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升等作业注意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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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一組
37
歷年常見錯誤情形
證件不齊:如年資證明、負面說明、接 受函等。
資料漏填。 資格履歷表填寫錯誤或檔案格式錯誤。 審查意見表分數等級評分有誤,審查日
2 編制內教師、研究人員及編制外教師、研究人員升等名額分開計算
人事室一組
15
應繳送資料 (一)
表件名稱
份數
1、提請升等教師名單
各學院彙整成一張
2、升等應繳送資料一覽表 1份
3、檢核表
1份
4、教師升等推薦表
1份
5、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正本及影本各1份
人事室一組
16
應繳送資料 (二)
表件名稱
份數
1、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2、身分證(正、反面)
單位、附設醫院等併計在醫學院,水工所併計在工 學院 ,實驗林管理處併計在生農學院。
人事室一組
14
核定之升等名額
請詳99學年度教師升等名額分配表(註:需待3月份公文) 請詳99學年度編制外教師研究人員升等名額
分配表(註:需待3月份公文)
1 凝態中心研究人員升等名額與理學院教師合併計算,自98學年度 起研究人員併入相關學院(醫.工.生農學院)與教師合併計算。
列入
人事室一組
4
檢附履歷表 一式三份 (含照片)、 檔案、照片 一張
25
[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之說明
以中文版為主,英文版供參考使用。 原則合著人均應簽章。 例外合著人得免簽章者:
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其國外
合著者(外國籍)
人事室一組
26
பைடு நூலகம்
[代表作] 形式要件說明
人事室一組
11
升等名額分配原則(三)
升等名額小數點預借及保留規定:
預借員額:應於6月底前專案報校申請 小數點後員額:如未使用,自動保留
累計。
人事室一組
12
教師升等名額計算實務
以每年2月底占編制員額專任教師現有人數為 基準,計算各等級可升等名額。
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計算。 跨院合聘各佔1/2員額之教師,列於主聘系所
之學院計算。 「醫工所」:具醫師身分教師計入醫學院 「醫工所」:未具醫師身分計入工學院
人事室一組
13
研究人員升等名額計算實務
自99學年度起各級研究人員可升等名額,納入相關 學院併同教師一起計算。
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計算。 跨院合聘各佔1/2員額之研究人員,列於主聘系所之
學院計算。 凝態中心研究人員名額併列在理學院,醫學院所屬
不論送審成績及格與否,應全部送校。 審查人應保密,審查手稿應重新繕打並
校對。
人事室一組
23
[著作審查意見表] 注意事項(二)
代表著作名稱與著作審查意見表內所填一 致。
審查人任職單位、職稱填寫完整並簽章。 審查人資格不可有高資低審情形。 審查日期需為當年度送審各級教評會開會
之前完成。 若有負面意見,檢附申請人說明。 負面說明與審查內容有重大歧異時,檢附
院方持平意見說明 。
人事室一組
24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操作說明
1
逕至教育部 學術審議委 員會網站, 大專院校教 師資格審查 系統
2
不需帳號、 密碼,逕入 [教師申請作 業] ,作業 完成檔案存 成00000.xml
3
履歷表於貼 上照片後, 一式三份, 並簽章。 代表作、參 考作,不符 期限者請勿
份數
正本1份
(無合著人免附)
2張(研究人員或已具擬
升等教師證書者免附)
1份(同上)
4、三年內代表作及五年內參考作 抽印本
5、參考資料
不限
人事室一組
18
[提請升等教師名單] 注意事項
各學院、中心、處彙整成一份 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等級推薦 各相關院、系(科)所、室主管簽章後報校
人事室一組
19
人事室一組
6
升等年資採計規定(一)
符合升等之服務年資:
以7/31為升等年資截止日。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各等級服務
年資規定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16-1、 17、18條。
備註(1)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請檢附服務證明。 (2)教師年資依教師證書年資起日計,兼任教師年資折半採計。 (3)全時進修、研究期間最多採計1年,借調年資最多採計2年。
辦理時間
每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
人事室一組
3
99學年度升等作業預定時程
日期
預定時間.作業項目與內容
3月1日 依2月底在職人數計算升等分配名額 3月中下旬 校方將學年度辦理升等規定發文各學院 3月-7月 系(科)所.學院辦理年度升等作業 7月15日 前送達人事室彙整.資料審查 8月中旬 彙整後行政陳核 8月下旬 提行政會議審議 9月上旬 升等著作公開陳覽 9月中下旬 提校教評會審議
人事室一組
8
升等年資本校特別規定
特別傑出表現者申請升等:
僅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16-1、17、 18條規定之基本年資者,由學院另檢 附書面具體傑出事蹟說明。
人事室一組
9
升等名額分配原則(一)
副教授升教授: 各學院現有副教授 × 1/5 × 2/3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各學院現有助理教授 × 1/5
成冊公開發行
含以光碟發行 研討會論文不得單獨為代表作
人事室一組
28
[代表作] 發表規範說明
理、工、醫、生農、管、電資、公衛等學院及教務處 師培中心應有發表於SCI 或 SSCI所列學門期刊之著作, 但少數特殊領域得以所屬學院外之其他相關學科標準, 予以考慮。
文、法、社科院應有發表於其系、所所列優良(一級) 期刊或 SSCI、AHCI、TSSCI、THCI所列期刊之著作。

講師升助理教授或副教授:
各學院現有講師 × 1/5
人事室一組
10
升等名額分配原則(二)
升等名額整數扣減及小數累計原則 :
以90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惟如有因四捨 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額,若未足額推 薦致實質未使用該增加名額者,小數部分仍予累 計(整數部份不累計)。
舉例:○學院本年度副教授升教授升等名額為 9.98,經二次四 捨五入後為10名,累計餘額為-0.02。該學院本年度只提 請升等8名,則明年度升等名額之小數點累計為 0.98。 (整數部分,未足額推薦致實質未使用,不累計)
代表作參與情形 contribution author,如非上述作者,請加
以書面說明對著作貢獻情形。
人事室一組
27
[代表作] 出版說明
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若專書須已出版為限) 具接受函並將定期(一年內)發表出版者。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
備註(1)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且未申請展延者,依規定報教育部 廢止註銷該等級教師證書資格。
(2)以兩篇以上為代表著作者,請 考量出版時間。
人事室一組
31
代表作如為專書者注意事項
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為限。 檢附專業審查證明、出版公司編輯委
員名單,及出版之專家學術審查書面 意見 。
人事室一組
32
[參考著作] 形式要件說明
人事室一組
21
[著作審查意見表] 繳送份數
至少4份 至少6份
特殊領域,院委請系、所辦理者 系.院均送審者,每級至少3份
1 系所級審查人得以校內系外學者專家為主
2
院級審查人以校外為原則,如為校內院外審查不得 超過1/2,並應附具體說明
人事室一組
22
[著作審查意見表] 注意事項(一)
原則分項分數符合各等級教師分項標準、 總分計算無誤(至少應有總分)。
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人事室一組
30
檢附接受函之未出版代表作應注意事項
代表作應於1年內發表(以接受函信件日期為準)
發表後 2 個月內,抽印本送人事室查核存檔
未於期限內發表,若因非可歸責於送審人事 由者得申請展延: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
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教評會申請展延,並 以該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2年內為限(98.01.14公布審定辦 法第15條修正規定)。經校教評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
期間 樣式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自辦理升等當年3 月1日為準往前推算3年內之作品,如僅被接 受應註明接受時間.預定出版時間。
檢附抽印本或影本,並有刊載出版時間之頁 面,以便明確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期限內。
未出版權宜措施 檢附99.03.01前之接受函(以信件日期為準)
代表著作最好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equal
備註:系、所所列期刊名單應經系、院教評會通過後,送 校教評會核備,並由校教評會上網公佈
人事室一組
29
[代表作] 補充說明
應有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翻 譯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 性著作,不得送審。
代表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 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 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
水工所之研究人員
工學院辦理,知會生農學院。
人事室一組
5
符合升等資格基本要件
編制內之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 第二學期有授課事實者。
借調留職停薪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可提出申請 需經評估通過(或升等通過尚在評估期限內)或奉准得免評估者。
備註(1)86/3/21前已取得講師證書,如繼續任教不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2)惟86/3/21前之助教升等為講師以新聘辦理。
正本1份及影本各2份
(研究人員或已具擬升等教師證書者免附)
影本1份(同上)
3、最高學歷證件
影本1份
4、現職教師證書
5、現職三年聘書或服務證明,
及新學年度聘書或加薪函
影本1份(研究人員免附)
聘書、加薪函為影本, 服務證明為正本
人事室一組
17
應繳送資料 (三)
表件名稱
1、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2、半身照片 3、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檔案
人事室一組
35
各級教評會注意事項(二)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應有博士後獨立 撰述之研究著作於回國後發表。
各院系需擬訂最低升等標準,若乏客 觀如SCI索引期刊,宜建立優良期刊參 考名錄。
各院、系科所間之差異存在,應建立 相對標準。
人事室一組
36
各級教評會注意事項(三)
校教評會對升等案專業認知質疑時,得 先送還原通過學院,再重作審查或提出 必要說明,或由校教評會組成專案委員 會(組成委員不以該會委員為限,得聘 請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參與)進行審查, 再將審查結果提校教評會討論。
人事室一組
7
升等年資採計規定(二)
大學法修正公布後(83/1/5),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修正施行前(86/3/21)之過渡期間:
符合助理教授任用資格而暫以講師資格聘任並持 有講師證書之教師,於改聘助理教授後,其講師 年資與助理教授年資得合併採計為升等副教授年 資。
新聘或改聘之副教授,除有特別傑出之表現外, 需有相當於助理教授或博士後六年以上之資歷, 方可考慮升等為教授。
期間 樣式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以升等案若經審 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往 前推算5年內。
檢附抽印本,或影本並有刊載出版時間之頁 面,以便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期限內。
未出版權宜措施 檢附99.03.01前之接受函(信件日期為準)
備註
未出版之參考著作不需辦理展延,惟教師資 格履歷表登列時,出版時間欄請註明係接受 日期。
9月下旬 致發聘書,並報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
人事室一組
4
辦理單位
對象 一般教師(或研究人員)
辦理單位
由占缺單位辦理,經三級教評 。 會審查,報教育部請證(研究人員免)
合聘教師
各系(所)占1/2缺者,由二系 協商擇定一主聘系所辦理。
醫工所具醫師身分教師 醫學院辦理。 醫工所未具醫師身分教師 工學院辦理。
人事室一組
33
[參考資料] 說明
參考資料:
自前一等級至申請高一等級期間所有 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列為參 考資料。
無參考資料者得免列。
人事室一組
34
各級教評會注意事項(一)
對教師升等所為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對不同意升等之決定應具體敘明理由,
函知申請人。 對教學、研究、服務做客觀考評。
人事室一組
20
[教師升等推薦表] 注意事項
系、院教評會應出席人數、與會人數 、贊成票 數需符合各學院、系教評會設置辦法規定。
系、院之「教學、研究、服務、總分」填寫需 完整。
院意見之「綜合意見」,如過去5年執行之研 究、獲奬情形需填寫完整。且與所附代表作及 參考作一致。
系、院主管簽章( 首頁、 V 、 VI) 。
[升等應繳送資料一覽表]及[自我檢核表]注意事項
升等申請人、系、院辦理升等承辦人請依繳送 資料一覽表及檢核表,逐項檢查資料有無遺漏。
資料請一律以A4紙繕打、彙整,依順序以長尾 夾夾住(因各級教評會審查時仍需影印升等相關資料,
若恐遺失可加以編註頁碼)。為使資料一致及影印
方便,請儘量避免用活頁本或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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