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中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再续封审批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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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民事执行中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
再续封审批手续的通知
粤高法[2007]2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在执行中,对查封的土地使层权房屋实施再续封的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办理审批手续未作具体规定,各地法院存在不同做法。为规范全省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办理查封土地使用权房屋再续封的呈批工作,我院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级法院遵照执行:
一、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续封期限届满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可以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本院呈报《查封土地使用权房屋再续封审批表》(见附件)。
二、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规范办理再续封的呈报审批工作。案件承办人要严格审查,符合再续封条件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填写审批表相关内容并对填报事实负责。
三、向本院呈报审批时,应递交审批表一式二份,附执行依据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确认与原件一致的校核章)。当事人申请再续封的,应附申请人请求执行法院再续封的申请书。呈报土地使用权、房屋再续封实行一案一表,一案中涉及多宗查封标的物的,可以在同一审批表中列明,同一案件中对多宗查封标的物实施查封的时间不一致的,可分表办理呈报。
四、执行法院向本院呈报的审批表,需经呈报法院内部审批并加盖院印。基层法院呈报再续封土地使用权房屋的,需经所属中院审批并加盖院印,统一由中院向本院呈报。
特此通知。
附:(查封土地使用权、房屋再续封审批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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