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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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31页)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31页)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 31页)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法规依审核材审核原则注意事项目据料保险1、经营外1、保险公司应当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公司汇业务的经保监会批准从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1.《中华人,法申请书及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事保险业务。

民共和国人机可行性报《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对外汇管理2、资本金在人民构,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在告,币5亿元以上条例》开办京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开办外汇2、保监会,含,的保险公2。

《保险业外汇业务的申请.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对北京地区保险公颁发的《经司,在全国范围务外汇管业务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

营保险业经营保险业务,~理暂行规务许可证》应当具有不少于2、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定》(汇发正、副本复500万美元或者司提交的证明文件。

没有外汇资本金的~可以用购汇,2002,95其它等值外汇的申请代替,缺少其它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

号)印件,实收外汇资本外汇局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以下简称3、保监会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及金.《暂行规批准的公时组织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外汇管定》) 3、资本金在人民司章程,理知识考核.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人员包括:外汇业务币5亿元以下的4、会计师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订外汇保保险公司,在特事务所对险单、收取外汇保险费和核算外汇赔偿的业务操作人定地区经营保险其外汇资员,从事有关外汇资金收付、外汇报表编制和外汇资业务,~应当具本金的验金运用的财务和会计人员。

有不少于200万资报告,正美元或者其它等3、分局进行初审的时间要求:分局接到申请后~应本,, 值外汇的实收外当及时办理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外汇管理知识考核5、保险公工作~办理时限1个月。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一、总则外汇管理是保险机构进行海外投资及境外业务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行为,保障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保险机构的外汇管理操作,包括投资、运营、贸易等外汇业务。

三、外汇管理机构保险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的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外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外汇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四、外汇风险评估保险机构在进行外汇业务操作前,应进行外汇风险评估,对涉及的外汇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五、外汇交易限额管理1.保险机构应根据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外汇交易限额,明确每日、每周、每月的外汇交易额度。

2.外汇交易限额应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总量控制,确保不超出限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

六、外汇交易流程1.保险机构在进行外汇交易前应进行必要的交易申报和备案工作,申报资料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信息。

2.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确认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后,方可进行外汇交易。

3.外汇交易完成后,保险机构应及时进行外汇交易的结算、清算等操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七、外汇风险对冲管理1.保险机构应根据外汇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对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等方式,降低外汇风险的影响。

2.外汇风险对冲操作应由专业的外汇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八、外汇业务报告和监督1.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业务的相关资料和报告,包括外汇交易记录、风险对冲操作记录等。

2.外汇管理部门应对保险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九、违规处理保险机构如有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暂停外汇交易等。

十、附则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保险机构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外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

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

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第六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条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19施行日期2002.11.29文号汇发[2002]115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1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规范保险市场外汇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全国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情况进行清理。

现就有关清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负责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清理工作。

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由总局统一组织其外汇业务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分为两步,首先由保险经营机构对其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外汇账户、外汇收支等情况,结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我清查;第二步,外汇局核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自查情况。

各分局完成清理后上报清理工作的报告。

二、清理内容(一)对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清查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如实报告并填写《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统计表》(见附件1),分局核查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并汇总所辖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上报总局。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选择题1、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B )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A、人民币B、外币C、外汇2、外汇保险包括(ABC)。

A、外汇财产保险B、外汇人身保险C、外汇再保险D、外汇货物运输保险3、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使用外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及进行( B )结算。

A、外汇B、保险合同4、( C)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保险行业协会B、中国人民银行C、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开办外汇业务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后报上级外汇分局核准,由其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各分局应在核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后(A )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半年6.外汇局应当在收到保险经营机构申请开办、扩大、重新核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完整文件后(C)内,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的保险经营机构。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半年7.未经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在外汇局做出不核准决定后(D )内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A、一个月B、二个月C、半年D、一年8、《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经营机构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C)统一印制,有效期为()年。

A、中国保监会、5年B、中国保监会、3年C、国家外汇管理局、39、经外汇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ABCDEF):A、外汇财产保险;B、外汇人身保险;C、外汇再保险;D、外汇海事担保;E、外汇投资;F、资信调查、咨询业务;11、保险公司外汇净收益在扣除弥补经营亏损和提取外汇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A )内,或者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个工作日内结汇,并在结汇后()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保险外汇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保险机构从事外汇相关业务的管理。

三、外汇业务的核准和备案保险机构申请从事外汇业务,需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准或备案,并告知保险机构管理要求及操作规范。

四、外汇资金的使用保险机构使用外汇资金需严格按照备案的用途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资金。

保险机构应建立资金监测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外汇资金使用合规。

五、外汇交易的管理保险机构从事外汇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办理外汇买卖、结售汇等业务。

同时,保险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交易安全。

六、外汇资金的结算与清算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定期结算和清算外汇资金。

保险机构应严格履行结算与清算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和结算准确。

七、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保险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八、外汇业务的监管与执法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与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九、责任追究保险机构和相关人员如违反本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十、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开展外汇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结语本暂行规定对于保险机构从事外汇业务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各主管部门及保险机构应在遵守本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保险行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操作,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

本文将从外汇管理政策、外汇业务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供一份全面准确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一、外汇管理政策1. 外汇管理目标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旨在促进保险业务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在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跨境资金结算与支付,以及处理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方面提供指导和规范。

2. 外汇业务主体保险公司在进行外汇业务操作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外汇管理义务,并将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外汇业务主体包括保险公司、相关金融机构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有关方。

3. 外汇管理要求(1)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操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资金结算和支付、外汇交易等方面做到合规、稳健。

(2)保险公司应建立适当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同时配备专业的外汇管理人员,确保外汇业务操作的安全和稳定。

二、外汇业务操作1. 外汇资金结算与支付(1)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与要求,选择合适的银行机构作为外汇结算账户,确保资金结算与支付的可靠性与及时性。

(2)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立保险业务外汇专户,方便跨境资金结算与支付,确保保险业务的正常运作。

2. 外币保险业务操作(1)保险公司在外币保险业务操作中,应确保投保人缴付的保费和保险金的结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保险公司在与外国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时,应遵循国际惯例,处理好涉及外币保险业务方面的交易与结算问题。

三、外汇业务监管1. 监管机构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监管、指导和协调,确保外汇业务操作的合规与规范。

2. 外汇业务信息报告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指引,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与审查。

结语本文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从外汇管理政策、外汇业务操作等方面进行了概括。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 随着我国外汇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也将不 断完善和优化
02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业 务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外汇业务数据和信息
• 有助于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 防范虚假外汇保险业务,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监管手段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监管手段主要包括: • 行政许可、检查和处罚等手段 • 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手段 • 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等手段
• 通过这些监管手段,监管部门可以有效地对保险业务外汇进行管 理,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 法律责任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 保险公司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 保险业务外汇收支管理主要包括: •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资金收付管理 •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外汇账户管理 •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结售汇管理
• 通过保险业务外汇收支管理,监管部门可以有效地监控保险公司 外汇业务的经营状况,防范外汇风险
保险外汇风险监测与预警主要包括: •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 •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风险应对措施等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 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制度,适应外汇保险业务创新的需要 • 加强跨境保险业务监管,防范跨境保险业务风险 • 提高保险业务外汇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有效应对市场波动等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未来发展 趋势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doc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doc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许可审核权限下放后的衔接工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前领取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到期日。

如需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可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照指引规定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到期后不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缴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即可自动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二、本通知发布前,未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或经办银行补办外汇登记手续。

三、为便于事后管理和监测,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对辖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汇账户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对,确保各类账户信息按规定如实报送。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1月19日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照本指引,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外汇账户、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及结售汇等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一、总则外汇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跨境经济活动中提供的风险保障和服务,为规范外汇保险业务的开展,保证业务风险可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本《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以下简称“办法”)。

二、风险管理1. 市场风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明确市场风险敞口控制的原则和指标,并定期进行市场风险评估和监测。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机制,包括确定市场风险承受能力、限度和分配规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风险。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市场风险管理岗位职责和流程,确保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

2. 信用风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监控客户、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征信查询制度,对参与外汇保险业务的客户进行征信查询,确保客户的信用可靠。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资格审查、担保要求、信用额度的设定和合同约定等,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3. 流动性风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流动性风险监控和处置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外汇保险业务的资金规模和流动性需求,制定资金调配方案,确保业务开展的流动性要求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控,及时发现流动性风险的暴露和迹象,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三、合规管理1. 外汇管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制度履行外汇登记、外汇支付等程序。

保险公司应建立外汇管理制度,明确外汇保险业务的外汇管理职责、权限和流程,加强外汇风险监控和内部审计,防范外汇风险。

2. 数据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强外汇保险业务的数据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备份、数据权限管理、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3篇)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3篇)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颁布的用于规范保险公司外汇管理行为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于2015年5月1日生效,取代了2006年颁布的《保险机构外汇管理办法》。

根据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在进行外汇资金管理和外汇交易时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外汇资金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需要,合理安排外汇资金的运作,确保外汇的使用符合业务需要和监管要求,同时要保证外汇风险的可控性。

2. 外汇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环节,以保证外汇风险的有效控制。

3. 外汇交易: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合理进行外汇交易。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进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交易活动。

4. 外汇资金汇出:保险公司需要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并且应当确保对外支付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业务活动。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外汇管理行为,增强保险业对外汇风险的控制能力,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外汇管理行为,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境内外进行外汇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外汇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风险,保障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营。

第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和管理保险机构的外汇业务活动,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五条保险机构从中国境外收入的保费收入,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结汇登记,申请个人外汇账户或企业外汇账户进行结汇。

第六条保险机构支付给中国境外机构的理赔款项、代位求偿款项等,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购汇登记,申请企业外汇账户进行购汇。

2024年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对保险外汇管理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

第三条保险外汇管理的原则是合规合法、平衡保障、稳定有序、风险可控。

第四条保险外汇管理的宗旨是促进保险业务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

第五条保险外汇管理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定和措施。

第二章外汇业务开展的条件和要求第六条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开展保险外汇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保险业务的合法有效证照;(二)自有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和管理能力;(四)具备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

第七条保险外汇业务包括保险资金外汇购汇、外汇支付等业务。

第八条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开展保险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九条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保险外汇业务的报告、披露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开展保险外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业务,不得操纵外汇市场和干扰外汇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应当合理定价,保持保险外汇业务的合理竞争秩序,不得恶性竞争、跨区域倾销和借助外汇业务进行非正当竞争。

第三章外汇业务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在开展保险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在开展保险外汇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资金的结算和流转。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外汇风险和市场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照本指引,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外汇账户、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及结售汇等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外汇业务以及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结售汇等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批准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三)具有完备的与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批准。

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其分支机构在取得保险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内部书面授权之日起可经营、变更或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分局报告上一季度新申请经营、变更或终止外汇保险业务的本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第六条外汇保险业务是指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内开展的以外币计价的保险业务或以人民币计价但以外币结算的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保险业务:(一)外汇财产保险;(二)外汇人身保险;(三)外汇再保险;(四)法规规定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内应以人民币进行保险合同计价和结算。

第七条外汇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一)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二)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三)保险标的或承保风险为部分或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发生的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四)保险标的为境外投保人或境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外汇管理知识考试题全集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外汇管理知识考试题全集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外汇管理知识考试题一、单选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不包括() A.美元 B.日元 C.SDR D. 黄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包括()和() A. 上海的外商投资企业 B.福州的美国领事馆 C.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某部 D.北京英国使馆文化参赞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不包括()和() A.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B.东亚银行上海分行 C.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 D. 德意志银行北京代表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交易不属于经常项目。

A.日常进口 B.第一次出口 C.第一次海外上市时聘请投资银行 D. 第一次海外上市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交易不属于资本项目。

A.H 股买卖 B.法国兴业银行对某水电站的贷款 C.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利润 D.日本人在中国的美元存款6、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汇率制度。

A. 浮动 B.固定 C.盯住 D.联系7、国际收支是一特定时期的()报表,它系统地总括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经济体之间 的经济交易。

A.会计 B.审计 C. 统计 D.日常 8、我国国际收支实行()和()相结合的申报制度。

A. 直接申报和间接申报 B.主体申报和客体申报 C.总量申报和逐笔申报 D.定期申报和每日申报9、国际收支统计意义上的“居民”不包括()。

A.街道办事处 B.武汉大学 C. 在武汉大学学习的美国留学生 D.在哈佛大学学习的中国留学生 10、我国()和()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均须相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此报告即国际 收支申报。

A. 居民和非居民 B.公民和外国公民 C.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 D.境内主体和境外主体 11、()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A.国家外汇管理局 B. 中国人民银行 C.国务院 D.外汇指定银行12、国家对经常性的国际支付和转移()。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是指为具备资格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业企业
提供保险业务和管理方面的外汇管理指引,以便他们在经营保险业务
中进行外汇管理。

此指引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受理外汇保险业务:受理外汇保险业务时,应加强对客户合
法性的审查,并确保安全支付环节的合规性。

(2)关于跨境外汇资金的支付:遵循外汇管理法规,跨境外汇资
金只能由主管机构批准的银行进行支付。

(3)实施外汇管理的监督:保险企业应建立高标准的内部管理机制,并保持对外汇管理过程的精细监督。

(4)关于外汇资金运输:符合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外外汇资金,应及时安全地运输到指定的外汇金融机构。

(5)有关监督和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以及审查保险
业务的外汇及外债情况。

总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旨在确保保险企业能够有效合规运营,保证保险业务能够在外汇管制方面得到完善。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

1.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是为了支持国家汇率改革、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

- 细则旨在防范保险业风险,强调“放开渠道、制度先行”的原则。

- 细则的颁布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对于提高保险外汇资产的投资收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外汇管制下的保险金跨境转移:- 保险金跨境转移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购买人身意外险、医疗保险可按经常项目办理汇出。

- 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于资本项目,需按相关规定办理。

- 身故理赔金出境只能适用移民转移,而无法适用继承转移。

- 移民转移适用于取得境外居住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或赴港澳台定居的个人。

3.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 银保监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投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 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 为落实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实施细则放宽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并为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了制度空间。

- 取消了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和30年经营年限要求。

- 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综上所述,中国保险行业在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外汇资金运用、加强跨境转移管理、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和股权限制等措施,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国际化进程。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汇保险活动,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使用外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及进行保险合同结算。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照本暂行规定,负责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外汇保险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七条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经营机构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经外汇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一)外汇财产保险;?(二)外汇人身保险;?(三)外汇再保险;?(四)外汇海事担保;?(五)外汇投资;?(六)资信调查、咨询业务;?(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为规范保险业务中的外汇管理,保证保险业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健性,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管理,保证外汇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险公司应制定科学的外汇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范外汇交易风险。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外汇交易纳入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外汇交易的管理流程、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汇交易规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外汇交易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择机进行调整。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外汇管理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落实外汇交易的责任、权限、收入分成等制度,确保外汇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外汇交易监督和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外汇交易报告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外汇交易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遵守稳健经营原则,加强风险管理,规范外汇交易行为。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要求将外汇交易信息和报告上报有关监管机构,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外汇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外汇业务管理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外汇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范围、管理流程、风险控制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外汇买卖、外汇衍生品交易、跨境投资等业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遵守正当、合规的原则,防范风险。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规范外汇交易流程,建立健全外汇交易凭证、账务记录、风险监测等制度,做好外汇资金管理和监控。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外汇交易报表和统计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外汇交易情况,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外汇资金交易的金额、期限、汇率、风险控制等要素,加强对外汇变化的敏感度,在外汇交易过程中及时进行风险管理和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汇发[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10月8日汇发[2003]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二00三年十月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保险公││1、经营外汇业务│1、保险公司应当经保监会│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司(法│1.《中华人民共和│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经┃┃人机构│国外汇管理条例》│报告;│2、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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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保监会批准 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 无重大违规行为
8
市场准入和退出
准入程序(法人和分支机构)
申请经营 扩大范围 继续经营 领取许可证(1个月)
退出程序
终止 注销或吊销
9
外汇业务
外汇财产保险 外汇人身保险 外汇再保险 外汇海事担保 外汇投资 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其他外汇业务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2007年7月20日
1
主要内容
外汇管理的现状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 外汇人寿保险业务的试点内容
2
外汇管理的现状
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 币计价结算。”
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
贸易、服务贸易、转移和收益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有关 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16号)
《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综发 [2006]6 号)
5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基本内容
总则 市场准入、退出 外汇业务 外汇账户 收付汇和结售汇
6
总则
规范对象
境内的外汇保险活动
13
外汇业务
其他外汇业务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
期限:4个月 拆借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外汇资本金的50%
境内外汇债券买卖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
14
外汇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业务类别较多(凭证种类多) 合同备案
15
外汇账户
保险公司的外汇账户
外汇经营账户
开立和备案 收支范围(保险项下收支和其他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收支) 境内划转(总分公司间) 外汇账户内资金可进行外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
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开立(境内外汇拆借和境内外汇债券买卖)
外汇资本金账户 临时账户(用于筹建、增资或经营外汇业务时购汇) 境外账户(主要用于代表处或临时保险项下收支)
16
外汇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 托管账户(用于境外资金运用)
持投资付汇额度的核准文件开立
17
外汇账户
外汇保险
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职责分工
外汇局:外汇业务资格、外汇收支、结售汇和外汇账户 保出
核准和证明
外汇局核准 《经营外汇许可证》(有效期 、一正两副)
机构分类
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境内分公司 分支机构
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
3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相关法规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
号)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18号)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8
收付汇和结售汇
保险项下收付汇要点
通过银行支付,不得收取外币现钞 境内外汇保险合同,须以外汇收付 一般情况下,跨境保险合同可以外汇收付
直接保险项下
符合33、34条规定的外汇保险合同,可以外汇或人民币投保, 但须以外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符合33、34条规定的外汇保险合同,外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可以购汇
代垫、分摊的非贸易项下交易
《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 号])
《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有关 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16号)
20
收付汇和结售汇
结售汇 外汇资本金的结售汇(总公司办理)
实需原则
境外证券投资项下的结售汇
自有外汇资金:不得结汇 购汇资金:
个案方式审批(投资汇回资金结汇需批准) 境外投资资格(结汇金额不得超过购汇金额)
21
外汇人寿保险业务的试点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的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在外汇局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后,直接在银行开户、变更和关闭
外汇资本金账户
外资参股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资本变更及股权变更等,在取得保 监会批复前,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账户使用范围:外方股东投入外汇资本金用于验资 账户期限:6个月 待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
再保险项下(汇发[2003]75号废止)
境外分保购付汇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或购汇手续
19
收付汇和结售汇
服务贸易项下
法规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交易
《关于下发非贸易收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交易(等值10万美元)
《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发[2003]35号)
10
外汇业务
外汇财产保险(33条)
保险标的在境内外之间移动的 保险标的在境外存在或实现的 保险标的在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
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的 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
11
外汇业务
外汇人身保险(34条)
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 然人的
(汇发[2003]105号) 《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29号)
4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相关法规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 第9号)
《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04 ]85 号)
《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23号)
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
外汇再保险(35条)
境内:符合33和34条规定的外汇财产保险和外汇人 身保险
跨境:境外再保险分出
12
外汇业务
境外直接投资
在境外设立机构
境外证券投资
投资付汇额度 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
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 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截至2006年底,已累计批准15家保险公司51.74亿美元的境外 投资额度(其中购汇11.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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