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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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览表

免费——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览表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主要内容一览表
序号 1 2 3 项 目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单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单 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35周岁以下 约277元 35周岁至45周岁 约286元 45周岁至退休前 约311元 住院 5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职工(包括退休 人员) 标 准 工资总额8% 工资总额2% 退休人员个人不交费,由单位一次性交纳
一级医院:500元 二级医院:700元 三级医院:900元 肾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高血 压三期、糖尿病并发症及门诊紧急抢 救费 退休人员 90.4% 88.00% 85.6% 3万元 万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部分累 计超过4000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 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大额医疗保 ( 险有太保和中国人寿共保) 险有太保和中国人寿共保)
4
职工个人帐户平均资金(一年)
门诊特定 项目 在职职工 88% 85% 82% 5元/人/月 3-10万部分 10-20万部分 20-30万部分
6 7 8
共付段统筹基金给付比例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医院级别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交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销比例
大额医疗保险
方案主要内容一览表
由单位一次性交纳,今年交费额约为3800 元/人。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17号)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为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为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收费,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制定的《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和调整市管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行费[1999]17号)的规定。

凡超出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工、退休人员因病情需要置换人工器官或体内置放材料,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办法实施后新确定的诊疗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武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武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2.办事程序:(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帐户费用结算程序: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费用,提交《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申报表》。

保存门诊处方、购药明细及结算发票备查。

并于10日前在华南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交接汇总,将系统数据提交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职保科。

3)职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交《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

保存结算发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

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职保科。

3)职保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收费标准:无收费5.收费依据:无收费6.办事时限:1个月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23号)2.办事程序: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和市内无卡费用报销。

(1)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2)无卡人员费用是指:参保人社保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卡未做出来,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回汉在定点住院住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浅论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研究湖北财税职业学院陆玲[ 摘要] 本文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浅析,具体论述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医疗费的征缴方式、支付方式和医疗费用结算。

[ 关键词]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作者简介:陆玲(1982.6)、女、汉族,湖北武汉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人身保险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市职工实际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及现有医疗服务基础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覆盖范围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于2001年10月31 日颁布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它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是城镇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三是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四是已参加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从这点可以看出,武汉市的城镇医疗保险贯彻的是“广覆盖”的指导思想。

二、基本医疗费用的征缴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的缴费水平是依据一下情况确定:一是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的硬性指标,二是因为武汉市近几年的劳保和公费医疗已经普遍实行了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能接受。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武劳社[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退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采用总量控制、定额结算、项目审核、年终清算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终审和费用拨付工作。

第五条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划卡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凭个人帐户的划卡记帐记录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

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本市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最近三年职工实际平均住院费用水平,结合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物价指数变动等有关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七条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方法进行月度结算:(一)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x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1、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不包括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下同)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内出院人员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拨付;2、月度内实际往院费用总额高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月度住院费用拨付额=定额结算标准x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2001年10月31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介绍1.1 目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全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供全面、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在武汉市城镇就业的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二、基本条款2.1 参保对象2.1.1 参保人员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武汉市城镇就业的职工。

具体参保范围和对象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2.1.2 参保程序职工在就业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后,由单位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完成参保登记。

2.2 缴费标准与基数2.2.1 缴费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缴费比例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2.2.2 缴费基数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其工资收入确定。

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三、保险待遇3.1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医疗诊疗费、药品费、医疗材料费、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康复费用、特殊疗程费用等。

具体医疗待遇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3.2 报销比例与封顶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同时,对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设定封顶线,超过封顶线部分由保险基金支付。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保人员名单、参保单位名单、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格、缴费记录表格等。

具体附件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参保对象:指符合相关要求并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缴费基数:指参保职工按照其工资收入确定的缴费标准。

4、报销比例: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的比例。

武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流程

武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流程

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2.办事程序:(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帐户费用报销程序: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费用,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申报表》。

保存门诊处方、购药明细及结算发票备查。

并于10日前在华南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交接汇总,将系统数据提交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

保存结算发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

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收费标准:无收费5.收费依据:无收费6.办事时限:1个月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23号)2.办事程序: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和市内无卡费用报销。

(1)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结算;(2)无卡人员费用是指:参保人原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卡未做出来,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回汉在定点住院住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武汉地区 医院各医疗保险 险种计算说明

武汉地区 医院各医疗保险 险种计算说明

各险种计算结果的说明基本医疗保险公式:一、普通门诊收费返回数据1、公式总费用=自费费用+列入医保费用+社区三免列入医保费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应收金额=个人现金支付+自费费用找零=实收金额-应收金额2、名词解释总费用:本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费用:不在医保三大目录或不符合目录限制条件的项目费用社区三免:对应目录中结算属类为五免的项目列入医保费用:在医保三大目录中且符合目录限制条件的项目费用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帐户金额不足时个人用以支付列入医保的费用费用总额= 列入医保费用+ 纯自费项目金额+社区三免YLFYZE = JBYLFDFY + CZFJE + WMFYZF个人付款= 现金支付(XJZF)现金支付= 纯自费项目金额+( 列入医保费用-个人帐户支付)XJZF = CZFJE + (JBYLFDFY –YBZHZF)二、门诊重症收费返回数据1、公式本次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大额费用+自费费用+超限额费用YLFYZE = JBYLFDFY + BCFYZE + CZFJE + CFDXJE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统筹支付JBYLFDFY = GRZF + JBYLTCZF个人自付=个人先自付+比例自付+置换自付GRZF = ELZFZF + JBYLBLZF + JBYLZHZF统筹支付=统筹支付1+统筹支付2JBYLTCZF = JBYLTCBLF + JBYLBLZHF基本公补=(个人先自付+比例自付+置换自付)*相应比例JBGWYTCZF = GRZF(ELZFZF + JBYLBLZF + JBYLZHZF)X相应比例大额费用=大额赔付+大额个人自付BCFYZE = SBPF + BCGRFD大额个人自付=大额个人先自付+大额比例自付+大额置换自付BCGRFD = BCELZF + BCBLZF + BCCLZF大额赔付=大额赔付1+大额赔付2SBPF = BCBLPF + BCCLPF大额公补=(大额个人先自付+大额比例自付+大额置换自付)*相应比例BCGWYBZ = BCGRFD (BCELZF + BCBLZF + BCCLZF)X 相应比例应收金额=自费费用+(个人自付+大额个人自付-个人帐户支付-基本公补-大额公补)+超限额费用YSFY = CZFJE + (GRZF + BCGRFD –GRZHZF –JBGWYTCZF –BCGWYBZ) + (CFDXJE)三、住院收费返回数据1、公式本次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大额费用+自费费用+五免费用+医院负担+超限额费用YLFYZE=JBYLFDFY + BCFYZE + (JBYLZFFY +BCCZFJE)+ WMFYZF+ YYFDJE+CFDXJE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统筹支付JBYLFDFY = GRZF + JBYLTCZF个人自付=起付线+个人先自付+比例自付+置换自付GRZF = QFJE + ELZFZF + JBYLBLZF+ JBYLZHZF统筹支付=统筹支付1+统筹支付2JBYLTCZF = JBYLTCBLF + JBYLBLZHF公补1=(个人先自付+比例自付+置换自付)*相应比例GWYBZ1 =( ELZFZF + JBYLBLZF+ JBYLZHZF)X相应比例公补2=起付线*相应比例GWYBZ2 = QFJE X 50%大额费用=大额赔付+大额个人自付BCFYZE = SBPF + BCGRFD大额个人自付=大额个人先自付+大额比例自付+大额置换自付BCGRFD = BCELZF + BCBLZF + BCCLZF大额赔付=大额赔付1+大额赔付2SBPF = BCBLPF + BCCLPF大额公补=(大额个人先自付+大额比例自付+大额置换自付)*相应比例BCGWYBZ = (BCELZF + BCBLZF + BCCLZF)X相应比例应收金额=自费费用+(个人自付+大额个人自付-个人帐户支付-公补1-公补2-大额公补)+超限额费用BCFYGRZF = (JBYLZFFY + BCCZFJE)+ (GRZF + BCGRFD –GRZHZF - GWYBZ1 - GWYBZ2 –BCGWYBZ)+ CFDXJE生育公式:1、门诊、住院生育本次医疗费用:本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武汉市新洲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

武汉市新洲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

武汉市新洲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1、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申报与缴费?一、申报单位应携带上年度单位工资统计报表,根据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实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和《单位登记表》。

如果以后单位有人员变动,应填《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8%,退休人员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人平工资的8%缴费,由单位缴纳;个人缴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教育系统从2012年七月份开始,在职的最低基数调至1835,退休的最低基数调至2096.2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中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定。

四、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对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定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办申请重新核定;未申请重新核定的应按原核定的数额征缴。

五、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向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怎么配置?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个部分,统筹基金是单位缴费的65%左右;个人帐户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2%);二是从单位缴费的8%中按年龄阶段、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划入本人缴费工资的1.1%;36岁(含36岁)至45岁(含45岁)以下划入1.4%;45岁以上划入1.7%,退休人员则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计入,70岁(含70岁)以下划入4.8%,70岁以上划入5.1%。

上述年龄是以上年度12月份的实足年龄为准。

3、个人帐户如何使用和管理?个人帐户资金凭“IC”卡刷卡付费,其使用范围一是一般门诊的全部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二是部分重症疾病门诊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三是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全部费用;四是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个人帐户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基本医疗药品、保健品、滋补品和非药品商品等。

武汉职工医保缴费及待遇报销标准是什么

武汉职工医保缴费及待遇报销标准是什么

武汉职⼯医保缴费及待遇报销标准是什么武汉职⼯医保缴费及待遇报销标准⼀、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单位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出⽰相关证件材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办理参保登记⼿续;灵活就业⼈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户⼝、⾝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续。

⼆、医疗保险待遇期规定⽤⼈单位及其职⼯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后,其职⼯和退休⼈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后,从第7个⽉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就医⽅式有哪⼏种职⼯医保就医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住院治疗。

四、个⼈账户的构成和⽤途基本医疗保险个⼈帐户是以参保⼈员名义建⽴的保险帐户,由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使⽤、⽀配。

个⼈帐户实⾏IC卡管理,不得提取现⾦,个⼈帐户的资⾦和利息归个⼈所有。

凡单位和个⼈按时⾜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个⼈帐户按以下⽐例划⼊:在职⼈员(含灵活就业⼈员)35岁以下、36⾄45岁、46岁⾄退休按缴费基数的3.1%、3.4%和3.7%⽐例划拨,退休⼈员70岁以下和71岁以上按本⼈上年度⽉平均退休费(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的80%为基数)的4.8%和5.1%⽐例划拨。

个⼈帐户可⽤于⽀付参保⼈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院门诊、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门诊抢救和住院的医疗费⽤中属个⼈⾃付(不含个⼈⾃费)的费⽤。

五、门诊重症待遇参保职⼯持社保卡在定点医院门诊进⾏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的,符合职⼯医保基⾦⽀付的医疗费⽤,按门诊重症疾病统筹基⾦⽀付80%(在职)和85%(退休),门诊慢性病统筹基⾦⽀付60%(在职)和65%(退休)。

部分门诊重症病种(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基⾦⽀付87%(在职)和90%(退休)。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2017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2017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2017武汉市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武汉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17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1. 城镇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2. 单位缴费标准,单位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7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1. 城镇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2. 单位缴费标准,单位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0%。

三、失业保险。

2017年,武汉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1%,单位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1. 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 单位缴费标准,单位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单位全额负担,个人无需缴纳。

总体来说,2017年武汉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相对稳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各项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武汉医保中心务办理

武汉医保中心务办理

[导读]:医疗保险中心有关业务办理具体程序,包括了个方面,希望能给网友带来帮助,具体事项如下: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号).办事程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帐户费用报销程序:)每月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处科申报上月费用,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申报表》.保存门诊处方、购药明细及结算发票备查.并于日前在华南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交接汇总,将系统数据提交至医保中心数据库.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社保处医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地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审核科对两定机构申报地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日前交付财务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每月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保存结算发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并在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社保处医保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地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地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日前交付财务科. .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个月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武劳社[]号).办事程序: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和市内无卡费用报销.()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在外地发生地医疗费用,其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结算;()无卡人员费用是指:参保人原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医保待遇地参保人员卡未做出来,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回汉在定点住院住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发生地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日内由其单位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结算.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需提交地材料:《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门诊重症慢性疾病需原始处方,无卡人员费用报销需无卡原因说明(单位盖章).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个月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非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号).办事程序:()申报:在医院治疗后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窗口申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报销:审批通过地参保人员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填写《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相应栏目并加盖公章,携申报审核表“第条”规定地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须提交地材料:()申报:申请报告、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主要地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地检查)、急救发票等资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报销:《医疗费用审核申报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置换材料发票复印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申报:收到参保人资料后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报销:每月前上报地费用,次月拨付;每月日后申报地费用,隔月拨付.四、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办理:.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武劳社[]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号)、《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暂行规定》(武劳社[]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补充规定》(武劳社[]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暂行规定》(武劳社[]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办事程序:)患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窗口办理地患者直接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申报),所在单位统一登记,连同重症人员名单及其提供地相关资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辖区社保处受理初审合格地,发给《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审批登记表》,参保人员按规定填写相应栏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初审合格地参保人员持《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地医院作相关检查,鉴定确诊病情,提出治疗建议.参保人员将《审批登记表》报社保处,经核准,发放重症病历,即可到选定治疗医院就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需提交地资料:申请、近一到两年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易地安置参保人员需提交当地医院出具地病情证明材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个工作日..五、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市内紧急抢救审批:.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号)..办事程序:()市内转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地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或专科医院诊治科室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同意后,报医院医保办及分管院长审批签章.参保人员持《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市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符合条件者即时审批并签章,将一份《审批表》存档备查,另两份交参保人员,一份作报销凭证,一份交定点医院存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市内紧急抢救: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院治疗,治疗后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窗口申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需提交地材料:()市内转院:《转院审批表》;()市内紧急抢救:书面申请报告、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主要地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地检查)、急救发票等资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市内转院:即时审批()市内紧急抢救:收到申报资料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六、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办事依据:《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关于大额医疗保险规范用药地通知》(武劳社医[]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办事程序:每月日前(逢节假日延至日)将上月大额申报资料送至大额办..须提交地材料:凡申报大额保险费用须统一使用“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理赔资料袋”,同时上报“定点医院大额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电子版及手工版各一份).资料袋封面各栏目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端正;申报明细表须加盖公章.住院资料袋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卡(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表)、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长期医嘱(复印件)、临时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门诊资料袋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卡(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表)及收据原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注意事项:①住院费用须提供汇总清单、②门诊费用也须提供医保结算清单(表)及收据原件、③门诊用药应标明每种药品地单价及规格、④凡进行放射治疗均须提供放疗治疗单.重症病人需要提供重症病历首页.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个月七、医疗保险转外地治疗:.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号.办事程序:()申报:由三级综合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转院审批表》或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报销:出院后一个月内到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号窗口办理..须提交地材料:()申报:书面申请报告(《转院审批表》)、相关检查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报销:《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置换材料发票复印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申报:个工作日.()报销:每月前上报地费用,报销周期个月;每月日后申报地费用,报销周期个月.八、费用支付(两定机构月度结算)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办事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武劳社[]号);《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办事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每月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生育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保存结算发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并在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社保处生育保险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地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地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复核,产生应付帐,次月日前交付财务科.()医疗机构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收据领取款项..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个工作日九、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星报销):.办事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号).办事程序: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市内无卡及特殊情况地费用报销.()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在外地发生地医疗费用,其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结算;()无卡人员费用是指:参保人原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地参保人员卡未制作;()长驻外地、异地安置、无卡人员等在定点医院住院生育发生地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生育保险审核(医保)科申报审核.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社保处生育保险审核科对申报地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中心审核科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日前交付财务科..需提交地材料:申报费用时需提交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领取费用时凭个人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到汉口银行柜台领取或选择其他方式领取;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个工作日十、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非定点零星报销):.办事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号);.办事程序:()申报:在医院治疗后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经过写成书面情况说明,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窗口申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报销:审批通过地参保人员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填写《生育保险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携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须提交地材料:()申报:情况说明、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主要地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地检查)、急救发票等资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报销:《生育就医登记表》、《现金报销审核申报表》、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领取费用:凭个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汉口银行柜台领取或选择其他方式领取;.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申报:收到参保人资料后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电话通知经办人;()报销:每月前上报地费用,次月拨付;每月日后申报地费用,隔月拨付.十一、生育保险固定待遇费用支付:.办事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号)..办事程序:()分娩或流引产完成后两个月内由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材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辖区社保处受理并初审后产生待遇审核汇总表,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中心审核科对申报地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日前交付财务科.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需提交地资料:()申报生育津贴提供生育登记表、出院小结、出生证;申报护理假津贴时提供出生证、生育登记表复印件;()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费用由单位领取,需提供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个工作日.十二、费用支付(两定机构月度结算):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武劳社[]号)..办事程序:()每月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保存结算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汇总明细清单.并在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社保处工伤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地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地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应付帐,次月日前交付财务科.()医疗机构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收据领取款项..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个工作日十三、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定点零星报销、非定点零星报销).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武劳社[]号).办事程序:()在工伤认定前发生地医疗费用以及因长驻外地、异地安置、无卡人员等在定点及非定点医院住院发生地工伤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审核.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社保处工伤科对申报地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中心审核科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日前交付财务科..须提交地材料:申报费用时需提交工伤认定书、非定点就医提供情况说明、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工伤医疗费用由单位领取,需提供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个工作日十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支付、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号)、办事程序:()需配置辅助器具地,由个人或单位提交病历资料及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审批后,到市工伤中心根据配置标准选择一家定点配置机构进行辅助器具配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单位或个人持《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到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垫付,每月日前,各定点配置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上月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提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产品说明书复印件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社保处工伤科对申报地配置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中心审核科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日前交付财务科.()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凭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办事时限:个工作日十五、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支付、工伤长期待遇支付.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号)..办事程序:()工亡人员在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工伤人员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书后由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材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辖区社保处受理并初审后产生待遇审核汇总表,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地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日前交付财务科..需提交地资料:()申报伤残等级待遇地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历史缴费记录、《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有伤残津贴地每年应提供生存证明;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申报工亡待遇地提供工伤认定书、有抚恤金地提供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无收入来源证明、供养关系证明、《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每年提供生存证明;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伤残等级(工亡)费用由单位领取,需提供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选择其他方式领取.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收费标准:无收费.收费依据:无收费。

武汉卫生费收取标准

武汉卫生费收取标准

武汉卫生费收取标准武汉市作为中国的中心城市之一,拥有着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医疗资源。

而在这样一个城市中,卫生费的收取标准自然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武汉市卫生费的收取标准,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武汉市的卫生费主要包括医疗保险费、诊疗费和住院费等。

其中,医疗保险费是指个人或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一般由单位代缴或个人自行缴纳;诊疗费是指在医疗机构就诊时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住院费则是指住院治疗期间的食宿费、护理费、药品费等费用。

针对医疗保险费,武汉市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具体来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

此外,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还可以享受政府的医疗救助政策。

在诊疗费方面,武汉市规定了一些收费标准。

例如,普通门诊的挂号费为5元至15元不等,专家门诊的挂号费则为20元至100元不等;检查费用和治疗费用则根据具体项目和医院等级而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诊疗项目,如手术费、放射治疗费等,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至于住院费,武汉市的医疗机构一般会根据医院等级、病房类型、患者病情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普通病房的住院费用要低于单人间或者豪华病房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治疗项目,如手术费、药品费等,也会单独计算收费。

总的来说,武汉市的卫生费收取标准是比较合理和透明的。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障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诊疗费和住院费的收费标准也都经过了规范和公示,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对武汉市的卫生费收取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在享受医疗服务的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珍惜自己的健康,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共同建设健康的社会。

武汉职工医保怎么报销具体流程职工医保报销流程

武汉职工医保怎么报销具体流程职工医保报销流程

武汉职工医保怎么报销具体流程职工医保报销流程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办理材料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2、住院费用结算单;3、出院诊断证明;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报销比例1、普通门诊医疗费提高到300元及以下的费用报销30%,将居民医保门诊费报销额度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2、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报销6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7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报销80%;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为86%、89%、92%。

3、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现行的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10万元到20万元的住院费,超过20万元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4、参加武汉市城镇基本医保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同时其城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

武汉大学医保报销流程和方式参保对象和医疗待遇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大学生(含研究生,下同)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研究生中的在职类、委培类、定向类(部分)、强军类学生不在参保范围。

国家对留学生有规定,不参加医保。

港澳台、华侨大学生与大陆学生待遇一样,可以参保。

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学生参加医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9月1日(新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8月3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31•【字号】武政办[2001]266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ΟΟ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保险,是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缴费义务,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帮助职工、退休人员减轻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和财政供给的市直副局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按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投保1个月后,开始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按月从其退休费(养老金)中代扣,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代表职工、退休人员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大额医疗保险协议,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规定的要求,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拨付,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做好赔偿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所列重症疾病,其医疗费用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一)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4%,被保险人自付6%;(二)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6%,被保险人自付4%;(三)20万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8%,被保险人自付2%。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基本知识常识一、武汉市医疗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的政策依据有哪些?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64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2004】66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4】135号)、《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办【2012】43号)等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待遇。

二、医疗保险待遇期是如何规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必须缴满6个月。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费能否拖欠?欠费补缴后能否立即享受医保住院?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赔偿”。

因此,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

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每月的应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才能确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和拖欠缴费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特别注意:连续欠缴超过2个月的,补缴后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从补缴时开始,需连续缴费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才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结算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2.12.31
•【字号】武劳社[2002]153号
•【施行日期】200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
意见
(武劳社[2002]153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现对医疗保险结算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参保人员住院、门诊治疗(包括普通门诊、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结算的一个保险年度以一个自然年度(即某年元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计算标准。

参保人员在首个参保年度参保时间不足一个自然年度的,视同一个保险年度计算。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跨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连续合并计算,按办理入院手续所在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办理结算。

市医疗保险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以参保人员出院所在年度为结算年度,执行该年度的定额结算标准。

三、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定额结算标准公布前,仍执行上一年度的结算标准。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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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1]12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11.02
【实施日期】200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劳社[2001]125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退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采用总量控制、定额结算、项目审核、年终清算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终审和费用拨付工作。

第五条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划卡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凭个人帐户的划卡记帐记录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

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本市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最近三年职工实际平均住院费用水平,结合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物价指数变动等有关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七条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方法进行月度结算:
(一)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x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1、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不包括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下同)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内出院人员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拨付;
2、月度内实际往院费用总额高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月度住院费用拨付额=定额结算标准x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结算费用,并从当月结算费用额中暂扣6%,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一个保险年度末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年度清算:(一)年度实际住院费用总额在年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为一个保险年度内各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之和,下同)90%(含90%)以下的,其节约部分滚存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年度实际住院费用总额在年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90%以上、100%(含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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