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监狱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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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监狱建设论文
对于现代监狱的认识何尝不如此。
现代监狱的发端肇始于西方,而我国的狱制改革初始于清末。
100多年前的那场轰轰烈烈的监狱改良运动,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近代监狱的黑暗和腐朽,也没有收回“法外治权”,但却给中国狱制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
通过监狱改良运动,我国监狱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其后所掀起的波涛,无疑对我国现代监狱的制度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磨难中前进,经过了效仿日本、前苏联,以及改革开放效仿西方监狱之后,我国监狱得到了迅猛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
当下,我省提出了“建设现代监狱,推动领先发展,服务两个率先”的目标定位,为今后我省监狱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勾勒了一幅现代监狱发展的路线图。
从现代监狱的本质、内涵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分析,在推进现代监狱建设的进程中,现代监狱的使命承载着现代监狱的责任和目标。
首先,维护公平正义,是现代监狱的首要价值。
清代学者何启云认为:“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公与平者,即国之基址也。
”治理国家之道,在于公平正直。
在习惯法和习俗法时代,如,《汉莫拉比法典》所描述,“以眼还
眼,以牙还牙”那样,极大地体现了“法”的公平。
当同态复仇、种族复仇过度到国家,国家就成为了复仇和惩罚的主体,公权力代替了私人的处罚权,特别是自由刑的出现,监狱逐渐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
何为正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一个理想的国家应该是不同能力的人得到最恰当的安排,……社会上不同能力的人各司其职,不相僭越,国家就达到了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得到理性的补充,法律得到公正的补充,规则得到人道例外的补充”。
哲学大师罗尔斯曾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黑格尔关于正义的描述更加直白:“加于犯罪人的刑罚不但是自在正义的,因为这种刑罚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地存在。
如果国家不对犯罪人处于刑罚,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
”因此,审判,是正义得到伸张的外在表现;行刑,则是正义得到伸张的结果延伸。
监狱,是刑罚执行的机构,是对被剥夺自由刑罪犯的处罚场所。
现代监狱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以监禁形式剥夺罪犯的自由;以对犯罪人的剥夺自由的处罚,展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狱分类的等级化。
罪犯按照危险类别关押,是现代监狱通行的做法。
监狱分类与罪犯处遇是紧密联系的,处遇分级与罪犯监禁的自由度是关联的。
一方面,体现了刑罚的公平正义,什么样的罪刑,有什么样的关押等级,得到什么样的处遇;另一方面,监狱分类也是监狱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行刑效益的关押方式。
当下,随着短刑期罪犯和限制减刑罪犯的大量进入监狱,监狱分类的等级化应成为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建立短刑犯监狱和高等级戒备监狱,或者设立功能性监区,不仅体现了监狱行刑和处遇的等级性,也体现了刑罚处罚的公平性。
二是监狱管理的标准化。
对监狱的每项工作和业务进行标准化、格式化和程序化,体现了现代监狱的管理理念、方式和样态,这不仅最大限度地减少处罚的随意性,也极大地提升了监狱管理效益和执法文明程度。
三是刑罚执行的规范化。
国家前总理温家宝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范化,是监狱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
社会公众关注监狱,关键点就在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建设现代监狱,就是要使监狱管理和刑罚执行达到标准化、规范
化、透明化,最大程度地将罪犯所应得罪刑的处罚到位,增加执法公信力,树立现代监狱的公正形象。
其次,保卫社会安全,是现代监狱的基本功能。
刑罚的基本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安全。
将罪犯予以监禁和隔离,是刑罚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
刑事人类学家的老祖宗龙勃罗梭早就提出:“刑罚存在的唯一根据就是防卫社会。
”基于这种思想,龙氏提出剥夺犯罪能力论,主张对生来犯罪人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对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实行保安处分,预先使之与社会隔离;二是对具有犯罪生理特征者予以生理矫治,采取医疗措施解决;三是将危险很大的人流放荒岛、终身监禁乃至处死;四是对犯法三次以上的,公民的生命受其威胁,而又非监禁等其他刑罚所能制止,在不得不用最后方法——斩首之罚。
固然,龙氏的防卫思想较为极端,但有的对策现在看来有一定的可取性。
其后,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从刑罚非报应的观点认为:“刑罚不应当是对犯罪的报应,而应当是社会用以防卫罪犯威胁
另一方面积极地把人类各种科学的新成就纳入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之中。
基于此,菲利提出了“对罪犯隔离是社会防卫的需要,是为了消除犯罪人对社会的威胁”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强调,“监狱的首要原
则是隔离。
使犯人与外部世界、与促成犯罪的一切事物、与促成犯罪的集团隔离开,使犯人彼此隔离;其次,单独监禁能够促使犯人反省,随后肯定会产生悔恨。
” 监狱将犯人隔离,是限制和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的一种刑罚技术手段,一定程度上保卫了社会安全。
对于隔离,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待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罚上,采取了限制减刑的规定,既是一种刑事政策严厉的体现,也是从根本上削弱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能力,简言之,就是要将犯罪人的监禁时间延长,尽可能地减少具有再犯罪倾向的人的可能犯罪能力,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和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
保卫社会安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在监禁场所内保护罪犯安全,即,通过安全风险评估,评价罪犯安全等级,并处之于合适的监禁设施,防范罪犯脱逃、凶杀、自杀等行为;另一方面,隔离只是一种最简单的防卫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保卫社会,如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
” 菲利也认为:“用暴力来矫正暴力总不是一种好办法。
” 因之,采取有效的矫正措施,如,循证矫正、心理矫治、医学治疗等技术、方法和手段,将罪犯矫正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率,才能够从防卫的本质上维护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