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
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
【发布部门】60426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15
【实施日期】201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
(2018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多报合一”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年报。
其中,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2017年度暂不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减免税进
口货物使用状况信息,继续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自2018年度起,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年报内容另行发布)。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
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2.13
【实施日期】201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8号)
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有关办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3号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
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2000]102号2000年2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部分海关就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以出顶进的国产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海关是否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单证问题请示总署。
按照现行操作办法,上述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应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但由于这些边角废料是在国内进行加工过程中产生,而非境外进口,应不属于《废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4]204号)的管理范畴。
为规范管理,统一海关执法,经研究,对此类内销废料,海关不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各海关要在做好此类废料监管工作的同时,注意有关发展动态,坚决制止用境外废物作替代品内销的现象发生。
执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上报总署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黄金
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3.12.22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03]第19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
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
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交易秩序,推进内销便利化,为企业减负增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二、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三、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五、上海、南京、郑州、黄埔、重庆关区企业,可继续按原试点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来源: /fg/detail2096767.html。
学习手册-操作导航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政策解读
2017年7月,黄埔海关已率先在全国海关启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工作。
1、改革怎么改?改变传统的以合同为单元的管理思路,制定与企业生产特点相适应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简化企业申报程序,便利企业核销操作,明确企业申报责任,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建立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2、改革范围有哪些?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3、对企业有哪些利好?①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账册管理模式改变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以企业为单元开设电子账册实施加工贸易管理。
尊重企业在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实际差异,由企业自行确定加工贸易商品归并申报颗粒度,自主选择以料号或项号建立账册;同时可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的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②简化深加工结转手续试点企业之间、试点企业与黄埔关区内的非试点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不再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记录,但应当如实保存深加工结转收、发、退货的记录,备海关核查。
试点企业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的深加工结转收发货情况进行汇总,集中申报深加工结转进、出口报关单。
③简化外发加工手续试点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清单,企业应当如实保存外发加工收、发货的记录,备海关核查。
④放宽内销集中申报期限试点企业可以直接按照集中办理内销征收手续的规定进行内销集中申报,无需事前向海关报备;但按规定属于需要提供担保的,仍应按照现行规定在事前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前不能获得内销集中申报资格。
试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企业应在次月15日前向海关集中办理纳税报关手续,且不得超过账册核销周期和进行跨年度申报。
⑤允许企业根据实际开展核报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允许企业对本周期内经营管理期间的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及时向海关补充核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核报进行集中处置。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2.0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
•【施行日期】2019.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91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临时注册登记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2021国赛题库——关务技能题库——单选题
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设备
16 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纳税适用于海关________及以上企业。 高级认证
一般认证
一般信用
失信企业
17
( )不属于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特 点。
最大进口量与合同数 量一致
企业自主核定保税 进口料件的耗用量 并向海关如实申报
根据生产周期自主 选择合理的核销周 期
据实以来料加工或 进料加工监管方式
18 ( )选项货物从境外进口时需照章征税
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进 口的区内企业自用的 生产管理设备
保税区企业从境外 进口的仓储设备
保税物流园区进口 保税港区从境外进
的仓储设备、管理设 口的自用交通工
备
具、生活消费品
( )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
19 对外付汇,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 来料加工
仓储
商品展示
简单加工
售后维修
在境外与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等海关
在区内的生产加工
特殊监管区域、保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仍应属于在一国(或 海关监管方式中的 税监管场所之间进
25 以下不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规定的是()
货物、物品不得进出 地区)单独关税区的 转口贸易须经海关 出野生动植物及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生产加工,不影响原 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区内企业进料加工手册,余料结转申报监管方式应 为( )。
进料余料结转
进料料件复出
保税间货物
保税仓储转口
6 保税加工货物电子化手册设立包括(
)两个步骤。
备案资料库设立、通 关手册设立
商品归类、商品归并
商品归并、单耗申报
出口成品申报、进 口料件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保税工厂与保税仓库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1.09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号)
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
现将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等规章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及清单格式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公告第三条及附件
1 / 1。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受理了索尼物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提交的“摄像机控制单元HDCU-2080”等4项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对相关商品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上述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7日附件: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来源:/fg/detail2087628.html。
加工贸易培训5.13
某企业单耗申报不实案
案情: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存在使用非保税辅料色母和涂布液的情况。对这两种辅料,当事人并未在 手册备案时进行申报,同时,在手册核销时也没有如实向海关报核。涉案手册共7本,由于涉案手册 均已核销,该违法行为致使有保税料件聚酯切片等共计2814.45千克未按海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该 案货值26905.3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 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
外发加工
进出口 账册设立(变更)
内销 深加工结转
核报和核销
本企业或本集团的 售后维修等
剩余料件结转
新旧监管模式业务开展情况对比
新
• 账册设立: 一个企业设立一本账册 可以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
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2、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
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
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
三必知:单耗申报 如实准确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4
办理备案手续最多跑一次,甚至不用跑。
5
加工贸易操作期间可不用再办理变更手 续。(如单耗变动、规格变动可不再跑 海关,自己做好记录或照片或图样等)
海关取消企业实施新监管模式的情况
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业务问答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业
务问答
1、什么是“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答: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海关为解决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的问题和不足,围绕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加强信用管理,促进企业自律,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而实施的改革创新举措。
其主要特点包括:
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核销周期、单耗申报时间,以自主核报方式定期办理核销手续。
2、实施该模式的加贸企业可享受哪些便利政策?
答: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59号、2019年第218号公告等规定,并结合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功能,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开展加贸业务可以享受以下便利:
1.账册设立
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
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如联网监管企业选择继续使用E账册管理的,仍按照E账册管理功能和要求实行周转量控制)。
2.核销周期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确定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1/ 3。
关务思政案例分析
关务思政案例分析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工厂,奔驰、三星、英特尔、、苹果、普拉达等各行业知名品牌都在中国设有多家工厂。
193年我国保税加工进出口总额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比例仅为9.7%,到199年其比例达到历史最高值53.4%,占据中国外贸经济的半壁江山。
之后开始逐年开始下降,到2020年加工贸易进出口7.64万亿元,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3.%。
虽然保税加工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例从半壁江山下降到了总量的四分之一,但仍是中国外贸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海关对于保税加工的监管,也经历了从货物到企业的大变革,2020年海关总署还在9个海关试点“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在本篇文章中主要介绍保税加工企业常见的关务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对应的合规措施,以期企业能灵活运用政策,预防法律风险。
1、单耗管理方面(一)案例简述经海关稽查部门核查,截至201年1日,厦门A公司因保税料件单耗申报不实,造成保税料件数量短少,涉及线性低密度聚乙烯.6千克,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05元。
同时A公司还因保税料件单耗申报不实,造成保税料件溢仓,涉及高密度聚乙稀.74千克、低密度聚乙烯166.3千克,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海关对厦门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二)律师分析保税加工企业最核心的指标“耗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单耗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税加工企业应当在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保税加工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稽核查的重点之一就是保税加工企业的单耗情况,是否存在高报单耗或低报单耗情形。
与此相关的风险是,企业可能会因单耗问题,被海关认为涉嫌高报单耗走私保税料件。
(三)合规指南“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下,海关改变多年来以合同为监管单元的传统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底账,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加工贸易监管
三、加工贸易监管有关用语
• 核查: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 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 性、合法性的行为。
出的采取新的申报方式。 总之,无论任何情况下,发现单耗申报出错,应及时报告海关。
(一)非联网企业
2、相关时限要求: (2005年第9号公告及总署195号令) (1)各类报关事项时限: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
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2)延期期限:申请延期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 (3)报核期限:经营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
• 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 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三、加工贸易监管有关用语
• 外发加工: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 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 的行为。
五、加工贸易常见问题-关务操作
1、手册报核不及时 2、申报单耗不准确 3、后续报关拖拉 4、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串换使用不及时申报,
导致核销时无法准确核算保税料件的耗用。 5、未经海关许可外发加工。 6、不重视手册申办、运用以及核销资料的整理归档等环节
(一)非联网企业
1、单耗申报环节: (1)企业在备案环节应慎重选择单耗申报的环节; (2)如果在选择的单耗申报环节,单耗因故未能申报准确,应根据情况选择处理: A、项下成品尚未出口的,在出口前及时到海关进行变更。 B、项下成品已经发生出口的,检查已出口成品单耗是否准确,并及时向海关申明情况,对于未
中国电子口岸业务说明
网上支付系统业务介绍:网上支付系统作为中国电子口岸的配套服务项目,与中国电子口岸其它业务系统以及银行内部已有的业务系统相连接,改变传统的税费支付方式,为用户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网上缴纳税费服务。
采用网上支付的用户,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查询到税费通知后,可在网上发布支付指令,银行接到支付指令后,可直接从用户在银行开设的预储帐号中划转税费,划转成功后,用户可直接办理相关通关手续。
网上支付业务的推出将缩短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网上税费支付系统具有高强度的身份认证功能,有效地防止篡改和抵赖,保证支付交易的完整性,体现交易双方明确的意愿、承诺和责任,并提供充分的存证审核功能。
操作指南: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网上支付子系统"企业用户端",提供企业用户进行税费通知单查询、税费支付确认等操作。
1、税费支付--提供用户登录网上支付子系统,查询税通知,指定缴款单位,网上支付确认功能;2、手续费支付--提供用户登录网上支付子系统,查询费通知,指定缴款单位,网上支付确认功能;3、综合查询--提供用户登录网上支付子系统,查询税费情况等功能;4、业务规范--介绍本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
身份认证管理系统业务介绍:身份认证管理系统是十二个部委共同搭建的电子口岸平台各项业务开展的根本基础。
身份认证管理系统通过十二个部委对企业信息的多方、共同认证,保障企业信息的合法有效,使企业的在线数据处理、交易处理有了根本的依据。
通过身份认证管理系统使企业的网上虚拟交易有源可溯。
身份认证管理系统的直接体现是各执法部门、企业网上操作时所持的IC卡。
该卡采用总参三部开发的已通过军方认证的数字加密技术,对其申报的数据、审批的数据严格加密,保证最终生成的数据防伪造、防篡改。
身份认证管理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各种业务之前,须通过"身份认证管理系统系统"向各执法部门注册登记,只有在各执法部门审批通过、并由制卡部门制卡完成后,企业才能凭操作员卡在网上进行各项口岸业务。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
管办法》的决定(2008)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68号令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01.14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6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
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
同时删除《办法》第三条第十二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
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
【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2.26
【实施日期】2018.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9号)
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二)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
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三)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