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
中国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中国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二○○六年四月三日会计科目说明及发展变化历程)(一)资产类科目1011科目现金本科目核算信用计的库存现金。
信用社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2科目业务周转金本科目核算并账制信用网点领交的现金以及信用社非营业时间和流动服务及备付费用开支等方面领取的业务周转金。
并账制信用网点业务周转金实行“全额交回,重新领取”的办法。
信用社应根据信用网点业务量大小,离社远近、保管条件、淡旺季节等情况,分别核定一定数量的业务周转金,超过限额的应及时送交信用社。
信用社流动服务或在非营业时间值班和备付费用开支需要的现金,领款人要签章立据(作传票附件)并登记有关账簿。
领取周转金,借记“业务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交回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现金科目。
1013科目在途外币资金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解入或解出外币现钞时不能当天入帐的在途资金,或在途的汇划款项。
运送或汇出资金时,1112科目准备金存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1113科目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本科目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存入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
本科目应按存款期限设置明细账。
1114科目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缴存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1115科目专项央行票据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历年亏损挂帐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农村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XX贷款(或抵债资产、投资)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1116科目央行专项扶持资金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已兑付的到期专项央行票据款项。
收到已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央行票据科目。
本科目属过渡性科目。
1123科目存放其他同业款项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本科目核算。
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标 签】核算办法,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 号】银发﹝2001﹞278号【发文日期】2001-08-21【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规定的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更改有关会计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一)将原“1291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名称更改为“1291呆帐准备”。
信用社按照规定,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在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信用社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帐现金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债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呆帐准备的提取比例另文下发)。
(二)将原“108已核销贷款呆帐”科目名称更改为“108已核销呆帐”,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已核销的呆帐资金和经批准中减当期利息收入的表内应收利息(统称为呆帐,下同)。
已核销的呆帐记本科目的收方,收回已核销呆帐除按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的付方。
本科目余额反映信用社已核销呆帐的期末总量。
本科目应按已核销呆帐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户。
二、取消科目 (一)取消“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科目,将该科目余额分别转入相关的呆帐贷款类科目中。
应收利息核算制度
应收利息核算制度概述应收利息核算制度是指为了明确企业应收账款中的利息,规范核算流程和方法,制定的一套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证利息计算精确、准确,为企业提供更加完整、准确的财务资料,为企业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应收利息计算方法应收利息的计算方法主要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1.企业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2.应收账款的利率和利息计算时间。
在按月结息的情况下,公司按如下的公式计算利息:•利息 = 应收账款 × 年利率 × (计息天数 / 365)计算公式中的年利率指的是商定的年利率,计息天数指的是应收账款的还款期数与计息起始日之间的天数。
例如,某公司向某客户提供了应收账款为100,000元,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6%,计息起始日为2019年12月1日,截至客户该笔账款结清的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该笔应收账款的利息为:•利息 = 100,000 × 6% × (31 + 29 + 31 + 30 + 31 + 31)/ 365 = 5,753.15 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方式只针对按月支付利息的情况。
如果按季度、半年度支付利息,则需按照不同的计息方式进行相应的计算。
应收利息的记账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账款中的利息要计入本期收入中,共同参与累计收益的计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反映。
应收利息记账处理的主要步骤如下:1.将应收账款的本金记入应收账款账户;2.记录应收账款的利息到应收利息账户中;3.将应收利息账户中的余额转入本期利润中。
在具体操作时,公司应对收入进行分类,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记入主营业务收入、非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中,以确保财务报表准确无误。
应收利息核算的流程应收利息核算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应收利息准确计算应收利息的计算涉及多个因素,公司需制定明确的计算规则和流程,按照标准计算方法进行核算,并把数据反馈至财务会计系统中,以确保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XX农村信用社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及利息计算方法
XX农村信用社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及利息计算方法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社业务特点和经营管理要求,现进一步统一、规范本社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及利息计算方法。
具体内容如下:一、人民币存款业务计结息规则(一)基本计结息规则1.活期存款按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
2.各种定期存款除特别规定外,按逐笔计息法,采用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年数或月数,如有零头天数的,零头天数部分按照实际天数计息。
3.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存期利率计算利息,除特别规定外,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4.定期存款逢法定节假日到期,若遇本社营业网点不营业,造成客户不能按期支取时,客户可在网点节假日前一天办理支取存款,利息仍按到期支取计算,但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天数的利息。
5.各种存款采用“算头不算尾”的办法计算计息天数。
即从存款当天算至取款的前一天为止。
6.各种定期存款(除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外)一律利随本清。
7.各种定期存款的到期日,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
如遇到期日为该月没有的日期,以月底为到期日,例:5月31日存入定期半年,到期日应为11月30日;8月31日、30日、29日存入的定期半年,到期日都是次年2月28日(闰年29日)。
(二)各类存款具体计结息规则1.活期存款:(1)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实际计付利息日。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算到清户前一日止。
(2)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实际计付利息日。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利率调整情况分段计息。
2.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本金一次存入,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次数最多1次,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剩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仍按原利率计付利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我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四万,一年期归还,利率是8厘多,请问要归还多少利息
我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四万,一年期归还,利率是8厘多,请问要归还多少利息我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四万,一年期归还,利率是8厘多,请问要归还多少利息按年利率9.60%算(9.6%=0.8%*12),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1年,每月固定还款3509元,1年总计要还42110元,其中还本金4万元,利息2110元。
在农村信用社一年期贷款月利率是多少那要看这家银行的利率是多少才能算,每家信用社是不一样的,如果一年期上浮55%的话,年利率是9.3%,10万一年利息就是9300元如果我在农村信用社贷款4万,一年期限,利息共多少?在农村信用社贷款4万,一年期限,利率按6%计算,贷款利息都要2400元,主要是看信用社的贷款执行利率。
农村信用社贷款归还当期利息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归还应收利息还要归还当期利息呢?当在结息日之后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的利息就会产生"应收利息"与"当期利息"之分。
客户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并订立借据、签定合同时,都会约定结息方式,或按月结息,或按季结息,不论那种,它们的结息日都为21日(按月结息为每月21日,按季结息为每季末月的21日)。
假如你的贷款是按月结息的,而你在当月的21日没有结息(假如在29日结息),此时银行在计息时便会分为两段计算:第一段是你在21日之前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叫做应收利息。
第二段便是从21日至29日这8天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就叫做当期利息。
将应收利息与当期利息相加后,便是29日那天你要付给银行的利息。
在农村信用社贷款21万,利率7.5,还20年,每月还利息多少?等额本息:每月还1691.75元,20年用满本金+利息=406018.97(40.6万元)总利息约:196018.97(19.6万元)等额本金:首月还2187.50元每月递减:5.47 元 20年用满本金+利息=368156.25 (36.8万元)总利息约158156.25(15.8万元)现在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五万元,贷款利率是8,2一年要多少利息啊按照一年期计算: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利息2248.56 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利息2220.83农村信用社贷款四万一年的利率是多少最新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81%,贷款4万元一年的利息=40000×5.81%=2324元。
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
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
应收利息是指公司或个人在出借资金后,由借款方按照约定的利率支
付的利息。
利息收入是指公司或个人从借款方获得的利息收入。
计算应收利息的公式如下:
应收利息=本金×年利率×收取利息的时间
其中,本金是指出借资金的金额;年利率是指借款方按年支付的利率;收取利息的时间是指从出借资金的时间开始计算的时间。
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收入=应收利息×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
其中,应收利息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率是当借款方未按
时支付利息时,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是当借款方违约
时按照约定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在出借资金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举例说明:
假设公司A向个人B出借了100,000元,年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1年。
计算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100,000×0.05×1=5,000元
如果借款方按时支付了利息,则利息收入为5,000元。
如果借款方逾
期未支付利息,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为10%计算逾期利息,并且违约金为500元,其他费用为200元。
计算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5,000×0.1+500+200=1,200元
因此,利息收入为1,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公式中的各项参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利率、时间、费用等。
此外,利息的计算还存在多种方法,如按照实际天数计算、按照平均余额计算等。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和公式进行计算。
农村信用社常用经营指标计算公式
农村信用社常用经营指标计算公式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1、备付金比例=备付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存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2、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100%;流动性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负债。
3、存贷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各项存款含应解汇款和保证金,不含待结算财政存款、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和财政预算专项存款4、对流动负债依存率=流动负债净额÷长期资产×100%;流动负债净额=流动负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
5、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100%;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中长期贷款;一年期以上存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
6、拆借资金比例①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入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②拆(调)出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③净拆(调)入资金比例=净拆(调)入资金余额÷流动负债×100%;拆(调)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调剂资金,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4%;拆(调)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净拆(调)入资金是指拆(调)入资金与拆(调)出资金的差额。
7、贷款质量指标①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②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③呆滞呆账贷款比例=(呆滞贷款余额+呆账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④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比例=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类逾期贷款×10%+各类呆滞贷款×40%+各类呆账贷款)。
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行为,真实反映经营成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金融企业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核算管理职责,依照本细则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核算原则第四条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但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五条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信用社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确认、核算。
第六条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有关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具体判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费用支出的结果。
第七条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成本费用的确认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核算信用社的当期损益。
第八条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成本费用列支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要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成本费用列支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财务核算内容第一节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信用社在一定期间内因对外提供一种能够生息资产的特殊商品(资金)或劳务而获得的新流入信用社的资产,或得以抵销信用社原有的债务。
它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第九条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
1.农户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农户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等2件规章(附件1)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废止的规章(共2件)一、《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五、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六、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十、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十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十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十三、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十四、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十五、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十六、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二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什么是应收利息应收利息的计量方法有哪些
什么是应收利息应收利息的计量方法有哪些应收利息是指企业按照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约定的利率及期限计算所应收到的利息。
通俗来说,应收利息就是企业从借出资金中获得的利息收益。
应收利息的计量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使用现金流量贴现法。
根据债券/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将应收利息按现值计算并列示在财务报表中。
这种方法考虑了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利息收入。
2. 使用成本法。
按照实际支付的成本计量应收利息。
在每个会计期间,按照约定的利率将借款金额乘以时间占比来计算应收利息,并确认为利息收入。
这种方法较为简单,适用于利率和期限稳定的借款。
3. 使用利率法。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量应收利息。
根据借款金额和约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并确认为利息收入。
这种方法适用于利率和期限稳定的借款,但不考虑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
4. 使用利差法。
根据市场利率和债券残值计算应收利息。
根据市场利率和债券的剩余价值计算应收利息,并确认为利息收入。
这种方法适用于市场利率波动较大的债券投资,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债券的实际收益。
综上所述,应收利息的计量方法包括现金流量贴现法、成本法、利率法和利差法。
不同的计量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要,企业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来计量应收利息。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准确计量利息收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会计的应收利息核算和财务报表
会计的应收利息核算和财务报表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应收利息是一项重要的财务事项,它反映了企业通过借贷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
正确核算和记录应收利息对于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会计应收利息的核算方法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应收利息的核算方法1.利息的计算方法根据借贷资金的利率和借贷期限,可以计算出应收的利息金额。
通常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应收利息金额 = 本金 ×利率 ×借贷期限2.应收利息的确认时机应收利息一般在借款到期日确认,如果借款有分期还款的情况,则每次还款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利息。
3.应收利息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原则的要求,应收利息一般通过以下几个科目进行核算和记录:(1)利息收入科目:用于记录从借款中获得的利息收入;(2)应收利息科目:用于记录借出资金后尚未收回的利息金额。
二、应收利息对财务报表的影响1.资产负债表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利息应列为“应收利息”科目下的一项。
它反映了企业在借贷资金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应收利息的增加将增加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
2.利润表在利润表中,应收利息的核算主要体现在“利息收入”科目下。
应收利息的增加将增加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并对企业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3.现金流量表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收利息主要体现在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量项目中。
应收利息的增加将增加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总额,反映了企业通过利息收入所获得的现金流入情况。
三、应收利息的管理与控制1.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应收利息的核算和记录责任,确保应收利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加强与借款方的沟通与协调企业应与借款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借款方的还款情况,对逾期款项进行催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应收利息的及时收回。
3.定期进行应收利息的核对和调整企业应定期对应收利息进行核对和调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如有需要,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及时更新相关财务记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09.27•【文号】农银发[1995]258号•【施行日期】1995.09.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9月27日农银发〔1995〕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经多次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总行决定,从1996年起组织评审1995年度全国农村信用社特等社,请各分行务必于明年3月底以前,将辖内特等社的申报材料上报总行。
1995年度一、二、三等社是否组织评审,由各分行确定,但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及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杭州、济南等市分行,从明年起要对辖内信用社试行等级管理制度,并对辖内1995年度的等级社进行组织评审。
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总行决定,对农村信用社试行等级管理制度。
一、等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等级管理政策的稳定性。
本规定和各分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一经下发,不得轻易变动。
第二,坚持等级管理指标的综合性。
信用社等级管理的指标体系既要有定量的指标,也要有定性的考核。
第三,坚持区域内等级标准的统一性。
除特等信用社考核指标由总行制定并在全国实施外,一、二、三等信用社以省(区、市)为单位,标准应一致。
第四,坚持等级管理指标的客观性。
定性指标要有具体的内容,使考评工作有据可依;定量指标要在本区域内进行可行性测定以后确定。
制定的标准必须体现出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比性。
第五,坚持等级管理考核、审定的权威性。
对上等级的信用社须经规定的管理部门审定后方能受理。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1.06•【文号】国税发[1992]009号•【施行日期】199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6日国税发〔1992〕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农业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农业银行分行: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1992年度起试行。
各级税务机关和农业银行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并享有与此相适应的自主权。
第三条信用社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挤占、摊派和侵吞、私分信用社的资金财产。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管理是信用社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消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信用社发展。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9年3月5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送的《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函》中提到,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完成了三批规范性文件及规章的清理工作,共涉及236个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现整理如下,共参阅。
2009年4月9日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4年20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7年4号、5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4 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24农村信用社利息表大全(最新公布)
2024农村信用社利息表大全(最新公布)2024农村信用社利息表大全(最新公布)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1、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将在贷款基准上波动。
贷款基准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35%;1-5年期贷款利率为4.75%;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90%。
中央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利率。
信用合作社有权根据借款人的情况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最大浮动系数为基准利率的2.3倍。
2、在农村贷款合作组织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留存一定数额的支付存款;农村信用社购房贷款利率:5年以上6.15%,5年以下6%,1年以下5.6%。
主要原因是使用寿命小,利率不同。
一般来说,它会在基准利率之上浮动30% - 70%。
3、申请担保或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格的贷款担保人、贷款抵押品或质押。
贷款担保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信誉。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权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外,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以官方发布消息为准。
银行利率的基本概念银行利率指银行对于存款或贷款所收取的费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
存款利率是指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利息,贷款利率指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
银行利率是银行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如何掌握好这一手段对于银行的经营效益、安全性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银行利率的影响因素国家政策、市场竞争、经济形势、风险程度等因素都会对银行利率产生影响。
国家政策是银行利率的最基本因素,如人民银行对基准利率的调整将直接影响银行对存款和贷款的定价。
市场竞争也是影响银行利率的重要因素,如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银行会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利率来吸引更多的客户。
经济形势和风险程度也是影响银行利率的因素,如在经济放缓、通货膨胀等情况下,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利率。
最新计结息规则
附件: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存贷款计结息规则一、存贷款利率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计算过程中保留10位小数,10位之后四舍五入)日利率(‱)=年利率(%)÷360(计算过程中保留10位小数,10位之后四舍五入)二、存款业务存款业务计息方法:1、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
2、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一)活期存款计结息规则1、个人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入账。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利率计息至清户前一日止。
2、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到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入账。
3、保证金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执行。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1、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2、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未到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按原存入日挂牌利率计息。
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一次,超过一次,未支取部分转为活期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到期转存次数不限。
(三)通知存款计结息规则1、通知存款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金额和日期方能支取的存款方式。
2、通知存款划分为1天和7天两个档次。
1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1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7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7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3、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3)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9.17•【文号】•【施行日期】1993.09.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9月17日农银发(1993)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税务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其所属金融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部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联社、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非金融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财产、人员。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信用社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信用社发生移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列等事项,须按人农两行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有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6日财金〔20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不断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决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末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末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三、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入,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的政策。
四、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五、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仍然按照《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利率【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18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4.05.23【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23日农银发〔199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长春、哈尔滨、南京、成都市分行:现将《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准确、真实、及时地反映财务收支,正确处理财税关系,根据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一)农村信用社的利息收支坚持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并有利于实际操作。
(二)结息期的规定。
集体农业和农户存、贷款按年结息;乡镇企业、其他集体(对公)企业在信用社开立结算户的个体经营者存贷款均按季结息(未开立结算户的个体经营者贷款利息按年结息);金融机构往来、拆借、调剂资金、联社往来一般按季结息;储蓄存款按储蓄存款条例的规定办理。
按年结息的为每年12月20日,按季结息的为季末日20日。
(三)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方法应遵循一贯制原则。
即前后各会计期间应尽量使用同一方法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如确需变动,应经省级分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核准并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
(四)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即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内容):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及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
拆入资金和调剂(入)资金如没有按季结息的,也应计提应付利息。
(五)计提应收利息的范围(即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内容):各项跨季、跨年度未到约定归还期限的贷款、存放中央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拆出资金和调剂(出)资金如未按季、年结息的,也应计提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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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规定的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更改有关会计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一)将原“1291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名称更改为“1291呆账准备”。
信用社按照规定,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在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信用社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债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另文下发)。
(二)将原“108已核销贷款呆账”科目名称更改为“108已核销呆账”,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已核销的呆账资金和经批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的表内应收利息(统称为呆账,下同)。
已核销的呆账记本科目的收方,收回已核销呆账按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的
付方。
本科目余额反映信用社已核销呆账的期末总量。
本科目应按已核销呆账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
二、取消科目
(一)取消“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科目,将该科目余额分别转入相关的呆账贷款类科目中。
(二)取消“110已核销坏账损失”科目,将该科目余额全额转入“108已核销呆账”科目中。
三、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有关会计分录为: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二)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表外核算:
1.计算应收利息时:
收: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2.收回逾期贷款利息时: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四、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农村信用社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会计分录为: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账(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五、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农村信用社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
对清理出来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分5年均匀冲减利息收入。
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同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政策。
各省应在“1321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待核销应收利息”二级科目,反映农村信用社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核销情况,该二级科目内的数字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分项逐笔及时清理后,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转入“1321应收利息??待核销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待核销应收利息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冲减利息收入时的会计分录按本文四、中的规定执行。
六、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暂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会计分录按本文三、(二)中的规定执行。
七、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会计分录按本文三、(二)中的规定执行。
八、农村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其中,冲减贷款本金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并按规定进行核销,应收利息(表内,下同)则按规定冲减利息收入;冲减贷款本金有余额的,继续冲减应收利息,冲减应收利息不足的,则不足的部分按规定冲减利息收入。
其会计分录为:
(一)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差额作为呆账,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入账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转入呆账贷款科目时:
借:呆账贷款类科目
贷:××贷款××户
3.经批准将其差额冲减呆账准备时:
借:呆账准备
贷:呆账贷款类科目
同时:
收:已核销呆账(表外科目)××贷款户
4.将应收利息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账(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二)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即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账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账(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账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本金)
应收利息(超过本金的部分)××贷款户
2.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部分冲减利息收入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账(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四)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应收利息××贷款户
(五)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表内外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等于贷款本金与表内应收利息之和的部分,作为收回贷款
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能够抵偿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处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应收利息××贷款户
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其他应付款(结余部分)
同时: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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