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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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国际法司考题 含解析

08年国际法司考题 含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2008年)29.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

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答案:D解析:作为政治性国家组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事行为的,因此,上述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

故A错误。

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是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故B错误。

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而且必须获得甲国的同意受其管辖。

故C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项。

30.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

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

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条约终止和暂停实施的原因。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b试卷号:102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b试卷号:1020

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b试卷号:1020)一、单项选择题1.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oA.冲突法调整B.实体法调整C.国际公约调整D.程序法调整2.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A.鲍富莱蒙离婚案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C.福果继承案D.特鲁弗特继承案3.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o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4,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8.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不具有国籍5.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C.归慈善机构所有D.归国家所有6.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A.意思自治说8.客观标志说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7.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oA.《瓜达拉哈拉公约》8.《海牙议定书》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9.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10人民法院C.致害人D.受害人11《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内予以公布。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12.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A.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B.书面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C. 口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D.协议选择仲裁裁决11.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戴西和莫里斯的《法律冲突论》B.巴丁的《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2.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2024年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2024年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篇一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简称CBDR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指导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动和责任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应用场景、及其在全球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指,尽管各国在环境问题上具有共同的利益和责任,但由于各国在历史发展、经济实力、科技水平以及人口规模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各国的环境问题和发展需求具有差异性。

因此,各国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时,应考虑到这些差异,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应用场景(一)气候变化领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后续协议中。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不同的能力和需求。

发达国家在历史上积累了较多的温室气体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

因此,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具有不同的条件和优势。

一些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具有较好的生态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

因此,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应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全球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一)促进国际合作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了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共同利益和责任,促进了国际合作。

通过遵循这一原则,各国可以更好地协调行动,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二)平衡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充分考虑了各国在历史发展、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平衡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者:李蔓梓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

这项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然而,由于涉及到各国的政治、利益等诸多问题,其实施起来可谓困难重重。

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如何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对全球环境状况的改善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会议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它是指“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它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内容。

首先是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国际社会每个成员国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不论国家面积、经济发展程度如何,保护地球环境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

其次是区别责任,区别责任是指不同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责任范围、手段、时限等方面承担有差别的责任,其中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

区别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发达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承担责任,这体现了污染者负责原则。

该原则综合考虑了三个因素——国家过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国家现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

按照此原则,国家对环境问题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处理能力成比例。

不同国家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应起主要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实践(一)《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通过,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可谓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挥到了极致。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

第32卷㊀第1期太㊀㊀平㊀㊀洋㊀㊀学㊀㊀报Vol 32,No 12024年1月PACIFICJOURNALJanuary2024DOI:10.14015/j.cnki.1004-8049.2024.01.007王勇㊁潘鑫: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 ,‘太平洋学报“,2024年第1期,第86-101页㊂WANGYong,PANXin, Issueson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inEnvironmentalGovernanceontheHighSeas ,PacificJournal,Vol.32,No.1,2024,pp.86-10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王㊀勇1㊀潘㊀鑫1(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下简称 共区原则 )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理论和具体实践领域的适用困境㊂在理论层面,该原则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构成要件尚不明确,亦不确定该原则是否存在例外㊂从实践层面看,共区原则在海洋酸化治理㊁公海塑料污染治理㊁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存在区别责任被忽视㊁弱化或共同责任难以落实的困境㊂上述困境的成因包括旧的权力导向理念不利于公海治理以及公海环境治理中的区别责任的界定标准不够科学㊂未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难以确定各国的历史性责任;发达国家怠于承担或弱化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区别责任是该原则在具体实践领域适用困境的成因㊂笔者建议在理论层面明确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中的法律原则地位㊁细化有区别责任主体的分类和具体形式㊁以及坚持以实质公平为核心㊂在具体实践领域,笔者建议在海运减排领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并在其他海洋酸化治理事项中充分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塑料公约谈判中重视并适用共区原则,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积极推动BBNJ协定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机制实施㊂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公海环境治理;全球治理;BBNJ协定;海洋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9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4-8049(2024)01-0086-16收稿日期:2023⁃10⁃06;修订日期:2023⁃11⁃28㊂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与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2023年度课题 BBNJ协定执行后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CODF-AOC202304)的阶段性成果㊁华东政法大学2023年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中的适用研究 (2023-001)的阶段性成果㊂作者简介:王勇(1977 ),男,浙江台州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㊁教授㊁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㊁国际海洋法;潘鑫(1996 ),男,广东珠海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㊁国际海洋法㊂∗作者感谢‘太平洋学报“编辑部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建设性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㊂①㊀根据该条,公海 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㊁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㊂一㊁问题的提出公海是国际社会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概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 ‘海洋法公约“ )第86条规定了公海的范围㊂①同时,该公约第87㊁88和89条规定各国享有相对的公海自由㊂然而,当前公海的生态环境正遭受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海洋酸化㊁塑第1期㊀王㊀勇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料污染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BNJ)生物多样性减少①等问题不断恶化,给人类㊁海洋生物甚至是陆地生物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㊂学界长期以来对公海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具体问题的应对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较少研究相关基本原则的适用问题㊂然而,没有基本原则的适用作为基础,国际社会在谈判具体条约以解决具体问题时往往难以达成共识,从而难以有效治理公海环境㊂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文简称 共区原则 )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所有国家在保护整片或部分环境时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另一方面,各国在承担共同的保护环境的责任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的情况,特别是各国在具体的环境问题产生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以及各国治理相关环境问题的能力不同㊂②这一原则通过被国际法文件直接提及或通过体现其精神的条款被纳入特定的治理公海环境的国际法文件等方式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㊂然而,理论界和部分国家就该原则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拘束力等问题存在争议,该原则在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具体实践领域的过程中亦遭遇了困境㊂本文将分析共区原则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分析其中的成因,并为如何有效适用该原则,如何进一步促进国际社会治理公海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㊂二㊁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适用的困境㊀㊀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在理论层面和具体实践领域都遇到了困境㊂2.1 理论层面适用的困境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理论层面的适用困境与其在全球环境治理理论层面的适用困境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点㊂(1)共区原则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㊂学术界对于共区原则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争议㊂有学者指出,共区原则中的共同责任被承认为国际习惯法,但其在区别责任方面却不是㊂③这一观点试图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共区原则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从而肯定其拘束力㊂但还有学者指出,共区原则由于缺乏各国对具体内容的共识以及该原则所提出的义务的性质,使得其缺少成为国际习惯法的 法律确信 ㊂④换言之,该原则不应被视为一项国际习惯法㊂除此之外,该原则还存在其他法律性质层面的争议,例如,有学者指出其只能被认为是一项 正在萌芽状态的国际法原则 ㊂这一观点倾向于认为共区原则只有成为国际法原则的潜力,而非真正的国际法原则㊂但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具有法律相关性并且是可执行的(remainlegallyrelevantandenforceable)⑤,希望以此确定该原则具有法律原则的属性㊂然而,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尚未成为一种规范性的原则㊂⑥甚至有专家从气候变化治理的角度认为,自哥本哈根会议之后,这一原则可能 不再可行 ㊂⑦由此可见,目前共区原则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争议㊂78①②③④⑤⑥⑦KimberlyN.Smith, OceanAcidification:DealingwithUn⁃chartedWaters ,VillanovaEnvironmentalLawJournal,Vol.30,No.1,2019,pp.201-205;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 FromPollutiontoSolutionAGlobalAssessmentofMarineLitterandPlasticPollution ,DEP/2379/NA,pp.14-16;ElizabethB.Baldwin, ReclaimingOurFuture:InternationalEffortstoEliminatetheThreatof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 ,Hastings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Review,Vol.20,No.4,1997,p.894;AnnaAseeva, Rethin⁃kingConservationofMarineBiodiversitybeyondNationalBoundaries:Justice,Property,andtheCommons ,GeorgetownEnvironmentalLawReview,Vol.33,No.3,2021,pp.444-447.徐祥民㊁孟庆垒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9-281页㊂KlausBosselmann,ThePrincipleofSustainability:Transfor⁃mingLawandGovernance,AshgatePublishingCompany,2008,p.60.LavanyaRajamani,DifferentialTreatmentin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OxfordUniversityPressInc,2006,p.159.同③,pp.43㊁60㊂LavanyaRajamani, FromBerlintoBaliandBeyond:KillingKyotoSoftly? The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ol.57,No.4,2008,p.911.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 LegalPrinciplesRelatingtoClimateChangePartII:Committees(2010) ,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ReportsofConferences,Vol.74,2010,p.358.太平洋学报㊀第32卷从国家实践层面看,共区原则是否具有拘束力也存在争议㊂一方面,有发达国家始终坚持认为该原则只是道德原则或国际政策,并非法律原则,不应具有拘束力㊂①另一方面,希望获得技术转让的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将其作为一项具有国际法拘束力的原则,希望发达国家遵守,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与治理㊂②‘海洋法公约“③和‘生物多样性公约“④等国际条约包含了体现这一原则的具有拘束力的规定㊂公海环境作为国际环境的一部分,也应当适用国际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㊂然而,由上可见,即便是在其起源的气候变化治理领域,无论是国家还是学界都尚未形成对该原则法律性质的统一认识,尚不能确定该原则是否应当具有拘束力㊂(2)公海环境治理领域适用共区原则的要件尚不明确㊂对共区原则的争议不仅存在于气候变化治理领域㊂⑤目前共区原则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的要件也是不明确的,其中争议最为突出的是区别责任㊂区别责任将来自不同区域的国家团结到国际环境治理领域,其是最有效但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项原则㊂⑥有学者认为共区原则中的区别责任还不足以成为国际环境法中对各国进行区别对待的坚实基础㊂⑦这可能是因为区别责任的概念尚未细化㊂其一,尚不明确应当怎样确定区别责任㊂区别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的责任⑧以及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或资金支持㊂⑨相应地,可以理解为发展中国家有权从发达国家获得环境治理相关的技术或资金㊂然而,公海环境治理的宏观层面既未明确区别责任在具体事项中是否同时包含这两方面内容,亦未明确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应当达到的程度㊂同时,目前尚未明确国家在履行区别责任时是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实践中进行调整㊂发达国家履行区别责任的实践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㊂例如,澳大利亚为太平洋岛国提供有关气候变化治理的资金援助,但该援助在澳大利亚的国际援助事项中的优先级不高㊂同时,新冠肺炎疫情也给澳大利亚的政府的财政预算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使得政府不得不重新排序相关的事项,延后援助的开展㊂ 若认为各国的区别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澳大利亚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否则,澳大利亚的行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与区别责任的要求不符㊂可惜的是,国际社会目前尚未就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是否可以在实践中结合自身情况调整区别责任的履行形成一致的认识㊂其二,尚不明确应当如何界定有区别责任的主体㊂有人认为区别责任主体的确认应当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划分标准,但还有人认为应当以国家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程度作为划分标准㊂ 但这两种划分标准在单独适用的情况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㊂例如,贫穷和国际债务被公认为环境退化的原因之一㊂ 若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的88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R.Maguire, TheRo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inthe2020ClimateRegime ,Carbon&ClimateLawRe⁃view,Vol.7,No.4,2014,p.263.DanielBodansky, The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ACommentary ,Yale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18,1993,p.50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㊁235㊁194㊁196㊁202㊁203条㊂‘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㊁第8㊁9㊁12㊁15-20条㊂同①㊂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 LegalPrinciplesRelatingtoClimateChangePartII:Committees(2010) ,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ReportsofConferences,Vol.74,2010,p.358.DuncanFrench, DevelopingStatesand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TheImportanceof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 ,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ol.49,No.1,2000,p.56.‘里约宣言“原则7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㊂LukeHutcheson, CommonbutDifferentiatedClimateRe⁃sponsibilities:Australia sRoleinthePacificIslands ,Perth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5,2020,p.131.LavanyaRajamani, FromBerlintoBaliandBeyond:KillingKyotoSoftly? 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ol.57,No.4,2008,p.911.MichaelWeisslitz, RethinkingtheEquitabl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DifferentialVersusAbsoluteComplianceandContributionintheGlobalClimateChangeContext ,ColoradoJournalof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andPolicy,Vol.13,No.2,2002,p.481.第1期㊀王㊀勇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责任,则容易忽略贫穷和相对不发达的国家对环境退化产生的影响㊂因此,国际社会应当设立更科学的国家区分方法,不能局限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二分法㊂①这一点在公海环境治理中亦是如此㊂然而,目前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尚未形成明确的界定区别责任主体的标准㊂(3)尚不确定共区原则在具体领域是否存在例外㊂目前尚未明确共区原则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时是否存在例外,但国际实践中已有指出共区原则存在例外的情况㊂不明确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是否存在例外,可能会使得该原则的适用遭遇一定的困难㊂例如,2010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决定按照太平洋小岛屿国家瑙鲁提出的建议,就三个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其中包括发展中国家是否应当相比发达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 )承担更少的环境保护义务㊂②海洋法法庭在咨询意见中指出:虽然1992年‘里约宣言“第15项原则提出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 ,从而引入了在采用预防性方法时根据各国不同能力水平而有所区别的可能性㊂但是,根据国际海底管理局‘多金属硫化物勘探规章“中关于 最佳环保做法 的义务,不认同发展中国家在此领域应得到适当照顾的观点㊂咨询意见认为在为 区域 内活动进行担保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负有同样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㊂法庭的依据为‘海洋法公约“具体规定的㊁对于发展中国家予以特别考虑的领域仅限于海洋科学研究㊁技术转让㊁人员培训和平等分享 区域 活动收益方面,不包括发展中国家在担保 区域 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㊂平等的义务可防止发达国家的公司为规避责任在发展中国家设立公司进行开发的行为㊂这种 方便担保国 会损害 区域 环境保护最高标准的统一实施,对环境保护造成威胁,影响 区域 内活动的安全开展和对全人类继承财产的保护㊂③然而,该咨询意见未能深入地分析共区原则在概念上的意涵㊁法律状态以及实质性的要件㊂④同时,目前尚未明确在其他领域是否存在不适用共区原则的例外,相关边界仍待进一步厘清㊂2.2 具体实践领域适用的困境公海环境治理的具体实践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共区原则适用于相关事项时遭遇的困境并不完全一致,目前该原则的适用遭遇困境的领域主要有以下四个㊂(1)共区原则在海洋酸化治理领域的作用被弱化甚至忽视㊂海洋在调节气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和多余的热量,调节温度㊂⑤海水的酸碱度在吸收二氧化碳后经化学反应产生变化,导致了海洋酸化㊂海洋酸化治理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重要议题为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然而,共区原则在这一议题中被忽视,无法发挥重要作用㊂⑥在国际海事组织(IMO)2010年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六十届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强调处理海运减排相关问题应当坚持共区原则,但在欧盟的推动下,海运减排的能效设计指数计划和管理计划最终强制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实施98①②③④⑤⑥PhilippeSandsetal.,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2,pp.234-236.这三个问题:1.‘公约“缔约国在依照‘公约“特别是依照第十一部分以及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⓪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担保 区域 内活动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和义务?2.如果某个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53条第2(b)款担保的实体没有遵守‘公约“特别是第十一部分以及‘执行协定“的规定,该缔约国应担负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3.担保国必须采取何种必要的适当措施来履行‘公约“特别是第139条和附件三以及‘执行协定“规定的责任?SeeRequestforanAdvisoryOpinionfromNiiAlloteyAdunton,Secretary-Generalofthe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toJudgeTullioTreves,PresidentoftheSeabedDisputesChamber(May11,2010).ResponsibilitiesandObligationsofStateswithRespecttoAc⁃tivitiesintheArea,AdvisoryOpinion,February1,2011,ITLOSRe⁃ports,2011,paras.158-163.StathisNPalassis, TheIMOsClimateChangeChalleng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andRespectiveCapabilities ,JournalofEnergy,Climate,andtheEnvironment,Vol.6,No.1,2015,p.177.UnitedStatesDepartmentofState: WhyProtectingtheHighSeasMatters ,August26,2022,UnitedStatesDepartmentofState,https://www.state.gov/why-protecting-the-high-seas-matters/.R.K.Craig, ClimateChangeand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fortheOcean ,Carbon&ClimateLawReview,Vol.11,No.4,2017,pp.331-332.太平洋学报㊀第32卷至今㊂由此可见,在海洋酸化方面,国际海事组织构建的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为核心的控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治理海洋酸化机制开始弱化甚至否认共区原则㊂(2)各国有关共区原则在公海塑料污染治理方面的分歧仍然较大㊂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为目前的海洋塑料污染治理承担更多的责任㊂然而,有数据显示,从塑料排放量来看,美国㊁日本等发达国家人均向海排放塑料垃圾量最多,发达国家还将发展中国家当作 垃圾处理厂 ,并未承担应有的国际责任㊂①同时,共区原则的适用在制定治理塑料污染的条约(下称 塑料公约 )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定的阻力㊂在讨论制定塑料公约期间,不同国家就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理解和诉求也并不相同㊂印度代表在成立技术论坛的提议中并未提及任何考虑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表述,仅仅以 公平的方式 作为措辞㊂②相反,日本在草案中指出,应当明确向最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以及技术和资金援助,并请求执行主任优先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使这些国家能够有效参与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工作,但其似乎遗漏了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㊂③由此可见,各国有关共区原则在公海塑料污染治理方面的分歧仍然较大㊂一方面,发达国家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在谈判制定塑料公约的过程中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解和诉求并不相同㊂(3)发展中国家受限于技术与资金难以承担治理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共同责任㊂与常规污染物不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自然环境中滞留时间长,很难降解,毒性极强,能在全球范围内传播㊂而海洋被认为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最终的沉淀场所㊂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下称‘斯德哥尔摩公约“)中考虑不同国家情况以及向发展中国家㊁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共区原则㊂⑤然而,该公约的生效并未使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获得显著成效,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发展中国家受限于资金和技术难以进行治理,承担共同责任㊂以中国为例,目前对中国海洋环境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评估仍主要处于定性分析阶段㊂⑥与推广了毒杀芬㊁十氯酮和多溴联苯醚监测技术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缺乏对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标准的监测方法㊂⑦在没有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情况下,要求发展中国家广泛参与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治理的共同责任,可能是不合理和不现实的㊂(4)各国就共区原则是否应当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具有拘束力存在争议㊂共区原则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体现是BBNJ协定有关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规定㊂BBNJ协定第40条规定了有关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目标㊂在此前的谈判中,围绕这一条款,欧盟并不希望海洋技术转让成为一项条约义务㊂美国要求删去所09①②③④⑤⑥⑦陶晓玲: 日本为何将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治理列为大阪G20峰会重要议题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2019年7月10日,http://aoc.ouc.edu.cn/2019/0712/c9824a253493/page.htm?eqid=e41f7ff80004e0400000000664898f63㊂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 DraftResolutionfromIndiaonFrameworkforAddressingPlasticProductPollutionIn⁃cludingSingle-UsePlasticProductPollution ,UNEP,2022,https://wedocs.unep.org/xmlui/handle/20.500.11822/37988.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 DraftResolutiononanInternationalLegallyBindingInstrumentonMarinePlasticPollu⁃tion-Proposedby:JAPAN ,UNEP,2022,https://wedocs.unep.org/xmlui/handle/20.500.11822/37762.AndrewGilmanandBjørnMunroJenssen: Chapter5.ImpactofClimateChangeonToxicologicalandEcotoxicologicalEffectsofPOPsExposure ,https://chm.pops.int/Portals/0/download.aspx?d=UNEP-POPS-GMP-REP-ClimateChangePredictImpacts-5.En.pdf,p.35,访问时间:2023年6月12日㊂‘斯德哥尔摩公约“序言㊁第4条㊁第11条㊁第12条㊁第13条㊁第20条㊂WenluZhaoetal., CurrentStatus,Challenges,andPolicyRecommendationsofChina sMarineMonitoringSystemsforCoastalPersistentOrganicPollutionBasedonExperts QuestionnaireAnaly⁃sis ,InternationalJournalofEnvironmentalResearchandPublicHealth,Vol.16,No.17,2019,p.3083.刘浩㊁王海棠: 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的思考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5年第3期,第56-58页㊂第1期㊀王㊀勇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有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照顾义务㊂韩国甚至要求删去整个条款㊂而拉丁美洲国家和印度尼西亚认为发展中缔约方的照顾义务十分重要,应当确保发展中国家拥有获取科研信息㊁获益分享㊁获取海洋基因资源㊁拥有研究海洋基因资源和产品的权利㊂①各国在共区原则在这一领域是否应当具有拘束力的分歧,使得谈判的过程异常艰辛㊂三㊁成因分析由前文可以看出,目前共区原则在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时遭遇了若干困境,这些困境有其国际环境法㊁国际海洋法,以及国际政治方面的成因需要进一步分析㊂3.1㊀旧的权力导向理念不利于公海治理法国㊁英国以及美国等国家及其学者仍然强调 海洋权力 (seapower)这一概念㊂这一概念体现了它们对公海的权力导向理念而非权利导向或治理导向理念㊂(1)权力导向理念强调利用公海而非治理公海㊂基于权力导向理念的国家强调 先占先得 海洋,并将一国对包括公海在内的海洋区域的利用称为 支配 (dominance)㊂②这体现了其强调开发利用公海而非治理公海的理念㊂然而,公海环境因为各类污染已经受到严重破坏,以往的权力导向理念一味强调扩张式掠夺海洋资源,支持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使得 公地悲剧 在公海再度上演㊂(2)权力导向理念阻碍其他国家参与公海环境治理㊂权力导向理念可能使得海洋权力不足的国家怠于参与包括公海环境在内的海洋环境治理㊂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谈判的经验不足,能力也相对有限㊂③这些国家无法与海洋大国抗衡,可能倾向于不参加或者少参加公海环境治理的相关议题㊂然而,当前公海的环境治理问题不仅包括各国在开发利用公海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还包括一部分陆源污染造成的问题㊂以公海塑料污染为例,约80%-90%的海洋塑料来自包括通过河流的陆源性污染,来自渔业㊁水产养殖和商业游轮或私人船只的塑料占比较小㊂④即便不是开发和利用公海的国家,也可能因其陆源污染需要承担治理公海环境的责任㊂然而,权力导向理念并不能使得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公海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这一理念甚至会阻碍部分国际社会成员参与公海环境治理,承担它们应当承担的责任㊂3.2㊀公海环境治理中区别责任的界定标准不够科学区别责任的核心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里的情况指的是责任主体的情况,确认责任主体是确认区别责任的首要环节,随后的重要任务是界定主体应当承担的区别责任㊂然而在公海环境治理中,上述要素的界定标准是不够科学的㊂(1)有区别的责任主体的界定方式不够明确具体㊂共区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常划分出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经济转型国家 等类别确定区别责任的主体,然而,这一界定方式不够明确具体㊂第一,国际上常用的界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方式无法很好地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㊂目前,界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模式19①②③④TextualProposalsSubmittedbyDelegationsby20February2020,forConsiderationattheFourthSessionoftheIntergovernmentalConferenceonanInternationalLegallyBindingInstrumentunder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onthe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ofMarineBiologicalDiversityofAreasbeyondNationalJurisdiction(theConference),inResponsetotheInvitationbythePresidentoftheConferenceinherNoteof18November2019(A/CONF.232/2020/3),pp.272-283.JunJ.Nohara, SeaPowerasaDominantParadigm:theRiseofChina sNewStrategicIdentity ,JournalofContemporaryEastAsiaStudies,Vol.6,No.2,2017,pp.214-217.周江㊁徐若思: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海洋环境治理规则体系演变及中国应对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第26-33页㊂FredericGallo,CristinaFossi,RolandWeber,DavidSantillo,JoaoSousa,ImogenIngram,AngelNadal&DoloresRomano, MarineLitterPlasticsandMicroplasticsandtheirToxicChemicalsComponents:TheNeedforUrgentPreventiveMeasures ,EnvironmentalSciencesEurope,Vol.30,No.1,2018,pp.1-12.太平洋学报㊀第32卷主要有WTO模式㊁联合国统计局为统计用途制订的标准国家和地区代码㊁世界银行模式以及人类发展指数四种㊂WTO模式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①可供公海环境治理中的国家分类参考的部分不大㊂标准国家和地区代码自2021年起删去了 发达地区 和 发展中地区 的概念,同样无法再给公海环境治理的国家界分提供参考㊂世界银行模式虽然在国家组别中提及了太平洋岛国,②但未明确界定何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是用 中等收入国家 这一概念依照地区含混地划分各个国家㊂人类发展指数模式下设立了 发展中地区 这一板块,在其中呈现了目前世界上典型的发展中地区,以及在这些地区中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㊂然而,制作人类发展指数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强调,人类发展指数只能从一个角度呈现和评估一国的人类发展情况,不倾向于将该指数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标准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㊂③由上可见,在不同的国际组织中,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界定标准是不同的,除对绝大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的界定争议较小外,很难认为这些国际组织提及的有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术语可以与公海环境治理领域中共区原则相关条款所提及的 发达国家 和 发展中国家 相对应㊂这可能会大大增加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适用的难度㊂第二,‘海洋法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细分,增加了共区原则的适用难度㊂‘海洋法公约“是目前公海环境治理的核心国际法文件,其中不仅提及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提及 最不发达国家 小岛屿国家 地理不利国 和 非洲国家 等概念,使得共区原则的适用难度进一步增大㊂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定义为面临可持续发展严重结构性障碍的低收入国家㊂④目前,世界上有45个最不发达国家,国际社会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定义以及具体名单存在的争议不大㊂就小岛屿国家而言,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㊁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高级代表办公室的报告,目前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包括39个联合国会员国和18个联合国区域委员会准会员㊂⑤然而,这些国家可能同时符合不止一个类别,例如,会有国家同时被定义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㊂⑥这些国家在谈判公海环境治理的国际法文件时,可能会由于其同时处于不同的分类,需要承担交叉重叠的区别责任㊂同时,‘海洋法公约“第70条针对专属经济区制度引入了地理不利国这一概念,地理不利国既有可能是发达国家,也有可能是发展中国家,在划分区别责任时难以进行明确的界定㊂在公海环境治理的不同事项中,不同的国家的利益和应当承担的区别责任并不相同㊂以治理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为例,温室气体主要由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排放,这些船舶的船旗国的地理位置对于分配减排责任而言影响较小㊂此时,将发展中国家细分为小岛屿国家㊁非洲国家或者地理不利国的意义可能并没有按照海运运力界分的意义显著㊂‘海洋法公约“创设出了不同的概念,使得各国在不同的环境治理的议题下可能属于不同的类别,不利于确定各自的29①②③④⑤⑥ Definitionofa DevelopingCountry intheWTO ,WTO,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evel_e/d1who_e.htm.TheWorldBank: WhereWeWork ,https://www.world⁃bank.org/en/where-we-work,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me: LatestHumanDevelopmentCompositeIndicesTables ,https://hdr.undp.org/en/content/human-development-index-hdi,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UnitedNationsDepartmentofEconomicandSocialAffairs: LeastDevelopedCountries(LDCs) ,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dpad/least-developed-country-category.html,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UnitedNationsOfficeoftheHighRepresentativefortheLeastDevelopedCountries,LandlockedDevelopingCountriesand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 About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 ,LandlockedDevelopingCountriesand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https://www.un.org/ohrlls/content/about-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相关国家有:布隆迪㊁埃塞俄比亚㊁马拉维㊁卢旺达㊁南苏丹㊁乌干达㊁赞比亚㊁中非㊁乍得㊁莱索托㊁布基纳法索㊁马里㊁尼日尔㊁老挝㊁阿富汗㊁不丹㊁尼泊尔等㊂SeeUnitedNationsDepartmentofEconomicandSocialAffairsStatisticsDivision: StandardCountryorAreaCodesforStatisticalUse(M49) ,UNSD,https://unstats.un.org/unsd/methodology/m49/overview/,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

《2024年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2024年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篇一一、引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简称CBDR原则)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变化等议题上所采取的一种责任分配理念。

该原则的提出,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全球环境治理的深刻认识,同时也体现了各国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平等性及责任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原则的内涵、重要性、实践情况及未来发展,以阐述其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指在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时,所有国家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但同时考虑到各国在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实力、技术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应有所区别地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既强调了全球环境治理的共同性,又突出了各国在应对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要性1. 维护国际公平与正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了国际公平与正义,即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无论国家大小、强弱,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各国实际情况有所区别地承担责任,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的关怀和支持。

2. 促进全球环境治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提出,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通过这一原则,各国能够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形成共识,共同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的进程。

3. 推动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践,有助于推动各国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平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践情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气候变化领域: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都应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同时,考虑到各国的历史排放量、经济实力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差异,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

2. 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l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新中国第〜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于l989 年进行了修订,又在( D )A.2014 年 4月 24 日再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2014 年 4月 24日再次修订,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C.2014 年 4月 24日再次修订,自 2014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D.2014 年 4月 24日再次修订,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制定世界上首部保护自然遗迹法律的国家是 ( A )A.罗马尼亚 B .日本C.英国D. 美国3.我国首次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 C ) A.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C.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4.列法律中,属于我国环境基本法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国务院于 2006 年明确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即经济建设受环境保护制约的文件是 ( B )A.《环境保护法》B.《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C.《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D.《环境影响评价法》6.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是指 ( C )A.重点幵发区域B. 限制幵发区域C. 优化幵发区域D.禁止幵发区域7.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 ( D )A.红、橙、黄、绿 B .绿、黄、橙、红 C .红、橙、黄、蓝 D. 蓝、黄、橙、红8.下列表述,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是 ( A )A.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并需缴纳排污费B.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免于缴纳排污费C.污染物排放浓度可以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但需缴纳超标排污费D.污染物排放浓度可以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但需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9.有权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国家机关是( C )A.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B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C.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D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0.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是( D )A.保险人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 B .船东和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C.保险人和承运人共同承担风险 D .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11.依照我国相关规定,铀矿退役费用由 ( B )A.勘探人负担 B .国家财政预算安排C.幵发人负担 D .环保部门支付12.下列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法与自然保护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A.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与自然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存在部分重合B.自然保护法在保护各种环境要素时侧重对自然资源的幵发、分配、储备和利用C.自然资源保护法侧重于对各种环境要素的环境效能的保护D.自然资源保护法侧重于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直接保护13.根据《海岛保护法》规定,可以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的活动是 ( D )A.采石B. 挖海砂 C .采伐林木 D .气象观测14.根据《森林法》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不包括 ( C )A.用材林B. 经济林 C .防护林 D .薪炭林15.我国通过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进行水资源管理,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分为 (A ) A.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B .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C. 区域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D .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 16、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18、在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中,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 可以使用( A )A 、简易程序B 、一般程序C 、听证程序D 、普通程序C 世界自然保护同盟D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者限制开采须经( D )A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C 县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17、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依据是( A 、幵采矿产资源种类B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D 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D )B 、开产矿产资源数量19、第一个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国际组织是(C ) P279A、保护自然国际咨询委员会 B 、世界绿色和平组织20、第一个关于废弃物物造成环境损害与赔偿责任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 B ) P294A、《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B、《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的议定书》C《伦敦倾废公约》D《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二、多项选择题21、能够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国际贸易活动主要表现包括(ABCDE ) P53A、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B、热带木材交易C水产品类交易D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有害废弃物E、发达国家将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转移到发展中国家22、促使日本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四大公害事件”包括(BCDE )A、博帕尔事件B、熊本水俣病事件C新泻水俣病事件D富山痛痛病事件D四日市哮喘病事件2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该法的目的包括(BD )P65,考环保法的定义A、确认自然资源权属B、保护和改善环境C提高自然资源流转秩序 D 、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E、提高资源使用效率24、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有( BDE )A、用作环境案件判案的依据 B 、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C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D 、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E、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25、着中国的污染防治工作已经从末端治理进入到以源头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阶段的 法律包括 ( AE )P108A. 海洋特别保护区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目的不同B.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由国家海洋局进行审批C.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宗旨之一是维持海洋自然景观和资源再生产能力D. 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保护不是单纯保护菜一种资源或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始性或 现有状态,而是对所有资源积极的采取综合保护措施E. 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 验区 A. 《清洁生产促进法》 C.《大气污染防治法》 E. 《环境影响评价法》B. 海洋环境保护法》D. 《水污染防治法》26.下列关于海洋保护区的表述,正确的有 ( ABD E )P19927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活动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的有( ABC )P205A. 征收基本农田B. 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C.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超过70 公顷D. 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0 公顷E.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超过35公顷28.下列关于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 CE )P282A.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要求所有国家承担相同的国际环境保护义务B.国际环境合作是保障所有国家有效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的唯一途径C.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与合作D.各国应通过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发生E.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应当并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为第二部分非选择题三、简答题 (本大题共 4小题,每小题 6分,共 24 分) 请在答题卡上作答。

论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可编辑修改word版)

论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可编辑修改word版)

论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摘要:共同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涵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

哥本哈根应对气候变化的盛会,既是一场自然气候的争论,更是一场政治气候的博弈。

我们拥有同一个蓝色星球,也拥有同样的责任,大家一起呵护共同的生存环境。

应对气候变化,提前化解难题,首先当讲“共同”二字,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有责任。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区别责任正文:(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起源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初是在20 世纪70 年代前后的一些全球性资源保护的国际法文件中开始萌芽的,如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包含有“共同责任”的规定,该公约的序言认为某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要作为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而保护这些遗产的目的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1972 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对“共同责任”的认识进行了进一步深化。

在区别责任方面,《人类环境宣言》在前言部分强调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

因此,原则第12 项就明确提到,在制定环境标准时,必须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异,并明确提出“应筹集资金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照顾到它们由于在发展计划中列入环境保护项目而需要的任何费用,以及她们的请求而供给额外的国防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其他法律文件都开始比较明确地要求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或义务,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进入了确立阶段。

如1992《里约宣言》在原则7 中宣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

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篇一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这一原则的提出不仅为各国间的环境合作提供了基础,而且明确了各国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应用及现实意义。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指在国际社会面临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所有国家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但同时考虑到各国在历史、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这一原则体现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需要全球共同努力解决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各国之间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三、共同责任与各国行动首先,国际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实现全球环境治理的共同目标。

这一目标需要各国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各国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例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物多样性、减少污染等。

这些行动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共同努力,以实现全球环境的持续改善。

四、区别责任与各国特点然而,在承担共同责任的同时,各国还应根据自身的历史、经济、文化、科技等特点,承担起相应的区别责任。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其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和破坏,因此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相对落后,科技水平较低,因此在环境保护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因此,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资金、经验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方面也应承担更多责任。

五、应用领域与实际意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仅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还可在气候变化、资源分配等全球性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遵循这一原则,各国可以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合作,为解决全球性问题提供动力和方案。

同时,这一原则还有助于缩小南北差距,推动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气候,原则,制度]浅析国际气候制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构与发展

[气候,原则,制度]浅析国际气候制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构与发展

浅析国际气候制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构与发展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1992 年,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前已有192 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公约,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正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

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

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

由于此宣言只是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却没有加以详细解释和说明,所以各国基于对本国的短期利益考虑,对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各执一词,就其内容的确定性未能达成一致。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要讲共同二字,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

生态无国界,人类生活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且有着千丝万缕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我们生活在同一个星球,因此全人类的的前途和命运是具有同一性的,因此这要求世界各国人民齐心协力,依靠国际社会的整体力量来保护和改善我们共同的生存基础。

置身事外的人必然要受到大家的指责。

共同责任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忘了讲区别责任。

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它们也拥有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仍在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公约语)。

据测算,目前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约有80%是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人均排放量居前的也主要是发达国家。

既然发达国家在过去200 年的工业化过程中已导致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并过多占用了发展资源,在全球性环境问题上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

发达国家应承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还因为发达国家科学技术先进,生产力水平高,具有充足的财力和实力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而发展中国家是全球环境恶化后果的最大受害者,当今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传统工业对环境形成的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向外转移和嫁接的结果。

环保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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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期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如污染物的排放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严重扰民、经济效益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即在规定期限内的治理目标,包括限期治理目标与限期治理期限两方面。对于具体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排放标准;对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各级人民政府。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就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而言,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环境法

环境法

环境法.txt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

一层秋雨一阵凉,一瓣落花一脉香,一样流年自难忘,一把闲愁无处藏。

幸福生活九字经:有希望,有事干,有人爱。

女人和女人做朋友,要之以绿叶的姿态,同时也要暗藏红花的心机。

环境法概论重点题一、单选题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不包括(C)。

C、区域性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C)。

C、物和行为3、我国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机构(D)。

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4、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的主要任务是(C)。

C、控制煤烟型污染5、下列不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的是(C)。

C、海洋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比例为(A)。

A、80%以上7、2002年颁布的新《水法》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C)。

C、国家8、自然保护区的分区不包括(C)。

C、外围区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是(A)。

A、企业法人10、在国际环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渊源的是(B)。

B、国际条约11、“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体现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是C:C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12、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B:B《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二、多选题1、“三同时”是指ACE:A同时设计 C同时施工 E同时投产2、海洋倾倒许可证可分为BCD:B紧急许可证;C特别许可证;D普通许可证3、下列关于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表述,正确的是BC:B有环境噪声,未必有环境噪声污染 C有环境噪声污染,就一定有环境噪声4、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包括ABC:A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B全过程管理 C分类管理5、涉核单位是指ACE:A核设施营运单位C核技术利用单位E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6、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ABCD:A缴纳了相关费用;B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C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D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7、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中涉及哪些管理部门ABC:A林业管理部门B渔业管理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8、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BCD:B责令停产停业;C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9、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包括ABCDE: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辅助性渊源;E“软法”10、下列环境保护国际组织中,属于政府间环境组织的是ABC:A联合国环境规划署;B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C国际海事组织三、判断题:1、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环境权”。

环境法论述题

环境法论述题

环境法论述题(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五、论述(15分)1、试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答: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模式。

它要求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相互协调。

它包含了两个重要的观念:代内公平,即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不能以剥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权为代价;代际公平,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权为代价。

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穷人民的基本需要;“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必须遵循国家主权的原则。

此原则意味着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然而,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传统的绝对排他性的国家主权原则显然不利于国际环境保护,因此,国家主权原则需要发展,在充分强调各国的环境主权的同时,亦要强调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同时也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就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而言,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运用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运用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一经提出便成为历届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会议的中心议题和焦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主要围绕资金技术机制、减排承诺等事项进行激烈的争辩,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始终贯穿其中,其发展与嬗变历程虽艰辛曲折,却成为世界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准则。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并未逃避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应有之责任并一直努力推动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资金技术减排承诺发达国家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面对愈发严重的全球变暖现状,世界各国纷纷致力于改变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危机,于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随着世界气候变化大会的召开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完善。

1.1概念及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早是在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起初旨在应对全球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

该原则真正适用于气候变化领域是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其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因“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正式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内容。

共同责任实际上是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扩展到“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上的具体表现。

“人类共同关切事项”表明了一种明显不同于永久主权、共同财产、共享资源和共同遗产的法律地位,但是这个概念要求国际社会把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全球整体问题来对待。

相较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只是笼统地规定各国对于他国利益和全球环境问题的无差别责任,共同责任原则考量了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继而提出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能力与责任大小的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责任不意味着共同的义务,“共同”意味着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的团结,因而也隐含着在实现所追求的目标方面以公平的方式分担义务。

这可能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区别责任”的接受。

《2024年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2024年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国际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共识逐渐增强。

在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Principle)成为国际环境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强调在环境保护上,各国应承担共同的责任,但同时也应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承担有区别的责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重要性以及实施方式。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指在全球环境治理过程中,各国应共同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但同时也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如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排放、科技水平等因素,承担有区别的责任。

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上的共识,也考虑到了各国在环境保护上的差异。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要性(一)体现公平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体现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公平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在环境保护上既要体现平等性,又要考虑各国在历史、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差异。

这样既能保证各国在环境保护上的共同参与,又能确保各国在承担责任上的公平性。

(二)促进全球环境治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有助于促进全球环境治理。

在全球环境问题上,各国应共同努力,共同应对。

这一原则强调了各国在环境保护上的共同责任,同时也为各国提供了灵活的应对方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

(三)推动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有助于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各国应共同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这一原则为各国提供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通过承担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

四、实施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方式(一)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实施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各国应通过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分享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技术,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的进程。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业1-6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业1-6答案

第一次作业答案:[单选题]3、以下属于可更新资源的是___A_____。

A:土壤B:潮汐能C:矿藏D:风能[单选题]10、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__B_______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A:占用补偿B:占多少,补多少C:有偿使用D:占用着负责开垦[单选题]4、能够起到正反两方面刺激作用的经济刺激制度是_A____。

A:税收B:低息贷款C:财政补贴D:财政援助[论述题]三同时制度参考答案: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单选题]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___B______。

A:我国环境与资源保**的基本原则B: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方针C: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D: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执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单选题]8、城市污水的最佳处理方法是_C____。

A:排放出城区B:各排污单位建造处理设施C:集中处理D:回灌地下水[论述题]环境噪音参考答案: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单选题]6、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是__A_。

A:二氧化碳B:甲烷C:二氧化硫D:氮氧化合物[单选题]7、在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对于地方标准中未涉及的,而国家标准中已有的项目,应当__B____。

A:.制定地方标准B:执行国家标准C:同时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D:以上都不对[单选题]9、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下列哪个部门的规定__B_。

A:国务院B:国务院**部C:国家环境保护总局D:国务院建设部[单选题]5、环保部门据发各种环保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其他法定应该履行的职责,这种行为属于___C___A:侵权行为之诉B:司法审查之诉C:请求履行职责之诉D:不作为之诉[单选题]1、构成环境的环境要素是_____D____。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摘要:在减缓承诺、资金机制与衡量、报告和核实等三个方面,《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在强化“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

“共同责任”来源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和“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概念。

“区别责任”来源于发达国家的巨额排放和能力优势。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受到“生态空间的再分配”目标的支持,然而可能受到“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目标的限制。

因此,我国应当形成和发展不损害人类共同环境利益并且促使中国人能够过“善的生活”的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

关键词:气候变化;哥本哈根协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0)07-0080-10《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五届会议,于2009年12月7日-19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

12月19日,缔约方会议最终同意“注意到”(taking note of)草拟于26国领导人磋商会议并且修改于5国(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和美国)磋商会议的《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

《哥本哈根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但在强化“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

根据《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拥有哪些概念要素,该原则的适用又可能受到哪些限制?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哥本哈根协定》中的适用减缓承诺(mitigation commitments)、资金机制(financing mechanism)以及衡量、报告和核实(MRV)是哥本哈根会议的三个关键议题,也是《哥本哈根协议》的三项主要内容。

这三个方面的谈判集中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妥协。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的中国抉择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的中国抉择

作者: 张华兵[1];王妮[2]
作者机构: [1]滨州学院,山东滨州256600;[2]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590
出版物刊名: 延边党校学报
页码: 90-9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共同的责任;区别的责任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共同的责任和区别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是着眼于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全球环境污染的关联性及环境治理的复杂性而提出的。

而区别的责任恰恰是对共同的责任的一种补充。

它考虑到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相应的污染程度和治理污染的能力也存在差异。

中国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倡导并贯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但其这一立场遭到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质疑,中国面临着强大的国际政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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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文章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在环境保护法律中适用这一前沿的原则所具有的理论基础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区别责任1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各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对国际环境的影响及本国的实际承担能力。

其核心思想是,在实现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目标过程中全球各国都负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基于各国的历史发展状况及现实承受能力,发达国家应该在这一过程中应该率先承担并且承担主要的责任。

1.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基本要素:1.1.1共同责任共同责任的理论依据:全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解决全球环境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参与,每个国家都有责任。

全球环保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而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问题。

共同责任的内容:许多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文件中均有共同责任的规定。

共同责任要求每个国家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区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都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承担义务。

基于共同责任,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参与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

许多现有的有关环境的国际法律文件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

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必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从而确保上述法律文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1.1.2有区别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

如果一个国家曾未经其他国家同意而不公平地对其进行利用而使其付出代价,那么受害国有权要求该侵害方承担与其此前所获利益相对应的责任,从而恢复公平。

在这个问题上,正确的解决途径是适用有区别的责任,即任何国家都不应该承担不成比例的有害的环境后果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

有区别的责任的内容:《里约宣言》第7条指出有区别的责任适用前提有二:一是各个国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同;二是发达国家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

有区别的责任适用的第一个前提,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所强调的。

1991年41个发展中国家通过的《北京环境与发展宣言》宣布:尽管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但是发达国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通过掠夺式的生产方式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给全球环境造成了损害,同时也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损害。

尽管发达国家极力否认,但是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历史和现实。

以有区别的责任适用的第二个前提条件,即发达国家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来要求发达国家承担责任,只具有道义上的或者政治上的意义。

基于上述理由,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体现了污染者负责原则。

该原则综合考虑了三个因素:国家过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国家现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

按照这个原则,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的责任应该与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处理能力成比例。

不同国家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应该起主要作用。

2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京都议定书》第一次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气限排额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承诺削减温气排放、遏制地球变暖的唯一一项国际公约。

结合1994年3月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可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共同责任以及有区别责任。

由于现实原因的限制或者说是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所要承担的责任的范围、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差异的,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出发,对于各国的具体责任的确定,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做出适当的权衡取舍。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

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基于“地区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不论其大小、贫富方面的差别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同时各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发达国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曾经向大气排放大量有害物质,最先并且主要是他们造成了大气的污染,发展中国家不应为他们造成的大气污染后果承担责任。

3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适用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不可否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是适用、且必须加以运用的。

一种被证实具有优越性的原则能否在我国的环境法中适用,必须要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此原则的特征进行分析。

3.1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与世界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具备运用相应知识的能力从环境角度来看,世界是一体的,一国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都可能引起相关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环境破坏。

我国积极参加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签订相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协议。

我国先后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环境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0个国家签订了有关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的双边合作协议,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等国际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

积极参与了重要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和重要多边环境论坛的活动,参加或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巴塞尔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表明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对国际环境保护及其责任履行上的原则有了深入地了解和学习,能够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合理地移植到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来。

3.2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原则相契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以下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

[8]可以说这些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都具有密切的关系。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从共同点上来看都注重与相关因素的协调发展,尤为可贵的是三者的长远目标都不约而同地放在了代际公平上。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更注重的是对环境污染防治方式的采取上,目的是为了避免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讲求有区别责任的时候同样要求所有国家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应有的努力,这种努力更多地是体现在一种防治措施上。

奖励综合治理原则突出表现为对环境维护、污染治理过程中方式和方法的承认和褒奖,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同样蕴涵着相同的内容。

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上文已经进行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3.3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在环境状况中,我国的现实国情是:西部地区环境资源丰富,地理条件恶劣,大气质量相对较好,但是由于自然因素以及不适当的开发行为导致了该地区环境遭到极大破坏的后果,经济产业发展成本急剧上升。

贫困仍然是主要问题,由于贫困对环境的破坏越发严重,由此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农村地区工业发展相对落后,但是由于城镇化的扩张、环保技术水平落后、资金缺乏等原因,农村的环境问题严峻性现在越发突出。

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东部地区和城市造成的。

多年以来东部地区一直不合理地开采西部的资源用以自身发展,在造成植被等破坏的同时,使得西部的大气等环境因素也遭受破坏。

农村地区更是明显,在农村源源不断向城市提供廉价劳动力和土地等资源的同时,城市给予农村的却是浑浊的空气、受污染的水源、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场等环境污染。

在社会发展和环境权享受方面,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地区和城市是很不公平的。

其实将这种状况放大来看,跟国际社会是有很大的相同之处的,犹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样。

“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必须正视这一状况,通过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原则,来协调和统筹我国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区域性,尤其是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3.4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应仅仅局限于对大气上,对其他环境因素上也适用比如海洋污染、河流污染、土地污染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等,这些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行为所产生的影响绝不仅仅局限于某个既定的地区。

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的国家,国土面积和人口基数大,经济增长迅速,在这样的一个社会环境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不可避免的。

而且一个环境破坏结果可能存在数个主体的一种或几种破坏行为,那么这些主体都应该对该环境破坏后果承担责任。

问题是,责任该如何承担?均等地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各个行为主体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程度是不一样的;若是主体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则相当于变相鼓励、放纵这种环境破坏行为,对环境造成更大的破坏。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它强调责任的共同性,但是在共同的基础上坚持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原则。

也就是说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很多的环境污染领域的责任承担处理上都是适用的。

4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个能够有效解决一国内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环境资源利用不公平以及环境责任承担不公平问题的有效理论工具。

尤其是像我国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地区和城市之间由于环境破坏引发的矛盾,如果能够有效运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所形成的机制,在可预见的未来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环境的改善和矛盾冲突的缓解。

由于目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是适用于国际环境法领域,要将其适用于一国的环境法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但这个不能成为我们弃之不用的理由。

4.1 加强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理解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在适用于我国相关环境法律的过程中容易由于理解上的不同或者错误产生责任承担上的纠纷,甚者源于地方利益保护而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同时由于环境主体的多样性,环境遭到破坏往往不是一个主体所造成的,可能是多个主体,确定这多个主体是否全部需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说在这些主体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比例将是棘手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坚持下去。

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将免责情形以及责任承担比例按照环境破坏主体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的界定和划分,尽量避免在执行阶段出现责任承担纠纷。

否则时间的拖延将会使环境受到更大的破坏。

4.2 最大限度地减少“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是指在一个群体里,在自身不支付代价或者代价很少时,借助群体获得超过自身应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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