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林波诉被告大连开发区湾里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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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华徐建海胡俊杰【审理法官】张国华徐建海胡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当事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晓明【当事人-个人】吴晓明【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元合(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元合(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颖【代理律所】北京元合(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吴晓明【本院观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不予答复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吴晓明于2018年11月3日在大连市政务公开网上发起信息公开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为373×××@qq.com,国土局于2018年11月5日向该邮箱对吴晓明发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电子邮件,告知内容同大连市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栏内容,并在附件中注明:“对于维修资金查询情况,目前我市对于维修资金查询现只开通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查询本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情况;二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查询所在小区维修资金情况。

具体如下:(一)业主查询本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查询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

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0【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26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春雨任娲刘冬艳【审理法官】贾春雨任娲刘冬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方世忠;隋锡明【当事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方世忠隋锡明【当事人-个人】方世忠隋锡明【当事人-公司】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韶华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林凤鹰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王战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徐英卿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韶华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林凤鹰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王战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徐英卿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韶华林凤鹰王战徐英卿【代理律所】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方世忠;隋锡明【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世达公司对于该条合同约定内容存在误解,该合同条款并不能作为免除世达公司协助旅顺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义务的合同依据,也不能由该条款解读出旅顺开发区管委会在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认可其所购买的房屋存在权属变更登记障碍的情形。

首先,从世达公司提交的立案告知书所载内容中无法体现“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被诈骗案”与案涉房屋的关联性;其次,本案系围绕旅顺开发区管委会与世达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效力、履行情况等进行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大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大政发[2013]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2011年以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辛勤工作,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各项主要指标继续在全国、全省位居前列,为建设美丽富庶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更加努力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市政府决定对2011-2012年度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山区人民政府等200个单位和于笑等300名同志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再创佳绩。

同时号召全社会要进一步认识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以先进为榜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做出新的贡献!附件:1.2011-2012年度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2011-2012年度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大连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日附件12011-2012年度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中山区中山区人民政府中山区民政局中山区财政局中山区卫生局中山区文化体育局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海军广场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桂林街道办事处青泥洼桥街道办事处昆明街道办事处葵英街道办事处桃源街道办事处老虎滩街道办事处桃源街道长利社区居委会海军大连舰艇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西岗区西岗区人民政府西岗区财政局西岗区卫生局西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岗区信访局站北街道办事处北京街道办事处白云街道办事处八一路街道办事处日新街道广和社区居委会站北街道团结社区居委会人民广场街道桥东社区居委会北京街道九三社区居委会香炉礁街道香荣社区居委会八一路街道河园社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沙河口区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沙河口区民政局沙河口区财政局沙河口区卫生局沙河口区教育局沙河口区信访局沙河口区统计局兴工街道办事处马栏街道办事处南沙河口街道办事处春柳街道办事处李家街道办事处黑石礁街道办事处星海湾街道办事处中山公园街道办事处中共沙河口区委党校辽宁师范大学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甘井子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甘井子区卫生局营城子街道办事处革镇堡街道办事处辛寨子街道办事处红旗街道办事处大连湾街道办事处南关岭街道办事处甘井子街道办事处椒金山街道办事处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兴华街道办事处周水子街道办事处泡崖街道办事处机场街道办事处泉水街道办事处革镇堡街道棋盘村委会大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辛寨子街道由家村委会旅顺口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旅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得胜街道办事处登峰街道办事处三涧堡街道办事处旅顺口区计划生育服务站龙头街道东北山村委会北海街道袁家沟村委会铁山街道中牙户咀村委会双岛湾街道山头村委会金州新区金州新区民政局金州新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金州新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马桥子街道办事处金石滩街道办事处湾里街道办事处光明街道办事处先进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中长街道办事处拥政街道办事处七顶山街道办事处海青岛街道办事处大孤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登沙河街道北关村委会董家沟街道英歌石村委会向应街道苏屯村委会普湾新区(普兰店市)普湾新区管委会(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普兰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普兰店市财政局普兰店市卫生局普兰店市教育局乐甲满族乡人民政府普兰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沙包镇人民政府丰荣街道办事处安波镇人民政府铁西街道办事处太平街道办事处三十里堡街道办事处石河街道办事处复州湾街道办事处炮台街道办事处莲山街道办事处大刘家街道办事处星台镇郭屯村委会唐家房街道兴隆社区居委会皮口街道夹心社区居委会瓦房店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瓦房店市卫生局瓦房店市民政局瓦房店市妇女联合会文兰街道办事处共济街道办事处祝华街道办事处岗店街道办事处太阳街道办事处复州城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老虎屯镇人民政府瓦窝镇人民政府泡崖乡人民政府红沿河镇人民政府仙浴湾镇人民政府土城乡人民政府永宁镇永宁村委会岗店街道瓦房村委会万家岭镇小寺庙村委会大连东立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庄河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庄河市财政局庄河市广播电视局庄河市红十字会庄河市卫生局庄河市公安局青堆镇人民政府仙人洞镇人民政府大郑镇人民政府徐岭镇人民政府塔岭镇人民政府大营镇人民政府吴炉镇人民政府庄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城关街道黄金社区居委会鞍子山乡山海丰村委会石城乡东升村委会光明山镇光明山村委会黑岛镇西阳宫村委会庄河市辰光幼儿园大连金威制衣有限公司长海县长海县人民政府小长山乡人民政府大长山岛镇小泡子村委会高新区凌水街道办事处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交流道街道马路村委会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花园口明阳街道办事处明阳街道永增村委会保税区亮甲店街道办事处大窑湾街道格林小镇社区居委会市直属单位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外(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综治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大连广播电视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卫生局妇幼保健处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市慈善总会大连日报社何氏眼科大连医院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附件22011-2012年度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中山区于笑张美林葛允建门奎成曹君顾宏张静艳王颖刘磊金庞冯怡于华姜丽华赵霞黄立然班翠珍陈凤岩王秀萍杨桂红刘晓洁刘海蓉张辉王琛姜莉张玲季双西岗区谭淑萍毛华周岩杨晓晖金海艳韩琳宋淑琴刘琳陈世军盖璐璐赵霞唐玉梅孙少慧万素萍姚海波张瑾樊腊梅谢伟许彦马丽君滕丽云王丹杨洪权魏滨孙倩沙河口区郎力夫崔静岩庄树国刘思琪陈绘华张红波房琰吕金梅朱朝阳徐芳王秀平王华陈晓琰夏英玲张英杰汤传珍张琳王明张培岩包新卫陈茹杰林琳许丽丽郭玲宋存秀崔家华刘晓云李莉马琼唐嘉甘井子区侯祯涛戚仕忠高林林刘丹刘晶姜荣强李巍刘晓峰韩玉凤董岩安帅张帆潘静赵丽君尹晓霞王慧程航江雪王欣刘红刘阳张来智杨生美宫晓岩王辉朱艳妍滕玉芬卢秀文梁秀娥李纪清文杰邵丽夏云旅顺口区郭晓迪孙少岩孙建勇郭越军王忠惠王宇丛桂玲李秀梅唐艳华赵雪娜安佰翠张莹张芳地高丽刘桂珍金州新区宋海青王玮林岩雷厉王锦徐正军孙栋尹传江陈志科周晶王晓阳孙秀兰鄢莉王姝媛应红王莹彭智江波葛萍秋杨静宁喜凤林桂云许丽娟祁晶于秀丽曹云清王君韩晓红普湾新区(普兰店市)孙美艳孙晶邹积政张亮亮林琳庄树永石金娣吕君琢孙月琴汪秀娥张桂荣王超曹春铭张传生李晶巴家强胡秀丽赵长国姜兆全韩昌英毕园园张人群沙桂平邹巍巍吕秀华王建霞李美娟杨玉贤万爱娜陈玉芳于贤英瓦房店市张春玉林波王丽娟姜靖洪海毕忠革周维朱荣军刘冬梅王丹胡彦丽程培江孔庆荣王禹王爽郑峰张桂红王维煜田杨闻学科郭淑梅李元崇李作旭迟学美申长玲王清萍王俊红张德美毕俊英荣丽娟宋新娜庄河市何彤王晶华王润平张为武姜波宋坤刘海军高翠莲迟岩高美娟张继文滕学东臧君发张巍福李斌张希燕吕永玉颜晓静郭玉晶徐世英王淑晶田怡赵玉胜金香莲吕银环张连凤栾百玲林霞杨华刘新梅姜冬梅长海县李春水杨玉丽权颜红李庆娟高新区赵百强王太明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曲晓军孙冰冰花园口张长永孙海英保税区盛艳华段淑琴市直属单位施炳丞董明武李润洁张国臣徐玉霞毕晓升纪永和高伟赵秋成董丽萍李风玲李银川王虹张春雷韩晓菲邢家辉解红梅李子刚徐玉田徐志远夏柏涛张雅丰郭晓东焦健黄建平马振凯王伟桑文武辛敏娟常婷吴凌翊马新光李先祺高颖骆萍杨芬王荣新金媛。

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夏秀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夏秀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夏秀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27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隋广洲刘丽媛于长江【审理法官】隋广洲刘丽媛于长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夏秀华;隋秀兰;阎桂林【当事人】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夏秀华隋秀兰阎桂林【当事人-个人】夏秀华隋秀兰阎桂林【当事人-公司】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代理律师/律所】王本海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武凤娟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本海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武凤娟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本海武凤娟【代理律所】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夏秀华【被告】隋秀兰;阎桂林【本院观点】上诉人夏秀华主张监控中没有上诉人将被上诉人隋秀兰撞到的记载,故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夏秀华主张监控中没有上诉人将被上诉人隋秀兰撞到的记载,故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监控录像只是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没有监控记载并不等同于侵权事实必然不存在。

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谈话录音,可以看出上诉人亲口承认其在事故中具有责任,属于对己方不利的自认,应当认可该谈话录音的效力,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并有过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确认。

关于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节,该养老中心作为面向社会吸纳护养老年人的公共场所,承担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毋庸置疑。

王林秀、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林秀、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林秀、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3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车兆东李健徐建海【审理法官】车兆东李健徐建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林秀;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当事人】王林秀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当事人-个人】王林秀【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林秀【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本院观点】被告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未记载上述报案内容,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告示内容没有载明噪音的出处即具体指向对象,在原告否认其系噪音制造者的情况下,认为其系告示指向的噪音制造者而主张张贴告示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该项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证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大公高(治)行终止决字[2019]1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该决定主要内容:因王林秀被诽谤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补正决定,我所2019年6月24日对报案人王林秀报警称被招商兰溪谷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诽谤一案作出的大公高(治)行终止决字[2019]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中,文字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补正如下:原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正文中第四、五行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更正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大政发[2011]3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大政发[2011]3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大政发[2011]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30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坚定不移地贯彻基本国策,以顽强的毅力和甘于奉献的精神,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推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转型和发展。

特别是2009年以来,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各项主要指标继续居全国、全省先进水平,有效地促进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市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推进全域城市化进程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市政府决定,授予市公安局等5个单位“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贡献奖”,授予潘日升等9名同志“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奉献奖”。

同时,对2009-2010年度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山区人民政府等198个先进集体、何守林等296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再创佳绩。

同时号召全社会要进一步认识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以先进为榜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1: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贡献奖”和“特别奉献奖”获奖名单一、特别贡献奖(5个)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慈善总会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沙河口区马栏街道办事处二、特别奉献奖(9名)潘日升大连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原主任曹润娟中山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站长徐月霞沙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梁秀娥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双台沟村委会副主任王淑贞旅顺经济开发区后三羊头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方晶金州新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调研员王雷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张德美瓦房店市祝华街道计生办技术专干栾百玲庄河市兴达街道河东社区居委会主任附件2:2009-2010年度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先进集体(198个)中山区中山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中山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92896部队海军广场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昆明街道办事处葵英街道办事处桃源街道办事处老虎滩街道办事处桂林街道林景社区居委会青泥洼桥街道双合社区居委会桃源街道医校社区居委会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西岗区西岗区人民政府西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西岗区财政局西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西岗区信访局香炉礁街道办事处站北街道办事处日新街道办事处北京街道办事处八一路街道办事处人民广场街道办事处站北街道团结社区居委会八一路街道付家庄社区居委会白云街道天池社区居委会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沙河口区沙河口区人民政府沙河口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沙河口区民政局沙河口区财政局沙河口区卫生局中山公园街道办事处白山路街道办事处兴工街道办事处南沙河口街道办事处黑石礁街道办事处李家街道办事处星海湾街道办事处辽宁师范大学马栏街道西苑社区居委会马栏街道文苑社区居委会中山公园街道民权社区居委会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连船舶工业总公司甘井子区甘井子区教育局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甘井子区慈善总会周水子街道办事处椒金山街道办事处甘井子街道办事处南关岭街道办事处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兴华街道办事处机场街道办事处辛寨子街道办事处红旗街道办事处泉水街道办事处革镇堡街道办事处营城子街道办事处大连华侨果树农场红旗街道彩虹社区居委会大连湾街道前盐村委会泡崖街道康盛社区居委会中华路街道动力院景社区居委会旅顺口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旅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登峰街道办事处光荣街道办事处水师营街道办事处三涧堡街道办事处龙头街道办事处得胜街道大华社区居委会铁山街道南鸦户嘴村委会长城街道曹家地村委会旅顺口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瓦房店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中共瓦房店市委宣传部瓦房店市公安局瓦房店市民政局瓦房店市卫生局瓦房店市妇女联合会共济街道办事处祝华街道办事处岗店街道办事处九龙街道办事处复州城镇人民政府老虎屯镇人民政府太阳街道那屯村委会得利寺镇小屯村委会万家岭镇马屯村委会阎店乡大东村委会西杨乡西柏村委会三台满族乡娘娘宫村委会杨家满族乡台前村委会瓦窝镇卢屯村委会元台镇陶家村委会普兰店市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普兰店市教育局普兰店市卫生局普兰店市广播电视局丰荣街道办事处铁西街道办事处太平街道办事处皮口街道办事处城子坦街道办事处大刘家街道办事处双塔镇人民政府安波镇人民政府沙包镇人民政府大谭镇人民政府莲山镇人民政府夹河庙镇许家村委会星台镇杜家村委会乐甲满族乡沙河村委会普兰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庄河市庄河市人民政府中共庄河市委宣传部庄河市公安局庄河市民政局庄河市卫生局城关街道办事处兴达街道办事处昌盛街道办事处青堆镇人民政府徐岭镇人民政府栗子房镇人民政府仙人洞镇人民政府长岭镇人民政府大郑镇人民政府吴炉镇人民政府鞍子山乡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前炮社区居委会栗子房镇常隆村委会太平岭满族乡歇马村委会庄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庄河市广播电视管理服务中心长海县长海县人民政府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獐子岛镇东獐社区居委会金州新区金州新区管委会拥政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海青岛街道办事处大孤山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先进街道办事处董家沟街道办事处金石滩街道办事处湾里街道办事处登沙河街道办事处杏树街道办事处七顶山街道办事处向应街道办事处中长街道东风村委会大魏家街道王家村委会华家街道牟家村委会大李家街道城子村委会得胜街道东马村委会光明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马桥子街道红梅社区居委会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办事处龙王塘街道办事处大连理工大学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街道办事处交流岛街道办事处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单位市委督查室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市审计局教科文卫审计处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市信访局综合调研处市直机关党工委办公室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大连广播电视台大连日报社大连晚报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户籍管理大队市妇女联合会儿少部(妇儿办)二、先进工作者(296名)中山区何守林于笑路兴凯金霞曾文灵李言娜乔兵朱惠莉吴萍边毅于华姜丽华孙红霞韩俊慧徐慧康丽霞赵春芳吴清华姜莉陈凤岩刘辉王秀萍季双西岗区谭淑萍赵爱燕张楠孔德军江艳柏晓春于波姜晓阳张瑾尹淑慧张盈李桂英林杰吴玉红陈开孙玉玲王茜杨吉香毛杰刘秀媛潘丽新刘雪兰沙河口区韩瑛张莉石丽张红波龙清秦佳妍张力夫朱朝阳尹新杰高侠许广艳孙玉华王秀平李金月魏秀梅赵巍巍姜渊林卫王丽华陈茹杰张培岩孙曰斌王青方玲宋存秀韩弟曹庆华孙维英王超王月晶朱卫群卢晓峰许丽丽甘井子区郝方林程景红邱治平王萌庞丽孙英刘明张维东赵毅魏宝峰费日华王欣孙佩兰宫晓岩梁学惠付庆行周广萍任民王慧高彬王丽艳梁丽红王桂菊张强王一骄王艳惠张慧张月琴李宇虹靳萍杨瑾栗红高云娣旅顺口区郭晓迪何月丽张晓光宋文禺王春丽丛桂玲冷景李秀梅杨淑波吴少华裴香杰许晓玲赵陆燕郭秋燕瓦房店市林波王世春李永伟姜靖王禹田杨闻学科王爽王正凯王清萍迟国华于英涛郑峰高业学申长玲孙运富王兆祥曲哲葛启辉赵波郭淑梅金玲XXX 朱本玉胡彦丽张宜全张金梅郭颖欣祁淑兰朱荣军刘冬梅周维尹德芳普兰店市张乙明孙美艳张学才孙学忠盛吉国唐勇田丰义于利孙忠良王玉平彭德庆刘芳王凤彦石金娣吕君琢孙月琴汪秀娥张传生吴国平赵长国姜兆全李晶姜功贤韩昌英毕园园李淑娟巴家强陈慧琴张人群段国文沙桂平蔡淑琴王春荣赵艳庄河市于丽艳汪仁益张吉海于政英王利君郑芸国马力耿庆科衡大庆祝庆辉于景涛刘才义王刚兰德龙董德玉李国成于璠臧君发娄云滕学东冷君李惠莲张继文吴秀燕吕兰王爽宋慧耀张平孙丽郑希连林晓艳长海县赵林艳姚永亮杨玉丽唐锋利张桂荣崔霞金州新区吴继华王玮杨万龙王丹车立勇于春香燕淑丽江波李丽关晶华鲍玲娜张慧英王姝媛苏玉春田晓晶毕宏李玉芬葛颖朱晓东赫金张云环武立王轶刘美杰石红裴丽红辛丽李厦崔玉华葛萍秋曹云清保税区查春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候卫战英赵百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曲晓军车媛平花园口经济区张长永市直属单位张庆杰左丹解红梅韩语丁玉华冷晓汀辛敏娟桑文武孙雨竹李雪芬方淑月王忠波曹立盛王晓东王晏王立全柴富国于寿南张雅丰李今朝卓琰夏柏涛汪军生王淑梅李秀强吴凌翊陶俊荣贾琳章澄——结束——。

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4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淑然徐进富林友生【审理法官】李淑然徐进富林友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耿忠文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单兴乔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忠文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单兴乔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忠文单兴乔【代理律所】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查封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且已经原庭审质证。

路金庆、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路金庆、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路金庆、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6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弘达席铁斌刘毅【审理法官】孙弘达席铁斌刘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路金庆;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大连金普新区友谊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路金庆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大连金普新区友谊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路金庆【当事人-公司】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大连金普新区友谊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吴京堂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李睿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京堂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李睿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代理律师】吴京堂李睿【代理律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路金庆【被告】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大连金普新区友谊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7月26日,大连××新区民政局对邵明刚等因墓地搬迁信访的五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现就你们反映的九重天墓地相关问题答复如下:2018年10月11日,友谊街道办事处按照《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代表新区管委会分别在大连日报、大连晚报发布了迁坟通告,告知坟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将坟墓迁出,但5户坟主仍然未迁。

2019年4月17日凌晨两点,友谊街道按照民俗实施了搬迁。

" 又查明,原告及被告在本案庭审中均认可,案涉公墓系一般的经营性公墓。

董丽晶、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丽晶、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丽晶、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28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隋广洲胥涛勇高明伟【审理法官】隋广洲胥涛勇高明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董丽晶;郑萍;耿震【当事人】董丽晶郑萍耿震【当事人-个人】董丽晶郑萍耿震【代理律师/律所】杨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高德洋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刘甲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秦芳菲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高德洋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刘甲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秦芳菲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军高德洋刘甲明秦芳菲【代理律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董丽晶;郑萍【被告】耿震【本院观点】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上诉人董丽晶以房屋装修为由用房屋抵押贷款,贷款到账后董丽晶取出现金783000元存入上诉人郑萍账户,而后郑萍向董丽晶出具借条,借董丽晶1000000元整。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董丽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进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证据不足。

二、关于案涉借款利息认定问题。

根据上诉人董丽晶提供的其与上诉人郑萍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郑萍提交的其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有利息约定,并已实际履行。

一审判决对利息未予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

三、关于被上诉人耿震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

上诉人董丽晶提供了其与耿震2020年11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及抵债协议,同时结合郑萍提交的2020年7月16日耿震向董丽晶还款122000元现金存款凭证,以及董丽晶二审期间提供的郑萍用借款购买了家庭用车和房屋及房屋装修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

大连沙河口民兴花园口腔诊所、王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沙河口民兴花园口腔诊所、王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沙河口民兴花园口腔诊所、王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5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风波苏娓曾国救【审理法官】吕风波苏娓曾国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沙河口民兴花园口腔诊所;王蓉【当事人】大连沙河口民兴花园口腔诊所王蓉【当事人-个人】王蓉【当事人-公司】大连沙河口民兴花园口腔诊所【代理律师/律所】于知渊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向全一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知渊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向全一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知渊向全一【代理律所】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连沙河口民兴花园口腔诊所【被告】王蓉【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9年9月30日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上诉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9年9月30日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上诉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上诉人于2019年9月18日出具解除劳动证明书,记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到期,同样上诉人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合同到期终止。

但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中记载劳动合同期限与被上诉人签名页并非同一时间形成,被上诉人亦不认可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

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显示仅上诉人的经营者在更改的合同期限处盖章,被上诉人不认可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做出更改,且被上诉人陈述其拍摄照片的时间为2019年8月底即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时,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提供照片的行为可以说明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即知晓合同期限更改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能得出双方之间曾经就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达成一致,上诉人以双方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吴玉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玉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玉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津03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刘金玲【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刘金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玉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吴玉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吴玉国【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霍红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柳晋天津浩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霍红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柳晋天津浩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霍红柳晋【代理律所】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天津浩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玉国【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大沽街道办事处收到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为“滨海政大沽街[2015]62号《关于尽快确定驴驹河居民安置还迁商品房价格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被诉答复并送达上诉人,其履行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大沽街道办事处收到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为“滨海政大沽街[2015]62号《关于尽快确定驴驹河居民安置还迁商品房价格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被诉答复并送达上诉人,其履行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被上诉人大沽街道办事处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是否合法。

牟明林、大连市应急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牟明林、大连市应急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牟明林、大连市应急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5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牟明林;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当事人】牟明林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当事人-个人】牟明林【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应急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温婷婷辽宁恒生(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温婷婷辽宁恒生(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温婷婷【代理律所】辽宁恒生(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牟明林【被告】大连市应急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户籍所在地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应本院要求,市应急局向本院提交了《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网页截图,以及相应的网络链接方式。

据其提供的网页截图显示,前述调查报告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

对此,本院通过其提供的网络链接方式/xxgk/g35/259717.jhtml进行了核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6【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17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学枝王家永梁爽【审理法官】侯学枝王家永梁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俐【当事人】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俐【当事人-个人】张文俐【当事人-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鲜芳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李雅清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鲜芳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李雅清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鲜芳李雅清【代理律所】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文俐【本院观点】依照上诉人二审提交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于2021年5月13日主张了案涉物业费”,案涉物业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5月13日,对上诉人主张的“2018年5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应给付自2018年5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906元(2.4元/月/平方米×51.5平方米×31个月18日)。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2021年4月28日向案外人发送的短信及2021年5月13日与被上诉人的微信沟通记录,拟证明“上诉人于2021年4月28日和5月13日主张了案涉物业费,诉讼时效中断”。

被上诉人对短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微信的真实性无异议。

大连市中山区杏花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大连市中山区老虎滩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中山区杏花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大连市中山区老虎滩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中山区杏花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大连市中山区老虎滩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华徐建海胡俊杰【审理法官】张国华徐建海胡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市中山区杏花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大连市中山区老虎滩街道办事处;大连市中山区老虎滩街道办事处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大连市中山区杏花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大连市中山区老虎滩街道办事处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杏花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大连市中山区老虎滩街道办事处大连市中山区老虎滩街道办事处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曹明辽宁正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明辽宁正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明【代理律所】辽宁正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连市中山区杏花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大连市中山区老虎滩街道办事处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大连市中山区老虎滩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调取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苏长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苏长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苏长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苏长有【当事人】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苏长有【当事人-个人】苏长有【当事人-公司】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代理律师/律所】王飞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张德军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飞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张德军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飞张德军【代理律所】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被告】苏长有【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本案应当判决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被上诉人的申请事项重新答复。

【权责关键词】违法户籍所在地质证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9月24日,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对苏长有作出政府信息补正申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

…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你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正,补充如下信息,包括具体的土地征收时间、征地部门、征地范围(指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及征地批复文号等信息。

" 2019年9月30日,苏长有向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提交补充说明,主要内容为:“…对于你局要求补正的信息,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已经提供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等材料,…现本人再次向你局提供《解除合同协议书》、《土地证》,…同时本人向你局明确如下信息:1、征地部门: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郭宏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郭宏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郭宏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40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郭宏春;青岛阜新集团公司【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郭宏春青岛阜新集团公司【当事人-个人】郭宏春【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青岛阜新集团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曹健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王立红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郝华君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曹健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王立红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郝华君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府曹健宁王立红郝华君【代理律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青岛阜新集团公司【被告】郭宏春【本院观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向原审第三人阜新集团购买涉案房屋,并支付一定房屋对价,取得了涉案房屋相应收益、处分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无效效力待定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预期违约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向原审第三人阜新集团购买涉案房屋,并支付一定房屋对价,取得了涉案房屋相应收益、处分的权利。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与被上诉人郭宏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各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被上诉人郭宏春,被上诉人郭宏春租赁期间未能缴纳租赁费。

赵洪林、王庆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洪林、王庆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洪林、王庆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7【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8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刘丽媛金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洪林;王庆国【当事人】赵洪林王庆国【当事人-个人】赵洪林王庆国【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赵洪林【被告】王庆国【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2 13:26:16赵洪林、王庆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844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洪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国。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洪林因与被上诉人王庆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0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洪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对被上诉人提出的一切费用赔偿。

2、本案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造成伤害,更没有棍子一说,被上诉人的伤和上诉人没有关系。

(2)派出所人员为什么不找现场人员作调查。

(3)当时民警说有监控能证明本人拿棍子打了被上诉人,却不能提供监控录像,法院没能采纳和听取本人的一切事实辩解和正当诉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王庆国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是不对的。

上诉人说我偷盗木头的事情不属实,上诉人说被上诉人的伤不是其造成的是不对的。

原告诉称王庆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904.44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5354.44元。

张秀芝、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秀芝、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秀芝、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东辉刘杰李健【审理法官】杨东辉刘杰李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秀芝;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张洪娟【当事人】张秀芝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张洪娟【当事人-个人】张秀芝张洪娟【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代理律师/律所】杨锡文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锡文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锡文【代理律所】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秀芝;张洪娟【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认定上诉人张秀芝从公交车后部走到第三人张洪娟身边并扯拽第三人头发,随后林婷也开始扯拽第三人张洪娟头发并击打第三人头部,该事实有公交车上的录像为据,并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具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行政拘留听证程序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认定上诉人张秀芝从公交车后部走到第三人张洪娟身边并扯拽第三人头发,随后林婷也开始扯拽第三人张洪娟头发并击打第三人头部,该事实有公交车上的录像为据,并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具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形。

故一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大公中(治)行罚决字(2019)14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张秀芝的上诉请求,与事实相悖,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陆媚、大连沙河口区绿波钢琴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陆媚、大连沙河口区绿波钢琴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陆媚、大连沙河口区绿波钢琴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9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司玉峰郑福一金艳【审理法官】司玉峰郑福一金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媚;大连沙河口区绿波钢琴幼儿园;孙春田【当事人】陆媚大连沙河口区绿波钢琴幼儿园孙春田【当事人-个人】陆媚孙春田【当事人-公司】大连沙河口区绿波钢琴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王莉莉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徐仑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梅竹君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纪成成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莉莉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徐仑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梅竹君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纪成成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莉莉徐仑梅竹君纪成成【代理律所】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媚【被告】大连沙河口区绿波钢琴幼儿园;孙春田【本院观点】上诉人陆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陆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陆媚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49:27陆媚、大连沙河口区绿波钢琴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19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仑,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新闻、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凌水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新闻、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凌水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新闻、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凌水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俊杰张国华徐建海【审理法官】胡俊杰张国华徐建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新闻;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凌水派出所;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孙海旭【当事人】郭新闻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凌水派出所孙海旭【当事人-个人】郭新闻孙海旭【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凌水派出所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新闻;孙海旭【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凌水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凌水派出所和被上诉人高新园区分局分别具有作出案涉不予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凌水派出所和被上诉人高新园区分局分别具有作出案涉不予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职权。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审第三人孙海旭有殴打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亦不能证明上诉人受到的伤害系原审第三人孙海旭所致,故被上诉人凌水派出所认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孙海旭对郭新闻实施了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上诉人虽认为执法记录仪的内容可以认定孙海旭打了郭新闻,而执法记录仪中视频内容与凌水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一致,其中并无郭新闻主张的证明孙海旭打了郭新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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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开民初字第37号原告(反诉被告)大连诚泰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逸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彦、白长会,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保税区九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国际车城A座717号。

法定代表人鲍振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丹,该公司职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平里。

委托代理人李峰,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开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景里15栋5—4—3号。

法定代表人褚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绪东,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诚泰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保税区九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开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力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天义、杜淑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彦、白长会、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继丹、李峰、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秦绪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第三人承包经营原告所有的大连诚泰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棕榈泉洗浴),期限为5年6个月,承包金采用递增方式缴纳,如果累计拖欠2个月的承包金或擅自转包、转租、分包、分租本协议书内容或场地等情况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对合同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

2004年12月9日,为履行合同,原告将棕榈泉洗浴的经营物品及经营证书、印章、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等交给第三人。

2005年12月20日,第三人擅自动用原告的印章,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并约定被告承包经营原告所有的棕榈泉洗浴,期限为4年6个月,约定如果累计拖欠2个月承包金或擅自转包、转租、分包、分租本协议书内容或场地等情况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约定原告依据上述约定解除本协议书时,除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应尽义务外,不对被告进场时的重新装修做任何赔偿及补偿,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8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007年4月因第三人累计两个月未交纳租金,并有擅自转租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该案现在审理之中。

现被告承包棕榈泉洗浴后,自2007年11月始未交纳承包金。

对此原告曾通知被告交纳承包金的帐户,并催促其尽快交纳。

但被告至今拒绝履行交款义务。

故被告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综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5个月承包金及违约金30万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5个月承包金未交的理由是原告提供的收款单位下落不明,无法交纳。

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依据承包合同,以原告的名义经营并使用原告提供的经营场所,符合合同的约定。

在经营期间,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公章、营业执照、纳税许可证等合法的经营手续,导致被告有的服务项目不能顺利经营,经营亏损,应由原告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案涉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以调低。

同时被告对棕榈泉洗浴重新进行装修,产生装修费用572,171.85元,还为原告垫付了房产税、水费和贵宾卡消费款。

综上,被告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装修损失572,171.85元;返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房产税51,707.23元、垫付2004年8月至10月欠缴水费9,060元,原告发放贵宾卡消费款502元,共计633,441.08元。

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2004年12月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棕榈泉洗浴不得装修,不得擅自转租,即便在2005年10月2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也明确写明经营场所已经装修完毕,被告擅自装修,未经原告同意,且破坏了原告原有装修,责任在于被告。

被告所称的公章、营业执照、纳税许可证等经营手续,原告早已依约交付第三人。

同时案涉合同约定被告累计两个月欠交承包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对被告进场时的装修进行赔偿和补偿。

被告主张的房产税是经营产生的,应由被告交纳;水费原告不欠缴;贵宾卡消费款原告也不予认可。

综上,要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述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未针对第三人,故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不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蔡逸栋与第三人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第三人承包大连诚泰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即棕榈泉洗浴),承包范围包括: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111—1号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800平方米)、内部设施及装修、大连诚泰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帐本、公章、合同印章、财务印章及其它证照和物品;承包期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其中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免收承包金,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的承包金为40万元,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的承包金为50万元,依次每年递增10万元;承包金按月支付,第三人应当于每月3日前向原告交纳,第三人累计拖欠两个月承包金或擅自转包、转租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第三人支付违约金8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第三人对前述物品及证照等进行了交接,原告将大连诚泰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权交给第三人。

第三人支付承包金至2005年10月,原告委托大连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出具承包金发票。

2005年10月6日,第三人请示原告,由被告继续经营棕榈泉洗浴,原告未同意。

2005年10月20日,第三人以原告名义并使用原告大连诚泰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公章与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被告承包经营棕榈泉洗浴,期限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如被告累计拖欠两个月承包金或擅自转包、转租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依据上述情况解除协议时,除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应尽义务外,不对被告进场时的重新装修做任何赔偿和补偿,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0万元;同时约定原告须向被告提供正常经营所需的合法有效全部文件;该协议其余约定内容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基本一致。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23日,原告收取了被告在此经营期间的承包金,并委托大连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了承包金发票。

2006年12月15日,第三人将原告公章、合同章归还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共同确认双方在诉讼期间已解除合同,并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被告经营5个月的承包金,其中每个月承包金为41,750元,合计为208,750元。

对欠交承包金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系被告违约;被告则主张因找不到受原告委托的收款人大连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未支付承包金。

该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入棕榈泉洗浴开始经营,其进驻时在原告原有装修的基础上又进行了部分装修。

但被告进一步装修时无装修图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其后装修部分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但因被告后装修部分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装修图纸,无法对装修改造状况进行核实而退鉴。

后经本院责令原、被告进行现场确认,原、被告一致认可的被告后装修部分范围为:洗衣房三套设备、烘干房四面墙增加加热管及加热器一台、防火卷帘门一个、油炉变频箱一个、局部监控一套、客房改造增加五个卫生间、修改二个卫生间、增加一道门、四台通风电极设备;另外被告主张系后装修部分,而原告不予确认部分为:一台通风电机设备、一套门脸霓红灯。

对上述双方确认的范围,原告同意被告搬出,但被告认为若搬出会造成价值损失,要求原告予以补偿,原告对此不同意。

另查:被告在履行案涉合同期间,为原告垫付房产税51,707.23元、水费9,060元(2004年8月—10月间),被告经营期间持原告贵宾卡消费人员费用502元。

合计61,269.23元。

又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合意解除案涉承包合同,就解除合同后财产交接问题,原告曾申请对棕榈泉洗浴中由被告保管的属于原告的物品进行评估,经鉴定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后,原、被告经本院安排,对棕榈泉洗浴进行了交接,现已交接完毕,交接过程中未发生争议。

原告原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承包协议,将合同项下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腾退给原告;2、被告支付原告承包金292,250元和逾期利息,并从2007年6月1日起每月继续支付承包金5万元直至房屋腾退时止,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的经营物品(以交接清单为准),如不能返还物品,折价赔偿。

上述诉讼请求因在交接过程中已部分解决而变更为现诉讼请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原告提供的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照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装修审核意见书、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动消防设施验收意见书、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装修验收意见书、物品盘存交接表、证照交接书、承包金收据,被告提供的交接清单、缴纳承包金发票、城市房产税税票、停水通知、水费缴纳统计、原告经营期间发放的贵宾卡在被告经营期间消费统计、现场记录,第三人提供的文件交接书、印章交接书及鉴定结论、退鉴函、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业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关于本诉部分,第三人以原告名义并使用原告的印章与被告订立案涉承包经营协议时,虽然原告当时并不知情,但此后原告收取被告的承包金的行为表明原告已认可该合同效力,故案涉被告承包的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案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欠交5个月承包金208,750元,对此被告辩称找不到原告无法交纳,但被告亦未采取提存或其他法律方式证明其自觉履行了合同义务,故被告此辩解不成立,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提供公章、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因原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已向第三人提供,且被告并未因此停止经营,故原告不构成违约。

被告欠交5个月承包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尚欠5个月承包金208,75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3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减少。

鉴于被告未给付原告承包金而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为银行孳息,而案涉违约金合同约定为80万元过高,故案涉违约金应予调整为被告拖欠原告承包金的同期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与案涉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应予驳回。

关于反诉部分,被告在经营期间,为原告垫付了应由原告交纳的房产税、水费及贵宾卡消费款,合计61,269.23元。

被告对原告的上述垫付行为构成了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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