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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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大举措
作者:邢伟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4年第31期
“十三五”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关键时期。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努力做到,构建理念更加明晰,制度框架更加健全,权利义务更加理顺,运行机制更加成熟,从扩大供给、完善结构、提高水平等角度综合施策施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一、供给层面增域加项提标扩面,使更广泛公众享有更多基本公共服务
有效供给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基础。《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为《十二五规划》)规定了9大领域44类80项,首次从国家角度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其标准,经过五年的运行实践,“十三五”时期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更为丰富和完善,扩大有效供给是其首要任务。
(一)增域——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领域
《十二五规划》指出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和“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并将规划范围确定为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
考虑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广大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十三五”时期建议将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消费安全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与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一样,提出相应的重点任务、基本标准和保障工程,从而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丰满,更具系统性和完整性,也更好地契合“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政策初衷。
(二)加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项目
内容项目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具体任务分解和表述,也是国家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承诺。内容项目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国家承担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大小,也体现着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从需求角度来看,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人们的消费结构得到升级,对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都有所增加,并且希望将部分接近于
基本层次的非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这为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项目提供了需求动力。从供给角度来看,近年来各级财力都得到显著提升,财政支出结构中民生支出的比重也在不断扩大,这为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项目提供了供给源泉。从历史角度来看,《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项目主要是与规划制定时所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对“十二五”时期的基本判断相适应的,经过“十二五”时期的发展变化,“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内容项目可以也应该有所增加。
考虑到基本公共服务的层级属性,其内容项目的多少具有较强的刚性特征,即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项目在数量规模上只增不减,除非出现项目合并或升级等特殊情况。基于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个性化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并不必然平行加项,有的领域增加得多,有的领域增加得少,甚至可能不增加。加不加项,加多少项,这都是取决于各领域的实际发展和需求情况来决定的。具体而言,基本公共教育领域,建议将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资助。劳动就业服务领域,建议将更广泛的创业扶持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
(三)提标——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标准
基本标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对基本公共服务活动所制定的技术和管理等规范,也是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要求。作为满足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保障,基本标准由实现该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因素来综合决定,因此通常具有不可逆性,即基本标准一旦确定,一般情况下就只升不降。同时,基本标准还会随着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增加、物价变化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来进行调整,总体而言以提高标准为主基调。
《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与“十二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上是相适应的,既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又相对充分地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五年来,物价水平、公共服务成本等均有所增加,为了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不降低,以资金数额为衡量指标的基本标准理论上应该同步提高。与此同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公共财政尤其是新增财力向民生领域倾斜,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更加坚实雄厚的财力支撑使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标准可以提高。具体而言,基本公共教育领域,义务教育的生均公用经费、生活补助、营养膳食补助,以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困难资助,均可以适度提高。社会保险领域,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可以提高。基本社会服务领域,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和医疗救助标准可以提高。
(四)扩面——扩大基本公共服务的受众群体
均等化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理念,即让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有两个实施原则:一是普遍关联原则,即基本公共服务的受众群体就是全体社会成员,不附带任何条件,这类基本公共服务具有
普惠性;二是条件关联原则,即只有满足了一定条件,社会成员才能享受某项基本公共服务,这类基本公共服务通常具有救助性或福利性。普遍关联原则和条件关联原则如何适用,主要取决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属性。理论分析来看,两项原则适用项目的边界总体上是清晰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适用条件关联原则的项目有可能转为适用普遍关联原则,但这种转变通常是不可逆的。两种原则的转变,根本上就是基本公共服务受众群体覆盖面的扩大。
扩面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从一部分群体扩大到范围更广的一部分群体,但尚未延伸至全体社会成员;二是直接从部分群体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前者属于条件关联原则的内部扩大,后者属于条件关联原则向普遍关联原则的转变。具体而言,基本公共教育领域,建议将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贫困地区农村扩大到全体农村乃至城乡全体学生,将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扩大到全体学生。劳动就业服务领域,建议将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扩大到全体劳动年龄人口。基本社会服务领域,建议将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扩大到全体失能半失能65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建议将住院分娩补助扩大到城乡妇女。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建议将独生子女政策直接扩大到二孩政策。
二、制度层面推进立法加强规范,使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让社会成员的生活更加体面;要服务于维护民权,让社会成员的生活更有尊严;要服务于增进民主,让社会成员的生活更加满意。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建章立制,有法可依,从而使其可评估、可考核、可问责,使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一)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制化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健康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支持。无论是从基本公共服务法律的功能意义来说,还是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权威性来说,抑或是考虑到部门规章带有一定的部门利益特征,研究制定并出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专项立法将具有较强的必要性。而且经过多年来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在构建理念、体系建设和制度框架等方面都已经基本成型,加快推进法制建设应成为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着力点。
考虑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建议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现有立法进行梳理总结,将其中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项目、覆盖对象、基本标准、重点任务和保障工程提炼出来,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专项立法。立法规定既不能太粗放,也不能过于具体,以考虑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具体操作层面还需要进一步调整。
(二)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规范化
1、推进政社分开,加强政社合作,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微观管理切实移交给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