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黄山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布施行。
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市长陈强二○○八年十一月四日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3、三级城镇:徽城、海阳、祁山、碧阳等四个城镇;
4、四级城镇:主要是市域重点镇,包括呈坎、汤口、宏村、三阳、闪里镇、太平湖、仙源、深渡、王村、焦村、万安等27个城镇;
5、五级城镇:一般建制镇共24个。
四、 市域交通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
六、 道路系统规划
1、道路分级
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规划建设。
2、道路网结构
(1)环状放射的快速路
快速路形成“环枝结合、一环五枝”结构:环绕绿心的快速路起到刚性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以及快速疏散交通综合体至机场、中心城区各组团以及至花山谜窟风景区交通的功能。“五枝”为快速进入岩寺城区、休宁县城、歙县县城、新城区、机场的快速路。
3、“两轴”——东西向、南北向两条城镇发展轴
东西向屯景高速公路沿线、慈张线、皖赣铁路、徽杭高速公路发展轴及南北向京福高速铁路、合铜黄高速公路、205国道沿线发展轴。
三、 城镇等级规模结构
规划期末,黄山市域城镇等级规模将形成五级结构。
1、一级城镇:黄山市中心城区,人口规模70万人;
二、 城市用地空间增长边界
增长边界内用地面积总计145.3平方公里,其中包括水域、生态林地、储备用地等。除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经法定程序审批批准外,任何城市建设不得超过城市用地空间增长边界线。
三、 城市形态与结构
1、功能结构:多中心组团结构。
形成屯溪组团+开发区新城区组团+岩寺组团两主一副的多中心组团结构。
4、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公交体系将由快速公交、常规公交(含公交干线、支线)、城郊公交、城乡公交、镇村公交、旅游公交、出租车等构成。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03月29日 09:48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宏鸣二○○四年一月十六日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依法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区由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城市规划区和市域内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以及因保护和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组成。
屯溪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屯溪行政区域以及歙县王村镇、休宁县临溪镇、万安镇镇域范围内因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面积近350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控制区包括黎阳小龙山至高枧、奕祺、占川一线,新潭至梅林、海宁一线,篁墩至罗田、王村一线,阳湖至临溪一线,万安—徽光一线等,上述范围约70平方公里。
徽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徽州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
规划重点控制区:东至里光上、环山、择树下;南至罗田、翰山、岩寺煤矿;西至长龄桥、芝簧、西溪南;北至水界山、方塘、梅村,其中位于东北向的属歙县行政辖区,东南侧的有林山地属歙县林场管理,总面积51平方公里。
黄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黄山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城市新区、耿城集镇建设区、绿谷开发区等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3•【字号】兰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兰政发〔201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维护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特制定《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
该《规定》已于2018年8月21日经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第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3日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调整规定。
第二条兰州市中心城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适用本规定。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包括维护和修改。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按照本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街区内地块的合并或拆分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二)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三)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并优先实施的,置换后仍能满足服务半径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增加公益性设施实施难度的;(四)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且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五)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六)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酒店,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企业经济总部等商务类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七)居住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增加容积率的;(八)红线(道路)、蓝线(河道、水系)、绿线(绿地)、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紫线(含文保控制线)控制范围微调及相关地块边界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及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停车位、附建设施等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之前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校核的。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四)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四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业规划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七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八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规划监督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黄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依法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区由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城市规划区和市域内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以及因保护和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组成。
屯溪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屯溪行政区域以及歙县王村镇、休宁县临溪镇、万安镇镇域范围内因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面积近350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控制区包括黎阳小龙山至高枧、奕祺、占川一线,新潭至梅林、海宁一线,篁墩至罗田、王村一线,阳湖至临溪一线,万安—徽光一线等,上述范围约70平方公里。
徽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徽州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
规划重点控制区:东至里光上、环山、择树下;南至罗田、翰山、岩寺煤矿;西至长龄桥、芝簧、西溪南;北至水界山、方塘、梅村,其中位于东北向的属歙县行政辖区,东南侧的有林山地属歙县林场管理,总面积51平方公里。
黄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黄山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城市新区、耿城集镇建设区、绿谷开发区等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
规划重点控制区:东至五里塔、饶村、方家;南至黄碧潭水库、二龙桥、大坞里;西至竹园二级水电站、谭家桥、肖黄山、彩虹桥;北至孟山、马家、弦瑞,总面积67平方公里。
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规划区范围按其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范围确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30•【文号】国土[建]字第204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30日国土[建]字第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项目用地的依法报批,实行用地审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和地籍等各业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规程》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统计的依据。
要做好业务衔接,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成果上报前,需经当地地籍管理业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确保项目用地界址点与相邻宗地的地籍资料相协调,并使用地范围、界址、地类面积等能满足变更调查的需要。
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地籍管理业务机构依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的图件、数据资料及时做好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年度统计等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本《规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工作性质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系指对采用征用、划拨、使用等方式提供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实地划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桩位置、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以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测绘技术工作。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文本)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黄山市城市规划局黄山市规划设计院2003.7项目名称: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委托方(甲方): 黄山市城市规划局承担方(乙方):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事业法人代码: 40001083--0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 [建]城规编第(021001)院长:总规划师:院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规划设计编制完成时间: 二零零三年七月合作单位:黄山市城市规划局黄山市规划设计院资质证书:乙级[建]城规编第(1550153)主要编制人员名单: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管总工汪志明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主管所长:张全高级城市规划师所技术负责人:靳东晓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郑德高硕士城市规划师李海涛硕士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朱力博士城市规划师张全高级城市规划师罗赤高级城市规划师王贝妮助理城市规划师张永波助理城市规划师关丹助理城市规划师二、协作单位清华大学:杜鹏飞博士副教授龚道孝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柏兰芝副教授徐辉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孙久文教授张志军硕士研究生中国科学院:谢正观教授台湾大学:夏铸九教授蒋雅君博士研究生张维修博士研究生陈宜伶硕士研究生刘慧璇硕士研究生黄山市城市规划局:梅一峰局长高级工程师韩建予科长注册城市规划师秦国元注册城市规划师黄山市规划设计院:万国庆院长注册城市规划师江涛工程师黄宏跃工程师顾维芬注册城市规划师胡秀娟助理工程师目录第1章总则 (5)第2章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目标 (5)第4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1节城镇体系 (7)第2节南部城镇群规划 (8)第3节重点城镇发展规划 (8)第4节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9) 第5节综合交通规划 (12)第6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2)第7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3)第8节旅游发展规划 (14)第5章屯溪区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15) 第9节城市总体布局 (15)第10节居住用地规划 (16)第11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6)第12节综合交通规划 (17)第13节绿地景观规划 (18)第14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 (19)第15节给水工程规划 (19)第16节排水工程规划 (19)第17节供电工程规划 (20)第18节电信工程规划 (20)第19节环境保护规划 (20)第20节环卫工程规划 (21)第21节燃气工程规划 (21)第22节防灾规划 (21)第6章徽州区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22) 第23节总体布局规划 (22)第24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2)第25节综合交通规划 (22)第26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3)第27节总体布局规划 (24)第28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4)第29节综合交通规划 (25)第30节绿地景观规划 (25)第31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5)第8章近期建设规划 (26)第32节市域近期建设规划 (26)第33节屯溪区近期建设规划 (27)第34节徽州区近期建设规划 (28)第35节黄山区近期建设规划 (29)第9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30)第36节屯溪区-徽州区城市远景构想 (30)第37节黄山区远景构想 (30)第10章规划实施措施 (30)第11章附则 (31)第1章总则第1条为促进黄山市城市的合理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以及黄山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7•【字号】岳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中心城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供应第三章规划建设、验收第四章租售第五章不动产登记第六章附则岳阳市中心城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区(指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下同)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利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土地供应、规划、建设、租售和不动产登记,适用本办法。
其它地下停车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地下停车位),指在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住宅区(含商业住宅多用途混合小区)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用于停车的地下和半地下空间(含依法配建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地下停车位管理工作。
资规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的用地、规划和不动产交易登记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的建设监管、租售监管、涉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物业行业监管等工作;人防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部门):《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七章城市景观控制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特别规定第十一章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管理第十二章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理第十三章附则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辖区内各镇参照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本地山水特色和独有民族文化,构建绿色生态休闲旅游城市;(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建设用地,完善中心城区综合功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
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2.21
•【字号】黄政办〔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的通知
黄政办〔20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
黄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黄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征求意见稿)黄山市规划编审中心黄山市规划设计院2013.6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强制性内容 (4)第三章建设用地 (5)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6)第五章建筑间距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住宅建筑间距 (7)第三节非住宅建筑间距 (10)第四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10)第五节其它规定 (11)第六章建筑退让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退让用地边界 (12)第三节退让城市道路 (12)第四节地下建筑退让 (13)第五节其它规定 (14)第七章建筑高度 (15)第八章交通停车及地下空间 (15)第九章配套设施 (17)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 (17)第二节市政设施 (19)第十章绿地 (20)第十一章景观与环境 (21)第十二章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 (23)第十三章附则 (24)附录一:计算规则 (28)附录二: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29)附录三:名词解释 (32)附录四:建筑间距图标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发展,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各区县的建制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黄山市控规体系由控规通则、地块控规图则二个层级组成。
控规通则既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引导和控规的一般性通用规定,也是编制地块控规图则和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地块控规图则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年度建设计划,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的地块控规。
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城市专项规划对地块的控制要求,明确各开发地块的使用性质、建设容量、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其它特殊控制要求,成果以图则为主、文字为辅。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制度》确定的权限履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5日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为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管理要求,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江发〔2018〕9号)、《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府〔2019〕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我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范围。
一、职责分工(一)政府职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政策方针、工作部署,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城乡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施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市级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调整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新会区会城街道以外的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监督法定规划的实施。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黄城管委〔2018〕2号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黄山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经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28日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确保科学决策,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对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和考核,主要职责为:(一)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审议城市管理重大决策和城市管理立法;(三)指导、监督贯彻落实《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和相关的文明创建工作;(四)协调配置城市管理资源,明确市城管委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职责,全面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五)组织城市管理督查考核,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和标准,定期通报城市管理考核结果;(六)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市城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市城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设在市城管执法局,为市城管委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为:(一)依据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城市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三)草拟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报市城管委批准后实施;(四)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督查和考核工作,根据市城管委决定,做好定期通报城市管理考核结果工作;(五)负责组织筹备市城管委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草拟相关文件,报市城管委领导审定后下发有关单位;(六)负责监督检查市城管委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协调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七)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八)完成市城管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20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容积率指标计算。
第三条容积率系指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项目总建筑面积由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执行,对涉及以下内容的,执行本规则:(一)涉及建筑层高,在建筑面积计算时:1.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黄山市城市控规通则
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
B 商业 服务 业设 施用 地
M 工业 用地
W 物流 仓储 用地
G 绿地
B14 旅馆用地
B3 娱乐康体 用地
Ml 一类 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 用地 M3 三类工业 用地 W1 一类物流 仓储用地 W2 三类物流 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 仓储用地
G1 公共绿地
G2 防护绿地
4
表 2-1 中“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中相关设施的名词 解释详见以下说明:
(一)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 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二)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包括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 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
(三)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 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 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第三节 混合用地 第九条 混合用地的使用 (一)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 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二)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可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 按照建筑与设施所对应的建筑面积(如混合用地无建构筑物,则以用地
G3 广场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 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1、A 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类 中除了 B12 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 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 50%) 2、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
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
小 于 65%的 大 型 游 乐设 施、赛马场、高尔夫、溜
黄山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黄山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2009)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2009)》已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黄山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表》2、《黄山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一、黄山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表1、中心城区综合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2、中心城区商业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3、中心城区住宅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4、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5、四星级及四星级以上宾馆用地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二、黄山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1、中心城区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2、中心城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3、中心城区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4、黄山市四星级及四星级以上宾馆用地地价一览表黄山市徽州区2004年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关于公布徽州区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街道办事处,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徽州区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已经2011年5月17日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徽州区城区土地级别分布范围一览表注:(1)二级地区域需扣除一级地区域,三级地区域需扣除二级地区域,依次类推;徽州区城区土地基准地价一览表单位:元/平方米黄山市黄山区2010年土地级别基准地价黄山区城区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m2黄山区城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 m2黄山区城区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 m2黄山区城区综合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注:1、二级地区域需扣除一级地区域,三级地区域需扣除二级地区域,依次类推;2、以水系为级别界线的,水系面积计入低一级别。
黄山区城区商业路线基准地价表上述基准地价分别指一、二级用地达红线外“通电、通讯、通路、通上水、排下水”,红线内“场地平整”(即:五通一平)条件下的平均价格;三级用地达红线外“通电、通讯、通路、通上水”,红线内“场地平整”(即:四通一平)条件下的平均价格;四级用地达红线外“通电、通讯、通路”,红线内“场地平整”(即:三通一平)条件下的平均价格,具体宗地地价需依据修正体系评估修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一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一节 住宅建筑间距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一节 住宅建筑间距第十二条 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区域除外):(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8米。
(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多层条式住宅之间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区域除外):(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5、条式住宅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整体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被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2、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7米);3、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算建筑间距;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时间影响。
第十四条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范围以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30米;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45°至90°度范围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3、 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
第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较高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第十六条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一)低层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
(二)多层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
(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
(四)高层与高层建筑之间山墙不小于13米,与低层、多层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二节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第二节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第十七条 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第十八条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
第十九条 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不小于第二十条 高层非住宅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25倍,且不小于13米;第二十一条 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三节 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第三节 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第二十二条 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住宅建筑北侧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且低层、多层建筑最小值不得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第四节 其它规定第四节 其它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其建筑间距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间距中折算,但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上述建筑间距控制详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下按消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相邻遮挡建筑为临时建设或违法建设时,其日照和建筑间距不予考虑。
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水域)、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第三十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时,当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