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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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审理标准》,申请注册商标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满足三个要件,即“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中,在异议人能够证明其在先著作权形成时间的前提下,系争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图样完全一致;同时,考虑到被异议人所在的地址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标志的地址相距不过3千米,因此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接触到异议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条件;最后,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的许可擅自将其美术作品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商标局据此依法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充分维护了异议人的在先合法权益.

具体案情:2006年8月,自然人王某(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20类“画框,竹木工艺品”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茜美SEEM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商标图样附后),该商标于2009年9月初审公告。深圳市茜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认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拥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遂提出异议。在异议申请中,异议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托深圳市左右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创作完成“茜美SEEM及图”标志美术作品(图样附后),且在2006年8月之前就开始在深圳地区实际使用该美术作品的证据材料;同时,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所在的地址与异议人在先实际使用“茜美SEEM及图”标志美术作品的地址相距不过3千米,因此被异议人有条件接触到异议人在先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商标局审理后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在系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就已创作完成具有独

创性的“茜美SEEM及图”标志美术作品,并享有合法的著作权,被异议人在可能接触到在先著作权作品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在先美术作品完全相同的系争商标,已经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商标局据此依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系争商标图样

异议人在先美术作品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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