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关于未开票收入退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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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开票收入退货事宜

问题如下:

 8月份,我公司以预收款销售方式给甲公司发货含税2000万元,未开具发票,当月确认了销售,确认了销项税额。9月份,因某种原因,甲公司将以上货物全

部退回,因为确认收入时未开发票,因此退货时也未开具红票,我公司冲减了收入及销项税额。请问,这样做是否有税务风险?

 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销售收入的确定是: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贵公司八月份已将货物发出,应该确认收入,并发生纳税义务,此时应该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时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贵单位没有在确认销售时开具发票,可能涉及八月份少缴增值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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