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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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

【职权名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管理(学生宏志奖学金的组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建立普

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按照“加大财政投

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

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

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

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流程】由学校报名推荐、审核决定、确定名单、全校公示、上报市教委。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

【职权名称】中小学学籍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骛楼諍锩瀨

濟溆塹籟。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适龄

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学生学籍

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

体制。第三条第三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

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

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

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流程】提交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区教委小教科/中教科备案。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

【职权名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

报审批机关备案。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流程】将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区教委办公室存档、备案。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

【职权名称】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流程】将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区教委办公室存档、备案。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

【职权名称】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流程】将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区教委办公室存档、备案。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

【职权名称】学生资助工作管理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第一条:一、全面理解

和准确把握国务院《意见》的主要精神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

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

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国务院继全部免

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而出台的重大惠民政策,是

当前教育工作的又一件大事。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

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落实各项助学政策,

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

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要

完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校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

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等。第二条二、本市健全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措施。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除中央按照比例拨付的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用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用于资助农村户口或就读农林类专业的学生,学生不得重复享受各等助学金。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三)继续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安排,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延长还贷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年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同时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有关院校各负担50%。(四)对师范、农林专业学生继续实施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师范、农林专业的学生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五)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制度。为加快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与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建立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职业技能水平突出的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予以奖励。奖励面为学生人数的5%,每生每年2000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六)落实学校经费资助制度。各高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各中等专业学校也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上述方面支出。第三条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证此项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资助工作由市教委牵头负责,市教委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受资助学生名单,编制经费预算;市财政局负责经费的统筹落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汇总技工学校受资助学生名单;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和区县相关部门对城乡低保家庭状况进行审核、认定,汇总全市资助困难学生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市及各区、县审计部门负责在对学校实施审计时,对学校资助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落实资金,保障投入。继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标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各学校要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制定鼓励性政策,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三)加强管理,规范收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反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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