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杭价服〔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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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杭房局〔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24〕45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局: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督的意见》(建房〔2021〕2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4年7月1日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诚信意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督的意见》(建房〔2021〕2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杭州房屋中介收费标准

杭州房屋中介收费标准

杭州房屋中介收费标准在杭州,房屋中介是帮助房东和租客之间进行房屋租赁交易的重要角色。

房屋中介收费标准是租客和房东在选择中介公司时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之一。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杭州房屋中介收费标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规定,以便在租赁过程中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首先,根据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定,房屋中介收费主要分为租赁服务费和中介服务费两部分。

其中,租赁服务费是指中介公司向租客收取的费用,而中介服务费则是指中介公司向房东收取的费用。

在具体收费标准方面,根据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规定,租赁服务费一般为租金的一个月,而中介服务费则为租金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

这些费用是根据市场行情和中介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其次,关于收费时间,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中介公司应当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向租客和房东明示收费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收费过程中,中介公司不得向租客和房东收取任何未经约定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费用。

此外,中介公司还应当向租客和房东提供收据,并在收据上明确注明收费项目和金额,以便双方能够清晰了解具体收费情况。

最后,对于租客和房东来说,在选择房屋中介公司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应当注意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规范的中介公司。

可以通过咨询朋友、查阅相关信息、阅读用户评价等方式来了解中介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以便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总之,杭州房屋中介收费标准是租客和房东在租赁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了解相关规定,选择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杭州房屋中介收费标准,避免在租赁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祝大家在租房过程中一切顺利!。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五日浙江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重要商品食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两碱以外工业用盐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省属经营企业除外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出版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

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省属医疗机构除外2部分资源产品电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上网电量和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非居民用气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气水利工程供水供水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太湖流域城市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省定价除外33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铁路专用线共用运价率、票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的旅客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货物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车、船通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船舶过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路运输、客运站服务运价、票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客运代理服务市人民政府市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补票、退票、旅客站务服务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跨县农村道路客运;除省定价外的客运站场服务项目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和客运出租车港口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的内贸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电信服务资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通信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级部门定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放射性废物送贮服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44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市内除省属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教育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体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经省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服务项目公墓及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部分高等级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省定价除外5重要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外的认证、检测、咨询、电子口岸、交易、招投标、机动车驾驶培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市内除中央和省定价外的水文服务,集装箱查验相关服务,企业登记、报检、签证、人力资源事务、土地事务等服务;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用事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省内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的预埋或改造市人民政府市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市内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预埋或改造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民航、邮政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6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建设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除省建设外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省定价除外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杭州房产中介费标准

杭州房产中介费标准

杭州房产中介费标准
杭州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房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在购买或租赁房
屋时,中介费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成本。

那么,杭州的房产中介费标准是怎样的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杭州市房产中介费的一般规定。

根据杭州市房地产中
介行业协会的规定,杭州市房产中介费一般为房屋租金的一个月至两个月。

对于购买房屋的中介费,一般为房屋总价的一至二个百分点。

其次,具体的中介费标准还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

比如,房屋的地理位置、
房屋的面积、房屋的装修情况等都会对中介费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位于城市中心或繁华地段的房屋,中介费会相对较高;而较为偏远或者一般的房屋,中介费则会相对较低。

此外,不同的中介公司也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些知名的大型中介公司可能
会收取较高的中介费,而一些小型的中介公司则可能会相对便宜一些。

因此,在选择中介公司时,除了要考虑其口碑和信誉外,也需要对比不同中介公司的收费标准,选择最适合自己的。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签订任何中介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清楚中介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

避免因为疏忽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总的来说,杭州的房产中介费标准是比较合理和透明的。

购房者或租房者在选
择中介公司时,应该对比不同公司的收费标准,选择最适合自己的。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避免因为中介费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杭州的房产中介费标准。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杭价服[2010]260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杭价服〔2010〕260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0〕23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除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外,均列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

二、市物价局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的实施机关,市房产管理局配合市物价局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工作。

三、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提供定价依据,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

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公示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未经备案公示或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杭价服[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2〕115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杭价服〔2009〕68号)实施三年来,对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成本明显上升,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出现了困难。

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有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甲级1.80元,乙级1.40元,丙级1.05元,丁级0.80元;无电梯住宅甲级1.40元,乙级1.00元,丙级0.70元,丁级0.6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5%;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小区,可在规定的等级标准内自行招标,原则上不实行优质优价。

五、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其他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仍按《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杭价服〔2009〕68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价服〔2005〕307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 (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等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性收费。

第四条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政策,制定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各开发区)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同的项目,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制定或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费率),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浙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备案管理。

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备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见附件1),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估价、建筑、法律、财务等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

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经纪从业注册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

系统建成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组织从业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浙价服[2014]194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4〕19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委)、房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研究,决定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地产政策和技术咨询、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服务要求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协议中明确。

二、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后,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的服务,严禁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内容应包括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代收代付税费项目和标准等。

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示的费用。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操纵价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行为;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及服务质量、服务行为、服务规范的监督管理,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4]21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服〔2014〕216号)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我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4〕90号)收悉。

根据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建(构)筑物定位、竣工成果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测绘、土地登记宗地测绘及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和绿地面积测绘属于测绘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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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服[2003]67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服[2003]67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物价局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正)的通知(2003年5月1日杭价服[2003]67号)各区物价局,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的意见,经研究,对我局制定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房[2002]77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别墅等住宅和非住宅的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市物价局将另行制定公布。

二00三年四月二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在杭州市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及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房[2000]26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房[2000]26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房[2000]263号2000年7月27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房(1999)400号)下发后,各地结合实际作了认真贯彻落实,同时也反映了贯彻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有利于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幅度问题。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一项重要的收费,公布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幅度是政府指导、调控本地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起到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商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时作参考的作用;起到指导物价部门核批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作用;起到引导物业公司按业主要求开展优质服务的作用。

因此,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幅度的重要性,从既有利于体现业主要求、保护业主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出发,按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充分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和按质论价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问题。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物价部门在核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时,应以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初评的收费等级和共同协商的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并深入听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意见,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4]21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4]21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4〕216号)杭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我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4〕90号)收悉。

根据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建(构)筑物定位、竣工成果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测绘、土地登记宗地测绘及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和绿地面积测绘属于测绘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执行。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规划部门重大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中的交通影响评价,根据《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31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

灰线检验、±0检测服务属于建设规划部门的日常监督事项,待全省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公布后,视其是否属项目内容及明确的价格管理形式执行。

四、其它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2014年9月5日——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1995-07-17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杭州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

杭州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

杭州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在杭州购买二手房时,很多购房者都会选择通过中介来进行房屋交易。

而在这个过程中,中介费的收取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那么,杭州的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中介费的收取标准是按照成交总价的比例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对于成交总价在50万元以下的二手房,中介费的收取比例为2%,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这一收费标准是在2016年发布的,至今仍然有效。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中介费的收取是在成交后一次性支付的。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需要将中介费一并支付给中介公司。

而且,购房者在支付中介费时需要索取正规的发票,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购房者和卖家之间有其他额外协商的费用,中介费的收取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但是无论如何,购房者都应该在支付中介费之前,与中介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确认,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总的来说,杭州的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是相对明确的,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可以根据成交总价来计算中介费的具体金额。

同时,购房者在选择中介公司时,也应该注意选择有良好口碑和信誉度高的中介机构,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购房者也可以通过与中介公司进行谈判,适当降低中介费的收取比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在降低中介费的同时,也要确保中介公司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杭州的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是相对明确的,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应该了解相关规定,以避免因为中介费问题而产生纠纷。

同时,购房者在选择中介公司时也应该慎重考虑,选择有良好口碑和信誉度高的中介机构,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了解杭州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杭价服[2005]30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价服〔2005〕307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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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屋经纪服务资格的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方有偿提供房屋经纪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经纪服务是指为促成房屋交易而从事的居间、代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是指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采取居间、代理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的政策,对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

不得强制、欺骗或诱导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并收费,不得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第七条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和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及规定的幅度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分档累计计费。

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代办按揭等委托事项的,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经纪服务,应事先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标准)和收费时间等内容。

房屋买卖经纪须办理完产权过户、价款交割等手续后,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方可收取服务费;房屋租赁经纪须促成租赁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手续后,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方可收取服务费。

房屋买卖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一,房屋租赁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经纪未成功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屋经纪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应事先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委托合同未予明确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房屋经纪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买卖或租赁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税、费和房屋经纪服务费的,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屋经纪服务并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的,房屋经纪机构及与房屋委托事项相关的企业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履保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委托人进行房产价值评估。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必须在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不同意由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委托评估的,应允许委托人自行委托。

第十二条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办理买卖、租赁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房屋经纪服务费中,如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代收代付税、费的,应明确告知客户具体金额和收费依据,并在结算时提供交费凭证。

第十三条房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

凡未标明的收费,委托人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房屋经纪服务机构自立项目收费、擅自突破收费标准上限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房屋买卖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附件2:
房屋租赁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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