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
(以下简称区民政局) 原告王世敏系知青子女,200年根据政策将户
籍从安徽省迁回上海,在沪法定监护人为其祖母 何宝莲,原告父母于1990年离婚,随其父亲,王 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元。
精选课件
2001年3月,原告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经审核, 认定王属于在校就读的知青子女,生 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救 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 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 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内的,可以申请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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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 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海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家庭 收入的核算:在校就读的知青女子抚养费的确定, 原则上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标准时,按不低于本 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计算”,核定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费为96元/月,至2002年8月。
王时敏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四 川北路街道办事处等最低生活保障费
核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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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案件,涉及如何对 政府民政府部门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核定行 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的审理引发两个 问题,即规范性文件滞后性及当事人在行 政赔偿问题上王时敏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精选课件
2002年9月,由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为290元/月,原告再次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参 照相关文件规定,变更标准内容为26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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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提起 复议,同时将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一并列 为被申请人。区政府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 虹府复决字(2002)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发放最低生活保障 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返回和赔偿请 求不予支持,对原告将上海市虹口区民政 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公平公正办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
李某原是该市某政府部门的一名官员,在担任该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公正办案,最终依法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案件经过1. 立案侦查2019年6月,某市纪委接到举报,反映李某涉嫌受贿。
经初步核实,某市纪委决定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李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
2. 侦查终结经过几个月的侦查,某市纪委对李某的受贿事实有了明确证据。
2019年9月,某市纪委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3.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检察院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遂向某市法院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某市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5. 依法判决经过审理,某市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某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本案中,某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了司法公正。
2. 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在审理过程中,某市法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本案中,某市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等。
法院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社会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均为我国某高校的学生,甲为汉族,乙为回族。
甲乙两人因成绩优异,均获得国家奖学金。
在某次校园活动中,甲乙两人被邀请作为嘉宾进行演讲。
然而,在演讲过程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却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
甲得知此事后,感到十分不公平,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平等权。
甲遂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给予其公正待遇。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显然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2)学校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学校侵犯甲的平等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学校工作人员对民族政策了解不足。
在本案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可能是因为其不了解我国民族政策,未能充分尊重乙的民族文化。
其次,学校管理存在漏洞。
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导致甲的平等权受到侵犯。
(3)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侵犯了甲的平等权,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是向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民族政策意识;三是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每个国家机关的职责。
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平等权。
2. 民族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和尊重。
学校应当加强对民族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民族政策意识。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案情简介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1982年1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82)学位字001号《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中载明,华中工学院是国务院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1988年1月华中工学院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
2000年5月26日,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合并,科技部管理学院并入,组建华中科技大学。
2003年5月12日,第三人颁发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2003年6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2、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不及格”。
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确定非外国语专业的申请者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原告何小强获得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告何小强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原告何小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007年8月26日,原告何小强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和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
2008年5月21日,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书面答复原告,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不能向其颁发学士学位。
宪法模拟审判案例
模拟审判方案一平等权私人财产权外地车开进北京长安街被罚车主状告交警你咋看?外地车主以“违宪”为由状告北京交警的案子在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核心提示:据北京青年报2月12日报道,2016年10月16日(周日)早上,来自青岛的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小汽车驶入北京长安街...2016年10月16日(周日)早上,来自青岛的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小汽车驶入北京长安街。
8时30分左右,王女士驾车在东长安街南池子大街南口被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执勤民警拦下。
交警认为王女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因而对其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此后,王女士到银行交了100元罚款。
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规定: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机动车,处100元罚款。
《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2015年11月27日起,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等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北京市交管局据此设置了相应的禁令标志。
王女士状告交警违宪因为对处罚不服,王女士随后将帅府园大队起诉到东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罚款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女士认为,交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她的基本人权和路权。
东城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符合立案条件,于是2016年11月3日决定立案。
2017年2月3日,王女士向法院递交《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书》,申请对上述《通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2月10日的庭审现场,双方主要围绕着《通告》合法性展开辩论。
模拟法庭案例
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时间:2006年3月8日地点: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案由: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原告:到庭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原告证人: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被告证人:到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携带手机需关机。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三、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张玉;审判员:徐飞,王燕,依法组成合议庭,王晓丽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告:王楠审判长:年龄?原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山西省运城市审判长:住址?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解放路20号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原告代理人:(宣读)审判长:被告?被告:运城市人事局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刘铁审判长:住所地?被告:运城市人民路11号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提起上诉的权利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模拟法庭——行政案例
主持人姚学谦]:让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2月8日9时许原告李迅(男,42岁,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
被告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该活动。
当日15时许,被告将查处情况告知原告。
原告要求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6:57][主持人姚学谦]:经被告调查,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是京华时报,赞助商是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在初步调查中得知,因京华时报刊登“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中汽车大奖”广告,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开展上述活动,海淀工商分局于2005年1月10日以涉嫌不正当竞争对上述两单位立案调查。
故被告未立案,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海淀工商分局并案处理。
[08:57:54][主持人姚学谦]:原告认为,其要求被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的请求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
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也未支付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8:40][主持人姚学谦]: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审判长王凤琴和审判员崔秀春、阎雪莲。
书记员是白云龙[09:00:33][主持人姚学谦]:王凤琴,女,41岁,大学文化,历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
自1990年起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处理的行政案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受到广泛好评,曾被评为优秀法官。
[09:00:54][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应遵守如下法庭纪律[09:02:49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平等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某市居民,2005年毕业于某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获得学士学位。
毕业后,李某进入某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担任人力资源部助理。
由于工作表现优秀,李某于2010年晋升为人力资源部主管。
然而,在2015年,李某发现公司内部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即女性员工在晋升、薪酬等方面与男性员工存在明显差距。
为此,李某多次向公司反映情况,但公司对此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6年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维护自身平等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享有与男性员工平等的权利,以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当对李某的投诉进行查处。
三、案件事实1. 某市某国有企业内部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女性员工在晋升、薪酬等方面与男性员工存在明显差距。
2. 李某于2015年发现公司内部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多次向公司反映情况,但公司对此置若罔闻。
3. 李某于2016年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维护自身平等权。
4.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某的投诉后,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五、法院判决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确实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对李某的投诉进行了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某市某国有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性别歧视行为,确保女性员工在晋升、薪酬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员工平等的权利。
法律平等公正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双方房屋相邻。
近年来,李某在自用土地上私自搭建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和通行。
原告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但李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张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赔偿因其违章建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搭建的违章建筑是否合法?2. 李某是否应承担拆除违章建筑的责任?3. 李某是否应赔偿原告因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李某搭建的违章建筑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位置和用途。
”李某在自用土地上私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李某应承担拆除违章建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李某的违章建筑已经构成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
3. 李某应赔偿原告因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违章建筑侵犯了原告的采光、通风和通行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搭建的违章建筑违法,依法应予拆除。
同时,李某的违章建筑给原告造成了采光、通风和通行方面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2. 李某赔偿原告因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
五、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体现了法律平等公正的原则。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启示: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平等性。
行政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汉族,1960年1月出生,住某市XX区XX街道XX号。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市XX区XX街道XX号。
2019年5月,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XX街道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原告张先生居住的XX街道进行房屋征收。
原告认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2. 原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辩称1. 《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符合法定程序。
2. 《决定》是在充分征求了居民意见、进行了听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存在违法之处。
(二)原告张先生诉称1. 《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
2. 《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搬迁安置。
3. 《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
被告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定程序。
2.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搬迁安置。
被告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居住条件,违反了法定程序。
3.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
被告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土地权益,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原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权利平等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均为某村庄的村民,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村庄周边的土地价值逐渐提升。
2010年,张三与李四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张三声称,其父辈于上世纪70年代,通过集体土地承包方式获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此后,张三一直依法使用该土地,并未发生争议。
而李四则声称,其父辈于上世纪80年代,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李四一直使用该土地至今,同样未发生争议。
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购买合同、土地使用证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双方均主张自己对涉案土地拥有使用权,法院需要依法认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证据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张三提供的证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等,能够证明其父辈在70年代通过集体土地承包方式获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李四提供的证据包括购买合同、土地使用证等,能够证明其父辈在80年代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2. 事实认定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争议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此时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主要依靠村集体组织的规定。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张三和李四均能证明其父辈在涉案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双方父辈在涉案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具体情形。
3. 适用法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4.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三和李四均能证明其父辈在涉案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均未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张三和李四共同所有,双方均有权依法使用涉案土地。
平等法律案例及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平等原则已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侵犯平等原则的现象。
本案例将围绕张三与李四的就业歧视案,探讨平等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描述张三和李四均为我国某城市的高校毕业生,两人专业相同,学习成绩优异。
在一次招聘会上,张三和李四同时应聘了一家知名企业的同一职位。
在面试过程中,张三因外貌出众、气质优雅而被录用,而李四因外貌平平、气质普通而被淘汰。
李四认为企业存在就业歧视,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经调查,劳动监察大队认定企业存在就业歧视行为,责令企业撤销对李四的淘汰决定,并给予李四相应的赔偿。
三、案例分析1. 平等原则的内涵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2. 就业歧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歧视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二)因地域、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对劳动者进行限制;(三)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体检报告,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企业因李四的外貌而对其进行淘汰,属于《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歧视行为。
3. 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1)劳动监察大队的介入在本案例中,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企业的就业歧视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李四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2)企业的整改措施企业被责令撤销对李四的淘汰决定,并给予李四相应的赔偿。
这表明企业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下,积极整改,纠正了错误。
4. 平等原则的意义(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等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打击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保障劳动者权益平等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歧视。
平等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平等权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和保障。
二、案例背景甲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邻居李女士(以下简称李)因小区内绿化带修剪问题产生纠纷。
绿化带修剪期间,李女士认为修剪人员修剪树木过于密集,导致绿化带内树木遮挡了采光,影响了自己家中的光线。
张先生则认为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不存在问题。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先生停止侵权行为,恢复绿化带原状。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了解了绿化带修剪的实际情况。
2. 当事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张先生认为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不存在侵权行为;李女士则认为修剪人员修剪过于密集,侵犯了她的采光权。
3. 证据认定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绿化带修剪人员修剪树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本案中,绿化带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未侵犯李女士的采光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一)平等权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平等的对待。
这体现了平等权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
1.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平等的重视,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公平的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二)平等权的保障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为平等权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
说明法律平等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性别、种族等因素,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以张某某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为例,对法律平等原则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2018年5月,某市公安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并处以罚款5000元。
张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情分析1. 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认为,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要求某市公安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某市公安局的答辩意见某市公安局辩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同时,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某在侦查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3.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认定事实不清。
某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对张某某的盗窃行为进行充分调查,认定事实不清。
(2)适用法律错误。
某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适用法律错误。
(3)程序违法。
某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保障张某某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违法。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遂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要求某市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案例分析1. 法律平等原则的体现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了张某某的行政诉讼,并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这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即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因素。
2. 法律平等原则的保障本案中,法院依法对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判决撤销该决定。
行政诉讼模拟审理
行政诉讼模拟审理
简介
行政诉讼是指在法院受理下,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一种诉讼。
本文将
模拟一场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案情简述
申请人为某市某区某镇居民,被告为该镇政府。
申请人在2019年2月向被告镇政府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修建其房屋周边的公路。
被告镇政府在2019年5月作出了答复,表示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告镇政府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镇政府赔偿损失。
审理程序
1. 开庭宣布:法官介绍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通知当事人认真听
取庭审过程,讲述庭审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2. 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阐述了本案的原委及事实依据,提出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同时,申请人对被告答辩意见进行了驳斥,并请求对被告提供说明和证据。
3. 被告辩论和证据:被告的代理律师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辩论,并展示了被告提供的证据。
4. 庭审质证: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并提问相关问题。
5. 宣判:经法庭合议,法官宣布本案判决结果。
如果申请人胜诉,被告将赔偿申请人损失;如果申请人败诉,则申请人自行承担损失。
结论
本案中,申请人在提交了申请后一直未收到被告的答复,因此被告不履行行政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法庭审理,最
终判决被告赔偿申请人损失。
这告诉我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才是最起码的责任。
法律平等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张某某在某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由于工作原因,张某某需将房产出租。
然而,在租赁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规定,只允许本区户籍居民租赁该区内的房屋,而将外地户籍居民排除在外。
张某某认为,该政策违反了法律平等原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政策。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租赁政策是否违反了法律平等原则,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经过(一)行政复议阶段1. 张某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租赁政策。
2.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3. 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该租赁政策存在违法之处,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遂作出撤销该政策的决定。
(二)行政诉讼阶段1. 张某某不服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在审理过程中,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该租赁政策是为了维护本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区居民的住房需求,符合公共利益。
4.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租赁政策违反了法律平等原则,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该政策。
四、裁判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条: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租赁政策违反了法律平等原则,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具体分析如下:1. 违反了宪法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官民平等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县村民。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县某镇人民政府。
2008年,某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在某镇某村征收土地用于建设某工业园区。
陈某某作为该村的村民,其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在征收过程中,陈某某与某县人民政府就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陈某某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损害了其作为公民的平等地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是否侵犯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2. 陈某某是否享有与政府平等的诉讼权利?3.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是否体现了官民平等的原则?三、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某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的问题。
2. 陈某某作为公民,享有与政府平等的诉讼权利,某县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未能平等对待陈某某,损害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法保障了陈某某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官民平等的原则。
综上所述,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 某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保障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官民平等的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官民平等的法律地位:陈某某作为公民,与某县人民政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某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尊重陈某某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平等地位。
2. 程序违法:某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未能依法进行程序,侵犯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撤销了某县人民政府的程序违法决定。
3. 实体违法:某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陈某某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模拟法庭教育案例(2篇)
第1篇案件名称:小王盗窃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男,15岁,初中生。
2023年3月,小王因家庭经济困难,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3月10日,小王伙同他人进入一家超市,趁店主不注意,窃取了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
得手后,小王将手机卖给了他人,得款2000元。
3月15日,小王再次盗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庭调查:1.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法庭传唤了被害人,被害人陈述了被盗窃的经过。
3. 法庭传唤了被告人小王,小王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 法庭传唤了小王的父母,父母表示愿意承担小王的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1.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小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2. 被告人小王辩解称,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一时冲动才犯下盗窃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 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小王从重处罚。
4. 小王的父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表示愿意承担小王的赔偿责任。
法庭判决:1.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2. 考虑到被告人小王是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庭决定从轻处罚。
3. 法庭判决被告人小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4. 法庭同时判决被告人小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教育意义:1. 本案提醒未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美好生活,远离违法犯罪。
2. 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爱和保护,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3.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依法进行教育和矫治,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第2篇一、背景小明是一名初中生,平时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异。
然而,最近他遇到了一次诚信的考验。
二、案情简介一天,小明的数学考试即将开始。
他提前准备好了考试所需的所有文具,但考试前一天晚上,他发现钢笔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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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_(1)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时间:2010年11月11日地点: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案由:方蓓诉芜湖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蓓是否到庭?原告:到庭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原告证人: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被告证人:到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携带手机需关机。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三、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方蓓诉芜湖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于海燕;审判员:倪昊,朱丽,依法组成合议庭,孔德婷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告:方蓓审判长:年龄?原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安徽省芜湖市审判长:住址?原告:芜湖市人民路20号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姓名、身份及委托权限?原告代理人:代理人叶芳芳,芜湖市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代理人周立伟,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
审判长:被告名称?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告:莫昌思审判长:住所地?被告:芜湖市解放路11号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姓名、身份及委托权限?被告代理人:代理人王如,芜湖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代理人汪鸿哲,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提起上诉的权利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判令撤消被告不准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到相关职位.事实与理由:2003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聘国家公务员。
原告到人事局报名,报考的职位是芜湖市芜湖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
在30多名考生中,原告成绩为行政职能70多分,面试80多分,两项成绩均名列第一。
原告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肝功能正常。
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原告却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
原告对这次体检结果不服要求复检,在复检中,解放军八六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阳”,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随后,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依据体检结果,口头通知原告,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
原告要求芜湖市人事局出具书面答复,却遭到拒绝。
2003年10月18日,原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以“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我们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为公务员招考的人事管理机关,仅仅根据原告在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阳”的事实,就确定原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理由为:1、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作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作出医学检查,不能作出强制性的结论。
2、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这个规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将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简单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乙肝患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治权利等规定。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人:1、答辩人严格执行招录公务员政策,整个招录工作过程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是未被准许进入考核程序继而不能录取的唯一原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根据是:(1)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而该实施细则的依据是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25号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1994年6月7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2)芜湖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果和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果,以及它们关于张先著体检“不合格”的结论。
2、原告将体检不合格被淘汰这一问题上升到违宪的角度,有夸张之嫌。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被告:没有审判长:通过以上陈述,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1、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2、体检标准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原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被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被告:没有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用于证明芜湖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请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请法庭允许证人铜陵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俞仲康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告在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以及复检发生的原因。
审判长:传证人俞仲康到庭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人:俞仲康审判员:民族?证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人: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审判员:住址?证人:芜湖市幸福小区51号审判员:俞仲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法警将保证书递交给证人证人:(签字)审判员:被告先询问证人。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证人:2009年8月20日被告代理人: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证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
被告代理人: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证人:不合格被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原告代理人: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人:副主任医师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10年原告代理人:2009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果有没有可能鉴定错误?证人:我们是严格按照医学程序进行鉴定,但鉴定错误的情况也会有,不过几率不大。
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审判长:被告,请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关于十一号考生即张先著进行复检的检验报告单、录用体格检查表、体检证明。
用以证明原告复检情况。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请法庭传证人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负责此次检验事宜医师,胡磊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传证人胡磊到庭。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人:胡磊审判员:民族?证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人: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审判员:住址?证人:芜湖市新苑小区51号审判员:胡磊,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法警将保证书递交给证人证人:(签字)审判长:被告方先询问证人。
被告代理人:证人胡磊,你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职位是什么?证人:我是医院的主任医师。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院关于2009年3月份公务员体检事宜具体有谁负责?证人:有我直接负责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