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驻政[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2011〕46号)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现将《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选择产生的供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使用的招标代理机构预备名单库。
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建立《名录库》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名录库》的各项具体工作以及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共同参与监管。
第四条《名录库》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名录库》的申请与录取第五条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 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 ,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以下 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 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第三条目总投资 50%以上(含 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 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代建制试点,试点项目从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选 定。
全面实行代建制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 ,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也可以选择全过程代建。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榕政综[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榕政综〔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结合《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及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已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依据财政部新的《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将会同设区市的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明确社会信用代码是代理机构的唯一标识,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不再单独列示。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须有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结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豫建建〔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8〕5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履行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强化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做好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一)规范招标人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招标人行为,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使用国家标准文本或地方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工程投标保函替代现金保证,使用业主工程款支付或预付款保证,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支撑。
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 选定办法 福建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津财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津财规〔2020〕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我市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黑财规审〔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采购人第四章供应商第五章采购代理机构第六章评审专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明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责任主体是本级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集中采购目录》。
财政部不允许建库的政策文件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政办[2012]16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6日泉政办〔201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办法》,规范我市市场中介组织经营秩序,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实施《办法》的出台以我省2008年来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成果为基础,是理顺市场中介组织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行为、提高行业监管效率、推动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对于推动市场中介组织监管法制化规范化、推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要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确保在日常监管中正确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宣传培训,对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相关人员进行宣传,送法到基层、到企业,确保各相关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部门分工按照《办法》的分工原则,将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职责分工如下:(1)市发改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根据上级部门授权负责对工程咨询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开展信用监管。
招标代理库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库管理工作,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保障招标代理库信息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招标代理库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招标代理库是指记录、存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信息的系统,旨在为招标单位提供可信赖的代理服务资源。
第四条招标代理库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招标代理库管理工作的最终责任人为招标单位指定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库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招标代理库的建设第六条招标代理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标准,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备份和加密。
第七条招标代理库应当设立完整、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录入、审核、更新、查询、备份等程序,并明确相关人员的权限管理。
第八条招标代理库应当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录入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第九条招标代理库应当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和更新,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招标代理库的管理第十条招标代理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和责任心,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开展相关工作,确保代理库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库管理人员应当保守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不得私自泄露或篡改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更新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信息,在发现错误或变更信息时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管理程序,合理分配和控制用户权限,严格管理代理机构和个人信息的查询和使用。
第四章招标代理库的维护第十四条招标代理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异常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数据泄震等事件,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关于建立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业务的规定
关于建立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业务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行为,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 [2008]22号)和《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漳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二、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时,必须进入市或县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比选,并按本规定要求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三、依托漳州市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建立名录库,公开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单。
市建设局负责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网站的开发、升级和日常维护。
四、漳州市建设局每季度的第三个月集中受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入库申请,并于次月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审核确定,入库归档。
五、申请加入名录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资质证书。
3、非本市工商注册企业应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书。
六、申请加入名录库应提供以下材料:1、《加入漳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申请表》(《加入漳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3、非本市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还须提供分支机构在漳州年检合格的驻漳州登记证明书。
4、省级名录库单位已在市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的经申请可直接进入本市名录库。
七、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入库申请前的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1、法人单位主要人员或漳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经济或刑事犯罪的;2、有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3、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4、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中选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选的;5、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预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6、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7、捏造事实或以虚假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8、索取、收受合同约定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9、被评为严重失信或失信的中介机构的;10、行政监督部门认为不应列入名录库的其他情形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13]2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13〕2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保证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现对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提出如下管理要求:一、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许可的规定。
应当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
在“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系统”中已备案信息的,可不再重复填报。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从事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机构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信息情况进行核查。
四、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鼓励通过比选择优确定,防止形成独家垄断。
比选规则、方法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比选规则、方法可由建设单位(招标人)制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附比选规则和方法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不得长年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企业招标代理公司库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招标代理公司库的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招标项目,涉及招标代理公司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招标代理公司库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标代理公司库的建立第四条招标代理公司库(以下简称“库”)由招标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库的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5. 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和经验;6. 具备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招标代理公司入库程序:1. 招标代理公司自愿申请入库;2. 招标部门对申请公司进行资格审查;3. 资格审查合格的公司,招标部门组织进行实地考察;4. 考察合格的公司,招标部门将其纳入库中。
第七条库的规模应根据企业招标项目需求和招标代理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招标代理公司库的管理第八条招标部门负责招标代理公司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 建立和维护库的基本信息;2. 定期对库中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考核;3. 对库中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动态调整;4. 处理库中招标代理公司的咨询、投诉等问题。
第九条招标代理公司库的考核内容包括:1. 业绩考核:考核招标代理公司在库期间完成的招标项目数量、质量、效益等;2. 信誉考核:考核招标代理公司在库期间的社会信誉、道德品质等;3. 资质考核:考核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人员、设备等;4. 诚信考核:考核招标代理公司在库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招标代理公司库的动态调整:1.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公司,招标部门将其移出库;2. 对于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公司,招标部门将其优先推荐给招标项目;3. 对于有特殊需求或特殊情况的项目,招标部门可从库外选取招标代理公司。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代理业务的规定(试行)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中共福建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7]232号),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泉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预选承包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泉州市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各位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分管业务的(副)调研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协助分管业务的(副)调研员为副主任,办公室依托在建筑业科,办公室成员由建筑业科、招标办、监察室、法制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站、工程招标协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预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集中评审,择优选择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各县(市、区)不得另行设立。
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查和确定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四、申请进入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3、已在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
4、非本市工商注册企业应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法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并常年在泉州分支机构工作;其它人员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至少初级职称以上)且人数不得少于4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房需提供房产证,非自有需提供房产交易所出示的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和办公设施;申请前的二个年度内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合同额总计达到3亿元以上。
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暂行办法
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从源头上预防并遏制腐败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均可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选择应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开展。
第三条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公开简易程序或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有能力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人可以自行从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相应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合计按国家取费标准测算在50万以下的,招标人可以选择采用公开简易程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公开简易程序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告。
招标人在法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和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公告应说明参与竞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代理费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报名的截止时间、报名方式以及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地点。
(二)申请。
拟参加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提出申请。
(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在法定的交易中心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四)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五条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相应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合计按国家取费标准测算在50万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和《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一)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报价有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3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
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完整版)供应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供应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供应商的管理有章可循,及时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和评价,激励供应商提高供货质量,保持良好的供应关系,根据********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所建立的供应商名录库,使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即**********中所定义的第Ⅲ类及第Ⅳ类采购。
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已明确必须采用招标或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证的原则在供应商名录库内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合格供应商名录库》是单位及项目采购工作中选择、使用供应商的主要依据,对未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库》的供应商,均不得与其签订购销合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办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供应商名录库的组建及更新维护工作;2、不定期蒋供应商名录库及动态考核结果向企管办进行汇报;3、配合****集团开展供应商名录库的组建及更新工作,主要包括:拓展供应商渠道、拟定考核计划、参与考核工作、形成分析报告、提出更新需求等;4、配合****集团开展供应商名录库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动态考核和定期评价;5、负责供应商管理过程中的资料信息归档工作。
第六条公司企管办负责以下工作:1、贯彻****集团的供应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供应商管理细则;2、对供应商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准入审核第七条准入审核是指按照采购需求和规定流程,审核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并就合格供应商组建名录库。
主要包括:信息收集、申请入库、资格审核、名录库建立四个环节。
第八条信息收集为方便公司各部门共享供应商资源,提高名录库的使用效率,供应商信息收集按初选、调查两个阶段进行:1.初选:1.1发起部门初选供应商:基于公司各部门已经形成较完善的供应商队伍,各部门根据拟采购事项,结合各自供应商资源,积极拓展供应商渠道,优选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环境友好、管理科学、信用良好的供应商,以质优价廉服务好为基础,通过资料文件调查、实地考核或间接询访等方式,按不同产品类别分别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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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
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代理业务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中共福建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7]232号),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泉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预选承包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泉州市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各位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分管业务的(副)调研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协助分管业务的(副)调研员为副主任,办公室依托在建筑业科,办公室成员由建筑业科、招标办、监察室、法制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站、工程招标协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
导组成,负责预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集中评审,择优选择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各县(市、区)不得另行设立。
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查和确定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四、申请进入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3、已在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
4、非本市工商注册企业应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法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并常年在泉州分支机构工作;其它人员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至少初级职称以上)且人数不得少于4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房需提供房产证,非自有需提供房产交易所出示的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和办公设施;申请前的二个年度内在泉州市
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合同额总计达到3亿元以上。
五、申请加入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1、《预选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非本市招标代理机构不必提供)。
4、非本市招标代理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分支机构的工商和税务登记证明;办公场所为自有房的需提供房产证,非自有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示的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及“三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证明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已完成招标项目的代理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以上复印件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六、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近二个年度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
1、法人单位主要人员或泉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行贿、受贿、经济犯罪的;
2、有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全国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4、在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预选招标代理机构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经查证属实的;
5、被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七、优选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的程序:
1、领导小组在泉州建设信息网和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优选招标代理机构公告;
2、招标代理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选名单。
4、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泉州建设信息网和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复审。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领导小组确定列入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并在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布。
经公布的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有效期为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
八、招标代理机构优选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
建立名录库后,对本市新设立的企业、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非本市企业、被清出名录库满二年的企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受理入库申请,次月初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初审、确定初选名单、公示、公告。
九、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清出名录库:
1、法人单位主要人员或泉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行贿、受贿、经济犯罪的;
2、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全国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4、在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预选招标代理机构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经查证属实的;
5、中标后非因不可抗拒因素放弃中标的;
6、被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有形市场从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发包招标代理业务。
十一、招标项目必须在完成立项审批、项目报建、施工图纸审核(附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等工作程序后,招标人才能进行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程序。
十二、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随机抽取方式发包招标代理业务的程序:
1、招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公告应说明参与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编制的内容、
编制工作完成时限、代理费取费标准、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要求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员到场参加随机抽取会议等有关内容。
公告中对代理机构的资格要求应按可以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最低资格等级设定;抽取时间距公告发布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
代理费的计取按国家标准执行。
2、在公告公布的抽取时间前,拟参加随机抽取的名录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3、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会议由招标人组织、主持,并由招标人在现场当众抽取与投标人相同数量的号码球。
4、由投标人按送达申请书的先后顺序抽取号码,抽到的号码即为投标人编号,招标人当场公布投标人及其对应的编号。
5、招标人进行公开随机抽取,依次选出3家招标代理机构,分别为第三、第二、第一中标候选人。
6、招标人填写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情况表,由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7、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则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8、若发布随机抽取公告后,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资格审
查合格仅有一家的,招标人可直接指定其为中标人;若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资格审查合格多于一家的,招标人应按本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若发布随机抽取公告后无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或资格审查全部不合格的,招标人可直接从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择优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揽业务。
十三、若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招标,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期间所发生的须增加的费用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协商;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招标失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并清出预选名录库,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承担该项代理业务,以此类推。
十四、适用简化招标办法的小规模项目,应由随机抽取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承揽预算造价编制业务。
十五、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不良行为:
1、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文)中关于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为的;
2、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文)附件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的行为的;
3、有《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0号规定行为的;
4、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登记建筑业企业信息、申请预选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参加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时弄虚作假行为的;
5、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
十六、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