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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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

法治是中国现代化过程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的理念从最初的提出,到逐渐被接受,现在已深入人心。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的立法步伐稳步推进,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律逐渐健全,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离真正的法治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实现依法治国的梦想任重而道远。中国历史上从来都不缺少法律,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就曾主张“以法治国”,法家的另一位杰出代表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但这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法治有根本区别。在通常意义上,“法治意味着一种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视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高依据或根据,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而管仲、韩非的“以法治国”则无此含义,“以”者,“用”也,就是说,在法律之上还有王或皇,法律只不过是国王治国的工具而已。可见,法治要求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起主导地位,获得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服从。然而,二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法西斯打着“民主”的旗号上台,以“法律”之名践踏人权,利用所谓的法治观念实行残暴的独裁统治。这就促使人们开始对“法治”的观念重新进行检讨。

其实,早在19世纪未,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就提出了法治的三项著名原则:“任何人都不因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而受罚;任何人的法律权利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去审理;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不是宪法的产物而是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戴雪关于法治的第三条原则揭示出了传统法治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区别,即传统法治是形式法治,现代法治是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然而,形式法治强调法律自治,主张法律的终极合法性源于自身,反对向法律之外寻求合法性根据。形式法治以形式合法性为满足,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论。实质法洽亦强调依法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强调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内。但同时也强调防止恶法,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无论是“正义原则”、“道德权利”,还是民众的“正义感”,

都是旨在设定用于检验实在法是否正义的终极标准。对于违反这些标准的恶法,不仅立法和司法机构有责任予以纠正,就是公民个人亦有权通过正当程序请求纠正,甚至予以抵制,以保证实在法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道义。

无论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都要求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内,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效力。这种法律要获得普遍效力,不仅仅因为法律具有强制力,更在于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正如黑格尔所说:“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因此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与认同,最终决定依法治国理念能否得到实现。那么,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认同又取决于什么呢?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认为:“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民众的最大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这是因为,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其实质是对各种利益的分配与调节。利益的分配与调节,最终可以归结为是社会成员的道德价值观念的体现。因此,只有体现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价值观念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及普遍的服从。由此可以得出“依法治国实质上是良法治国”这一命题和结论。只有良法,才能体现与保障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信仰与服从,而这种对法律的信仰与服从正是法治的灵魂与精髓。良法治国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中外法学家对于何谓良法众说纷纭。根据李龙教授的观点,良法的基本标准有4项:(1)价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2)规范合理性足良法的形式表征;(3)体制合理性是良法的实体条件;(4)程序合理性是良法的运行保障。可见,法的价值是判断良法的主要标准。

对于法的价值,在西方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中国学术界对此亦有诸多不同的解说。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西方的法理学家们大多将法的价值归结为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即法的价值在于法的正义和法的秩序两大要素的综合。英国学者丹尼斯,罗伊德认为法的价值在于正义与自由,“鉴于上述观念如此广泛地为人所接受(耸立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外,‘正义’手持天秤的雕塑可以作为象征),足见法律一定在模仿正义,法律如果背离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

就是一种讽刺。”“不过在现代,自由已经和社会上人人平等的概念密切结合,从而在价值系统攫取了中心地位……”中国法理学界认为法的价值主要在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笔者认为,人权固然可以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但由于人权具有非常宽泛的内容,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因此人权的概念实际包含了对自由、正义、秩序的要求。效率的基本含义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效果,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在法学上,正确的效率观除了投入产出的比较分析外,还有更为深层的涵义,即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做出社会评价,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则意味着效率提高了。这种效率观已经包含或部分包含着社会公平因素。基于上述分析,法的基本价值应当包括:自由、秩序和正义。

刑法价值属于法的价值的一个分支。同价值和法的价值的本质一样,刑法价值的奉质也是一种特定的主客体关系,刑法价值是刑法在与人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刑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那么,刑法对人而言具有哪些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呢?或者说刑法具有哪些价值?陈兴良教授认为,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刑法的价值主要是指公正、谦抑、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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