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培训案例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培训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
2005年11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冰箱,总价款为25万元,甲公司当即付款5万元,所欠货款由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付清。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后甲公司未按约付款。2006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2006年6月14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立即付清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成立。当事人三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005年11月12日主债务成立,2005年12月11日主债务履行期满。2006年6月11日保证期间届满,此时乙方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有权拒绝。
案例二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问: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答案:B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三
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答案:C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案例四
甲厂对外负债11万,其中欠乙厂材料款6万元,欠丙厂燃料款5万元。为更新设备,投产新产品,甲厂欲向银行贷款12万元。银行要其提供担保。甲厂遂以自己的两辆解放牌汽车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取得了贷款。新产品投产后,市场销路不佳。甲厂用来抵押的一辆汽车在运输途中被某公司的汽车撞下山崖摔毁,获得8万元的赔偿。这时,贷款的偿还期限已到,乙厂和丙厂也前来讨要欠款。
甲厂认为,乙厂和丙厂的欠款在先,银行的贷款在后,就将8万元赔偿金中的6万元给了乙厂,将尚存的另一辆用作银行贷款担保的汽车给了丙厂,以此偿还欠款。银行闻讯后,持抵押贷款合同要求乙厂退还6万元,丙厂退还汽车。乙厂、丙厂认为大家都是债权人,都有平等的受偿权,因此不肯退款及汽车。
问:乙厂和丙厂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案:没有法律依据。
乙厂和丙厂未要求甲厂提供物的担保,因此其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银行作为债权人设立了抵押担保,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案例五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答案D
电脑被租用者刘某占有,孙某作为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方式为间接占有。此情况下,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的时候质权设立。
•案例六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经乙同意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小汽车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但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由甲代为占有。1年后,甲无力还债,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抵押权、质权均已设立
B、抵押权、质权均未设立
C、抵押权已设立、质权未设立
D、抵押权未设立、质权已设立
答案B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房屋抵押权未设立。质押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因此小汽车的质权未设立。
•案例七
2008年10月2日,张某向刘某借款2008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张某于2008年10月5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刘某。同年11月8日母生下小牛一只。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8年10月2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8年10月5日
C小牛应归张某所有
D刘某在接受还款前有权占有小牛
答案:A、C、D
质押合同生效不以质押物交付为生效要件。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案例八
林某准备外出做生意,急需现金,便向宋某借款20万元,宋某提出要提供担保,林某遂以自己的一辆别克轿车(价值30万元)质押给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宋某认为车放在他家不安全,决定仍由林某保管。借款合同到期后,林某因生意亏损,无力还债,宋某找到林某要求处分别克轿车还债时,得知林某因欠他人的钱不还,已被他人起诉,车已被法院查封。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清偿债务,及以其别克轿车抵债以实现质权。
问:宋某能否实现对林某的别克轿车的质权?为什么?
答案:不能。质押财产未交付,质权未设立。
•案例九
丁某为了装饰新房,便向刘某借款15000元并答应以自己的价值20000元的唐三彩作为质押。刘某把钱借给丁某时,丁某也将唐三彩交给刘某。一年后,丁某将15000元及利息还给刘某并索回唐三彩,但丁某发现唐三彩缺了一块。丁某要求刘某赔偿,刘某承认是其儿子用玩具砸坏的,但拒不赔偿。
问: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答案:应当赔偿。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