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一)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
7.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 5 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 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制宪议会批准。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名词解释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的监督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政秩序。
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性在于政治性和领导性。
广义违宪:是指违背和破坏宪法规范、原则的行为。
一切人的言行中狭义的违宪: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颁布的决议、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官员的活动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或将导致破坏宪法所保护的国家某些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或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一)违宪审查的特征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审查范围——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3、违宪审查程序的多样化——对象的多样化,不同性质的违宪范围,不同国家有不同表现4、违宪审查的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一般是辩论方式,违宪审查时事先审查、事后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的区别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监督的对象——宪法监督的对象大于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对象的一部分;主体——宪法监督的主体包括所有政党。
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形式——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还包括舆论、批评、抗议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结论具有法律意义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有一种模式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在大多数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不仅包括对违宪的审查还包括对违法的审查三、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就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优点:使得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章第六节违宪审查
《立法法》九十、九十一条规定的违宪审查
一、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审查程序:(见下图)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省级人大会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他国家机关和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以及公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委 员 长 会 议
社会主义国家更多的是采取这种模式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是指在普通法院或者立法机
关之外另设一家机构负责监督实施,源于1799年 法国宪法规定设立护法元老院,并赋予它以撤销违
宪的法律的权力。
欧洲大陆国家多为这种模式。
四、违宪审查的主要方式
1、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 2、事后审查 3、附带性审查 4、宪法控诉
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
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 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 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以避免生 效后产生不良的后果,法国宪法委员会采用此 种方法,我国对各种批报的法规的审查也可视 为事先审查。
事 后 审 查
事后审查:是指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
(二)我国有关宪法的司法实践
个案一: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青年服务站, 于1985年6月招聘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 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 碱厂撤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关节挫伤, 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 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 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学珍等人则以招工 中明确“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 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违宪审查是我国宪法学界二十多年来的热门研究话题,从反思现行体制到提出改革方案,从介绍国外相关制度到探讨中国模式,从概念、思想的论证到具体案件的分析,“有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的著述,已有汗牛充栋之观。
”①据有关学者统计,1980—2003年国内关于宪法监督方面正式发表的论文有178篇,有关论文集6部,专着16部。
②但其中有些人对违宪审查及其相关概念的运用不够严谨,往往将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其内涵与外延混乱不堪。
③“几乎被活用和诠释到令人如坠五里雾中的程度。
”④概念使用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问题把握的准确度和研究的深入,因此有必要对与“违宪审查”相关的概念做一梳理,对有关关系予以澄清。
根据我国宪法学界对“违宪审查”的理解,违宪审查的含义基本可表述为,违宪审查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对某些宪法行为进行的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裁决。
一、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都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而对特定权力行使结果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区别。
“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审查的程序是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还有立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从这个角度看,“违宪审查”又只是“司法审查”的一种。
因此,“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既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又有各自独立的部分,交叉之处在于既是司法的、又是违宪的审查,即由司法机关进行的违宪审查,如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各自独立的部分在于,“违宪审查”中只有一部分是司法的违宪审查,其余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和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中也只有一部分是“违宪审查”,除了违宪审查外,其余为违法审查,即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的审查。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违宪审查是指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宪法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滥用。
在实践中,违宪审查有时会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混淆,下面将对其相关概念进行简单的辨析。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权力机关依法对宪法中一些原则性、普遍性规定的具体含义进行阐释和解析的过程。
宪法解释旨在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促进宪法的实施和适用。
而且,对某些特定法律问题,宪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律审查法律审查是指对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对其是否合宪、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等相悖进行审查的过程。
法律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立法程序的正确性和制定法律规章的合法性。
行政审查行政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或下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等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文件进行监督和审查的过程。
行政审查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或下级机关行为合法性和正确性的监督和约束。
立法审查立法审查是指对法律、法律草案或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及现实需要,主要是为了保障合法性和主体权利。
立法审查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特别委员会进行。
违法审查违法审查主要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
违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民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时所进行的审查。
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国家机关审查法律、法规、具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合法性的一种制度。
标准是宪法,也即是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相符合。
违宪审查主要发生在法律实施过程中。
违宪审查是司法机关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的重要措施。
结论违宪审查是和其他相关概念容易相混淆的,但是需要注意它与宪法解释、法律审查、行政审查、立法审查和违法审查等的不同。
我国违宪审查机关(共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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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模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篇一科技信息基础理论研讨违宪审查模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吉首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孟复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邢坤[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任何一个宪政体制的国家都必不可少的.它将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
近代各国采取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以及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从客观上说实际上尚未建立起来.针对现实可操作性以及实效性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实行在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的方式较为合理,但其中也涉及有关机关的权限,监督甚至立法机关的权限等问题。
[关键词]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模式我国违宪审查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1]的制度。
违宪审查的特征从其主体上看,违宪审查之主体是国家机关,且须为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这就要求违宪审查的主体须有授权,也就同样意味着它应当有相应的权限的限制;从其审查范围上讲,并非对一切行为均可实施,而是针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关系重大的行为才可实施。
“至于其它的一些个人的违宪行为,则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2]从其程序上讲,违宪审查的程序具有多样性和严格性,多样性是由于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和审查模式的不同性而决定的,严格性则是因为违宪审查所涉及问题的根本性和重要性而决定的。
关于违宪审查的概念还有两点应加以说明。
其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在宪政体制下用审查的方式维护宪政国家的运行和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这对宪政国家的依法行政有了最基本的要求,首要的依法,是依宪法,进而才能完成宪政国家的各项任务;其二应对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区分。
违宪审查与周边概念界分
违宪审查与周边概念界分【摘要】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803年的美国,自20世纪在国内产生影响后,存在过多种相近的概念,包括宪法监督、宪法司法化、宪法审查等,被称为违宪审查的周边概念。
这些周边概念活跃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但是又分别与违宪审查本身蕴含的概念存在着细微的差别。
这些细微的差别会导致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最终会导致方法上的差异和制度设计的区别。
因此讨论违宪审查的概念意义重大。
【关键词】违宪审查;概念;宪法监督;宪法审查;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制度普遍被认为起源于1803年的美国,在20世纪开始作为新的宪法保障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发展。
我国对违宪审查这一概念存在过多种理解,对此的争论也不曾停止。
而概念的界定会影响到方法的探索和制度的实施,因此对概念的讨论意义深远。
一、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宪法审查是宪法监督的观点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被频繁提及,当时正是宪法审查的概念刚刚传入中国被广泛传播的时候。
对两者概念的等同表现为学者们习惯将互为定义,即用任意一个概念去界定对方概念。
林来梵老师曾讲:如果透过比较宪法学的“广角镜”来审视这一学说,这种以中国特有的概念“兜进”外国相应制度的思路的确显得饶有趣味。
[1]李步云老师对此做了具体化的阐释:在我国宪法学界,不少人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等同看待,这是不对的。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意指由司法机关对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进行审查,做出判决。
但是宪法监督则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它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使宪法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而采取的各种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的概念应为违宪审查的上位概念,违宪审查只是为了实现宪法监督而施行的手段之一,宪法监督当然可以令包括舆论监督等其他下位概念,这是当代的宪法学界很容易理解的一点。
有赖于这种普遍的承认,将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等同起来的概念随着批判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颁发强制令的依据是1789年的《司法法案》第13条“最高法院有权 对公职人员发出强制执行令”,而这一规定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 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只对 “极少数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只有上 诉管辖权。而《司法法案》第13条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发出 强制令不属于“极少数案件”范围之内,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巴西、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埃及、日本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一案件发生于1801年初,美国当时有两个政党— —联邦党(亚当斯为首)和反联邦党(杰弗逊为 首)。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 连任,杰弗逊当选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 前,亚当斯任命了42名亚历山大特区治安法官。 在亚当斯离任前的最后一夜,终于办完了这42名 法官的任命手续,他们被称为“子夜法官”。这 些法官中,有些人的委任状已被送达,但仍有几 位法官的委任状仓促之间未发出,马伯里就是其 中之一。而正是这些任命状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 著名的案件。
3、法理上的欠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立法 机关又是宪法监督机关,违背不得担任自己案件 法官的程序正义法理。 4、实证角度,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由于缺乏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对于违宪立 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审查没有规定致使许多违 宪的法律、法规仍在被不加审查地运用,大量的 违宪行为也没有受到追究和制裁。
(五)其他宪法监督主体: 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庭(爱沙尼 亚); 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主体(瑞士); 国家权力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主体(朝鲜)。
三、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1、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 即对于诸如对内对外政策、议席分配、宣战、媾 和等政治问题违宪审查机关不予审查。 一方面是司法权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三个 国家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表现。。 2、诉讼身份限制原则 非直接受害人不得提起宪法诉讼,当事人必须同 争讼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七节 违宪审查
请问:(1)县人大能直接撤销物价局的文件吗?
(2)除了本案的方式以外,公民是否还能通过其他方 式请求撤销物价局的文件? (3)你觉得本案中的人大监督方式效果如何?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1)以被审查对象是否已生效为标准,可
分为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与事后审查 结合三种方式。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标准,可分为附带审
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三种方式。
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
及到法律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其所作的合 宪性审查,因此特定的诉讼是附带审查的前提。 这是美、日等国唯一的违宪审查方式; 起诉审查是指公民、组织、国家机关认为自身 的宪法权益受侵犯时,诉请特定机关对法律文 件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就是常说的宪 法诉讼;
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县物价局没有依法举行听 证会征求各方意见,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产生的文 件应予撤销。主任会议决定将10位代表的议案原案提 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是否立案。7月29日,县人大常委 会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将该 议案送交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民政府在召开会议研 究后,作出了撤销违背法定程序的提价文件。
2、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3、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二、违宪审查的基本类型
1、最高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审查制
在资本主义国家,采用此制者主要为深受议
会至上原则影响的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存在, 违宪审查的职责天然地由其承担。
2、司法审查制
美国是典型代表,另外采用此制的还有如日本、
思考题
我国虽然在宪法中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履
行宪法监督的职责,但常委会从来未在实践中 运用过这一权力,甚至在公民屡屡上书请求其 履行职责时也仍旧保持沉默。那么,你认为全 国人大常委会是不是一个合适的违宪审查机关? 在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上,你同意哪一种观点, 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第二十二章违宪审查
四、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3)
• C、专门机构审查模式:是指在普通法院或者 立法机关之外另设一家机构负责监督实施,源 于1799年法国宪法规定设立护法元老院,并赋 予它以撤销违宪的法律的权力。现有30多个国 家采用。如联邦国家的宪法法院、法国的宪法 委员会、波兰的宪法法院等。 • D、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负责对 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如瑞士、朝鲜、法国、英国等。部分国家。
二、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1)
• • • • A、审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具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 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行使权力行为、制裁违宪行为) 具体包括:是否根据宪法办事或行使职权 是否有严重的越权行为和失职行为 是否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 协调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 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各政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言行因违反 宪法而必须承担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与宪法责任、宪法义务和违宪 制裁是不同的概念,需要我们加以区别。 • ①违宪责任的特殊性(特点)表现为: • 违宪责任具有双重属性:法律属性和政 治属性,但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上的。 如总统因违宪而被弹劾等。
六、违宪责任(10)
• 取缔政治组织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 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适用国 家主要是政党政治国家,适用主体是司 法机关,适用对象违宪的政党,例如德 国就有这样的宪法规定:被联邦宪法法 院裁定违宪的政党必须承担被取缔的违 宪责任。
六、违宪责任(11)
• ④违宪责任的归结: • 违宪责任的归结是指对违宪责任的有无以及由 谁来承担的认定。这就要求制定一定的标准、 尺度和规格,以次来进行认定。人们在多年的 实践中,总结了以下几方面的归结参数:
违宪审查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违宪审查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傅坚强;王建文
【期刊名称】《江淮论坛》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而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是监督和保障宪法真正能够得以实施的一种手段.违宪审查和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司法审查及宪法实施等相关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总页数】5页(P45-48,39)
【作者】傅坚强;王建文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5;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
【相关文献】
1.违宪审查制度探究——从孙志刚案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2.论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的分离——中国违宪审查权的困境与出路之思考
3.违宪审查标准的体系化:一个美丽的神话——以日本经济规制立法的违宪审查为中心
4.市场经济建设中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兼谈对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启示
5.完善违宪审查的中国模式——建立违宪复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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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违宪审查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6、取缔政治组织。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 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
违宪审查部分思考与分析
一、思考: 1、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2、违宪责任的归结。 二、分析: 1、良性违宪、宪法权威与社会变迁。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违宪审查模式上,应当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与普通法院行政庭共同进行违宪审查的复合审查模 式,并在以下方面,对其予以健全和完善。
1、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 审查运行的具体化。
2、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 3、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4、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1、概念: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
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 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2、分类: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政治机关审 查模式。 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 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 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四)复合审查模式 1、概念: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 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 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和政 党违宪责任。 2、依据违宪行为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违宪责任和不 作为违宪责任。 3、依据违宪行为性质可分为抽象违宪责任和具体违 宪责任。 四、违宪责任的形式 违宪责任的形式是指违宪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1、弹劾。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 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
第五章 宪法的审查制度.
3.违宪审查的方式
(1)审查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 (2)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 (3)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4)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审查。
国务院6 20日发布 国务院6月20日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 日发布《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 21日颁布 日颁布《 部7月21日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 日起正式施行, 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城 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 废止。 废止。
3.宪法法院审查制
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
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 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型宪法法院审查制的特点:
(1)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的结合 (2) 一审终审 (3)判决具备一般效力 (4)司法积极主义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法国独特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国独特的违宪审查制度。
三、违宪审查的功能
1.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维护宪法秩序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种类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2.司法审查制度 2.司法审查制度 3.宪法法院审查制 3.宪法法院审查制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对这些人选于3月3日深夜之前完成了提交参议院批准任命总统签署国务卿成了提交参议院批准任命总统签署国务卿加盖国玺等程序但因时间仓促有些委任状加盖国玺等程序但因时间仓促有些委任状还未及送出便到了新总统就任日期即到3月4还未及送出便到了新总统就任日期即到3月4新总统杰斐逊上任后即命令其国务卿麦迪逊新总统杰斐逊上任后即命令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第九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的优点
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保证了及时、 (1)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保证了及时、有效 地解决宪法争议, 地解决宪法争议,避免了由立法机关或司 法机关审查所带来的效率低下的问题。 法机关审查所带来的效率低下的问题。 (2)专门机构违宪审查结合了议会审查和普 通法院审查的优点。 通法院审查的优点。 (3)审查方式灵活多样 审查方式灵活多样。 (3)审查方式灵活多样。专门机构的审查方 式很多,结合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 式很多, 两种审查模式的审查方式。 两种审查模式的审查方式。
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可以分为宪法法院审查模 式和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 式和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 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 ,行使审查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违宪 审查模式。 审查模式。 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是指宪法委员会依照一 定程序审查法律、 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 性文件的合宪性, 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 法规及行政命令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及行政命令的规范性文件。法国是 实行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最典型的国家。 实行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最典型的国家。
(一)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 机关实施宪法、贯彻落实宪法规范的活动。 机关实施宪法、贯彻落实宪法规范的活动。宪法 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中贯彻落 实宪法、适用宪法的活动,宪法适与宪法执行一 实宪法、适用宪法的活动, 样是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形式。 样是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形式。
2.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不是对宪法的监督, 宪法监督不是对宪法的监督,而是对宪 法实施和宪法行为的监督, 法实施和宪法行为的监督,分为广义 与狭义两种。 与狭义两种。 狭义上的宪法监督一般是指法律意义上 能够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 的、能够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由国 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 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 因此, 因此,违宪审查大体上相当于狭义上 的宪法监督概念。 的宪法监督概念。
违宪审查专题
(四)宪法监督的结果
1.撤销、修改、宣告无效、拒绝 适用、不批准违宪的法律等规范性 文件。 2.撤销违宪的行为 3.罢免、弹劾国家领导人 4.取缔政治组织
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评析
(一)立法机关监督制
有学者认为代表国家是英国,议会主权原 则使得法院无权质疑议会的法律是否合宪。 但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英国的宪法与其 他法律效力相当。而违宪审查是以宪法效力 高于其他法律为前提的,否则违宪审查体制 的建立无从谈起。
宪法委员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在组织上是和司 法机关分开的,不属于司法机关: 组成和机构:9名成员,分别由议会两院和总统各任命3 人,任职9年,不得连任。法律上前总统是当然成员。 法定人数为7人。 职权: 第一类是法律职能,包括进行法律审查和选举审查,其 决定有法律效力;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个法律在 公布前,可以……提交宪法委员会。” 第二类是咨询职能,是总统的法定咨询机构。总统行使 非常措施时,先应咨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社会主义国家最高代表机关监督依据
1、最具有资格和能力 2、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需要 3、其他国家机关地位上的差异决定不 可能行使审查权
立法机关监督制评述
优点在于,具有权威性和权 力行使的统一性,监督的直接 性。 但该模式也有实效性、经 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点。
(二)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叶利钦总统依照联邦宪法第107条,否决了联邦议会通 过的该法律。第107条规定:“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自 收到联邦法律时的14目内将其驳回,国家杜马和联邦 委员会得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 法律。如果再重新审议时,联邦法律未加修改获得联 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各院自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投 票赞成,俄罗斯联邦总统得在7日内签署和公布” 1997年4月4日和5月4日,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在重 新审议时,该法律未加修改即获得联邦委员会和国家 杜马各院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投票赞成。1997年5月 21日,叶利钦总统以联邦会议两院违反了重新审议的 程序,以及在重新审议时联邦议院两院没有必要多数 议员出席的理由予以退回。6月10日和14日,联邦议院 两院再次决议要求总统公布该法律,又被总统未经审 议而再次予以退回。 。
01—第五节 违宪审查
一、什么是违宪审查? 什么是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 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 违宪审查 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 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1)审查主体的法定性:享有违宪审 审查主体的法定性: 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 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权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 1 ) 省 、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改变或者撤销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立法法》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立法法》 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立法法 第88条第6项) 88条第6 条第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 ( 2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改变或撤 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 下级人 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 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宪法 宪法》 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 宪法 》 第 108 条、《地方组织法》第59条第3款) 地方组织法》 59条第3 条第
制定机 关修改
对于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对于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专 门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 门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 , 可以提出书面 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研究, 报告 , 经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法工委研究 , 报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审查。 报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审查。 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后, 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后 , 由法律委员会 进一步确认法规是否同宪法、法律相抵 触。 ——主动审查 主动审查
思考题: 思考题: 你认为中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有效 发挥作用了吗,为什么? 发挥作用了吗,为什么?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重建还是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重建还是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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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一)宪法从其在法的位阶和效力上说,是高级法、最高法;从近代以来国家所实行的制度的渊源上说,其是根本法。
人类的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实践反复证明,法治优于人治;因宪法从总体上、法的第一个层次,或者说是法的最高层次上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以达到保障人权的效果,因此,法治的核心是宪治。
无论在哪一种意义上,都需要建立一种制度以保障宪法的地位和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和国家的实现,保障宪法对国家权力控制的实效性,以达到保障人权、追求更加美好幸福生活的理想境界。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在立宪主义国家,都建立了为保障宪法地位的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是实践证明为保障宪法地位所不可或缺的制度。
但是,由于各国所奉行的政治理念、所实行的政治体制、所具有的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着的差异,在违宪审查制度上也存在着不同。
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完全相同的。
同时,在宪法学上,从不同角度对为保障宪法地位而建立的各种制度进行研究,形成了不同的概念和范畴。
在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关于此一学术领域,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概念。
本文拟以违宪审查概念为标准,尝试说明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是一个宪法学的学理概念,而非宪法规范上的概念。
对于这一概念,我国宪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概而言之,主要有:(一)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的行为。
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二是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含义,即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和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宪法实施包括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二者是宪法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1](二)宪法实施通常是指宪法的主体按照成文宪法的规定来从事的一定行为,有时也指基于成文宪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制度。
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不同,宪法实现是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法(制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2](三)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的落实,实行宪政,将宪法具体化为现实的民主政治和法制,保证将社会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以维护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生活条件。
3](四)宪法实施包括遵循宪法惯例、宪法和法律解释,宪法修改、司法审查、宪法的发展。
4](五)宪法实施就是宪法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
这个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它是一个过程,是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是在社会生活中按照宪法的规定结成或者形成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过程,也是有关主体按照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从事建设或者开展活动的过程。
其次,它是一种运行状态。
宪法实施的理论也会关心宪法实施将产生的或者应该产生的结果,但宪法实施这个概念包含的不是具体的宪法关系的结成或者具体的宪法事务的处理等完成形态,而是产生这种结果的过程,是如何或者怎样产生一定结果的状态。
再次,要落实的不只是宪法规范,也包括宪法原则、宪法制度、宪法规定中所包含的精神等。
最后,是宪法的落实,但不是一定由某个特定机关推动的落实。
宪法的实施不只是宪法法典和不成文宪法中的宪法性文件的内容在实践中的落实,还包括宪法惯例的落实。
(六)宪法实施,又叫宪法适用,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宪法规范的特点出发使其得以落实贯彻并发挥作用的专门活动。
宪法实施具有两种方式,一是立法实施,二是解释实施。
5]学者关于宪法实施的含义在认识上的共同点是,宪法实施是一种制度形态和一种动态的运行过程;分歧在于,这种制度形态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在宏观层面上,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实施包括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以及宪法的遵守;而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实施仅指宪法的适用。
在具体的内容上,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惯例、宪法和法律解释,宪法修改、司法审查、宪法的发展;而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实施包括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实施包括立法和宪法解释。
迄今我们在所能够看到的西方国家的宪法典中,还没有看到“宪法实施”这样的法规范上的用语,同时在西方的学术著述中,也没有找到“宪法实施”这样的学术概念。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第一次出现“宪法实施”提法的,应当是1918年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该宪法第7章第32条规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的各项决定的实施情况”。
1924年的苏联宪法第5章第30条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负责监督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的实施情况”。
在此之后所制定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都有类似苏俄宪法及苏联宪法关于宪法实施的规定。
我国1954年《宪法》第2章第27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下列职权:“(三)监督宪法的实施”;1975年《宪法》关于宪法实施未作任何规定;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三处对宪法实施作出了规定:(1)《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宪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3)《宪法》第66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现行宪法与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相比较,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宪法》序言关于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的规定。
虽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使用的是“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样的表述,但是,毕竟有“宪法的实施”这样的字眼。
因此,可以推论,“宪法实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由社会主义宪法典中概括出来的一个宪法学上的学术概念。
宪法实施与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也是宪法学上两个不同的课题。
在我国现行《宪法》上规定了两种意义上的监督宪法实施。
一是政治意义上的监督宪法实施,如《宪法》序言关于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二是法意义上或者说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宪法实施,如《宪法》第62条第2项和第66条第1项关于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
关于宪法如何实施的问题,或者说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途径、手段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典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宪法仅仅是书面上的文字或者规范,制定宪法并不是制宪者的真正目的所在,将书面的宪法规范变成为制宪者所要达到的预期的社会现实,即实现宪政,才是制宪者的真正目的。
而宪法实施即是将书面上的宪法规范变成为社会现实即宪政的过程、方式和手段。
笔者认为,宪法实施包括三个基本方面:首先,观念形态,如宪法意识、宪法信仰、宪法观念等;其次,制度形态,包括保障宪法实施的各种制度;最后,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阶段及不同阶段所存在的问题。
因此,在由书面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政过程中的所有问题都是宪法实施所要研究的问题。
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实施是保障宪法地位相关概念中最宽泛的、包含内容最丰富的概念。
就制度形态而言,宪法实施包括宪法层面的制度和法律层面的制度,宪法实施主要是指宪法层面上的各项制度的落实。
宪法层面的制度包括宪法关于宪法为高级法的规定、关于国家整体性宪政体制的设计、关于国家机构体制的设计、关于宪法修改制度的规定、关于宪法解释制度的规定、关于立法限制的规定、关于法律保留制度的规定、关于宪法惯例制度的规定,等等。
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宪法中所作的任何制度性规定都是宪法实施的方式、途径和手段。
法律层面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即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修改法律或者解释法律;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独立地裁判案件、解决纠纷。
违宪审查与宪法实施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宪法实施是将纸面上的宪法变为宪政现实的过程,而违宪审查是保证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一项制度。
二、宪法保障关于什么是宪法保障,我国学者的认识也很不一致。
主要观点如下:(一)宪法保障即宪法的保障制度,是各国宪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权威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以及保证宪法实施的一切措施、手段的总和。
它包括明文规定宪法的最高地位,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诉讼制度,规定宪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6](二)宪法保障包括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宪法守卫者”制度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保障,它要求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级官员必须尊重和拥护宪法,宣誓对宪法忠诚,承担护宪义务。
“宪法日”也是被认为是一种保障宪法的有效措施。
从严格意义讲,宪法保障制度应该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
7](三)宪法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宪法实施的自律,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觉遵守宪法的活动;另一方面是宪法实施的他律,它等同于宪法监督,其性质是通过外部措施来保证宪法的实现。
8](四)宪法保障就是所有能够使宪法实施过程顺利进行、各类主体严守宪法、并使宪法规范得以实现的各项制度总称。
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宪法保障应该包括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意识。
9]从上可知,我国学者关于宪法保障的认识,在认为其是一套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上是一致的。
差异在于,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宪法修改程序;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宪法日”或者“宪法节”的设立;有的学者认为包括社会主体自觉遵守宪法;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宪法意识。
宪法保障或者称宪法保障制度,即指保障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属于制度形态。
它在内容上包括了一切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措施、手段和方法,又主要是指宪法自身所设定的各项制度性保障措施,不包括在法律层面上的保障措施、通过保障法律的实施而达到保障宪法实施的各项措施。
因此,属于宪法意识范畴的宪法保障措施并不包括在宪法保障之内,如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宪法日”或者“宪法节”的设立等。
宪法保障是与宪法实施联系最密切的一个概念。
如前所述,宪法实施是使得书面的宪法成为宪政实践的途径、方法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