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
解读国际刑法的“完整人格”——读《国际刑法通论》(增补版)
【 键 词 】 际刑 法 ; 际 法 ; 关 国 国 完整 【 图 分 类 号 】DF 7 中 99 【 献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1 2 1 O 一 0 2 0 文 1 7 — 1 ( 0 0) l 0 1 — 4
际 刑 法 概 念 的提 出 及 沿 革 轨 迹 来 看 .这 一 问题 主 要 体 现 为 三 种 学 说 。 一 种 学 说 是 “ 序 性 说 ”, 们 对 第 程 人 国 际 刑 法 的 0期 理 解 就 是 指 不 同 刑 法 适 用 中 的 冲 突 I 1 . 问题 以及 与之 卡关 的刑 事互 助 问题 的法 律规 范 . H 即 涉 外 刑 事 管 辖 权 实 现 的 有 关 程 序 规 范 l l J随 着 国 际
根 据 法 学 理 论 常 识 。 是 由 法 的 概 念 、 的 规 范 法 法
和 法 的原 则 等 几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法 的规 范 是 法 的 有 机 构 成 . 法 的 有 形 载 体 。 智 辉 教 授 在 《 际 刑 法 是 张 周
通 论 》 增 补 版 ) 以 下 简 称 《 际 刑 法 通 论 》 的 开 篇 ( ( 国 )
时 , 许 多热 点 、 点 问题 进行 了专题 式研 究 。 读 对 难 初 本 书 , 将 其 作 为 给 本 科 生 讲 授 《 际 法 》 参 考 书 是 国 的 目 . 时 主 要 关 心 的 是 相 关 战争 犯 罪 的 内容 . 本 书 当 对 其 他 内 容 的 理 解 相 当粗 浅 。 期 . 为 承 担 课 题 的 需 近 因 要 . 得 重 读 本 书 的 机 会 。 中 亮 点 俯 拾 皆 是 . 予 获 书 不 逐 一 枚 举 .这 里 仅 仅 就 张 智 辉 教 授 对 国 际 刑 法 规 范 “ 整 人 格 ” 论 证 谈 谈 自 己 的 粗 浅 理 解 完 的
解读国际刑法的“完整人格”——读《国际刑法通论》(增补版)
形成 了一个 独立 的 法律 部 门 。否定 说 认 为 , 际刑 国 法不具 有独立 性 , 仅 仅是 国 际法 的刑 法 部 分和 国 其 内刑法 的 国际部分 , 者其 仅 仅 是 国 际法 的一 个 分 或 支 。2 _张智 辉 教 授 是 肯 定说 的 坚定 主 张 者 。 张 智
0J 80 2 ) 8A 20 0
作者简介 : 曹廷生( 99一) 男 , 17 , 河南信 阳人 , 刑法学硕士 , 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 院法官助理 , 研究方 向为 国际刑法 、 金融刑法。
第2 期
曹廷生 : 读国际刑 法的“ 解 完整人 格”
例证展 开 的。 国际法调整 的对 象是特 定 主体之 间 的
辉 教授认 为 , 国际刑法 赖 以产 生 、 在和发 展 的根 据 存 在 于“ 国际刑 法 其 自身 的特 殊 性 ” 由此 , 智辉 教 , 张
讨 论 国际刑法独 立性 的问题 。这一 问题 主要 体现 为
三种学说 。第一 种学说 是 “ 程序 性说 ” 即涉外 刑事 ,
管辖权实 现 的有关 程 序 规范 。 这 种 背 景下 对 国 际 … 刑法 概念 的理 解 即是 “ 实体 性 说 ” 。第 三种 学 说 是
一
、
“ 完整人 格” 的时代课题
执行 规范 在 内的刑 事法 律规 范 体 系 。 目前 我 国学 … 界 ,综 合说 ” “ 已经成 为 主 流观 点 。以上 四种 观 点对 于 国际刑法 独立性 的理 解 , 体上 又 可 以划 分 为肯 总
定说 和否定 说两 种立场 : 肯定说 认 为 , 国际刑 法既不 同于一 般意 义上 的 国内刑 法 , 不 同于国际法 , 也 已经
浅析我国人格刑法的构建
浅析我国人格刑法的构建[摘要]对于犯罪预防的问题,刑法学者已进行了几个世纪的研究,其中,以毕克迈耶提出的人格责任论发展至今的人格刑法学独树一帜,人格刑法学关注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运用心理学既有的经验解决犯罪学的问题。
文章试图为人格刑法构建一个框架,以期促进我国人格刑法的完善。
[关键词]主观恶性;反社会人格;人身危险性一、人格刑法学概述刑法伴随着人类社会已经走过了几千年,从不成文到成文,从判例法到制定法,从犯罪化到非犯罪化,从重刑化到轻刑化、非刑化。
[1]而刑法所也从以行为为核心转至以行为人为核心,并最终将转为以行为人的人格为核心,虽然人格刑法学是一种美好的构想,是未来的刑法学,[2]但是其科学性和优越性是毋庸置疑的,也必将成为刑法发展的大趋势。
近代刑法学自产生与发展已有三百余年,刑法思想也历经了一段时期,从最初的启蒙主义思想到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思想,再到刑事实证学派主观主义思想。
古典学派与实证的论战为刑法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理论支撑并使得刑法思想空前的繁荣。
但是,十九世纪末犯罪率居高不下,刑法条文不断增加,刑法过度膨胀,导致了一种刑法的徐武状态,并且监狱人满为患,效能低下,甚至出现了刑不压罪,刑法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两大学派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于是两大理论互相汲取对方理论中的“营养”以弥补自身的不足,两种理论也向着相同的方向发展,于是并合主义理论出现了。
当然,由于西方的并合主义刑法由于各自的哲学基础的不同,在立法立场上呈现出摇摆不定的状况。
[3]世界各国对于并合的方式却是大同小异,在刑罚论中以主观主义为中心,而在犯罪论中则是以客观主义为中心,差异无非是两种观点在定罪量刑之中所占的分量不同而已,而其中最为理想的模式就是人格刑法。
人格刑法的雏形是人格责任论,由毕克迈耶首创并由梅茨格尔和卜凯尔予以发展。
人格责任论是站在道义责任论的立场上,以决定论的自由意志为前提,认为行为人主体的人格及其表现的行为才是责任论的基础。
犯罪概念的历史演进:由刑法之内到刑法之外
于 阳
摘 要 :随着人类对 于犯罪这一社会现 象认识的不断加深,犯罪概念经历 了由形式概念 、实质概 念 、混合概念等一元的犯罪概念 向二元的犯罪概念的历史演进。通过对这四类犯罪概念展开学术 史和
综述式的考察,发现犯罪概念经历了由分到合 、再 由合到分的进化过程,这也充分体现 出犯罪概念的 内容丰富庞杂与体 系逻辑缜密。步入 2 1 世纪, 刑法导向观发生较 大转向, 犯罪概念建构 的基本思路趋
由刑 事立法 、加 以犯罪化 、赋予刑 罚之 法律 效 果 ,始 成 立犯罪 。 ” 我 国台湾学 者刘 清景 等认 为 “ 所谓 犯罪 ,为有责 任能 力者 ,在 无阻 却违法 原 因时 因故 意或 过 失,违 反刑法 所 规定 之行 为 。要件 如下 :( 1 ) 犯罪 须有 行 为 ;( 2 )犯 罪为 有 责任 能力者 之行 为 ,无责任 能力人 之行 为 ,不得 谓 为犯罪 ;( 3 )犯罪 行 为 须有构 成要 件合 致性 ,即具 体之行 为 须与刑 法各 本条 所规 定之 犯罪 构成 要件 相符 合 始得推 定 其为 犯
.
上 卷 ,河 南 人 民 出版 社 1 9 9 6 年 版 ,第 1 5 9 页。
37 .
的犯罪 概 念 以及 二 元 的犯 罪概 念 ,共 计二 大类 、 四小类 。本 文遵 循这种 分 类 的先后 次序 ,依 此对 这 四 小类 犯罪 概念 展开 学术 史和 综述 式 的考察 ,并 适 时加 以评析 。
立 要件 ,此 行 为就不 能称 之 为刑法 上 的犯罪 。 ”
我 国台湾 学者林 山 田指 出 “ 犯 罪乃 一 复合概 念 ,就其 实质 内涵 而观 ,犯 罪 乃是 不法 、罪 责 与应刑
罚性等 要素 之 刑事不 法行 为 一个 不法 行 为必须 具 备不法 、罪责 与应刑 罚性 等 三个 本质 要素 ,始 得经
人格刑法理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借鉴与启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背景
予 应 有 的重 视。作 为 “ 代 刑 法 最 具灵 性 、最 有 人 现 性” 的人格刑法理论 , 当是我们贯彻宽严相济的 应 刑事政策重点关注的对象。
作者 简 介 : 学 相 ( 9 4年 一) 男 , 授 、博 士 ,主要 从 事 刑 法 学研 究 。 胡 16 , 教
第 2期
胡 学 相 等 : 格 刑 法 理 论对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借 鉴 与 启 示 人
5
长 、技术 进步 、收入 增 加 以及 社 会现 代 化 等 固然 是 人类追 求 的 目标 ,但 它 们 最 终 仍 只属 于 工 具 性 范 畴 ,人 的发 展 和人 类 福利 才 是 目的 。 因此 , 学 的 科 发展观 必须 以人 为 中心 , 和谐 社 会 发展 的最 高价值 标 准就 是社会 正 义 。人 的全 面发展 是法 治 的终极理
的努 力 。
关 键 词 : 格 刑 法 ;刑 事政 策 ;宽 严 相 济 ; 谐 社会 人 和
中图 分 类号 : F 1 D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9— 5 X( 0 9 0 0 0 0 1 0 0 5 2 0 ) 2— 0 4— 7
作为一项社会治理 的重要 战略 , 宽严相济 的刑事
时 ,和谐 社会 是一 个永 远把 人 看作 主体 和 目的 ,强
调要 尊重人 、依 靠人 、为 了人 和解 放人 的社会 ,即
以人 为 本 的 社 会 。
在一 个 以人为本 的 和谐 社会 里 , 需要 贯彻 主体
性原则 。主体性是 相对 于对象性 而言 的。后者 是过 分强 调工具 理性 在 文 化 上 的体现 。社 会 的 现 代化 ,
人格刑法学在我国的引入
刑法价值与功能之辨析
刑法价值与功能之辨析
刑法是指对违反国家法律的罪犯进行惩罚和纠正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在现代社会中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就刑法本身的价值和功能而言,人们对它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首先,刑法的价值在于维护公正和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伤害个人的利益,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和纠正,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让人们感到它是一种有序和稳定的制度,使人们对法律有更高的信仰和尊重。
其次,刑法还有预防犯罪的作用。
对于那些可能会犯罪行为的人,了解到刑法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很可能会让他们放弃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也是刑法系统重要的社会教育作用之一。
然而,刑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
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有些刑罚可能并不会达到惩罚目的,甚至可能导致反效果,如在很多国家中对死刑的持续争议和缓刑政策的普遍运用;另一方面,在判决过程中,判官可能会存在主观偏见,造成司法公正的不平衡问题。
同时,对于司法机构来说,有自身职权与权威的问题。
司法机构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在面对一些重大案件时,
考虑到人际关系等因素而进行不公正裁决,给个人或团体带来的的受害后果不可逆转。
综上所述,刑法的价值和功能是多方面的,既蕴含了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又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但是,刑法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体系,加强保障措施的执行力度,以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同时也需要警惕司法职权和权威的滥用,防止制度和管理的漏洞存在,从而达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透明、公正和健康发展。
陈兴良人格刑法学_以犯罪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
论刑法价值均衡——兼述人格导入定罪的理论基础
n l a v l e ltrsa eca sc lsh o o sd r u tc h o eo r n l a v l e p st its h o a w au ;ae —tg ls i c o l n ie s siet ec r f i a w au ; o i vs c o l t a c j c mi l i
sd r r e m he c r fc i i ll w a u e e i g cas ia c o o i e e tc sc r fc i — i e s fe do t o e o rm na a v l e; v n n l sc ls ho lc nsd r d i ie a o e o rmi us
me n odn q ib im fci n llw au . h n c n i ei g fe d m n sie a h o e o a s h li g e ul ru o rmi a a v le W e o sd rn r e o a d j tc s t e c r f i u
c i i llw a ue c nv c i mph sz st e c du tf c o wh n c nsd r i g or e st e c r fc i rm na a v l , o iton e a ie h on c a t r: e o i e rn d ra h o e o rm—
古代对女人的十种刑法
古代对女人的十种刑法摘要:一、古代对女性的刑法概述二、古代对女性的十种刑法简介1.幽闭2.杻械3.黥面4.割鼻5.割舌6.斩首7.车裂8.火烧9.木驴10.浸猪笼三、古代对女性刑法的反思正文:【一、古代对女性的刑法概述】在古代社会,尤其是在中国古代,女性地位较低,常常受到各种不公平待遇。
在刑法方面,古代对女性的惩罚往往比男性更为严酷。
这些惩罚方式多样,有的残酷无情,有的侮辱人格,不仅损害了女性的身体,也践踏了她们的尊严。
本文将介绍古代对女性的十种刑法,以揭示古代社会的这一黑暗面。
【二、古代对女性的十种刑法简介】1.幽闭:这是一种将女性长期幽禁的刑罚,让她们生活在狭小、黑暗的空间,与世隔绝,直至死去。
2.杻械:这是一种戴上脚镣手铐的刑罚,让女性无法自由行动,不仅限制了她们的身体,也象征着对她们的精神束缚。
3.黥面:黥面是在女性脸上刻字或刺青,这种刑法不仅损害了女性的容貌,更是一种极大的人格侮辱。
4.割鼻:这是一种残忍的刑罚,将女性的鼻子割掉,使她们失去尊严,生活在痛苦之中。
5.割舌:割舌是一种令人丧失语言能力的刑罚,让女性无法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受。
6.斩首:斩首是最为严重的死刑,古代女性一旦被判处斩首,便意味着生命的终结。
7.车裂:车裂是一种将人体撕裂的酷刑,让女性身体承受极大的痛苦。
8.火烧:火烧是一种将女性活活烧死的刑罚,极其残忍。
9.木驴:木驴是一种针对女性的刑具,让她们骑在木驴上,承受身体的痛苦。
10.浸猪笼:浸猪笼是一种将女性投入水中,直至溺死的刑罚,非常残忍。
【三、古代对女性刑法的反思】古代对女性的刑法不仅严酷,而且往往体现了对女性地位的歧视和贬低。
这些刑法不仅损害了女性的身体,也侮辱了她们的人格,是对人权的极大侵犯。
人格刑法理论在我国的引入
人格刑法理论在我国的引入在现代刑法学的发展进程中,人格刑法理论作为一种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学说,逐渐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的关注和探讨。
人格刑法理论强调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本身,还要充分关注犯罪人的人格特征,这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人格刑法理论的核心观点在于,犯罪不仅仅是孤立的行为,更是犯罪人个体人格的外在表现。
传统的刑法理论主要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和法律评价,而相对忽视了犯罪人的主观因素和人格特征。
然而,现实中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犯罪人的人格特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犯罪的可能性和行为方式。
例如,一个具有冲动、暴力倾向人格的人,相比性格温和、自制能力强的人,更有可能实施暴力犯罪。
人格刑法理论的引入并非偶然,而是有着多方面的背景和原因。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传统刑法理论在应对一些复杂的犯罪现象时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对于一些初犯、偶犯以及具有特殊人格背景的犯罪人,单纯依靠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可能无法实现刑罚的最佳效果。
其次,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为人格刑法理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证依据。
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表明,人格因素对于个体的行为选择和社会适应具有重要影响,也为刑法学引入人格因素提供了可能性。
再者,国际刑法学界对于人格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在我国引入人格刑法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科学化。
传统的刑罚裁量主要依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客观因素,对于犯罪人的个体差异考虑不足。
而人格刑法理论强调根据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来确定适当的刑罚,能够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公正和有效性。
例如,对于具有较好人格改造可能性的犯罪人,可以适当从轻处罚,并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于具有不良人格且再犯风险较高的犯罪人,则可以从严处罚,并加强监管和矫正。
另一方面,人格刑法理论有助于促进刑法的教育和预防功能。
刑罚的另一面——刑罚价值的理性探讨
(u. 0 6 J1 2 0 )
刑 罚 的 另 一 面
一
刑 罚 价 值 的 理 性 探 讨
庄乾 龙东
【 摘
24 0 ) 60 5
要 】刑 罚 作 为抗 制犯 罪 的 有 效 手段 和 武 器 , 预 防 、 制 、 罚犯 罪 方 面表 现 出 了积 极 的 作 用 , 来 受到 在 遏 惩 历
然 , 罚 所 具有 的否 定 、 造 、 慑 、 育 、 励 和 安 刑 改 威 教 鼓
价值 , 即刑罚 的消极价 值或 者 反价值 , 刑罚 所具 亦 指 有 的消极 的 、 背人 们 主观 意 愿 与 需 求 的影 响 与作 违
用, 主要表 现 为 :
( ) 费 人力 物力 一 耗
人 们 的重 视 。 然 而 , 罚 在 另一 方 面 , 给 社 会 带 来 了消 极 的 影 响 。为 了更 全 面 、 刻 地 i w 刑 罚 的价 值 , 分 、 刑 也 深 A-. 充 有
效 地 发 挥 刑 罚 的 正价 值 , 现 刑 罚 的 目的 , 必 要 对 刑 罚 的 负价 值 与 非价 值 进 行 重 点探 讨 。 实 有
维普资讯
第l 8卷 第 7期 (o 6年 7月 ) 2o
山 西 高等 学校 社会 科 学 学报
S C AL S E E O O I CI NC S J URNAL OF COUL GE HAN E S OF S XI
Vo1 1 . 8 No. 7
然或 许对 于某 种疾 病 的抗 制 具 有 特 殊 效力 , 是 可 但
能 由于其 对 身体 的不 良副作 用 而有极 为严 重 的后遗 症 。刑罚 作 为抗 制犯 罪 的法 律 手 段 , 与 药 品 具有 也 同样 的现 象 , 它必 然 对 于社 会 及 其 个 体 具 有 某 种程 度 的不 良副作 用 。 L 这 些 科 学 论 断 深刻 地 揭 示 出 ”3 了刑 罚负 价值 存 在 的 不 容置 疑性 。 这 里 , 刑罚 的 负
人格权制度研究—以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为视角
、
随着 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以及 科 技 的 进 步 ,人们 对 自身 人格 利 益 的保 护 意识 逐 步 增 强 ,新 型 的人 格 权 纠纷 案 件也 随之 增 多 。 除 了法 律 中列 举 的具 体人 格 权 的 内容 ,还 应 立 足 于社 会 发展 的 状态 逐 步 进行 合 理 的 扩 张 ,在不 断 变 化 的社 会 环境 下 逐 步地 拓 展对 人格权 保 护范 围 。 将 一般 人 格 权制 度 在 民法典 中做 出 规定 ,使人 格 权 法 在 民 法典 中形 成 一个 较 为 开放 的体 系 ,能 够 在 司法 实 践 中为 法 官处 理新 型人 格 权 纠纷 提 供法 律 依 据 。① 进 一 步细 化 现 有具 体 人 格 权 的规定 , 将社 会 发展过 程 中产生 的新 问题 在法 律 中予 以规定 , 并将内涵具体细化,包括安乐死是否合法 ,生育控制是否违反 人 格权 的理 念 等 问题 予 以 确认 。② 人 格 利 益保 护 方 式 一般 为 财 产 损 失 和精 神 损 失赔 偿 ,但 在 司 法 实践 中 ,被 侵 害 方 的财 产 损 失 一 般能 够 得 到 合理 赔 偿 ,但 因此造 成 的精 神损 失 ,法 律 或 无 规 定 或存 在 矛 盾 。 《 侵权 责 任 法 》规 定 侵 害财 产 权 益 不 在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范 围 之 内 ,而一 些 具 有人 格 象 征 意 义 的特 定 纪念 物 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损毁灭失 , 是否能按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 第4 条规定得到精神损失赔偿 ,也仍存在争议 ,因此应 当在民 法典中规定较为相详备的赔偿规定 ,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 二 ) 我 国民法典 中人格权独 立成编 的讨论 我国 《 民法 通 则 》中将 人 格 权单 独 列 为 一 节 ,而 民法 典 的 草案 中也将 人 格 权 单 独成 编 ,表 明立法 者 较 为 赞 同此 种 立 法 方 式 ,传 统 民法 过 于 重 视财 产 制 度 ,易 产 生 “ 重 财 轻 人 ”表 象 。 将 人 格 权 独立 成 编 表 明我 国对 人格 保 障 制度 的认 同与 重视 。但 也有 一 些 学者 发 出不 同 的声 音 ,认 为 人 格权 属 于 宪 法 的权 利 , 将人 格 权 归入 民法 典 中 ,表 面 上 突 出了 对人 格 权 的 保 护 ,实 际 上使得人格权从宪法权利 降格到民法创设的民事权利 ,建议 民 法典从保护而非设权的角度 出发,对一般人格权与各具体人格 权做 出规 定 。 笔 者认 为 ,在我 国 民法典 中单 独 设 立人 格 权 一 编 ,易 于 司 法 实践 中操 作 ,更 好 地保 护 公 民的人 格 权 。宪 法 是 国家 的根 本 大 法 ,规 定 法律 的一 般 原则 ,并且 我 国 尚未设 立 宪 法 法 院 ,违 宪 审查 制 度 也 尚未 落 实 ,只能 通过 民法 等法 律 对 其 予 以 确认 和 保 护 。 因此笔 者 赞 同在 民法 典 中将 人 格 权 独 立成 编 ,通 过 民事 立 法 将其 具 体 化 ,可 操作 化 ,从而 为 法 官在 裁 判 中运 用法 律 提 供依 据 ,更 有效 率的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利 。 法律 具 有社会 性 , 立法 也应 当 随着 社会 的进步 而发 展变 化 , 民法 典 中将 人 格权 独 立 成 编 ,从 源 头保 护 人 格利 益 ,体 现我 国 对 人 权保 障 的重 视 ,带 动 社会 形 成 重视 人 格 权 的价 值 观 导 向 , 能 够全 面 的对人 格利 益进 行保 护 。
人格刑法论引入量刑活动探究
心 。 这样 , ” 我们就 隐 隐约 约可 以看 到人 格 因 素在 量
刑 中的影子 。 另 外按 照人格 刑 罚 理论 : 刑罚 的适用 并 不 在 于 简单 的满足 一下报 应 的 目的 , 建 立 在关 注人 的基 应
量刑 的关系我们可 以参考 一下《 刑法典》 5条 的 第
规定 : 刑罚 的轻重 , 当与犯 罪分子 所犯 罪行和 承担 应
Vo . No 2 J23 .
第2 3卷
第 2期
【 法学研究】
人 格 刑 法 论 引入 量 刑 活 动 探 究
李筱 永
( 首都 医科 大学 , 北京 10 6 ) 0 0 9
[ 摘
要 ] 目前 , 法 中的人格 问题越 来越 受到刑 法 学界 的 关 注。但 至 今人 格 刑 法论 与刑 事 刑
二、 人格刑 法 论— —刑 事和解 的理 论根源 之一 所 谓刑 事 和 解 是 指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加 害 人 以认 罪、 赔偿 、 歉等形 式 与被 害 人 达成 谅 解 后 , 道 国家 专 门机关 不再追究 加 害人 的刑 事 责任 , 者 对其 从 轻 或
罪人 的犯罪倾 向。 19 ”97年 1月 1日生效 的《 俄罗 斯
作者简 介: 李筱永 (9 6一)男 , 17 , 山西太原人 ,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教师 , 研究 方向 : 诉讼法学 、 卫生法学。
8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3卷
联邦刑法典》 6条规定 : 第 对实施犯罪 的人适用 的 刑罚 与其他 刑法性 质 的方 法 , 应该 是公 正 的 , 即与犯 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 , 实施犯罪 的情节既犯 罪人 身份相 当。
和谐社会中刑法价值的思考——以我国刑法30年变迁为视角
和谐社会 中刑法价值 的思考
— —
以我 国刑 法3年 变迁为视 角 0
逢 晓枫 , 晓莉 刘
( 北 师范大 学政法 学 院 ,吉林 长春 l 0 l ) 东 3 1 7
摘 要 :现代 法治 下 ,法律 只有得到 民众 的普 遍 尊重 ,法律 精神 只有成 为 国民的普遍 信仰 ,社 会
的束缚 。对此 有学者 指 出 :认识 论所 要研究 的主 “
在 优 秀 的品质 ( 内在 价值 ) 3 。_ ] 基 于 以 上价 值 的伦理 分 析 . 的价 值 可 分 为 法 外 在价 值 和 内在 价 值两个 层面 。在法律 史 的各个 经典时期 , 大法学流派 ( 两 自然 法 学 派 与 实 证 法 学 派 ) 各 自的角度 论 证 了法 的价值 。 自然 法学 从 派关 注 的 是 “ 律应 该 是 什么 ” 实 证 法 学 派关 注 法 ; 的是“ 法律 是 什 么 ” 。从 一 定程 度 上讲 , 自然法 学
结 束 了建 国后3 年刑 法缺失 的局 面。 一个 国家在 O 相 当长 的 时期 没有 刑法 , 这在 法 律史 上是 极 其不 正 常 的现象 , 当然 受 到建 国后 的政 治 、 这 经济 、 文 化 环境的影 响 。十一届 三 中全会是 中 国法 制 的起
认为 , 是“ 善 最普 通 的褒义 形 容词 , 意指 一 种 高 尚 的 至 少是 令人 满 意 的 品质 的存 在 , 们 或 者本 身 它
是 值 得 羡 慕 的 .或 者 对 于 某 种 目的 米 说 是 有 用
的。” 据此 , 事 物 有价 值 或者 是 善 的 , 分别 依 一 可
中图 分类 号 :D 1 94
文献标 识 码 :A
刑法罪名 之 侮辱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侮辱罪简析概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与处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构成要件——犯罪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侮辱他人的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
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研究
包括正 义 、 自由和秩序 。刑 法的基 本 价值之 间应 当建 立起 价 值 “ 态平衡 ” 生 的观 念 , 刑 法 价值 使 的三 大要 素在价值 “ 生态 系统 ” 中和谐相 处 。人 格刑 法 学 以人 格 责任 论和 人 的违 法观 为理论 基 础, 将正 义 、 自由和秩序 同 时纳入 刑 法价 值 体 系 中, 一 种 能 够 实现 刑 法价 值 观 上 的 “ 态平 是 生
会 的主要 方法 , 主张 一 切个 人 或机 构 都处 在 法 律之
法 治是 中国现代 化过程 的必然选 择 。改 革开放
以来 , 依法 治 国 的理 念 从 最 初 的 提 出 , 逐 渐 被 接 到 受, 现在 已深人人 心 。然 而 , 尽管 近年来 中 国的立法
步 伐稳步推 进 , 整 各种 社 会关 系 的部 门法律 逐 渐 调
本” 。但这 与 我 们通 常意 义 上 的法 治 有 根本 区别 。
在通 常意 义上 , 法 治 意 味 着一 种 组 织 社 会 生 活 的 “ 方式 ” 。法治强调 法律 的权 威性 , 宪 法和 法律 视 为治 国的最高依 据 或根 据 , 允许 任何 个 人 凌 驾于 不 法律之 上 。而 管 仲 、 非 的 “ 韩 以法 治 国 ” 无 此 含 则
2 0年 2月 Ol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国石 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Ju a o hn n esyo e oem( d i f oi c ne ) or l f iaU i ri f t l n C v t P r u E io o Sc l i cs tn a S e
F b. 2Ol O Vo _ 6 No I2 .1
下或 之 内 , 事 先 制 定 的法 律 规 则 的统 治 和 约 束 。 受
刑法价值与功能分析
刑法价值与功能分析刑法价值与功能分析是对刑法的基本属性进行深入分析的过程。
刑法是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形成的一种规范制度,它具有着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对社会治理和人类文明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刑法价值刑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威性价值刑法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使强制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它具有向社会传递政府权威的作用。
刑法的确立和实施不仅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而且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状态,保障人民的安全权益。
2. 公正性价值刑法作为一种基于法律原则、经过程序正义、实现社会正义的权威规范,对于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民主意义重大。
刑法的价值在于它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时候,具有公正性的特点,能够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3. 教育性价值刑法具有教育性功能。
通过对刑事违法行为的惩治,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警示和震慑,起到了一种预防犯罪的效果。
刑法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对公民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大众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信仰程度。
二、刑法功能1. 防止犯罪的功能刑法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防止犯罪,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控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刑法的惩戒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威慑作用,能够有效打击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2. 保护人权的功能刑法的保护人权功能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
刑法作为保障社会和谐和稳定的权利保障机制,有利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防止侵犯和滥用政治和社会权力,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
3. 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刑法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途径。
通过对重大违法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严厉的惩治和控制,保护公民群体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防止犯罪行为对公民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4. 教育改造功能刑法还具有教育改造功能。
刑法并非仅仅是一种惩治工具,更重要的是通过惩治和改造侵犯社会安全的罪犯,实现社会预防和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功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
法治是中国现代化过程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的理念从最初的提出,到逐渐被接受,现在已深入人心。
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的立法步伐稳步推进,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律逐渐健全,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离真正的法治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实现依法治国的梦想任重而道远。
中国历史上从来都不缺少法律,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就曾主张“以法治国”,法家的另一位杰出代表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
但这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法治有根本区别。
在通常意义上,“法治意味着一种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
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视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高依据或根据,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而管仲、韩非的“以法治国”则无此含义,“以”者,“用”也,就是说,在法律之上还有王或皇,法律只不过是国王治国的工具而已。
可见,法治要求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起主导地位,获得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服从。
然而,二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法西斯打着“民主”的旗号上台,以“法律”之名践踏人权,利用所谓的法治观念实行残暴的独裁统治。
这就促使人们开始对“法治”的观念重新进行检讨。
其实,早在19世纪未,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就提出了法治的三项著名原则:“任何人都不因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而受罚;任何人的法律权利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去审理;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不是宪法的产物而是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
”戴雪关于法治的第三条原则揭示出了传统法治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区别,即传统法治是形式法治,现代法治是实质法治。
形式法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
然而,形式法治强调法律自治,主张法律的终极合法性源于自身,反对向法律之外寻求合法性根据。
形式法治以形式合法性为满足,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论。
实质法洽亦强调依法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强调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内。
但同时也强调防止恶法,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无论是“正义原则”、“道德权利”,还是民众的“正义感”,
都是旨在设定用于检验实在法是否正义的终极标准。
对于违反这些标准的恶法,不仅立法和司法机构有责任予以纠正,就是公民个人亦有权通过正当程序请求纠正,甚至予以抵制,以保证实在法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道义。
无论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都要求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内,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效力。
这种法律要获得普遍效力,不仅仅因为法律具有强制力,更在于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
正如黑格尔所说:“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
”因此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与认同,最终决定依法治国理念能否得到实现。
那么,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认同又取决于什么呢?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认为:“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民众的最大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
”这是因为,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其实质是对各种利益的分配与调节。
利益的分配与调节,最终可以归结为是社会成员的道德价值观念的体现。
因此,只有体现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价值观念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及普遍的服从。
由此可以得出“依法治国实质上是良法治国”这一命题和结论。
只有良法,才能体现与保障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信仰与服从,而这种对法律的信仰与服从正是法治的灵魂与精髓。
良法治国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中外法学家对于何谓良法众说纷纭。
根据李龙教授的观点,良法的基本标准有4项:(1)价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2)规范合理性足良法的形式表征;(3)体制合理性是良法的实体条件;(4)程序合理性是良法的运行保障。
可见,法的价值是判断良法的主要标准。
对于法的价值,在西方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中国学术界对此亦有诸多不同的解说。
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西方的法理学家们大多将法的价值归结为自由、秩序、公正、效率。
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即法的价值在于法的正义和法的秩序两大要素的综合。
英国学者丹尼斯,罗伊德认为法的价值在于正义与自由,“鉴于上述观念如此广泛地为人所接受(耸立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外,‘正义’手持天秤的雕塑可以作为象征),足见法律一定在模仿正义,法律如果背离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
就是一种讽刺。
”“不过在现代,自由已经和社会上人人平等的概念密切结合,从而在价值系统攫取了中心地位……”中国法理学界认为法的价值主要在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
笔者认为,人权固然可以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但由于人权具有非常宽泛的内容,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因此人权的概念实际包含了对自由、正义、秩序的要求。
效率的基本含义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效果,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在法学上,正确的效率观除了投入产出的比较分析外,还有更为深层的涵义,即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做出社会评价,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则意味着效率提高了。
这种效率观已经包含或部分包含着社会公平因素。
基于上述分析,法的基本价值应当包括:自由、秩序和正义。
刑法价值属于法的价值的一个分支。
同价值和法的价值的本质一样,刑法价值的奉质也是一种特定的主客体关系,刑法价值是刑法在与人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刑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那么,刑法对人而言具有哪些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呢?或者说刑法具有哪些价值?陈兴良教授认为,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刑法的价值主要是指公正、谦抑、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