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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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以上城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及类别】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为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四种基本类别。

第四条【管理模式和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创新发展、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政府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保障机制。

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有关项目的立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基层组织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督促小区保洁员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单位个人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十条【收费制度】

市、县(市、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建立价格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鼓励科技创新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支持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流程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生产品和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二条【异地处理补偿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输出的县(市、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理输入的县(市、区)支付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xx】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广告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宣传动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纳入xx和卫生创建评选标准】

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十五条【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处理流程和时限,并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分类设施规划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保障、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系统治理的专项规划,科学预测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成分特点,明确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需求等内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和系统治理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计划,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相匹配的分拣中心、大件垃圾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建设、供销等部门,统筹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规划建设规范,明确具体量化配建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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