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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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保护政策

1.目的:

根据客户商标保护政策,为使客户商标产权不受侵犯,客户订单于公司运作期间,商标权得到有效保护,特定本条例。

2.范围:

本程序适用公司所有客户商标保护政策。

3.定义:

客户品牌商标包括含有客户独有品牌信息的“挂卡﹑挂牌、唛头及印有客户品牌标识之物料”。

4.运作程序:

4.1供货商筛选

4.1.1非客户指定供货商

4.1.1.1对于非客户指定供货商筛选,供应管理部门须根据公司供货商评估政策选择具有品牌保护措施﹑信誉良好的供货商进行合作,并与之签署《客户品牌保护协议》。

4.1.2 客户指定供货商

4.1.2.1对于客户所指定的供货商,品牌保护评估己由客户审查完成,我司只须向客户指定的供货商下达订单,不可移转。

4.2 数量预算

4.2.1物料预算人员在预算订单用料时,凡涉及客户品牌保护之物料,须依据“制单预算﹑用量适当”的原则,严格遵守与客户达成之用料损耗量,不可超算多用。

4.3 采购与送货

4.3.1采购人员需严格依据《物料预算表》之预算用量向合格供货商进行采购,不得超量采购。

4.3.2 供货商应依据我公司采购下达的《采购单》所规定之数量送货,不可超量生产,送货时必须严格依照与我司签订的《客户品牌保护协议》之规定将以下数据一并交还我司:

A.我司提供的生产数据;

B.我司提供的技术数据或图样;

C.生产所需所开发的菲林、模具等;

D.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残次品或不良品;

4.3.3.受托生产我司客户之品牌保护物料之供货商或加工厂,必须保存其生产记录及发货记录,以备我司查验有无品牌保护不当行为。

4.4 检验与存储

4.4.1IQC对所有供货商所送物料均须依照我司检验标准进行检验,以确保物料无混杂或替换。

4.4.2所有回仓物料均需要专人﹑专区/专柜﹑专帐管理,保证非指定人员不可接触品牌保护

物料,且需要对仓管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不会涉及内窃。

4.5 分发与领用

4.5.1仓管员必须严格按“领料单”进行发料,在专用帐目上记录,不可超发与多发,生产车间超过用量需补用,需要采取以旧换新的政策执行。

4.5.2 车间领料至车间后,需要如仓库管理一样,由“专帐、专区、专人”保护客户品牌保护物料,根据每天的生产量发放物料给各作业员,不可一次性全额发料。

4.5.3.发生物料残次或作工不良时,作业部门集中退回相关工序进行返修,如返修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则需要作业员提交残次品,以旧换新。残次品需列入品牌保护政策之中管理,待完工后退仓库统一保管。

4.5.4.生产制单完工后,生产车间将所有涉及客户品牌保护的剩余物料,残次品,不良品全部退回仓库核查数量无误后,由仓库统一保管。

4.6 品牌保护物料或制成品之处理

4.6.1.剩余之良品原物料,仓库将数量报给贸易人员,由贸易人员回馈给客户,听取客户的处理意见,如果客户回复需再利用,则妥善保管。如客户回复不可利用,则仓库保管一月后,可纳入物品销毁程序处理,详见销毁作业细则。

4.6.2剩余之不良原物料、残次品:仓库妥善保管,经客户指派人员核查或保管一月后,可纳入物品销毁程序处理,详见销毁作业细则。

4.6.3剩余之制成品,仓库将数量报给贸易人员,由贸易人员回馈给客户,听取客户的处理意见,如果客户回复其需要,则妥善保管至送货给客户。如果客户回复其不再需要,则仓库保管一年后,可纳入物料出售程序处理,详见出售作业细则。

4.7 销毁作业细则

4.7.1 当最后一批大货装运后才可进行销毁,销毁时按月或按季度进行销毁。

4.7.2仓库按月提交需销毁处理的物品清单,报总经理及负责客户品牌保护监督的部门主管审核,由贸易部向客户申请销毁,客户批准后,可采取销毁动作。

4.7.2消毁物品由仓管员、品管人员、保安人员依据消毁物品清单至仓库提出物品,至指定地方消毁,三方需要监督物品完全消毁且妥善处理好废物后,方可离开,消毁时需要拍照留存。

A.把所有商标、销售标志(如吊牌、价格标签)或工艺设计至少切成2段,以避免重复使用。

B 放入销毁物料,依清单核查物品,拍照留存

C.销毁开始拍照留存

D.销毁进行中拍照留存

E.销售后废物拍照留存

4.8 出售作业细则

4.8.1

仓库按月提交到期可出售的物品清单,报总经理审核及负责客户品牌保护监督的品管部门主管核准后,可采取出售,要求至少在最后一批大货装运12个月以后才能销售。

4.8.2出售时由仓管员、品管人员、保安人员依据出售物品清单至仓库提出物品,在三方监督下检查每件物品是否有客户品牌保护信息或物料,如果有一定要剪下,剪下此类物料是要遵照不可再用的原则操作。只有没有客户品牌信息及物料的制成品方可出售。

4.8.3剪下的不可用品牌保护物料可及时按销毁作业细则处理。

4.9 为便于客户审查,以上所有记录均需要整理好,保存一年。

4.10 本文件由品管部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2011年8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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