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05-内控制度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外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泰山保险青岛分公司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和要求第三条公司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与规范化管理和专业化经营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系统、科学有序的决策系统、职责分明的执行系统、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和切实有效的支持保障系统,具体为: (一)确保外汇保险业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二)实现保险业务外汇经营管理目标;(三)防范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控制和消除操作风险;(四)保证档案资料、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报送的及时性;(五)保障管理授权权限责任的全面落实。
第四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在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中,任何人、任何岗位、任何环节上的工作都必须按照相互制约的既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不得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运作。
第三章授权管理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未经上级公司授权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一律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在外汇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外汇保险业务,不得擅自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第七条外汇保险业务的核保核赔及再保由总公司各相应部门在授权范围内逐级审批。
第四章外汇保险业务岗位职责第八条为防范经营风险,公司对外汇保险业务统筹管理。
公司外汇保险业务需经总公司核保、核赔人员逐级审核后,方可进行业务操作。
第九条公司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外汇业务资金管理岗、会计核算岗,岗位职责如下:1、外汇业务资金管理岗的职责:(1)负责办理外汇业务银行结算;(2)承办外汇经营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事务;(3)管理支票、网银密码等,保障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正常需求。
XX股份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在银行办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第七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二)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低于5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三)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公司财经管理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股份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准则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协议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
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规范外汇收支活动,指导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以及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
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
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第六条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对于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汇发(2003)123号
弹出窗口上篇下篇关键词当前法规:5/24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12.22【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5.03.01【分类号】41713120041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4)123号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保险外汇管理工作的风险防范意识、自我约束意识、提高保险外汇业务监管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制度规范。
第三条外汇局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法规,规范保险外汇业务发展;(二)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三)对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结售付汇等的日常监管;(四)对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外汇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五)对保险经营机构保险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和分析。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原则和要求第四条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管理科学化、监管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一)确保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二)实现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目标;(三)防范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控制和消除操作风险;(四)保证档案资料、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等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报送的及时性;(五)保障管理授权权限责任的全面落实。
第五条各项保险外汇监管业务的办理应遵循逐级授权、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的原则。
第六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一)外汇局应根据本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实际情况,设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管理工作,提高外汇资金的利用效率,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汇管理工作应遵循合规、风险可控、效率高效、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外汇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批公司外汇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外汇账户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账户资金由公司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外汇账户操作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执行,禁止私自挪用或占用外汇资金。
第七条外汇账户每月应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目真实准确。
第三章外汇资金交易第八条公司外汇资金交易应遵循市场规则,进行合法合规的交易活动。
第九条涉及外汇资金交易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
第十条外汇资金交易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防范市场风险。
第四章外汇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确定外汇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和流程。
第十二条外汇风险管理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做到全面覆盖。
第十三条外汇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外汇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外汇资金应根据财务需求进行合理使用,严禁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外汇使用申请应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避免出现风险。
第十六条外汇使用记录应详细细致,每笔资金用途必须有明确的凭证和原始凭证。
第六章外汇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对违反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严重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的修订必须经过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
保险内控管理办法
保险内控管理办法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提高经营效益,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保险内控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内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防范资金被挪用、侵占等风险。
3、提高保险业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4、准确核算保险业务的财务数据,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控管理应覆盖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流程和环节,不留死角。
2、制衡性原则:在机构设置、岗位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3、适应性原则:内控管理办法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优化。
4、成本效益原则:在实施内控管理过程中,应权衡成本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的控制。
二、保险内控管理的组织架构(一)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对公司的内控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制定内控管理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监督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内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管理层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内控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内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内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内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监督内控执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是内控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负责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执行各项内控措施,识别和控制业务风险。
三、保险业务流程的内控管理1、对销售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2、规范销售宣传和产品说明,不得误导投保人。
3、严格执行投保单填写和审核制度,确保投保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核保环节1、建立科学的核保标准和流程,对投保风险进行评估和筛选。
保险内控管理办法
保险内控管理办法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风险。
为了保障保险机构的稳健运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阐述一套全面的保险内控管理办法。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保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财务欺诈和错误。
3、保护保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损失和滥用。
4、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优化业务流程,降低成本。
5、促进风险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
(二)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涵盖保险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和管理环节。
2、制衡性原则:在机构内部的岗位设置、职责分工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4、成本效益原则:在实施内部控制时,要权衡成本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的控制。
二、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战略和政策。
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内部控制部门的设立设立独立的内部控制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内部控制的流程和措施(一)销售管理1、对销售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2、规范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和虚假宣传。
3、对销售合同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条款清晰、合规。
(二)核保与理赔管理1、建立科学的核保标准和流程,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
2、加强理赔管理,严格审核理赔申请,防止欺诈和不当赔付。
(三)资金运用管理1、制定合理的资金运用策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
2、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控制投资风险。
(四)财务管理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
2、加强预算管理,控制成本费用。
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规范保险业务运作,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建立组织结构、制度流程、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稳健、高效运行,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任务和责任,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政策,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
第七条保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确保业务运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公司风险的可控、可承受。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开发、审批、销售、理赔等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因业务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引发的风险。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财务信息等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内部审计与监督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评估和问责机制,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一、总则外汇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跨境经济活动中提供的风险保障和服务,为规范外汇保险业务的开展,保证业务风险可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本《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以下简称“办法”)。
二、风险管理1. 市场风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明确市场风险敞口控制的原则和指标,并定期进行市场风险评估和监测。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机制,包括确定市场风险承受能力、限度和分配规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风险。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市场风险管理岗位职责和流程,确保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
2. 信用风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监控客户、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征信查询制度,对参与外汇保险业务的客户进行征信查询,确保客户的信用可靠。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资格审查、担保要求、信用额度的设定和合同约定等,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3. 流动性风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流动性风险监控和处置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外汇保险业务的资金规模和流动性需求,制定资金调配方案,确保业务开展的流动性要求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控,及时发现流动性风险的暴露和迹象,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三、合规管理1. 外汇管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制度履行外汇登记、外汇支付等程序。
保险公司应建立外汇管理制度,明确外汇保险业务的外汇管理职责、权限和流程,加强外汇风险监控和内部审计,防范外汇风险。
2. 数据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强外汇保险业务的数据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备份、数据权限管理、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保险业务中的外汇管理操作,保障企业经营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工作,包括外汇收支、结算、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
1.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外汇管理局开立并报备外汇账户,并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资金余额等信息。
2.外汇账户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外汇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
1.保险公司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存入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按规定支付,并须提交真实有效的外汇结算单据。
2.外汇收支管理应当合理组织,提高外汇利用效率,降低外汇风险。
第四章:外汇结算管理
1.保险公司应加强外汇结算管理,按时足额清偿外汇结算义务,控制外汇拖欠风险。
2.对于外汇结算中的涉外业务,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合规运作。
第五章:汇率风险管理
1.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采取措施规避、转移或者承担汇率风险。
2.在外币资产、负债和交易中,应合理利用金融工具进行汇率套期保值。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1.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外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保险公司应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外汇管理工作合规运行。
结语
以上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外汇管理操作,确保企业外汇业务运行稳健、安全。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的管理和规范运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人身保险。
第三条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上述外汇保险时所涉及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时,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但须以外汇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及进行保险合同结算。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外汇保险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和外管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五条公司获准经营外汇业务后,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并于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对于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前应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
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向原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外汇局申请并得到批准。
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第六条公司的外汇经营账户使用范围如下:(一)外汇保险费的收入和支出;(二)外汇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三)外汇再保险分保费及相关手续费的收入和支出;(四)外汇再保险项下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五)其他经常项目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足额、及时提取外汇保险各项准备金,并遵守保监会制定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和资金运用指标。
第八条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应限于国务院规定的资金运用形式,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专门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进行管理。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管理,加强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风险,保障公司外汇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内部单位”)的所有外汇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外汇业务活动。
2. 安全稳健原则:确保外汇资金安全,降低外汇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3. 效率效益原则: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 保密原则:保护公司外汇业务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内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依法开设外汇账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司内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外汇账户情况。
第六条公司内部单位应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管理,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侵占外汇资金。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七条公司内部单位外汇收支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需要原则:外汇收支应符合公司业务实际需要,不得虚构、夸大或隐瞒。
2. 合同约定原则:外汇收支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履行。
第八条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编制外汇收支计划;2. 提交审批;3. 办理外汇收支手续;4. 进行外汇收支核算。
第九条公司内部单位应建立健全外汇收支台账,确保外汇收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第十条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外汇衍生品交易。
2. 审慎原则:审慎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3. 实际需要原则:外汇衍生品交易应服务于公司业务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编制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2. 提交审批;3. 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手续;4.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核算。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模版(二篇)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外汇管理,规范外汇业务操作,提高外汇业务管理水平,保证我国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保险机构从事外汇业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机构在从事外汇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给予的外汇业务操作权限进行操作。
第四条保险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前,应先向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获得备案凭证。
第五条保险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汇市场价格,并及时向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外汇业务数据。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保证在外汇业务中的合规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的外汇业务操作。
第八条保险机构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应当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并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外汇买卖业务进行核算和报告,确保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保险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外汇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外汇业务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外汇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外汇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外汇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向保险机构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业务检查和监督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可将其纳入外汇业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外汇业务。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模版一、总则1. 为规范保险外汇管理行为,保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并涉及外汇管理的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二、外汇资金的管理1. 保险机构在境外保险业务中发生的外汇资金,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进行购汇和结汇。
2.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外汇风险管理机制,对外币资金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3. 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三、外汇监督和内部控制1.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汇监督制度,加强对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外汇业务合规性。
2.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外汇资金的安全运作,并及时报送相关外汇业务报告。
3.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做好外汇风险的预警和防范工作。
四、外汇业务的开展1. 保险机构从事外汇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2. 保险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专门的外汇业务部门,负责外汇交易和相关业务的处理和管理。
3. 保险机构应当对外汇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外汇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五、外汇资金的使用1. 保险机构的外汇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使用,严禁非法的外汇资金转移和挪用。
2. 保险机构利用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投资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备相关信息。
六、外汇业务的信息报告1.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外汇业务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2. 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外汇业务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七、监督和处罚1. 保险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日常自查和外汇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2. 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保险机构将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
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
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第六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条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币核算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币核算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币核算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办法外币是指公司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外币交易包括:(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六条公司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设置科目“货币兑换”和“汇兑损益”。
(一)货币兑换外币交易所产生的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通过“货币兑换”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为零。
“货币兑换”科目按币种设二级明细科目。
(二)汇兑损益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日,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核算。
第三章外币业务交易日的会计处理第七条外币兑换业务会计处理公司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一)购汇业务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贷:货币兑换—**外币借:货币兑换—人民币贷: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二)结汇业务做如上相反会计分录。
第八条投资者以外币投入资本的会计处理公司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贷:货币兑换—**外币借:货币兑换—人民币贷:实收资本第九条除上述第七条业务外,其他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一)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项目贷:货币兑换—人民币借:货币兑换—**外币贷:银行存款—**外币(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1.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贷:银行存款—**外币2.卖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借:银行存款—**外币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投资收益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投资收益(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1.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银行存款—**外币2.卖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银行存款—**外币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投资收益借:资本公积贷:投资收益(四)其他外币交易会计处理其他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入相应业务会计科目。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保障外汇资金的安全,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外汇债券交易。
第三条在公司投资领导小组的授权下,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操作,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同时应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外汇债券是指由财政部、中央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外币债券。
第六条除有关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许可外,目前暂不得认购或交易境外的外汇债券。
第七条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包括债券的承销和分销业务、现券的买卖交易业务、债券的回购业务等。
第三章内部控制管理第八条公司买卖交易各项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方案,必须进行授权和审批。
第九条公司进行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资金运用决策系统是公司投资领导小组,具体资金运用方案由资产管理中心制定和执行。
第十条外汇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控系统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计划财务部进行日常性监控。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境内外汇债券交易的业务,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有关外汇资金运用内容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不得将实物券、债券代保管单、托管证明等借给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账户及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开展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应开立专门的外汇资金运用专用账户,该账户单独开立,单独管理。
第十四条开展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外汇资金调度,由财务总监负责,计划财务部和资产管理中心协调配合。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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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
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
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条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公司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购汇申请;
(五)公司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公司在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保险业务,须先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核发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授权书,明确表示授权同意该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并承诺对其外汇保险业务经营中产生的所有资金风险作最后清偿承诺。
分支机构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初审并报其所辖分局最终审核,由分局向分支机构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总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二)开办外汇业务申请书(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三)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四)总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六)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七)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总公司或分支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新增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六)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三个月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管理局重新申请核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
(一)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
(二)近3年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资本金审计报告;
(四)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级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第(三)项要求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终止外汇业务,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终止外汇业务申请书;
(二)终止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原因和终止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
(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五)董事会或者上级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
(六)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总公司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分支机构的外汇保险业务进行检查。
第三章外汇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