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为了保障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我国制定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新食品原料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本文将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更好地遵守和执行。
一、审查范围。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的新食品原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工艺辅助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审查范围涵盖了从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可能使用的原料,确保了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审查标准。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明确了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对原料的毒理学、生物学、营养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审查标准的明确性有助于审查人员在工作中更加明确地把握审查的重点和要求,提高了审查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三、审查程序。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了审查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复审、评审、审批等环节。
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有助于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了程序上的混乱和不确定性,提高了审查效率和质量。
四、审查要求。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对审查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请材料的内容、审查的技术要求、审查的时限等方面。
审查要求的明确性和具体性有助于申请人和审查人员在工作中更好地把握要求,提高了审查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五、管理措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对审查合格的新食品原料给予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监测、风险评估、追溯等。
管理措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确保合格原料的安全使用,保障了食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六、监督检查。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部门对新食品原料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风险监测等。
监督检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有助于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了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
七、处罚措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新资源食品申报规定
规定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第五条申请新资源食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一)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二)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第六条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二)进口产品应当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国产产品应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7]291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11.28【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2007年11月28日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07]291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第五条申请新资源食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 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 审
修改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 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 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 法
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 布的文件
目录
01 文件修改
03 修改的决定
02 政策全文 04 内容解读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经2013年 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3 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公布,自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
卫生部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
卫生部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国卫食品发〔20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0月15日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7-12《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3年5月31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1]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2021-01-07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
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二)理化特性;(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四)生产工艺;(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R414-食品安全-4-3-2 新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管理-台湾
Q4:目前有资质出具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的单位机构有 哪些? 答:目前有八家: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传统性食品原料经由非传统方式培育、繁殖程序或新颖之食品加工 制程,而导致食品的组或结构改变者(不包含已订定规范之食品, 如基因改造食品或辐射照射处理食品): 1) 基因毒性试验; 2) 28 天喂食毒性试验
如北美、欧洲、纽澳及东北亚四个地区中,未达两个(含)以上的国家, 准许申请原料之食用时,则申请案应检附至少两种动物之终生喂饲 (lifetime)毒理试验数据。
加工制程,而导致食品的组成或结
4) 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构改变者(不包含已订定规范之食
(传统食用习惯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种食品在省辖区内有30年以 品,如基因改造食品或辐射照射处
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 理食品)
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
(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
Status 一般食品原料
一般食品原料 一般食品原料 一般食品原料
PharmaGABA
Phase 2
上海统园已批准的原料列表
品名
Bonepep® Komecosanol
ceramide
中文品名
γ - 氨基丁酸 裸藻
酵母β-葡聚糖 水解蛋黄粉 磷酯酰丝氨酸 米糠脂肪烷醇 抗性糊精 白芸豆提取物 鱼胶原蛋白 魔芋提取物 含II型胶原蛋白软骨粉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
公告”
编者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6号公告整理
【期刊名称】《饮料工业》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2014年4月1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壳寡糖、水飞蓟籽油、柳叶蜡梅、杜仲雄花、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为新食品原料(基本介绍见下表)。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总页数】1页(P62-62)
【作者】编者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6号公告整理
【作者单位】编者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6号公告整理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
3.国家卫生计
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4.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5.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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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查及处理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查及处理准则★要求:2 、为确保时限,评审中心通过电话/ 传真通知盟市局整改的问题,请于3 日内完成对材料的补正,超过一周未补正的将退回材料。
3 、要在申证材料右上角处标出申请类别(发证、期满换证、地址变更、名称变更、增项)等内容。
二、上报材料必备的表格(详见附表)1 、食品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批流转跟踪单(按实际填写,不能打印)2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面材料目录(报国家)3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面材料目录(报区局)4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共6 张表,均需现场填写,不能打印)4-1 、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首次会议签到表4-2 、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末次会议签到表4-3 、生产许可证必备检验仪器实地核查记录4-4 、生产许可证必备设备实地核查记录4-5 、生产许可证必备生产条件实地核查记录4-6 、内蒙古食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5 、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应附照片内容(20 张以上照片)6 、食品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盟市局汇总上报纸质、电子版用,共5 张表)6-1 、符合食品发证条件企业情况汇总表6-2 、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期满换证)6-3 、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变更汇总表6-4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汇总表5-5 、食品盟(市)局收费情况汇总表附表1 申请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批流转跟踪单( 订于申请书前)附表2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面材料目录(报国家)企业名称:档案号:整理人:核准人:入档人:(盟市局人员)(监督科或者盟市审查中心负责人)(区评审中心)日期:日期:日期:附表3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面材料目录(报区局)企业名称:档案号:整理人:核准人:入档人:(盟市局人员)(监督科或者盟市审查中心负责人)(区评审中心)日期:日期:日期:附表4-1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首次会议签到表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查组、观察员、被核查企业各一份。
此表现场填写,不许打印。
附表4-2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末次会议签到表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查组、观察员、被核查企业各一份。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中心
二.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适用范围通用名称:焦糖色(普通法)(CNS号:08.108,INS号:150a)功能分类:着色剂用量: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适用范围:04。
04.01。
03豆干再制品04.04.01。
05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06。
03.02小麦粉制品(面筋、烤麸再制品)三. 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一)国内外相关法规中焦糖色使用的相关规定焦糖色素是人类使用历史最悠久的天然食用色素之一,也是目前人们使用量最多、使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着色剂。
没有形成工业化生产以前,焦糖色就是糖经高温熬煮后,形成老百姓俗称的“炒糖色”或“熬糖色”,用于食品着色、增加味道。
工业化标准生产以后,焦糖色素是以蔗糖、淀粉糖浆等糖类为原料,加入一些催化剂在高温高压下发生美拉德反应生成的产品。
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焦糖色素有普通法、苛性硫酸盐法、氨法和亚硫酸铵法等4种生产方法。
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素主要应用于可乐等饮料;苛性硫酸盐法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朗姆酒、威士忌等酒类;普通法、氨法生产的产品多用于酱油等多种调味品和多种糖果中。
在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中,焦糖色素(普通法生产)可用于各类食品中,根据CAC食品分类系统,上述各类食品包括06.8豆制品类别(不包括食品类别12。
9的豆基调味品和调料)以及12.10非大豆来源的蛋白制品。
其中豆制品类别包括:豆基饮料、豆基饮料膜、豆腐、半脱水豆腐、脱水豆腐、发酵大豆、发酵豆腐和其他大豆蛋白制品;非大豆来源的蛋白制品则包括小麦蛋白制品.由此可见,用普通法生产的焦糖色素是可以用于豆干再制品、新型豆制品及面筋制品、烤麸制品等产品中的.由于国际食品分类体系和中国的食品分类有所不同,但基本可以类比为我国食品分类的“04。
04的豆类制品"和“06。
03。
02小麦粉制品(面筋、烤麸制品)”。
美国联邦法规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为,焦糖色(普通法、加氨法、亚硫酸铵法)作为着色剂可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贾旭东-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
(三)风险评估报告申请材料要求
内部讨论稿 仅供参考
一般要求
(一)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外文译为规范中文:重要文献资料(如国 外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报告等)需全文翻 译;其他可提供中文摘要; (三)申请人应如实全面提交有关资料,对提交 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材料应满足安全性评估的需要。
应提交材料
(一)基本信息; (二)成分分析; (三)毒理学资料; (四)食用和使用情况; (五)生产工艺; (六)其他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三)风险评估报告申请材料要求
1.按要求提供的毒理学评价报告; 2. 国内外文献; 3. 其他:如ADME、健康指导值等
应提交材料
(一)基本信息; (二)成分分析; (三)毒理学资料; (四)食用和使用情况; (五)生产工艺; (六)其他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 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 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老《管理办法》
(二)安全性评估报告
应提交材料
(一)基本信息; (二)成分分析; (三)毒理学资料; (四)食用和使用情况; (五)生产工艺; (六)其他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1.不同产品不同要求 2.以“动物、植物、 微生物”为例
(三)风险评估报告申请材料要求
1.主要成分、可能的天然有害物质(如天然毒素或抗 营养因子等)的检测结果(包括检测限和方法) 2.证明其成分含量的科学文献
(二)安全性评估报告
新《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二)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四)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五)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六)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七)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四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使用范围的,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
第五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三)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四)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如属于个人申报,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
第八条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按照不同品种分别申报。
第九条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检验报告以及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资料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
2021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全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xx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读《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生产工艺简述:以万寿菊花为原料,经过脱水粉碎、溶剂提取、低分子量醇纯化和真空浓缩等步骤生产而成。
使用范围:焙烤食品、乳制品、饮料、即食谷物、冷冻饮品、调味品和糖果。
使用量:≤12毫克/天
性状:深红棕色细小颗粒。
玉米黄质酯含量:< 4.2 %
在《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的第一章第三条写道:“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结构式:
分子式:(C14H20NNaO11)n,n为200-10000
分子量:8.02×104—4.01×106
作用:广泛应用于高档化妆品行业,用于眼干燥综合症。
生产工艺简述
以葡萄糖、酵母粉、蛋白胨等为培养基,由马链球菌兽疫亚种经发酵生产而成。
使用范围:保健食品原料
食用量:≤200毫克/天
质量规格
性状
读《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2013年10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国卫食品发〔2013〕23号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材料的编制要求、审核与受理4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予以废止。
2.新资源食品和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不同,前者适用于任何人群,而后者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新食品原料地鳖虫
新食品原料地鳖虫周长运【期刊名称】《中国畜牧兽医文摘》【年(卷),期】2018(034)005【摘要】在目前环境污染及食品添加剂广泛不科学滥用情况下,为了抗癌防病提高人们生命质量,建言把地鳖虫作为新食品原料选用. 地鳖虫,又名土元、土鳖虫,是一种食性杂、不传瘟、繁殖快、无异味,任何家庭都可以在室内外用盆、缸或砌池立体业余养殖的昆虫.在古代、近代、现代各版药典及当代《中药大辞典》中,都记载地鳖虫是作药可治病,作食能充饥的天然产物中药材,并不是遵循中药理论,按照中药药典上介绍的或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上介绍的方法加工而成的中药.虽然明朝时代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写地鳖虫"有毒",但到了清朝时代,著名医学家叶桂在《本草纲目》刊行一百多年后,为拾《本草纲目》之遗编著的《本草再新》写地鳖虫"无毒"且"败毒","败毒"即指解除体内或体表毒素;时至当代,查阅所有文献,虽然有报导孕妇和过敏体质的人慎用,而无一记载地鳖虫有哪种"毒"或有"小毒",却有权威的书刊记载地鳖虫宜食用,例如: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在出版发行供大专院校、科研研究、医疗保健和监督部门工作者使用的丛书《土鳖虫生产技术》中写:"近年来土鳖虫被开发为食品原料,已生产出地鳖胶囊进行试食、试用.同时作为名贵菜肴'油煎银鳖'也出现在多家大宾馆的宴席上";"土鳖虫不仅是人们饭桌上的美味佳肴,更是人们生命的保护神".【总页数】1页(P15)【作者】周长运【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 [J],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 [J],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 [J],4.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 [J],5.《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公布“新资源食品”更名“新食品原料”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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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中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申请表,同时填写第七条第(二)至(六)项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材料的编制要求第十一条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新食品原料的研发背景、目的和依据。
(二)新食品原料名称:包括商品名、通用名、化学名(包括化学物统一编码)、英文名、拉丁名等。
(三)新食品原料来源:1.动物和植物类:产地、食用部位、形态描述、生物学特征、品种鉴定和鉴定方法及依据等。
2.微生物类:分类学地位、生物学特征、菌种鉴定和鉴定方法及依据等资料。
3.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以及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名称和来源等基本信息,新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还应提供该成分结构改变前后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4.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来源、主要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相同或相似的物质用于食品的情况等。
(四)新食品原料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可能含有的天然有害物质(如天然毒素或抗营养因子等)。
(五)新食品原料食用历史:国内外人群食用的区域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时间及不良反应资料。
(六)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及相关确定依据。
(七)新食品原料推荐摄入量和适宜人群及相关确定依据。
(八)新食品原料与食品或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还应当提供上述内容的对比分析资料。
第十二条安全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成分分析报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检测结果及检测方法。
(二)卫生学检验报告:3批有代表性样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及方法。
(三)毒理学评价报告:1.国内外均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不包括微生物类),原则上应当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代谢试验。
2.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习惯的(不包括微生物类),原则上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若有关文献材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性作用且人群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新食品原料,可以先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
3.已在多个国家批准广泛使用的(不包括微生物类),在提供安全性评价材料的基础上,原则上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
4.国内外均无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应当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
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类,应当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已在多个国家批准食用的微生物类,可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二项遗传毒性试验。
大型真菌的毒理学试验按照植物类新食品原料进行。
5.根据新食品原料可能的潜在危害,选择必要的其他敏感试验或敏感指标进行毒理学试验,或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验证或补充毒理学试验。
(四)微生物耐药性试验报告和产毒能力试验报告。
(五)安全性评估意见:按照危害因子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征描述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其中第(二)、(三)、(四)项报告应当由我国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CMAF)出具,进口产品第(三)、(四)项报告可由国外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实验室出具。
第(五)项应当由有资质的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出具。
第十三条生产工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动物、植物类:对于未经加工处理的或经过简单物理加工的,简述物理加工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步骤和条件,非食用部分去除或可食部位择取方法;野生、种植或养殖规模、生长情况和资源的储备量,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集点、采集时间、环境背景及可能的污染来源;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二)微生物类:发酵培养基组成、培养条件和各环节关键技术参数等;菌种的保藏、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对经过驯化或诱变的菌种,还应提供驯化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研究性资料。
(三)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和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详细、规范的原料处理、提取、浓缩、干燥、消毒灭菌等工艺流程图和说明,各环节关键技术参数及加工条件,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的名称、规格和质量要求,生产规模以及生产环境的区域划分。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还应提供结构改变的方法原理和工艺技术等。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详细的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主要原料和配料及助剂,可能产生的杂质及有害物质等。
第十四条执行的相关标准应当包括新食品原料的感观、理化、微生物等的质量和安全指标,检测方法以及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标签及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新食品原料名称、主要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推荐食用量、保质期等;必要的警示性标示,包括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等。
进口新食品原料还应提供境外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第十六条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内外批准使用和市场销售应用情况;(二)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对该原料的安全性评估资料;(三)在科学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相关安全性研究文献资料。
第十七条申报代理的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委托申报的新食品原料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二)委托书载明申报多个新食品原料的,首次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在申报其他新食品原料时可提供复印件,并注明本次申报的内容;(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进口新食品原料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
(三)应当载明新食品原料名称、申请人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四)所载明的新食品原料名称和申请单位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一致。
(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新食品原料的应当同时申请,其中一个新食品原料提供原件,其他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供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六)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七)凡证明文件载明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其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审核与受理第十九条卫生监督中心接收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二十条卫生监督中心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处理:(一)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申报和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当注明日期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上述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接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后,应当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材料原件1份。
补充材料应当注明提交日期。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
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在逾期前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终止申报或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退回以下材料:(一)申报委托书;(二)由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三)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