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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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一)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二)
研制报告 (项目应完整、内容可按不同类别 要求分别撰写)
基本信息 研发目的和依据 工艺研究 质量控制研究 成分确定和分析研究 人群推荐食用量和食品中使用量的研究和确定依据 毒理学安全性研究 与类似产品比较分析研究等内容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三)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三)续
研制报告与安全性研究报告应分别提供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四)
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详细 、规范的工艺说明及工艺流程图、技术参数、关键技 术要求,使用原料、助剂的名称、规格及质量要求,同时 标明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及区域划分;
拟公告的生产工艺简述。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五)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版) 主要内容介绍
安全性评价
•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 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 评价工作。 • 评价内容: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 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 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 取消了初审环节
新、旧管理办法比较
—检验
旧办法
• 提出申请时应在认可 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的 检验
新办法
• 提出申请时不再强制 要求提供认可机构的 检验报告
新、旧管理办法比较
—评价原则
• 首次引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实质等同”原 则进行评价。 • 避免了政府部门的重复审批问题,减少了 行政成本。 • 强化了生产企业自身的责任。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十)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新资源食品申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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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第五条申请新资源食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一)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二)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第六条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二)进口产品应当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国产产品应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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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系指在我国新发现、新研制(含新工艺和新技术)或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包括:(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在个别地区没有饮食习惯或只有饮食习惯,以及它们的提取物。
(二)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代谢产物以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三)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
(四)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五)在食品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使用新工艺(包括生产和储存方法),导致原食品特性或新特性的部分或全部改变。
(六)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或改造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产品,导致其原有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七)我国无食用习惯的进口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八)符合新资源食品要求的其它食品或食品原料。
列入国家动植物保护名单的野生动植物不能作为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实行审批制度,及时公布“可作为普通食品使用”的规定第二章审批第五条未列入可作为普通食品经营的新资源食品名录的新资源食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应当自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发给《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提取物或微生物代谢产物;(2)用作食品的新合成或改性成分。
《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准字()第xx号;进口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进准字()第xx号第九条经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由卫生部公布清单及相关内容:(一)新发现的用于食品加工的动植物、矿物、微生物或新菌株。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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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 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使用范围
乳制品、保健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质量规格
性状
冷冻干燥粉末
嗜酸乳杆菌活菌数≥3.0×1010cfu/g
水分≤4.0%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菌液,则水分>80%
3.中文名称:低聚木糖
英文名称:Xylo-oligosaccharide
主要成分:木二糖—木七糖
基本信息
来源:小麦秸秆
结构式:
分子式:(C5H10O5)n,n为2-7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使用范围: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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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7]291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11.28【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2007年11月28日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07]291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第五条申请新资源食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新资源食品的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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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告 2011 年 第 25 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对已批准的可用 与食品的菌种进行安全性进行评估,制定了《可用于婴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现 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菌种名称 嗜酸乳杆菌* 动物双歧杆菌 乳双歧杆菌 鼠李糖乳杆菌 拉丁学名 Lactobacllus acidophilus Bifidobacterium animalis Bifidobacterium lactis Lactobacllus rhamnosus Bb-12 HN019 Bi-07 LGG HN001 菌株号 NCFM
十、提交补充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完整的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须逐页加盖 申报单位印章或由申请人签字(盖章),并注明补充资料 的日期; (二)接到《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后,申报单 位应当在一年内提交补充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 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 十一、终止申报或未获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申报单位可书 面申请退回提交的委托代理证明和在生产国(地区)允许 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报的证明文 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
九、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卫生部2007年第2号公 告的要求。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以下称“进口产品”)在申请卫生行 政许可时,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由申报 单位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 章均可,在华责任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 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不是中文,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 公证。
二、安全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毒理学检验报告或资料; (二)卫生学检验报告或资料; (三)成分分析报告及检验方法或资料; (四)致病性试验报告或资料、耐药性试验报告或资料、 产毒能力试验报告或资料(申报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微生 物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微生物新品种时需提供); (五)必要时提供人体流行病学资料; (六)其他有助于评审的安全性资料。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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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7-12《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3年5月31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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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1]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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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系指在我国新发现、新研制(含新工艺和新技术)或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包括:(一)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及其提取物。
(二)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代谢产物以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三)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
(四)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五)食品在生产或加工中使用了新工艺(包括生产和储存方式等),导致其原有食品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六)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或改造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产品,导致其原有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七)我国无食用习惯的进口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八)符合新资源食品要求的其它食品或食品原料。
列入国家动植物保护名单的野生动植物不能作为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实行审批制度,适时公布《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及《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新资源食品名单。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凡未列入《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的新资源食品,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应当自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发给《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提取物或微生物代谢产物;(二)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准字()第xx号;进口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进准字()第xx号第九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公告名单及相关内容:(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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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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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
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食品原料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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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使用规定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食品原料的选择和使用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原料使用规定。
本文将介绍食品原料使用的一些基本规定,并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一、注册与审批为了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在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前进行注册和审批。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食品原料申请,包括食品原料的种类、来源、生产工艺、理化指标等。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评估,确保申请的食品原料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二、原料的选择与配比在食品原料使用中,选择适宜的原料和合理的原料配比是非常重要的。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根据产品的特性和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
同时,根据产品的配方要求,进行原料的合理配比,确保产品的口感、风味和质量稳定性。
合理的原料选择和配比,既能满足产品的需求,又能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三、防止添加违禁物质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的违禁物质和限制使用物质。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定,防止添加违禁物质。
在选用食品原料时,需要查看原料的成分和说明,确保不存在违禁物质。
此外,企业还需要进行原料的检测和监控,确保产品不受违禁物质污染。
四、原料包装与标识食品原料的包装和标识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食品生产企业应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确保原料包装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同时,在原料包装上应标明相关的信息,如原料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方便企业进行追溯和管理。
合理的包装和标示,有助于防止原料被污染和掺假伪劣。
五、追溯和管理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追溯和管理体系,对食品原料的流向进行监控和追踪。
这样可以在发生问题时迅速定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同时,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原料和成品的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六、合作与交流食品原料使用规定的制定和贯彻是各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食品原料的申请要求要求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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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主体。
具备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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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七年七月二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b1923229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2c.png)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正文:----------------------------------------------------------------------------------------------------------------------------------------------------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
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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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3年5月31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19900728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0728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dd5546e0b1c59eef9c7b403.png)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7月28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新资源系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聘请食品卫生、营养、毒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的审评。
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作为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试生产、生产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新资源食品在获准正式生产前,必须经过试生产阶段。
申请试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
经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和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通过后,报卫生部审批。
批准后,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第号”。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期为两年。
试生产期满后,试生产审查批件自行作废。
第五条申请转为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单位,应在试生产期满前六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卫生部审批。
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准字()第号”。
第六条使用获卫生部批准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在广告宣传和包装上必须在显著的位置上标明“新资源食品”字样及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产品只限在卫生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不得进行技术转让。
第八条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和生产时,不得改变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
2021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2021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6c087363376baf1ffd4fad25.png)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全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xx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56)-20070702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56)-20070702](https://img.taocdn.com/s3/m/645cbdc84afe04a1b071de30.png)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对食品从产品管理转为对原料的管理。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无食用习惯且符合食品基本属性的食品原料,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等4种类别。
新《办法》将原审批具体食品产品改为审批食品原料或成分,取消了批准证书,将审批新资源食品(包括相关内容)的形式,改为以名单形式向社会公告,与公告名单实质等同的新资源食品产品不必再行申请。
新《办法》简化了新资源食品的审批程序,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所有检测报告,而是根据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审情况补充相应资料,既保证了评审的科学性,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检测。
新《办法》要求,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遵守卫生部公告名单中规定的内容,保证其生产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同时要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发生使用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新《办法》规定,禁止宣传或暗示产品的疗效及保健作用,以区别于药品和保健食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卫生部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涉及通报号新闻内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七年七月二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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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GM1满足此条件)(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中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申请表,同时填写第七条第(二)至(六)项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材料的编制要求第十一条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新食品原料的研发背景、目的和依据;(二)新食品原料名称:包括商品名、通用名、化学名(包括化学物统一编码)、英文名、拉丁名等;(三)新食品原料来源:1.动物和植物类:产地、食用部位、形态描述、生物学特征、品种鉴定和鉴定方法及依据等。
2.微生物类:分类学地位、生物学特征、菌种鉴定和鉴定方法及依据等资料。
3.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以及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名称和来源等基本信息,新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还应提供该成分结构改变前后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4.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来源、主要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相同或相似的物质用于食品的情况等。
(四)新食品原料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可能含有的天然有害物质(如天然毒素或抗营养因子等);(五)新食品原料食用历史:国内外人群食用的区域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时间及不良反应资料;(六)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及相关确定依据;(七)新食品原料推荐摄入量和适宜人群及相关确定依据;(八)新食品原料与食品或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还应当提供上述内容的对比分析资料。
第十二条安全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成分分析报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检测结果及检测方法;(二)卫生学检验报告:3批有代表性样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及方法;(三)毒理学评价报告1.国内外均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不包括微生物类),原则上应当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代谢试验。
2.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习惯的(不包括微生物类),原则上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若有关文献材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性作用且人群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新食品原料,可以先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
3.已在多个国家批准广泛使用的(不包括微生物类),在提供安全性评价材料的基础上,原则上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
4.国内外均无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应当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
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类,应当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已在多个国家批准食用的微生物类,可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二项遗传毒性试验。
大型真菌的毒理学试验按照植物类新食品原料进行。
5.根据新食品原料可能的潜在危害,选择必要的其他敏感试验或敏感指标进行毒理学试验,或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验证或补充毒理学试验。
(四)微生物耐药性试验报告和产毒能力试验报告;(五)安全性评估意见:按照危害因子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征描述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其中第(二)、(三)、(四)项报告应当由我国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CMAF)出具,进口产品第(三)、(四)项报告可由国外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实验室出具。
第(五)项应当由有资质的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出具。
第十三条生产工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动物、植物类:对于未经加工处理的或经过简单物理加工的,简述物理加工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步骤和条件,非食用部分去除或可食部位择取方法;野生、种植或养殖规模、生长情况和资源的储备量,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集点、采集时间、环境背景及可能的污染来源;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二)微生物类:发酵培养基组成、培养条件和各环节关键技术参数等;菌种的保藏、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对经过驯化或诱变的菌种,还应提供驯化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研究性资料;(三)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和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详细、规范的原料处理、提取、浓缩、干燥、消毒灭菌等工艺流程图和说明,各环节关键技术参数及加工条件,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的名称、规格和质量要求,生产规模以及生产环境的区域划分。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还应提供结构改变的方法原理和工艺技术等;(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详细的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主要原料和配料及助剂,可能产生的杂质及有害物质等。
第十四条执行的相关标准应当包括新食品原料的感观、理化、微生物等的质量和安全指标,检测方法以及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标签及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新食品原料名称、主要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推荐食用量、保质期等;必要的警示性标示,包括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等。
进口新食品原料还应提供境外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第十六条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内外批准使用和市场销售应用情况;(二)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对该原料的安全性评估资料;(三)在科学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相关安全性研究文献资料。
第十七条申报代理的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委托申报的新食品原料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二)委托书载明申报多个新食品原料的,首次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在申报其他新食品原料时可提供复印件,并注明本次申报的内容;(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进口新食品原料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三)应当载明新食品原料名称、申请人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四)所载明的新食品原料名称和申请单位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一致;(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新食品原料的应当同时申请,其中一个新食品原料提供原件,其他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供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六)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七)凡证明文件载明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其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审核与受理第十九条卫生监督中心接收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二十条卫生监督中心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处理:(一)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申报和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当注明日期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上述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接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后,应当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材料原件1份。
补充材料应当注明提交日期。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
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在逾期前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终止申报或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退回以下材料:(一)申报委托书;(二)由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三)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