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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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相关成本,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公司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工程建设和日常经营中的各种采购活动,以及按照规定应由公司决策的下属各部门部分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上述采购活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时,涉及法律适用的,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条采购活动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类事项及“三重一大”规定中的资金使用事项等,适用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采购活动涉及招标事项的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活动涉及合同、预算和付款等具体事项的,适用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采购事项涉及前臵审批的,需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七条各项采购活动应制定采购计划,纳入公司预算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预算执行。

第八条公司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九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变相变更采购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采购管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干预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相关人员和负责人应主动说明并进行回避,审核和审批人员应上交相关权限。

采购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在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采购计划的组织实施,包括:

(一)审批采购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并监督落实;

(二)组织执行公司年度采购计划;

(三)负责预算外采购申请的审批。

第十二条集团招标采购委员会负责讨论、研究、审核或审批公司重大采购事项,并提出建议,指导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分管领导负责计划内采购申请的审批,计划外采购申请的审核。

第十四条公司高管依据管理职责,负责其权限范围内采购管理的具体事项。

(一)下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下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下属部门有关采购业务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

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组织采购预算编制;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参与采购工作,负责采购账务核算,审核采购执行机构提出的付款申请和款项支付。

(三)法律事务部

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参与采购工作,负责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按照集团采购流程报集团法务部)

(四)采购当事人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执行机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执行机构是指按本办法负责采购具体实施的各部门和各级下属各部门。

采购执行机构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供应商是指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执行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采购执行机构负责采购申请报批、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履行及变更、协助验收、申请付款、过程资料管理等具体采购事项。

(五)采购监督部门

公司高管和财务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职责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采购方式及其选择

第十五条采购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议价

(七)公司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应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按照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以下范围,可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应当招标采购的,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实践证明不具备充分竞争性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以下范围,可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状况不能及时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四)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在保证中介服务质量和监管力度且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降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其他中介机构的;

(五)其他经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第十九条以下范围,可以询价方式采购:

(一)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估价在 2~30万元(含)人民币之间的;

重要设备、材料估价在 2~30 万元(含)人民币之间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估价在 2~30 万元(含)人民币之间的。(二)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物资采购日常经营物资、材料、设备(含作业车辆)等,估价 2~30万元(含)人民币之间的。

(三)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服务采购

审计、评估、法律、投资(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等估价 2~30 万元(含)人民币之间的。

(四)日常办公类物资设施及服务

办公用品、家具、设备,计算机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和大型应用软件,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等估价 2~30 万元(含)人民币之间的。

第二十条以下范围,可以议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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