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知识点:唐律疏议.doc
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试题
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哪一学派的观点?A.儒家B.墨家C.道家D.法家正确答案:A2、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是哪个罪名?A.谋反B.谋大逆C.恶逆D.大不敬正确答案:B3、《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于()A.1908年B.1909年C.1910年D.1911年正确答案:D4、唐律中的“化外人”,指的是()。
A.外国人B.文盲C.不知道法律的人D.少数民族正确答案:A5、旧中国起草的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是()。
A.《大明律》B.《大清律例》C.《大清新刑律》D.《大清现行刑》正确答案:C6、清代创立的比充军更重的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的刑罚是()。
A.迁徙B.充军C.发遣D.戮尸正确答案:C7、《大明律》仿效《元典章》的编纂体例,最大的变革是下列哪项?A.首置名例律B.附加敕令格式C.以事统类D.篇目改为7篇正确答案:D8、奸党罪名最早出现下列哪个律令中?A.秦律B.唐律C.宋律- []D.明律正确答案:D9、将传统的篇目首次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是()。
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元典章》D.《大明律》正确答案:D10、每年霜降后10日进行的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轨监侯、绞监侯重审的程序叫做什么?()A.秋审B.朝审C.热审D.冬审正确答案:B11、在法律上确认法官回避制度的是()。
A.明B.唐C.宋D.清正确答案:B12、元代专门审理宗室及蒙古人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哪一个?A.大理寺B.刑部C.宣政院D.大宗正府正确答案:D13、抽象的精神原则是中国古代的礼的含义之一,可归纳为“亲亲”和“尊尊”。
以下对此说法正确的是: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上凌下,以亲压疏B.“亲亲长为首”C.“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D.“尊尊上为首”正确答案:C14、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郑国的()。
唐律疏议简答题
唐律疏议简答题摘要:一、唐律疏议简介二、唐律疏议的内容三、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与影响四、唐律疏议的现实意义正文:一、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全名《大唐新语·律疏议》,是唐代著名法学家、史学家刘知远所著的一部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法律文献。
唐律疏议是对唐代律法的一种系统性解释,旨在对律法条文进行阐述和疏解,以便各级官吏和民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家法律。
二、唐律疏议的内容唐律疏议共分二十卷,内容涵盖了刑法、礼法、官制、田赋、户婚、选举、军事、厩牧、水利等方面。
其中,刑法部分占据了较大的篇幅,包括了刑罚的种类、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唐律疏议对唐代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诠释,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三、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与影响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研究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杰作。
它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被誉为“律学之宗”,对于后世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清两代的法律典籍,如《永乐大典》、《四库全书》等,都对唐律疏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将其收入其中。
此外,唐律疏议还对东亚诸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研究古代东亚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唐律疏议的现实意义虽然唐律疏议诞生于千年之前,但在当今社会,它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唐律疏议是我们研究唐代法律制度和古代社会历史的宝贵资料,对于了解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次,唐律疏议中的一些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如刑法的适用范围、刑罚的执行程序等,对于当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最后,唐律疏议的学术价值和历史地位,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唐律疏议作为一部古代法律文献,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现实应用方面,都具有很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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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高频考点(10)第十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1368年-1644年)【教学要求】讲清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二、明朝主要的立法三、明朝法律内容的变化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1、刑乱国用重典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二、明朝主要的立法1、《吴元年律》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条文简化仅285条2、《大明律》:《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3、《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4、《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6、《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一)(一)刑事法制的变化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2)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3)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2、刑罚制度的变化:1)充军:2)刺字:3)廷杖:3、罪名的变化1)奸党罪:交结朋党2)其他:大臣专擅选官、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二)(二)民事法制的变化1、所有权:1)先占原则(遗失物、埋藏物、荒地)2)典卖分离2、债权(自己阅读)3、婚姻家庭继承:兼祧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三)(三)行政法制的变化1、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3、官吏选拔、考课、监察制度四、司法制度的变化(一)(一)司法机关的变化1、中央:“三法司”:2、地方:(1)省、府、县三级;(2)“申明亭”3、特务机关:厂卫(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1、诉讼制度:(1)诉讼管辖制度:(2)诉讼权利之限制:①“干名犯义” ;②年龄、性别之限制;③现禁囚犯之限制;④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唐律疏议.doc
一、《唐律疏议》(亦称《唐律疏义》)成为唐律代表的原因1、是唐朝最强盛的时候制定的(一般认为即《永徽律疏》,也有认为是《开元律疏》),反映了盛唐时的社会面貌2、完整地保存了唐朝的律文和疏解3、保存了大量的令、格、式等内容二、《唐律疏议》法条的格式——律条——疏文(议曰、问答)——注文三、《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名例》——相当于刑法总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相当于实体法《捕亡》、《断狱》——相当于程序法四、《名例》内容介绍(57条)1、《名例》在封建法典中名称、位置的变化:2、《名例》的主要内容(1)确认封建五刑制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刑二十等——绞:用帛、绳等勒死,或作绞刑架绞死,可保留全尸,西周时就有。
作为法定刑罚最早见于北齐、北周。
由弃市发展而来,魏晋以后弃市即绞。
以后除元以外,各代均有,包括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都曾规定死刑用绞。
(2)规定“十恶”不赦罪名(3)规定对贵族官吏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和制度A、议——八种贵族犯死罪,司法机关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可减等执行刑罚。
明清规定犯流罪以下也必须奏请。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B、请——三种贵族官员犯死罪,司法机关可以提出建议,仍由皇帝决断,犯流罪以下则减一等执行刑罚。
——皇太子妃大功亲以上亲属——“八议”之人期亲以上亲属——五品以上官员C、减——三种贵族官员犯流罪以下罪行可减一等执行刑罚,始于隋律。
——享受“议”、“请”的贵族官员——六、七品官员——五品官以上贵族官员的直系亲属D、赎——三种贵族官员犯罪可用钱赎罪——享受“议”、“请”、“减”的人——八、九品官员——享受“减”的贵族官员直系亲属D、当——即“官当”,品官依官职高低减免刑罚施行原则:——贵族、官员犯罪可先适用议、请、减,然后再适用官当,最后适用赎——贵族、官员犯十恶不享受议、请、减等优遇(4)确立定罪量刑主要原则A、老幼残疾人犯罪减免刑罚原则老: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幼:15岁以下、10岁以下、7岁以下废疾:——一级:一目盲、耳聋——二级:痴哑、侏儒、一肢残——三级:癫狂、二肢残、双目盲原则:——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一二级犯流罪以下,可收赎——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废疾三级犯死罪,可上请——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B、“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原则二者的区分,最早见于秦汉,唐律将其法典化、原则化公罪:由于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差错造成的犯罪私罪:为了私利而犯罪(如盗窃、假公济私、曲法徇情、营私舞弊、诈欺皇帝等)C、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秦代已有,汉代趋于成熟,唐律达到详备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a、自首的方式——罪犯本人自首——罪犯请人代为自首——依照法律应当为罪犯隐瞒罪行的人代罪犯自首或提出控告——犯“缘坐”之罪期亲以内的亲属将罪犯捕送官府并对其提出控告注:缘坐——古代连带处罚罪犯一定范围内亲属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 唐律疏议
中国法制史唐律疏议唐律疏议1. 唐朝的立法内容及其特点a) 唐律:唐朝实行的主要法律是唐律,唐律既包括凡例制度,即“律例”的综合体,又包括宗室制度,即“疏议”的综合体,其精神为“宗法传统”。
唐律以统一性和规范性为本位,立法以法律礼义为根底,把宗法传统、礼制准则和行政管理等相结合,加以发扬,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律体系。
b) 疏议:唐疏议是以宗室制度和宗室经验为中心,结合礼义制度、统治制度以及社会实际,由政权者形成的立法制度。
其形态源于“礼义”,根据唐朝宗法传统,重视统一性、秩序性和数量性,不可经常变动,具有一定的常规性。
2. 唐律疏议的起草和传播a) 起草:起草唐律疏议的主要机构是“议政府”,议政府的工作方式是,根据宗法传统、礼制准则和行政管理经验形成案件,送达帝王,帝王拟制准本后发表封宗,即“唐律”;而案件形成“疏议”;而案件如遇有特殊情形时,可以就案附议,即“疏议”。
b) 传播:唐律疏议在出台之后,全国各省的政务衙门要把封宗及其议法传抄,附上皇家侍御官的书实报帝王,然后分发各州及镇百姓,供大家遵守,严格管理。
3. 唐律疏议有关内容a) 君臣关系:唐律囊括了宗室制度重要内容,其中有君臣关系密切表演的典礼,有把法令说明传播君王政权的宗令,有总督诸州专政管理的维护制度,以及各种政府管理机构和官吏职责、凡例。
b) 社会关系:唐律规定了社会关系的巩固、和平的方式,形成了社会的良好秩序;在其中,有诸侯拒事君、犯乱统治实行的手段,有对各种非民间生活和民间社会自觉形成的制度,有居民赋税政策,有权强者与弱者的社会关系的比例及其调节机制,以及对国家强权的支撑制度。
4. 继承与创新a) 继承:唐律疏议基于“宗法传统”,它积极吸收魏晋以来法治思想和经验,继承了前代官方规范,尤其是唐初议政法令。
影响了其后体制、制度和规章的形成。
b) 创新:唐律疏议是宗法传统与礼义制度、统治制度和社会实际相结合的成果,是唐朝宪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唐朝统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一)《宋刑统》与编敕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
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卬,颁行天下”,成为历第一部刊卬颁行的法典。
其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相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
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 H,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相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
编敕的特点是:(1)仁宗前基木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己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唐律疏议文学常识
唐律疏议文学常识
唐律疏议文学常识是一种唐朝官方文学形式,其最早出现于唐高宗李治的“大中太祖文”(也称“治法文”)中,由当时的皇帝通过发布命令来规定国家的行为、处理政务或者实施立法。
唐律疏议文学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律(法令)、疏(说明)和议(总结)。
一、律律是唐律疏议文学中的核心,主要包括法令、政令和谕令等。
它们是以唐朝皇帝的名义发布的官方文件,主要用来规范国家的行为,修订法令和立法,指定政府机构的职能,并解决政务等问题。
二、疏疏是唐律疏议文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涵盖了对律的具体说明和解释,以及对执行律的具体注意事项等。
疏的作用在于对律进行详细的说明,它不仅能帮助理解律,而且能够帮助执行律。
三、议议是唐律疏议文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涵盖了律之外的总结性文字。
议的作用是总结律疏的内容,使其易于理解。
例如,唐律中的“议”可以将律疏的内容概括出来,以便更好地理解。
总之,唐律疏议文学是唐朝官方文学形式,它以律、疏和议为主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国家的行为、修订法令和立法,指定政府机构的职能,并解决政务等问题。
它不
仅对当时唐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而且也启发了后世历史文学研究的各种方面。
唐律疏议
4、《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 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 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 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 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 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 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 5、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 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 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访《唐 律》。 6、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 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 表著作。
我们知道,国家法律是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 与同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政治密切相关。 隋朝末年的农民战争的胜利果实被以李渊为 首的政治家们窃取后建立了唐朝,由于政权建立 在隋朝瓦解的废墟之上,所以唐初的统治者们吸 取了隋朝灭亡的教训,大力实行“休生养息”、 “轻徭薄赋”等对老百姓比较温和的政治经济措 施,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社会呈现出较为安定 繁荣的局面,到太宗时期出现了“贞观之治”的 盛世,经高宗和武则天之后,又出现了“开元盛 世”。社会如此的繁荣,相应的其他方面如文化 也在当时的世界文化中遥遥领先,这就为《唐律 疏议》打下了伏笔。
1、《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 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2、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 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 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 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唐律疏议》的很多内容是继承以前朝代的法律的。 举个例子:十恶。《唐律疏议》第一篇《名例律》第 六条中对此的解释是: 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剩九章,虽并湮没, 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撅初,盖起诸 汉。 也就是说“恶”之称谓是根源于汉朝的,在汉朝的大 逆不道罪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法制史
第三节《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一、《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1、《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在十二篇中居于首要地位。
二、《名例律》的主要内容(一)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二)十恶1、“十恶”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
2、“十恶”罪名包括(1)谋反(2)谋大逆(3)谋叛(4)恶逆(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三)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1.议2.请3.减4.赎5.当6、免四)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同居相隐不为罪4.自首减免刑罚5.共犯区分首从6.再犯累犯加重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8.类推原则三、《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1、卫禁律2、职制律3、户婚律4、厩库律5、擅兴律6、贼盗律7、斗讼律8、诈伪律9、杂律10、捕亡律11、断狱律第四节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一、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一)维护皇权1、严厉镇压谋反等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犯罪2、严厉惩罚危及皇帝安全和尊严的犯罪3、严格确保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二)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1、凡九品以上官员犯流以下罪,一般皆可通过其中某种办法减免刑罚。
2、贵族官僚除本人犯罪可以依法减免外,还可以荫庇其一定范围的亲属。
3、官爵越高,享受的特权越多,本人所受处分越轻,能够荫庇的亲属范围越广。
4、唐律还规定了许多保护贵族官僚人身安全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
三)维护不平等的封建等级社会秩序1、严格区分良、贱2、良贱之间不得通婚3、专门规定了一些贱民侵害良人的罪名4、若良贱之间有相互侵害的行为,对他们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5、在诉讼上,部曲奴脾不得告发主人及主人的亲属二、维护宗法伦理道德(一)在家庭关系中,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权威(二)在夫妻关系中,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优越地位(三)沿袭晋以来“五服制罪”的传统三、维护小农经济1、唐王朝以令的形式从正面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2、唐王朝又以国家基本法典—律的形式从反面规定违反国家土地赋役制度应受到的刑罚制裁。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制史高频考点唐代的法制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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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
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
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2011/1/18)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
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
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
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揢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
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答案】B【解析】根据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
选项A错误。
浦某胞弟见浦某被张某殴打,为解救浦某而上前攻击张某,过失造成其死亡,这里并无事先预谋,故不成立谋杀。
唐律疏议简答题
唐律疏议简答题
《唐律疏议》原称《永徽律疏》或者《律疏》,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颁行天下,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又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权威性的法律解释,目的在于说明法条的精神及专门术语的概念,以期各级执法之吏通晓律文,准确适用援引,永徽四年完成,共30卷,附于律文之后,于律文同时颁行,附予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它是我国到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标志,表现出高超和成熟的立法技术,具有典型性,对后世封建各个王朝的立法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弧洲特别是东南亚各国产生重要影响。
《唐律疏议》的特点“一准乎礼”继承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真正实行了礼与法的统一。
此外,《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律学或者注释法学的集大成者,全面、集中地体现了律学的发展成就。
由以上可见,唐律小仅在中国法律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唐代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唐代法律(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1. 《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高祖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
这是唐代首部法典。
唐太宗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新的法典,称为《贞观律》。
《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 《永徽律疏》的颁行。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勋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实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又称为《唐律疏议》。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长远的影响。
同时,所以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佚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在中国古代立法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二)唐律的主要内容1. 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十恶”源于北齐的“重罪十条”。
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唐律》名例疏议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唐律疏议
小議《唐律疏議》和《晉律》的異同《唐律疏議》的制定歷時3年,所有的修律活動總共16年左右,短短的十幾年時間就創作了不僅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有重要的地位的最成熟的法律,不得不說是個奇跡··然細考唐律,其精神原則制度皆可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尋得其雛形,特別是張斐,杜預作注的《晉律》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它上集漢魏以經注律之大成,下開唐代律疏學之先河。
它為唐律的最終完成提供了思想精神,法制經驗,實證材料及具體制度上的基礎條件。
晉代律學,標誌著當時律學發展的最高水準,並為唐代注釋法學的典範——《唐律疏議》提供了摹本。
三國兩晉南北朝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大分裂時期,也是各少數民族文明與漢文明交融的重要時期。
政治上的士族統治,使儒家經學成為這時期的主要文化特徵,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這總體歷史背景的影響。
體現在杜預的《律本》中:1.納禮入律,禮法合一。
2.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
和張斐的《律表》中的法律觀主要有下:1.以禮率律:“禮樂撫於中”即禮樂是貫穿於晉律各篇的基本精神。
2.《刑名》的性質和作用:“較舉上下綱領”,相當現代刑法典的總則。
相同點:因為《唐律疏議》基本上以《晉律》摹本,所以本文在這以方面主要講《泰始律》在歷史上的創新之處。
1.新增《法例》篇目;同時,系統整理律令章句,使法典的編纂更為規範簡約。
2.開創了對法律條文進行注解詮釋的立法形式。
《泰始律》的律文由於過於簡約,在司法實踐和法律適用中,常常發生理解上的歧義,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張斐和杜預“兼采漢氏律家諸說之長”分別對晉律進行詮釋,統一了人們對於法律概念,術語,名詞的理解,闡述了立法的宗旨和意圖。
3,律學水準的空前提高:《張杜律》促進了律學研究和律學理論的發展;對法典總則的性質,內容和地位有了明確的認識;對各種罪名之間的區別有了深入的瞭解;同時還提出了犯罪心理分析方面的理論來準確適用於法律。
當然,以上這些雖是《晉律》中的內容,但同樣也在《唐律疏議》中。
唐律疏议
4、私畜牧、国家仓 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6、《擅兴》规定征调部队、兴建工 程方面的法律 7、《贼盗》规定严重侵害统治秩序、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方面的法律 8、《斗讼》规定斗殴伤害、诉讼程 序方面的法律
9、《诈伪》规定 惩治欺诈和伪 造行为的法律 10、《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 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11、《捕律》规定捕捉现行犯和 逃犯、追捕逃亡奴婢方面的法律 12、《断狱》规定审讯、判决、 执行、监狱等的法律
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一准乎礼”
内涵:即追求完全依照礼教 表现:1、《唐律疏议》在立法的基本精神上贯彻 了三纲五常的准则,凡是违反三纲的行为都视 为类同于“十恶”的严重犯罪。 2、《唐律疏议》的许多律条规定本身来自 于礼教的教条,如“八议”“五服”“同居向 隐”等。 3、《唐律疏议》的律文解释也大量引用了 儒家经典,以礼教的义理来进行分析,寻找立
一、《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和内容
《唐律疏议》基本袭成了《北齐律》和《开皇律》 的篇制结构,分为12篇,500条。各篇篇名及内 容如下所示: 1、《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 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2、《卫禁》规定护卫宫廷及警戒各地城镇、 关卡、渡口、要塞等重要地点的法律 3、《职制》规定国家管职设置、官员选任及 失职、渎职的处理,及交通、驿传等的法律
《唐律疏议》的影响: 国内: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疏议》居于承前启
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 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 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 律疏议》融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 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 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律疏议》不仅对唐代的 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 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唐律与中华法系【2】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唐律与中华法系【2】(四)五刑与刑罚原则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绞、斩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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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知识点:唐律疏议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2X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知识点:唐律疏议”,跟着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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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知识点:唐律疏议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
这是唐代首部法典。
《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
《贞观律》仍为12篇。
500条。
《贞观律》的修订长达11年时间,对《武德律》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
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勋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
例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做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
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做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于《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佚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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