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价监测[2013]2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3.02.08【实施日期】2013.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价监测〔2013〕23号)各市、县物价局:现将《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二○一三年二月八日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在各级价格部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稳价格、推改革、促发展、惠民生”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重点,认真履职尽责,在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信息服务和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价格监测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2012年价格监测工作情况(一)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有效在全面监测市场价格的同时,突出做好特殊时段、重要时期居民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应急监测和预警,为价格调控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组织开展生猪出场价格监测。
针对2012年上半年全省生猪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适时组织全省开展生猪出场价格监测日报工作。
各地加大市场调查和巡视力度,完成应急监测日报60期,为政府启动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三级响应机制,实施冻肉收储提供了有力的决策依据。
启动小麦收购价格应急监测。
2012年我省部分地区新麦收购价格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滁州、阜阳市在第一时间反映情况。
6月4日起,在全省9个市40个小麦主产县(区)开展小麦收购价格监测日报,并深入滁州、阜阳、亳州、宿州和蚌埠等地实地调研。
期间共完成应急监测日报26期,为我省6月12日在全国较早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提供了决策参考。
开展水稻收购价格应急监测。
在不同产区分别实行早、中晚籼和粳稻收购价格监测日报,选择当地粮食收储部门、加工企业和若干个粮食经纪人作为监测点,及时掌握收购价格运行情况。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系统“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系统“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皖价法函[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系统“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皖价法函〔2013〕112号)各市、县物价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深入推进“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安徽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按照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活动主题方案和《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要求,现将《安徽省价格系统“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物价局贯彻落实本制度情况,请于2013年10月底报告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2013年7月4日安徽省价格系统“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
第二条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强化价格法治理念。
结合价格工作实际,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安徽省价格条例》、《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等专门法律法规。
第三条建立健全“法律进机关”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制度。
党组中心组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2次,全局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
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述职评议制度,把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领导干部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
开展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
(二)落实重大价格事项事前听证、事中法律咨询、事后评估、集体审议等决策制度,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皖价证[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价证〔2013〕22号)各市、县物价局:现将《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二○一三年二月六日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系统紧紧围绕价格工作中心,凝心聚力,奋力开拓,各项工作有突破、有创新、有亮点、有推进、有实效,取得了明显成绩。
全省受理各类业务总量30684件,总金额442.9亿元。
去年底,省价格认证中心、淮北市、宿州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安庆市、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等10家单位被授予“全国先进价格认证机构”称号。
一、2012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情况(一)明确价格认证四项行政职能2012年,在省政府对有关部门的行政职权清理中,省价格认证中心承担的四项行政职能,包括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得到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的依法确认,并首次向社会公布。
四项行政职能的确认为全省价格认证系统向行政机构过渡提供了重要依据。
年初,宿州市、六安市、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相继转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截至目前,全省价格认证系统财政拨款单位(包括行政、参公、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比率已达到76%。
(二)进一步加强价格认证法制建设省物价局分别与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强化了行政执法案件价格鉴定工作。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皖价检[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的通知(皖价检〔2012〕221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方便经营者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93号),我局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样式(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指导、使用等相关工作。
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与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电话:*************。
本公示牌样式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附件: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2.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样式)3.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4.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5.填写说明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2月27日附件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预售许可证号码: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企业投诉电话:附件2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企业投诉电话:附件3二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附件4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附件5填写说明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93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5〕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5〕84号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根据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自行确定。
各地不得通过成本审核、价格认证等方式干预房地产价格。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中“每次备案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的规定。
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当地自行出台的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上、下限幅度的规定,进行清理规范。
三、认真贯彻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地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积极探索建立切实可行、方便快捷的网上备案制度,提高备案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各地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报告。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安徽省物价局2015年6月12日——结束——。
关于天成一品小区商品房(备案)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天成一品小区商品房(备案)销售价格的通知你公司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天成一品小区商品房(备案)销售价格的报告》悉。
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开发的天成一品小区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予以备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天成一品小区商品房预售面积为55291.60平方米,住宅面积44984.53平方米,商业面积10307.07平方米,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你公司预(销)售普通商品住房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检[2013]82号)和县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物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太政办秘[2017]7号)规定,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
你公司备案价中已含水、电“一户一表”建筑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天然气管道建筑安装费等建设费用。
凡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以及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须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2、你公司预(销)售普通商品住房时,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193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明码标价书,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并标明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书由你公司在预(销)售普通商品住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时购房者签字,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你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3、机动车位备案价不超过100000元/个;非机动车位不超过10000元/个。
附件:1、太湖县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天成一品商住楼)2、太湖县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天成一品商业)2020年12月8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
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2003〕303号文件2008-5-16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2003〕303号2003年12月23日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地产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在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如转让双方合同约定,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或受让方中的某一方承担,亦可从其约定。
四、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房改房转让手续费按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收取。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省辖市按照成交价的 0.4% 收取,县(市)按照成交价的 0.5% 收取;存量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按照成交价的1%收取。
五、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六、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租赁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件一次性收取。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定性的意见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定性的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3.09
•【字号】皖价检函[2012]41号
•【施行日期】2012.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定性的意见
(皖价检函〔2012〕41号)
安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定性的报告》悉。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申报价格与备案价格的概念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中的“申报价格”,在《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五条明确为“备案价格”,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将销售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审核备案后的价格,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必须在经营场所公示商品房备案价格。
二、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中的问题。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际标示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时期价格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时期价格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皖价综[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时期价格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价综〔2011〕121号)各市、县物价局:为指导我省“十二五”时期价格工作开展,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制定了《安徽省十二五时期价格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十二五时期价格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对“十二五”时期全省价格工作的指导,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进一步发挥价格工作在服务科学发展、助推全面转型、推进改革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依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全省价格工作的主要成绩“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价格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深入推进价格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安徽省十一五时期价格工作指导意见》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价格调控目标顺利实现。
加强和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价格管理、监测预警、监督检查、成本监审和宣传引导等整体功能,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妥善应对了粮油、生猪、蔬菜以及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有效抑制了2007、2008年的价格过快上涨局面,化解了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通货紧缩风险。
“十一五”期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年均上涨不到3%,实现了预期价格调控目标,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较为宽松、有利的价格条件。
(二)政府定价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皖价检[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3〕36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提升全省价格公共服务层次,经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现就做好2013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按照全国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工作会议和全省价格工作会议要求,在继续做好“七进”工作的基础上,将价格举报工作、价格诚信建设和价格社会监督融入到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中,围绕“把握规律、突出特色、融会贯通、齐头并进”工作主线,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坚持和完善“七进”工作。
以价费公示、法规宣传、政策咨询、投诉受理、负担调查、信息服务和社情民意沟通为重点,以服务企业增效、农民减负、投资和消费增长与民生改善为宗旨,将价格服务“七进”工作坚持下去。
省物价局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谋划工作思路,加强工作指导;工作成效较好的地方要及时总结,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工作相对落后的地方,要认真分析原因,出台具体有效的整改措施。
(二)切实做好价格举报工作。
建立健全举报工作责任制,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流程,畅通价格投诉咨询渠道。
实行人员A、B岗制、首问负责制、承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24小时接受群众的投诉咨询,保持有诉必查、有查必果的良好工作作风,以实际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加强与政府信息化工作职能单位、工商、消协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进一步完善“12358”价格举报平台,提高价格举报办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三)积极推进价格诚信建设。
继续深入推进明码实价店(街)创建活动,尚未建立的地方要抓紧建立,已建立的地方要扩大覆盖面,提高创建质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皖政办[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省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收费清理整顿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一)进一步开展收费清理。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减免规定。
按照“能取消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的原则,2009年4月底前,对现有省级设立的各项涉企收费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即日起凡中央和省审批的涉及企业的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对涉及“861”行动计划项目的收费给予减免,具体收费项目和减免幅度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公布。
除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需要外,今明两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企收费。
(二)整顿和规范中介机构等收费行为。
重点整治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
对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这些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取消;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由原定价部门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加强行业价格指导和价格诚信建设,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3年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皖价综[2013]3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3年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3年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皖价综〔2013〕30号)各处室、单位:根据2013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和全省价格工作会议总体部署,结合各处室、单位工作职能,制定了《2013年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工作目标任务》。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2013年各处室单位工作目标任务是今年省物价局的重点工作。
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任务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安排,合理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落实力。
局监察室、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处室、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加强情况通报,建立健全经常抓、抓经常的工作机制。
三、省物价局今年继续对各处室、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优的主要依据。
对目标任务(总分60分)完成情况,请各处室、单位于2013年12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1份、自查表格22份,上报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法规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013年2月22日2013年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工作目标任务一、办公室(一)及时分办督办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省领导批示事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及信访等有关工作(10分);(二)做好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财务及会务等工作(15分);(三)做好省政务中心窗口工作,落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开展2012年度省直单位收费年审工作(15分);(四)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公众互动、在线访谈等工作(10分);(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10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皖价服[2013]13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各市、县物价局,各市、县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5号)精神,按照不低于20%的下调幅度,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根据检测项目和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检测机构在检测前要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加强内部收支管理。
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监管,对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标准2.安徽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25日附件1附件2。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重要时段重要商品应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重要时段重要商品应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皖价监测[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重要时段重要商品应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皖价监测〔2013〕73号)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现将《安徽省重要时段重要商品应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物价局二○一三年五月九日安徽省重要时段重要商品应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为适应新形势下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有序做好重要时段重要商品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时段和重要商品本制度所称重要时段是指粮食收购预案和生猪价格调控预案启动前后、重大节假日、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发生等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期。
重要商品是指粮食、生猪、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其它价格异常波动相关商品(见附件1)。
二、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各市物价局及广德、宿松县物价局为本制度监测报告单位,负责组织当地重要时段重要商品应急价格监测。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粮食收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当地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收购站(点)、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各1个;生猪出场价格、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其它异常波动相关商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现有相关制度确定的监测点。
四、价格监测品种和指标粮食收购预案启动前后,分别采集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各品种收购价格。
生猪价格调控预案启动前后,采集生猪出场价格、二等玉米购进价格。
重大节假日期间,采集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
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发生等异常时期,采集异常波动相关商品价格。
为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各监测品种(品牌、规格、等级)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市场情况变化无法正常采集价格,确实需要更换品种(品牌、规格、等级)的,应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皖价检[2012]1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193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6日印发了《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检〔2011〕80号),现已试行一年。
为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代表以及房地产经营者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试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原试行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2日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皖价控[2011]191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控[2011]191号)为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10〕60号)精神,10月31日,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部署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对于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房住、住得起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作为服务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履行对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价格的审核和监管职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党和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推进。
二、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范围和形式保障性安居工程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
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
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合称为保障性住房。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价检[2013]1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3.02.06【实施日期】2013.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的通知(皖价检〔2013〕19号)各市、县物价局:现将《2013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二○一三年二月六日2013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2013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和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把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突出价格监管重点,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创新形式,完善机制,增强价格监管的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坚决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一)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加强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涉及面广、问题较多,对物价指数影响较大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必需品、农产品等领域,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
(二)加强重点时段市场价格监管。
加强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市场监管。
要特别重视出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敏感时段的市场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价格应急预案,防范价格异常波动。
(三)突出重点行为强化常态监管。
对社会反映较大,行业普遍存在的价格欺诈、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重点整治,积极组织开展反价格欺诈行动,强力推行明码实价,倡导诚信经营。
注重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告诫会、通气会等形式,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价格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价格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要
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监[2013]5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价格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要点的通知
(皖价监〔2013〕55号)
各处室、单位,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2013年全省价格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2013年全省价格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要点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全国发改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主要工作:
一、严明党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切实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明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监督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坚决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住房价格调研的通知-皖价控函[2011]16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住房价格调研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住房价格调研的通知(皖价控函〔2011〕164号)各市物价局:当前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正在加紧推进,1-7月份,全省共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实施棚户区改造32.13 万套(户),完成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目标任务(38.13 万套)的84.3%,预计下半年,一些保障性住房将相继建成投入使用。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监管,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政策,决定在全省开展住房价格调研工作。
调研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如下:一、各地保障性住房的推进进度。
包括今年各地需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数量;已经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数量;今年各月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数量。
二、各地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价格监管的主要政策依据。
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3〕174号)是否适应保障性住房价格监管工作需要。
请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各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入住、使用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收费减免政策。
五、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政策在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一价清”在当地的执行时间、执行文件文号;“一价清”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一价清”政策的意见建议。
六、为健全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监管相关政策措施,请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新形势下价格部门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工作思路和相关政策建议。
请各市就上述内容开展调研,于8月20日前将调研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物价局(市场价格调控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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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皖价控〔2013〕82号)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我省自2005年开始推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对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在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时存在落实不到位、少数商品房经营者擅自价外收费等问题,群众反映和投诉增多。
为严肃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对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商品住房经营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作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尚未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地方,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该项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范围和内涵。
根据我省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
成本。
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应予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对已建项目后期需在原项目规划外另外追加工程(如天然气、供暖等)而产生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补签合同,约定收费数额及收费方式。
如无任何约定(合同、协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
三、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193号)规定,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备案程序。
各地在开展房地产价格备案工作时,要对商品房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商品房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允许商品房经营者在房价外另行设定“除外内容”。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价格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因市场、成本等原因确需上调备案价格的,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向当地价格部门重新备案,但每次备案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要健全备案程序规范,积极探索试行网上备案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
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不定期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对群众投诉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按程序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村城镇化过程中集中建房的价格管理,坚决制止向农民乱收费。
对于拒不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商品房经营者,要依法查处;对经检查发现确实存在价外乱收费的,要责令其及时纠正,将多收的费用限期退还给购房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宣传。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小区电子显示屏以及公交移动传媒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宣传。
同时,要通过约谈、告诫等多种方式,主动向商品房经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其认真执行,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购房者也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购房合同协议中有关收费条款要认真研判,谨慎签订,对于可能存在的多收费、乱收费问题,要及时向价格部门咨询、投诉,防止因合同约定产生不必要的价格纠纷。
各地价格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于2013年 7月15日前,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汇总上报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市场价格调控处)。
省物价局将在今年年底前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开展督查。
安徽省物价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