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商业银行贷款应收利息管理办法.docx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模版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
第三条规定的贷款利率包括存款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和风险管理原则,制定贷款利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公开贷款利率,确保公平、透明。
第二章存款贷款基准利率第六条存款贷款基准利率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适用于机构与个人的存款贷款业务。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执行存款贷款基准利率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第八条存款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九条存款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应当遵循经济发展、市场需求、价格稳定等原则。
第三章市场利率管理第十条市场利率是指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而形成的贷款利率,反映了市场风险和金融机构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状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市场利率。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市场利率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公平合理、风险可控、信息真实。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市场利率应当严禁扭曲市场价格,不得垄断市场或滥用市场力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报送市场利率数据,定期向相关部门公布市场利率信息。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监管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可暂停或撤销相应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依法公正,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中的所有条款和内容,不得与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相抵触。
如发生冲突,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商业银行存贷款计结息办法
商业银行存贷款计结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对年利率转化为日利率或月利率时保留小数后六位,对小数后第七位实行四舍五入;对涉及利率幂级中间运算的,利率运算过程中保留小数后十二位,利率运算终值保留小数后六位,对小数后第七位实行四舍五入。
第三条本行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帐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算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第一种计算方式: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实际零头天数×日利率。
第二种计算方式: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储蓄存款计结息第四条活期储蓄存款:实行积数计息法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到清户日前一日止。
第五条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实行逐笔计息法第一种方式计息。
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最高不超过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的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最高不超过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的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最高不超过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六折计息。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利率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贷款活动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为个别客户提供优惠利率或歧视性利率。
第四条贷款利率分为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形式,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程度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员和具体操作流程,并将其向公众公开。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贷款利率信息,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检查。
第二章基准利率管理第七条基准利率是金融机构确定各类贷款利率的基本依据,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发布并公布。
第八条基准利率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市场利率水平、货币政策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根据基准利率,结合其自身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各类贷款利率的水平。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将基准利率向公众公开,并在其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明显位置进行展示。
第三章浮动利率管理第十一条浮动利率是指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情况,与基准利率相对调整的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自主确定浮动利率调整的频次和幅度。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浮动利率调整机制,确保调整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向贷款人明确告知浮动利率调整机制,并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利率的变动情况。
第四章利率优惠和政策性利率管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对特定领域、特定客户提供利率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利率优惠政策应公开透明,不得歧视或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性贷款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利率政策,并确保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本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贷款利率管理工作,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的利率管理。
第三条贷款利率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和程序。
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利率风险。
第五条金融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贷款利率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利率管理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利率、资金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合理提供借款人的借贷成本。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利率公示制度,及时向借款人公示贷款利率,并定期对利率进行调整。
第八条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贷款,可以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但应当合理、合法、公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对贷款利率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利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贷款利率的确定第十一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应当参考市场利率和资金成本。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参考同业存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等市场利率,结合自身资金成本和风险溢价,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和政策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风险状况,适度调整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调整应当及时公示,并向借款人进行通知。
第三章贷款利率的公示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利率公示制度,公示贷款利率及其调整情况。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公示应当明确包括贷款类型、期限、利率水平等内容。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公示应当通过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确保信息传递的广泛和透明。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利率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四章贷款利率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利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利息收入规章制度范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利息收入管理,确保利息收入的合法、合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同业拆借利息等。
第三条利息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利息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合规性原则:利息收入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3. 安全性原则:利息收入的管理应确保资金安全,防止风险发生。
4. 效益性原则:利息收入的管理应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利息收入核算第四条利息收入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进行确认。
第五条利息收入核算应设立以下账户:1. 存款利息收入账户2. 贷款利息收入账户3. 债券利息收入账户4. 同业拆借利息收入账户第六条利息收入核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信贷部门或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确认利息收入金额。
2. 财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或财务部门提供的利息收入确认表,编制利息收入记账凭证。
3. 财务部门根据记账凭证,进行利息收入核算。
4. 财务部门定期对利息收入进行汇总和分析。
第七条利息收入核算应注意以下事项:1. 利息收入金额应准确无误。
2. 利息收入核算应与相关合同或协议相符。
3. 利息收入核算应与会计核算体系相一致。
第三章利息收入管理第八条利息收入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利息收入的安全、合规。
第九条利息收入管理应设立以下岗位:1. 利息收入核算员2. 利息收入审核员3. 利息收入监督员第十条利息收入核算员应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利息收入的核算工作。
2. 负责利息收入核算凭证的审核。
3. 负责利息收入核算数据的录入和汇总。
第十一条利息收入审核员应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审核利息收入核算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 负责监督利息收入核算过程。
银行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度规定.docx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XX市XX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扶持小微企业的力度,丰富我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力,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七)我行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归还的其他不利因素的。
第九章质权实现第三十二条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期限到期未履行承诺的,我行应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相互串通、逃避监督,致使应收账款未汇入指定账户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我行除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应继续保留对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追索权利,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第三十四条我行应在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手续。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我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六)我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 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我行应认真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向客户发放贷款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计算并收取相应的贷款利息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的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供参考。
一、总则为规范贷款业务的管理和运营,保障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并确保借款人和银行的权益不受损失,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执行分为指导性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其中,指导性利率以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浮动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基础,根据贷款客户的风险评估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2,贷款利率的计算和调整符合央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由该贷款机构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央行和银监会的规定制定。
3.贷款利率调整的决定需由该贷款机构的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形成三方会议决定,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执行,相关会议记录需存档备查。
三、贷款计息1贷款利息的计算日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放款日为准。
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4,贷款的计息期间按照年、季、月、日来计算,计息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年利率和日利率以贷款合同为准。
5.计息期间内的利息应该在贷款到期或提前还款时一次性结清。
4・对于提前还款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和央行及银监会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四、资产负债管理1•该贷款机构在贷款发布前,应该通过风险评估系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负债管理系统正常运转。
2,贷款机构应该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进行风险监控,及时发现并排查掉坏账风险。
3,使用资产负债表和绩效评估表等管理工具,做好贷款追回和风险准备金的相关工作。
五、追款管理1该贷款机构需采取相应的保密和安全措施,确保追款信息和客户隐私不会泄露。
2,追款业务由贷款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制定相应的追款计划,并在限期内制定相应的追款进度计划。
3.在追款的过程中,该贷款机构需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保障贷款权益得到补偿。
六、其他管理1•该贷款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质量监管。
XX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办法
XX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结息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挂牌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利率市场化后,我行将按照市场供求来确定同期挂牌利率。
第二章计息基本规定和计息公式第三条利率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第四条我行根据不同业务品种分别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金额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利息。
利息金额算至厘位,计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分段计息时,各段利息应先保留到厘位,各段相加得出的利息总额后再将分位以下四舍五入.第五条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第六条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的,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等额计息法贷款的计息公式为:(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本金=每月还款额—每月应付利息每月应还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月数(精确到人民币元小数点后两位)每月应还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第八条计息期平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
计息期算头不算尾是指:存入日(或起贷日)计息,取款日(或还贷日)不计息.第九条定期存款(或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造成客户不能按期存取款。
商业银行贷款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本制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实守信、慎重选择的原则,按照诚实合法、自愿平等、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合理收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加强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确保贷款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贷款条件。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客户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贷款政策。
第二章贷款申请及审批第五条客户在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时,应当向银行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财产证明、经营计划等文件。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情况做出贷款决策。
在审核过程中,银行应当尊重客户的隐私权,严格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和风险评估体系,确保贷款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审批结果公正、公平。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用途等综合考虑,严格遵循审批程序,不得违规放贷。
第九条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更加谨慎的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或抵押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的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保审批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发放和监管流程,确保贷款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做好贷款额度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限额。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对象进行定期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根据评级结果调整贷款利率、期限等条件,及时调整风险防范措施。
XX农商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DOC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1.目的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辖内网点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增强利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贷款综合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的《XXXX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结合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涉及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术语定义3.1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银企合作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3.2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各类企事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3.2.1企事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3.2.2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3.2.3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4.职责4.1总行设立由行长、副行长、客户、信贷、财务、稽核、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贷款定价战略、相关政策、按照利率管理制度和相关精神,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和调整贷款利率,并定期公布资金成本价格情况,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客户部。
办公室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辖贷款定价执行情况和监督指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4.1.1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统一下达、及时传递有关利率管理和利率调整政策文件,认真执行上级颁布的利率管理规定。
4.1.2拟定全辖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定价模型,报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4.1.3分析和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和监测社会资金流向和利率发展趋势,及时对贷款利率定价中的参数进行测算和分析,维护和更新定价参数。
利息收入规章制度范本
利息收入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利息收入管理,确保利息收入合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税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各类存款、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管理,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
第三条利息收入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及时准确、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章存款利息收入管理第四条存款利息收入是指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存款人支付的利息。
第五条存款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存款利息收入 = 存款本金× 存款利率× 存款期限。
第六条存款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提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存款利息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息税法缴纳利息税。
第八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存款利率管理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存款利率。
第三章贷款利息收入管理第九条贷款利息收入是指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
第十条贷款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贷款利息收入 = 贷款本金×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提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利息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息税法缴纳利息税。
第十三条我行应建立健全贷款利率管理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贷款利率。
第四章利息收入核算与报告第十四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利息收入核算体系,确保利息收入的准确、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我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利息收入进行确认、计量、核算和报告。
第十六条我行应定期对利息收入进行分析和检查,确保利息收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利息收入管理制度,加强对利息收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我行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利息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收取利息。
第十九条我行应加强对利息收入风险的防范和管理,确保利息收入的安全、稳定。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本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利率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在金融业务中的各类贷款利率管理活动。
第三条贷款利率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不得操纵贷款利率,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损害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确定过程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机制,确保贷款利率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合同条款等方式向借款人明确说明贷款利率计算方法、调整机制和风险警示等。
第六条贷款利率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金融市场运行规律,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和风险要素。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贷款利率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把控。
第二章贷款利率的确定第八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的确定过程中,应当遵循以市场利率为基准,结合风险和成本因素进行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确定贷款利率时,应当全面考虑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还款能力、担保方式、抵押物价值等因素。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贷款利率政策,并按照信用等级确定不同的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和风险变化,调整贷款利率,但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和相关公告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在调整贷款利率时,应当提前告知借款人,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利率的账单或通知,确保利率的透明和公开。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监督管理由国家相关机构负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和分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七条借款人对于贷款利率的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强全行存贷款利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的文件要求,统一存贷款计结息规则,现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存、贷款包括个人存贷款和单位存贷款。
第三条制定存、贷款计结息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存、贷款利率规定的原则;(二)以中国人民银行计结息规定为依据,遵循维护客户利益、统一规范的原则;(三)严禁出现违反计结息规定,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第二章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标准第四条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第五条我行存、贷款计息标准自ⅩⅩ年9月21日起,对所到期的存贷款,统一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
第六条活期存款计息方式为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第七条定期存款计息方式为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三章存、贷款计结息规定第八条个人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率执行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
未到结息日销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销户前一日止。
第九条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第十条保证金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
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未到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按原存入日挂牌利率计息。
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应收款项是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对企业的现金流和运营能力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应收款项,提高企业的收款效率和资金回笼速度,制定并执行科学的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应收款项管理的相关流程和措施,并促进应收款项的及时回款和减少坏账风险,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经营应收款项业务的部门和员工,包括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和客户服务部门。
三、管理要求和措施3.1 应收款项核实和登记销售部门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及时核实客户的信用情况并登记相关应收款项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应收款项金额、到期日期等。
销售人员在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时,应主动询问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计划,并记录下来。
3.2 应收款项催收和跟进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到期的应收款项进行催收和跟进,确保客户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还款。
催收过程中,应优先采用方式和邮件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确保沟通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如客户未能及时还款,应及时与客户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并将协商结果记录下来。
3.3 应收款项坏账处理对于长期未能收回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将其列为坏账,并进行相应的减值准备。
财务部门应定期审查和评估应收款项的坏账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索或诉讼。
3.4 应收款项统计和分析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统计和分析,包括应收款项的账龄结构、逾期情况、回款率等指标。
据此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业务策略,确保应收款项的有效管理和回款。
3.5 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部门及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制度和规范应包括应收款项的核实、登记、催收、坏账处理、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内容,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四、附则本文档的执行要求和措施应由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培训措施和监督机制,确保全员遵守和执行。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4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政策性银行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设置贷款利率,并在自身内部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管理制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设置贷款利率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市场利率情况,包括同期货币市场利率、基准利率等;(二)风险成本,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三)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成本,包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等;(四)服务水平,包括贷款审批周期、催收机制等。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申请贷款时,应明确贷款利率和计算方法,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六条金融机构不得滥用利率优惠政策,不得在贷款利率上设立隐性费用。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利率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贷款利率设置第八条贷款利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市场化原则,即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利率水平;(二)公平合理原则,即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歧视性设置利率;(三)风险补偿原则,即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情况确定相应的利率水平;(四)监管指导原则,即遵循监管部门对利率水平的相关规定和指导。
第九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设置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照市场利率情况,合理设置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的调整应公告,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可以根据贷款类型、借款人信用等级等因素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政策性银行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借款对象的特殊需求,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确保贷款利率设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章贷款利率管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管理,确保贷款利率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号:财⾦[2001]25号颁布⽇期:2001-02-06执⾏⽇期:2001-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开发银⾏、中国进出⼝银⾏、中国农业发展银⾏、中国⼯商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中国建设银⾏、交通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集团)总公司、招商银⾏、中国民⽣银⾏、中国⼈民保险公司、中国⼈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不断提⾼⾦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逐步与国际通⾏做法接轨,现决定调整⾦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有关内容通知如下:⼀、贷款利息⾃结息⽇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论该贷款本⾦是否逾期,发⽣的应收末收利息不再计⼊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损益。
⼆、对已经纳⼊损益的应收末收利息,在其贷款本⾦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处理。
三、对于2000年12⽉31⽇以前纳⼊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融企业可以根据⾃⾝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并停⽌执⾏坏账核销的政策。
四、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损益。
五、贷款本⾦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仍然按照《关于加强⾦融企业财务监管若⼲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有关规定执⾏,不计⼊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损益。
六、本办法⾃2001年1⽉1⽇开始施⾏。
各⾦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制原则和本通知要求进⾏核算,并尽快调整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七、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地⽅⾦融企业,并监督执⾏。
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全文)
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全文)范本1:应收款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应收款项管理,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应收款项的界定与分类第二条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业务中所形成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第三条应收款项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可分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项。
第三章应收账款管理第四条应收账款的确认应满足以下条件:明确应收款项的债权形成,存在可计量性,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五条应收账款的核销应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并获得授权,并在会计账簿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应及时有效,可采取电.化、信函、提醒等方式。
第四章应收票据管理第七条应收票据的背书和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合规监控。
第八条应收票据的到期催收工作应及时进行,如遇到问题需及时进行调查和妥善处理。
第九条应收票据的贴现和融资需符合企业风险控制要求,并经过财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审核。
第五章其他应收款项管理第十条其他应收款项的确认、核销和调整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原则。
第十一条其他应收款项的风险评估和催收工作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债务的最大回收。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应收账款管理表格样例2. 应收票据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债权:指借方向贷方所拥有的权利,即被借方拖欠的钱款。
2. 贴现:是指企业将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以便提前获得相应的现金,但在转让过程中需要承担贴现利息等费用。
范本2: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的应收款项管理,保障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应收款项的界定与分类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业务中所形成的债权,包括货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银行应收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应收款的管理,确保银行资产安全,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垫款、汇票、承兑汇票、信用证项下款项、其他应收款项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应收款的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应收款回收效率。
第二章应收款管理职责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应收款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级机构执行。
第五条各级机构应设立应收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应收款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机构应收款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应收款的登记、核算、监督、催收等工作;(二)定期对应收款进行分析,及时向管理层汇报;(三)加强对逾期应收款的催收,降低不良资产率;(四)建立健全应收款档案,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五)参与制定和完善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章应收款管理流程第七条应收款登记(一)各级机构在发放贷款、垫款等业务时,应将应收款信息及时、准确地登记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二)应收款登记应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应收款核算(一)各级机构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应收款进行核算;(二)应收款核算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应收款的实际状况。
第九条应收款监督(一)各级机构应定期对应收款进行监督,确保应收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二)发现应收款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机构。
第十条应收款催收(一)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收款催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逾期应收款进行催收;(二)催收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借款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应收款管理考核第十一条各级机构应将应收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各级机构应定期对应收款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部门和员工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模版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贷款利率管理,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涉及其开展贷款业务的利率管理。
第二章贷款利率的确定第三条市场化原则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综合决定。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利率定价机制,确保利率的合理确定。
第四条利率浮动范围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浮动范围。
贷款利率应当在浮动范围内进行调整,确保利率稳定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利率差异化原则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利率差异化原则应当保证市场的公平和竞争。
第六条利率审批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利率审批机制,确保贷款利率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利率审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和合法。
第三章贷款利率监管第七条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贷款利率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规的情况。
第八条贷款利率公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示贷款利率,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利率调整方式、利率的计算方法等。
第九条利率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借款人披露贷款利率的相关信息,包括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方式等,确保借款人对贷款利率的了解和认可。
第十条利率监控和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利率监控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贷款利率的变动情况,确保利率的稳定和合规性。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金融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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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参考文档
GGGG商业银行贷款应收利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表内外贷款应收利息管理,挖掘收入潜力,努力实现ⅩⅩ年度收入计划,根据总行工作会议安排,经研究决定,特制定ⅩⅩ年度表内外贷款应收利息清收管理办法。
请你们想方设法积极清收,努力实现应收利息清收计划。
一、本办法所称的应收利息包括表内、外应收利息。
二、各支行应加大应收利息清收力度,努力实现清收计划。
(一)、表内应收利应做到应收尽收,正常贷款应收利息年底必须请收一次,且应收利息余额不得大于上年底应收利息余额。
(二)、表外应收利息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清收盘活。
各支行应对表外应收利息进行梳理分析,对于核销产生的应收利息,应通过清收核销贷款途径收回,并保证利息收回率不低于收回本金的10%;对利息逾期90天进入表外的应收利息,各支行要列出清单,责任到人,落实请计划和清收任务进行清收。
三、考核办法。
(一)对于应收利息超过上年底余额的,超过部分总行在计算各支行综合利润时等额扣除;
(二)利息逾期90天进入表外没能收回的,在计算各支行综合利润时,视同本金为不良贷款计算应计提拨备,进而扣减综合利润。
(三)收回表外不良贷款,利息低于本金的10%的。
不予计提手续费。
四、清收队收回的置换核销贷款应收利息,不得纳入支行收息进度统计。
五、各支行每月初5日前上报表外不良利息收回统计表,没有收回进度空表上报。
六、各支行要真实统计,准确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各支行建立表外应收利息收回台账,以便核对。
优质参考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