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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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

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_(1)

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

时间:2010年11月11日

地点: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案由:方蓓诉芜湖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

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

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蓓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证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证人:到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携带手机需关机。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三、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方蓓诉芜湖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于海燕;审判员:倪昊,朱丽,依法组成合议庭,孔德婷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

原告:方蓓

审判长:年龄?

原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告:安徽省芜湖市

审判长:住址?

原告:芜湖市人民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姓名、身份及委托权限?

原告代理人:代理人叶芳芳,芜湖市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代理人周立伟,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

审判长:被告名称?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告:莫昌思

审判长:住所地?

被告:芜湖市解放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姓名、身份及委托权限?

被告代理人:代理人王如,芜湖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代理人汪鸿哲,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提起上诉的权利

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下

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撤消被告不准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到相关职位.

事实与理由:2003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聘国家公务员。原告到人事局报名,报考的职位是芜湖市芜湖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30多名考生中,原告成绩为行政职能70多分,面试80多分,两项成绩均名列第一。原告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

起见,在面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肝功能正常。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原告却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原告对这次体检结果不服要求复检,在复检中,解放军八六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阳”,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随后,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依据体检结果,口头通知原告,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原告要求芜湖市人事局出具书面答复,却遭到拒绝。2003年10月18日,原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以“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我们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为公务员招考的人事管理机关,仅仅根据原告在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阳”的事实,就确定原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理由为:1、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作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作出医学检查,不能作出强制性的结论。2、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个规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将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简单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乙肝患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治权利等规定。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代理人:1、答辩人严格执行招录公务员政策,整个招录工作过程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是未被准许进入考核程序继而不能录取的唯一原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根据是:(1)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而该实施细则的依据是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25号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1994年6月7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2)芜湖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果和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果,以及它们关于张先著体检“不合格”的结论。2、原告将体检不合格被淘汰这一问题上升到违宪的角度,有夸张之嫌。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通过以上陈述,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

面:

1、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体检标准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

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原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被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用于证明芜湖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请法庭允许证人铜陵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俞仲康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告在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以及复检发生的原因。

审判长:传证人俞仲康到庭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人:俞仲康

审判员: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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