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代理制度(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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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天城联合代理制度

一、现场人员组织架构

电话轮流接听制度

正常情况下,A、B代理团队按每家1天接听制进行电话轮接,如遇阶段性广告投放节点

或其他可能会影响到轮接公平性的事项(或活动),甲方将提前会同A、B代理团队共同协商确定特殊时段的电接时间表,协商不成的,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电话响铃五声接电方销售人员因故无人接听的,则非接电方销售人员有责任代为接听,

所接客户如果为新客户的话怎归代接电话的非轮接方。

接电方销售人员接听客户来电时必须先询问:“您之前是否来过案场或打电话来过,”客户

如果能报出销售人员姓名的,转接给相应销售人员,如报不出,接电方在回答客户相应问题后登记好客户联系电话,然后进入明源系统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来决定客户归属。

三、售楼处轮流接待制度

1、A、B两家代理团队于每天早上上班前,各派出一名销售人员等候在售楼处入口,按照约定顺序轮流接客,前一天最后未接到客户的一方为每日轮接第一顺位方。

2、轮到接待的销售人员如果出现空岗时间超过5分钟或因自己原因(轮岗顺序记错、个人开小差等)忘记接待客户的,可由另一方人员补位,所接客户归非接待方的补位人员,且轮空方不做补接,不允许出现现场销售人员不及时补位影响售楼部的正常销售秩序。

3、特殊情况,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代表的安排。

四、来客确认制度

每当有客户走进售楼处时,两家代理团队的销售人员用普通话同时说“欢迎参观。。。”,排在第二轮接顺位的销售人员必须礼貌地用普通话进行客户身份确认:“您是否第一次到场”,“是否有人打过电话、发过信息给您或自己之前有没有打过电话…”,“以前由哪位人员接待”,“之前家人是否有来看过”,针对客户的不同回答分别按如下规则处理:

1、如客户清楚地讲出曾经来过售楼处或者此前由哪位销售人员跟进的,则问话方将该客户交给该销售人员处理,如果该销售人员不在现场,则交给该销售人员所属代理团队主管处理。

2、如果客户表示自己是第一次到场也没有销售人员跟进过,但是明确说出希望找的销售人员的名字,则问话方将该客户交给该销售人员处理,如果该销售人员不在现场,则交给该销售人员所属代理团队主管处理。

3、如果客户明确说出自己是第一次到访且明源系统也未查询到该客户的任何记录,则该客户判定为新客户,由排在第一轮接顺位的销售员跟进。

4、如客户不能清楚说出销售人员的名字但有销售人员认出了该名客户且明源系统也查询到了该位客户的记录,相应销售员人员在出示了7天(在未开盘前以30天内为有效)内有效的客户跟进登记后,则该客户判定为老客户,由相应的销售人员跟进;如果相应销售人员不能出示7天(在未开盘前以30天内为有效)有效客户跟进登记,则改名客户仍判定为新客户,由排在第一轮接顺位的销售员跟进。

5、如果该客户确实来过售楼处,也有销售人员跟进过且也做过明源系统的登记,但是销售人员一时未能认出且系统也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查询出来,排在轮接第一顺位的销售人员根据规定作为新客户跟进了,如果事后有销售人员认出了且也能出示7天(在未开盘前以30天内为有效)内有效的客户跟进登记,则该客户归属该销售人员,轮接第一顺位的误接销售人员补接一组客户。

6、如果老客户前来售楼处指明找某某销售人员,但该销售员已离开销售团队,该客户则由

原销售员所属团队主管安排销售人员跟进,不做新客处理。

7、如果客户为代理团队的朋友,明确找该代理团队来接待的,则作为代理商外渠道客户接待,轮接顺序不变;但是如果该客户之前已作为普通客户进场过,在明源系统中有有效记录,则作为老客户接待,轮接不变。

8、轮接方如接到市调、推销人员等其他明确表明自己非购房目的的人员(借用卫生间、喝水、躲雨、确认岗问话后还没交接便自行离开的等特殊情况除外)仍然按照轮接的顺序,该组客户计入有效客户轮排。

9、双方代理团队出现客户争议,甲方要求代理团队协商解决的事宜,任何一方总监或专案不得以任何借口来拖延处理时间。拖延超过提出异议告知对方且报备甲方之次日12:00,则视拖延方同意对方代理团队对此客户的解决方案。

五、销控制度

1、甲方有驻场人员的,销控由甲方管理。甲方如无现场驻场人员的,销控由双方代理团队轮流管理,当一方代理团队管理销控的时候,对方代理团队负责开具收据(发票),隔周交换。

2、销控房源必须以定购书和付款凭证为准,两者缺一不可,销控房源后必须得到对方团队驻场专案经理、副专或助理的签字确认方能成立。

3、除了甲方通知保留的房源以外,任何代理团队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房源保留。

4、销控管理错误,造成一房两卖的,由管销控的一方全权负责。

六、客户界定原则

1、现场来访客户通过大众媒体渠道(包含报媒、电视、网络、广播、短信、户外等)自然到访,以“来电明源表”和“来人明源表”(以下简称“明源系统”)所体现的客户记录为依据来界定来访客户接待归属,来访客户有效期界定:未开盘前以30天内追踪有效,开盘后以客户进场后7天内追踪有效。

(1)若明源系统查询到符合的客户记录(姓名、电话),则明源系统登记的代理机构的首次接待销售人员继续接待。

(2)若明源系统无客户记录则视为首次来访。

(3)若发生任何争议,A、B两家代理团队如协商解决不了。任何一方代理机构必须于产生争议当天提出申诉,且由该代理机构准备举证材料,举证材料必须于申诉当天提交甲方给予判定回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举证材料,甲方视为无效举证处理;若出现甲方代表不在销售现场等情况,必须在争议当天以电话形式告知甲方代表,经过同意后,可用电话形式或顺延至第二天解决。

(4)不论任何情况,驻场代理机构必须绝对服从甲方代表的判定结果。

2、现场来访客户是通过代理机构开拓场外渠道引入的(包含巡展、路演、大客户团购、购买目标客户联系方式等),可直接以来电或电话邀约客户录入明源系统,若明源表中已有体现,则不进行重复录入,该客户仍归属为首先记录的代理团队。

(1)到访客户在门岗询问确认过程中主动提出是从某渠道得到的信息前来,且该渠道系代理团队已开发过且在甲方批准的开发有效期内的,无论明源系统是否录入该客户信息,均属于开发该渠道的代理团队。

(2)若场外渠道来访客户与现场自然到访客户出现直系亲属重复来访,则以本制度第六条第6款为准。

(3)若发生任何争议疑义,任何一方代理团队提出申诉则由该代理机构准备举证材料,举证材料必须于申诉当天提交甲方给予判定回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举证材料,甲方视为无效举证处理。

(4)不论任何情况,驻场代理机构必须绝对服从甲方代表的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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