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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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
村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宁党发[2010]4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10.09.04
【实施日期】2010.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9月4日宁党发[2010]4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解决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县内生态移民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站在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高度,对扶贫开发工作思路、开发方式的一次重大调整和创新,对于推进我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县内生态移民工程建设总体进展良好,但由于移民自身经济基础薄弱,自我发展能力相对较低,生产生活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生态移民工程
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重要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切实解决好生态移民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领移民尽快实现安居乐业和脱贫致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落实惠农政策。生态移民继续享受在原籍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调整直补政策,将种粮、良种、农资、农机等直接补贴覆盖生态移民新村,按扬黄灌区现行补贴标准执行。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模式,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期限,扩大贷款面,发行“惠农卡”。村级扶贫互助资金优先覆盖生态移民新村,对于入股困难户可实行赠股。500户以下的新村投放50万元,500户以上的新村投放100万元,1000户以上的新村投放200万元的扶贫互助资金。在生态移民安置过渡期,优先把移民特困户纳入当地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移民做到应保尽保。
三、支持移民搬迁安置。生态移民迁入区通过置换用于安置生态移民的土地,自治区财政按县(区)实际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土地所有权证、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对特困户、救助产、残疾人家庭等,以县为单位,按移民总户数的10%控制,由民政部门按程序逐户严格审核认定,登记造册,由县(区)分配小户型住房,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垫付。所在县(区)政府与特困户签订借款协议,移民定居后,分期归还。资金确有困难的县(区)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借款。移民户的供电入户费由宁夏电力公司负责解决,自来水入户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农村自来水百村千户入户工程”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