮电 3.6社区服务 3.7市政公用 3.8行政管理及其他
四、公共配套设施规范表达
4.1图例表达 4.2成果图纸表达
五、公共配套设施与GIS的结合
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认识
1.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一类是城市公共设施,即城市的行政、文化、教 育科研、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机构,如市政 府、博物馆、体育场等,属于A类的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2公共服务设施与规划层面的关系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1布局原则(“分级、对口”原则)
1)分级:主要根据居民对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频繁程度; 2)对口:指适应人口规模;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1布局原则(“分级、对口”原则) 3)方法 “千人指标”和“服务半径”的方法:采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中标 6.0.3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中各类的千人指标,得出需要补交的设施规模和数量。接着按照 每项设施相应的服务半径进行布局,使设施的位置满足规划区居民的出行要求。
表4.1.5(B)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二、布局原பைடு நூலகம்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6)特殊规范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渝规发〔2019〕168号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6)特殊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19)》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1教育设施
规划控制方法:
通过千人指标核算(生/千人×生/班×占地面积/人 =用地面积)
常出现问题:
1、缺乏上位规划指导时,不清楚是否该布置中小 学用地;(对人口原则) 2、遗忘落实控制规模;(班级) 3、满足规模时,忽略服务性;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1教育设施 规划实务:某居住区规划总人口5万人,中小学用地面积12公顷,1个中学(5.5公顷),5个小学(6.5公顷),
一类是城市配套服务设施,即与居住人口规模相 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建项目,如托幼、小学等,属 于R类的居住用地。(本次讲座重点)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八类设施: 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 社区服务 市政公用 行政管理及其他
(本次重点以此标准为基础讲解)
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