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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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供应商已被纳入名录库,且近期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供应商已获得过业绩奖励或荣誉称号;供应商已获得过其他单位或项目的好评。
1.2发起部门填写供应商信息表:初选通过的供应商,由
发起部门填写供应商信息表,包括供应商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技术能力、质量管理、环保安全、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同时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附件。
2.调查:
2.1供应商管理部门审核:对初选通过的供应商信息表进
行审核,核实其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附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技术能力、质量管理、环保安全、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
2.2供应商管理部门调查: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供应商,
进行实地考察或间接询访,了解供应商的生产经营状况、质量管理体系、环保安全措施、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价供应商的能力和信誉。
第九条申请入库
供应商向公司申请入库,应提交《供应商入库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附件。公司供应商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准入条件后,将其纳入名录库。
第十条资格审核
供应商管理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对供应商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附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对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技术能力、质量管理、环保安全、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名录库建立
供应商管理部门根据资格审核结果,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供应商组建名录库,名录库应包括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技术能力、质量管理、环保安全、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供各部门共享使用。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动态考核
为保证供应商的持续准入和不断提高供货质量,公司对名录库内的供应商进行动态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交货期、售后服务、价格、信用状况等方面,考核结果
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供应商在名录库中的等级。
第十三条定期评价
公司应定期对名录库内的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业务发展情况、技术创新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环保安全措施、信用状况等方面,评价结果应作为供应商绩效考核和名录库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名录库更新
供应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名录库进行更新,将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未达到要求的供应商予以剔除,同时根据动态考核和定期评价结果,调整供应商在名录库中的等级或予以新增。
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来说,供应商的选择非常重要。根据质量、技术、安全和交货期等综合考虑,只有少数供应商符合我们的需求。这主要指的是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药剂、工程建设所需的主材以及大宗物资采购的战略供应商。
由于公司的保密要求、技术复杂性或特殊要求等原因,我们只能选择少数供应商。
另外,由于特殊行业需求、主管部门干涉或行业垄断等原因,我们也只能选择少数供应商。
如果其他部门已经发起了同一采购事项,他们可以推荐备选供应商。发起部门没有正当理由的话,不能拒绝这些备选供应商。
在调查阶段,我们需要对新增供应商进行实力调查。这包括了新增供应商的基本工商资质、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的先进水平、生产规模、供货能力、价格水平、相应产品技术指标、商业信誉、财务状况、体系认证和主要用户的使用情况(业绩、使用寿命)以及售后服务情况等。对于工程和服务外包类的供应商,还需要提供安全类资质。
如果需要实地考核(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供应商、其他有必要开展实地调研的供应商等),发起部门就需要牵头,组织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计财科、招标办、供应商考评小组等相关人员。根据产品类型,我们需要开展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考核,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能力、技术研发实力、质量保证
能力和营销网络等。考核后,发起部门需要撰写调查报告,并如实填写供应商考评表,为下一步评审提供有效依据。
在申请入库阶段,发起部门需要根据拟评审对象,向供应商考评小组申请供应商入库。根据对初选供应商开展的信息收集和调查结果,填写《合格供应商推荐表》并提交供应商考评小组。
在资格审核阶段,由招标办组织,供应商考评小组及相关部门参加,开展供应商考评工作。考评小组应该至少由3人组成,包括商务、技术、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各部门需要审阅新供应商的调查表和相关资料,并提出供应商推荐名单。
在合格供应商评审阶段,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简明科学性原则、稳定可比性原则、灵活可操作性原则和研究更新原则。我们需要让评估体系稳定运作,标准统一,减少主观因素。同时,不同行业对产品需求以及在不同环境下的供应商评价应该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操作性。最后,我们需要不断更新评估的指标、标杆对比的对象以及评估的工具与技术。
3.供应商必须是独立法人公司,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此外,供应商还需要具备与供货规模相一致的资金实力,以及商业信誉良好的特点。
4.所提供的物资必须满足使用要求且质量稳定,同时具备
足够的供货能力。设备方面,需要满足生产性能要求和交货期限。供应商必须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或环境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标准、强制认证的产品,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认证。对于可能对环境、健康及安全产生影响的产品,供应商需要提供相应指标的检测结果,其结果必须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4.1 在对产品进行评估时,技术或质检部门需要对样品进
行认可。认可方式分为A类、B类和C类。在特殊情况下,
供应商可以先送样试用,再进行评估。但只有送样质量确认及评估合格时方可将其按程序审批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5.对于经公开招标或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的中标人,发起部门需要统一上报,填写《合格供应商推荐表》,并将其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