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是否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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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税务实务】

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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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税务实务】
一、加油卡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购买加油卡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后在加油实际消费后,按照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加油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预付卡取得不了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是指发生的行为不在该税种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即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

2. 免税是指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税款。

3. 零税率是指应税行为适用0税率。

0税率是目前最优惠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端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以申请退还进项增值税。

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二、开票上的区别
1.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再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

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三、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
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零税率
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存款利息收入需要增值税发票入账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存款利息收入需要增值税发票入账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存款利息收入需要增值税发票入账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存款利息收入需要增值税发票入账吗?】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

账务处理一:借:银行存款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账务处理二: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蓝字)政策参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利息收入应该填写现金流量表的哪一栏? 】目前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和旧的会计准则都未对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到现金流量表的哪一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这种情况下,那么我们只要在不违反会计的基本核算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填列.目前针对这个问题在实务处理中一会将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到经营活动项下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因为这是由于一般企业会将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存放在银行并且产生了这种活期的利息收入.所以放在这一行中更贴切一些,同时它也不符合现金流量表对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的定义,另外您提到贵公司是没有借款活动的,如果有借款的话则就应该把这部分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通常在会计中是财务费用的借方)抵减利息收入(通常是财务费用的贷方)的差额如果是正数的话则要计入到筹资活动中的”分配利润,股利,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这一行中.这点请您务必注意.另外从银行存款的来源来看既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也有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的,所以不能将它们所带来的利息收入做硬性的规定,要根据其来源的不同灵活的加以区分.但是一旦将存入银行的用于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填入到现金流量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话那么根据一贯性原则今后就不得随意改变.(但请您注意不是不能改变而是不得随意的改变)【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是直接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吗?】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是直接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

不征税项目及其发票开具大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不征税项目及其发票开具大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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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项目及其发票开具大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纳税人日常收到的经济利益有许多是不征增值税的,其中有些可以开具发票,有些不需要开具发票,为了方便大家处理涉税事务,本文为大家叨叨明白。

一、不征税项目知多少
纳税人不仅要知道哪些行为需要纳税,还要明白哪些项目属于不征税项目,避免纳冤枉税。

下面列举了33项不征税项目,但在实务中还会遇到不征税的项目,纳税人需根据业务的性质来加以判断。

不征税项目明细表
序号
不征税项目具体内容
依据
1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
2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
3
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

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3.01
8月26日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9.51
月底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582.52。
会计分析: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从何而来?
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直接减免时,按照销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增值其中,6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它减免的对象是“税款”而非“收入”。如服务型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依法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增值税等税款。10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它是对“收入”的一种免税。
税务诊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免税只是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而价税分离记账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的减免税款是销项税额,不是本环节的增值税。
2.价税合计记账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价税分离记账法,二是价税合计记账法。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更合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不征收营业税的会费是指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管理收费。

对社会团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会员费等),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要点提示:现阶段暂时不征收个人捐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产生的营业税,但仅限于财税[2 009]111号文中列举的四类捐赠,同时应根据各自情形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税,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作为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单位捐赠则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同时,由于在旧条例下,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在新条例下,对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理应为其开具发票。

三、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发生(提供)的部分劳务不征税或暂免税新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

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

即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

但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同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问题分析

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问题分析

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问题分析司茹【摘要】新纳税申报表需要企业对收入类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收入类调整项目的三个方面,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税收政策的改变,造成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把企业的会计利润调整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期刊名称】《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4页(P125-128)【关键词】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纳税调整【作者】司茹【作者单位】中华女子学院会计系 1001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在新纳税申报表中,所有的纳税调整工作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来完成。

对收入的纳税调整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调整内容,其中,最难与最容易混淆的有下面三项重点调整内容。

(一)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但对一些特殊项目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既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也没有遵循收付实现制,具体规定如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考虑到企业预收租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行费充值取得不征税发票能税前列支吗

通行费充值取得不征税发票能税前列支吗

能证明支出实际发生。财务处理为:借:预 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
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从中可以看 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
法治平台
征税类
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 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 ETC 客户 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通行
一是分析通行费不征税电子发票的分
费充值取得的不征税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 类标准。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1.ETC 充值卡的性质:根据总局 2016 年
目前税务实务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两 第 53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
种观点:
点 若 干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的 规 定 ,单 用 途
在实际消费后再取得发票,从立法本意上 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
理解,第一种不征税发票也应该可以作为 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
税前扣除凭证。
具 的 征 税 发 票 ;通 过 政 府 还 贷 性 收 费 公 路
第 二 种 观 点 ,不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 ETC 客
人 员 认 为 不 征 税 发 票 是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家
[案例分析]
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66 号公告规定的正式
通行费充值取得的不征税发票是否可
发票,而且该发票对应的通行费已经实际 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笔者
支付,因此将通行费充值取得的不征税发 认为应从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二是分析预付款不征税发票税收属性。 主要弄清楚预付款不征税发票属于什么性质?与发票 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性质有没有不同?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 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 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 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 票。” 对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发票”开 具的条件是:一是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 他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二是收取款项。符合以上要 求 的 发 票 可 以 证 明 业 务 真 实 发 生 ,可 以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其实,预付款不征税发票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开具,严 格来说,并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发票”。这种发票只能证 明资金流动情况,类似于银行转账记录,并不具备证明损益

合作分成如何开票

合作分成如何开票

合作分成如何开票问:以提供场地进行合作,收到分成收入开具什么发票?答:不能开具发票,这个是投资收益。

你合作的公司应先交纳企业所得税,才干分配利润。

如果直接开发票了,这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就没有缴纳。

投资收益是损益类科目。

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

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

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即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

2免征增值税收入如何开票纳税人的收入,并不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譬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理论上讲,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不征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很多状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的一般发票了。

实务中,可以开具不征税的一般发票远远超过以上几种状况,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里,排列了以下信息:纳税人在发生上述行为,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不征税'。

3关于收费分成的开票涉税问题某网络公司正在和电信合作一个幼儿园的网站项目,网络公司制作网站,提供服务,电信提供3G全球眼技术,提供设备,收入分成6:4收费模式是网络公司收费后,再把4成收入划给电信,但网络公司收入全额费用开票后就会负担电信的那部分营业税,而电信是要收入全额的4成,而不是扣除税负后的4成,电信开票后,又重复缴税,开收据给幼儿园,幼儿园又不肯,其实这是一个代收的问题,请问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还有网络公司将钱给电信后,收到的电信的服务类发票应该挂那个科目?这个问题确实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但是目前关于该项业务,并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所以在核算中无法按照差额纳税。

湖北税务局关于营改增问题汇集

湖北税务局关于营改增问题汇集

第一部分综合规定1.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截至2017年11月30日,总局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根据《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

如何操作?(1)由购方主管国税机关向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发函,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回复正常,或者确认销方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函件后30天未回复的;(2)购销双方签订了纸质合同或者协议;(3)异常凭证上的价税合计金额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并有银行流水账单证明;(4)纳税人仓库有异常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入库,且货物数量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一致,该货物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5)有该货物的运输发票。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允许纳税人暂行抵扣,并告知纳税人:后期发现该异常凭证属于虚开的,将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4.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建筑企业符合规定的“预收款”应该如何开具发票?能不能开“不征税”普票?开收据都行!

建筑企业符合规定的“预收款”应该如何开具发票?能不能开“不征税”普票?开收据都行!

建筑企业符合规定的“预收款”应该如何开具发票?能不能开“不征税”普票?开收据都行!昨天谈到了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根据财税2017年58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文件很明确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只有预交增值税义务,暂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建筑企业应该开具什么票开具,关键看发包方认可哪一类?第一,建筑企业可以开具普通收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进度款发票;第二,可以开具“612建筑企业预收款”的不征税普票,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第三,直接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产生。

前面两种的关键前提是必须要按规定预交增值税,第三种享受不到财税2017年58号文给予的政策,税金得提前支出了。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认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612不征税”发票,理由是没有文件规定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可以如此开票。

确实没有文件明确这么规定,但是税控系统中有这个税目,根据财税2017年58文修改建筑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预交义务的动机判断,建筑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并无不妥,因为建筑业预收款不征税不是免税,只是暂时不交,迟早还是要交的。

个人觉得有这个争议正常,不确定是否可以开“不征税”发票也正常,可以逐级反馈,而不是直接拒绝。

因为一些税务机关不让建筑企业开“不征税”发票,所以很多企业要么直接开带税率的发票,提前支出的税金,对应的资金成本影响了利润;要么索性不开票,连预交都不交了,反而违法了税收法规。

建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建筑企业暂不确认收入;发包方凭此作为账款往来的结算凭证,不计入成本费用;作为发包方也不用担心“不征税”发票用不了,在会计处理本身应该计入“预付账款”,等待建安成本正式发生以后再从“预付账款”中转入相应的成本科目,届时建筑企业将开具带税率的发票。

税法易混淆考点

税法易混淆考点

《税法》易错易混点一、税法原则1.税法基本原则项目具体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2.税法适用原则项目含义目的和作用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二、税收立法机关分类立法机关法律地位和效力举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授权立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立法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税收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一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账务处理、所得税申报处理等(汇算清缴讲解讲义)(六)

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账务处理、所得税申报处理等(汇算清缴讲解讲义)(六)

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账务处理、所得税申报处理等(汇算清缴讲解讲义)(六)【例】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份,按照合同约定,预收一笔定做产品的款项117万元(含税),并预收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合同约定,定做产品应于2017年2月26日交货.问题一: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提前开票不能一棒子打死,都算虚开,那企业经营业务没有办法开展,很多预收款,预收款开票都算虚开!只要将来有业务发生,或者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开具发票时证明有业务会发生.开票就要确认收入是不准确的特别提醒:增值税收入、会计口径收入、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不是一回事1.增值税收入——确认(除按规定开具的不征税收入的特殊发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会计口径收入—不同类型收入确认收入口径不同,上例中不确认,不符合下列文件中的第5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3.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不同类型收入确认收入口径不同,上例中不确认,不符合下列文件中的第4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提前开票账务及申报处理1.开票方的账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lt;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gt;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具体是: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上例中:借:应收账款17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借:银行存款117万贷:预收账款117万需要提醒的是,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的列报方法:”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预收款项”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上述案例中,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也是”预收账款”列报100万.2.预付款项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等到收到产品后才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不需要确认收入,就会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税货物销售额项目金额会大于”利润表”中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汇算清缴表的营业收入项目金额,属于正常现象,作为企业应准备购销合同复印件、文字说明,供税务机关核查.要不然在上述案例中预缴或汇算清缴只有”100万元的收入”,没有销售成本啊!。

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况

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况

在特定的经济业务中,虽然收到了款项或者发生了交易,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此时开具不征税发票。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企业或个人购买预付卡时,售卡方应开具不征税发票。

例如,购买超市购物卡、加油卡等,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发票,待实际消费时不再开具发票或者根据消费情况开具征税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购房者的预付款项时,开具不征税发票。

待房屋交付,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再开具征税发票。

3.代收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款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或者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代收印花税等,在代收款项时开具不征税发票,注明代收的税款金额。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出租方时,不确认销售收入,不开具征税发票,而是开具不征税发票。

5.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开具不征税发票。

6.财政补贴收入
企业收到的符合规定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
入,开具不征税发票。

例如,政府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给予的研发补贴等。

不征税发票在特定经济业务中的应用,是税收政策与实际经济活动相结合的体现。

它既规范了企业的财务行为,又保障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

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

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是什么?税率为零不等同于免税。

二者区别在于:一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在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而免税则指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

而免税则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生产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免税仅是指在免税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不能退还。

而零税率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体现国家对出口产品奖励政策,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如果税率为零,销项税额也为零。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零,零减进项税额为负的进项税额。

因此,在货物出口报关时,根据出口额计算出负的进项税额,即为该货物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应退给报关出口单位。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和免税货物从形式上看均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何区别?不征税收入属于国家税收部门明确的不予征税的项目收入,一般不需办理申请手续;免税收入则是国家为了鼓励某个领域某个行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需要企业到税局事前办理减免手续。

批复后才可以享受。

就结果而言,二者都不需缴纳流转税。

零税率免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零税率和免税的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难点与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难点与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难点与涉税风险一、不熟悉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十大难点,纳税有风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永恒的纳税话题,然而,企业在实际清缴过程中往往对政策的理解准确性不够,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

下面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收入确认的疑难问题把控。

难点一: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案例38: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一)案例背景我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给客户免费赠送一批配件,对于给客户赠送的这批配件,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风险解析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在对外促销的过程中,所赠送的礼品如果和所销售的产品在一个客户业务中同时发生,则属于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按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难点二: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案例39: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一)案例背景我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司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切记!这些不一样!增值税0%vs免征vs免税vs减征…

切记!这些不一样!增值税0%vs免征vs免税vs减征…

切记!这些不一样!增值税0%vs免征vs免税vs减征…相信作为会计人员,对于“增值税”一定是不陌生的,但同时大多数人却经常会混淆以下的几个概念:零税率、免税、免征、减征、不征税。

今天小编要说的,就是这几项的区别。

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零税率,即税率为零。

目前国家对于出口产品、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等实行零税率。

根据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样企业实现了真正的零税率。

就是不光不在出口环节不交税,还可以退税。

零税率意味着计算的销项税额=0,应交增值税=0-进项税额。

企业不用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么退税,要么留抵,无需做转出处理,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发票的票样如下:增值税免税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一般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

免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了18种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

其中免税项目包括以下:国家也规定,免征增值税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当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零税率是更加优惠的,免税只是免掉了该环节的税收,由于增值税是流转税,前面环节的税收是没有免掉的。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

1、增值税免税开票发票开具过程中,以金税盘为例,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示例如下:实际开出的发票示例如下(“税率”栏不是“0%”):注意: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发生免税的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免税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免税行为是不需要计算销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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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截至2017年11月30日,总局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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