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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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及附属公司勤假管理,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附属公司勤假管理,具体工作时间各附属公司实际情况而定。各附属公司依据此制度自行制定。
第三条勤假
1、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日,如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觉安排时间完成工作。
2、公司作息时间为:
上午 8:30-12:00
午休 12:00-13:00
下午 13:00-17:00
3、公司上班实行指纹打卡制,每天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各一次,共四次,每月1号统计上月打卡情况,漏打卡者需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报部门领导批准,批准后报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4、凡因公务外出、出差、请假不能考勤者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报部门领导批准,批准后报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办手续。
5、员工考勤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人力资源部每月底根据《考勤表》及《请假单》等,对员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进行统计,填写公司考勤月报表,据此核发当月工资。
6、对迟到、早退、旷工的员工处罚规定:
①月内迟到、早退,罚款50元/次;经常迟到、早退者公司予以重罚;月累计超过10次、年累计30次予以除名。
②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视为旷工。扣罚当日工资;
连续旷工3日,扣罚当月工资,;连续旷工15日,予以除名。
③职工事先未按规定请假,不到工作岗位上班的,视为旷工并予以处理。旷工一日扣除三日工资;连续旷工3日,扣除当月工资;全年累计旷工5日,予以调岗工作;连续旷工15日,
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定期检查,并负责每月上报各部门迟到、早退、旷工员工。
第三条勤假管理
1、本公司依法规定假别为: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护理假、探亲假、工伤假等8项。
2、除重大伤病事故外,职工请假均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才能生效,否则按旷工论处。
3、事假、病假请假单位按小时计算;年休假、工伤假请假最小单位按日计算;其余假别均为连续申请,不得分期提出申请。
(1)病假的规定(含非因公受伤)
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医疗期进行休假,一个月内按照基本工资发放,三个月以内按照基本工资的40%发放,三个月以上发给基本生活补助。
②每次申请病假需附区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领导审批,核给病假。
③长期病假,如遇法定假日、休息日均应计算在内。
(2)婚假规定
①婚丧假核给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②婚丧假期内发放全额工资。
③申请婚假需附法定证明。
(3)产假(含计划生育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女职工顺产的享受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15天,产后83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在此基础上增加60天,剖宫产、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公司给每位员工上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缴纳保险的基数支付生育津贴,公司无需支付其工资。产假期间各项保险仍然按照公司的标准缴纳(即公司和个人还是按原来的比例分担)。公司职工提前回公司工作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工资按考勤正常发放。超出产假期限的,经公司批准,按请假处理。
(4)护理假规定
①公司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公司将派专人护理,护理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②妻子生产配偶可享有护理假3天(仅限计划生育内),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工资、考评工资按日扣除,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
③父母、爱人、子女病重需请护理假,可酌情给假,不超过7日,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工资、考评工资按日扣除,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
(5)事假规定
①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②事假每人每年限15日以内。
③事假应事先按请假管理权限,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④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⑤事假期间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6)工伤假规定
①工伤假依政府有关规定,在治疗、疗养期间给予工伤假。
②工伤假内发放基本工资。
③工伤假期满或已完成疗养,应返回工作岗位。但如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合同。如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予以安排其他能胜任的工作。
④工伤假的申请均需附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公司总裁批准,方可享受待遇。
⑤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经公司总裁批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到退休为止。
⑥工伤假假期内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4、所有请假均应出于真实情况的需要,如有伪造请假理由或请假所从事的目的与事实不符,均应视其严重性予以处分或按旷工论处。
5、上述规定与政府的有关规定法令抵触,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起草部门: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签发:
发放范围:公司各部门、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