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包车旅游使用者。
第三条客运包车业务是指客车企业根据旅客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包车服务,包括团队包车、散客包车、商务包车等形式。
第四条客运包车业务应当以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服务为目标,充分尊重旅客权益,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客运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车服务的标准、价格及投诉处理方式,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车辆安全、干净、整洁,配备人性化设施和服务用品。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驾驶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岗前考核。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车辆设备,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营。
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旅客投诉。
第十五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客运包车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客运包车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客运包车业务,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经营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优质服务乘客。
第四条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包车服务安全、舒适。
第二章经营单位规定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等证照,开展客运包车业务。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保障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安全可靠,乘客乘坐舒适。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损坏和故障情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客运包车业务管理制度,做好运行记录和事故处理,维护良好的服务形象。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规定第十一条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法规。
第十二条车辆驾驶员应遵守出租车辆包车的相关规定,如准时出发、不擅自更改线路、不乱收费等。
第十三条车辆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随意拒载、辱骂、欺诈乘客,如有违反者应及时报告经营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员应维护车辆卫生和整洁,保持车内空气清新,定期开展车辆清洁工作。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保持身体健康状况,确保驾驶安全。
第十六条车辆驾驶员应遵守经营单位的相关规定,服从指挥,确保包车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安全。
第四章服务规定第十七条乘客在包车服务过程中,应遵守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规定,如系安全带、不在车内吸烟、不随意乱扔垃圾等。
第十八条乘客应尊重车辆驾驶员和服务人员,礼貌待人,不得对他们进行辱骂或施加暴力行为。
第十九条乘客应遵守包车线路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如需更改需提前告知车辆驾驶员和经营单位。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需求的不断增长,旅游客运包车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出行的选择。
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旅游客运包车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一、旅游客运包车经营资质1、从事旅游客运包车业务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注明旅游客运包车业务。
2、车辆应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3、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且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和不良驾驶行为。
二、旅游客运包车合同管理1、旅游客运包车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包车的行程、时间、费用、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2、合同应使用规范的格式文本,条款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3、包车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车辆或服务内容。
三、旅游客运包车车辆管理1、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2、车辆应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安全带、应急锤等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车辆应保持整洁卫生,车内设施完好,为旅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四、旅游客运包车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在行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了解行程路线和天气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3、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4、驾驶员应热情服务,尊重旅客,解答旅客的疑问,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旅游客运包车行程管理1、包车企业应根据旅客的需求和行程安排,合理规划路线,确保行程安全、顺畅。
2、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行程,应及时与旅客沟通协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3、包车企业应加强对行程的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车辆的运行情况,确保旅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六、旅游客运包车费用管理1、包车费用应明码标价,合理公正,不得收取任何未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客运包车管理规定是针对客运行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运营行为,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以下是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一、经营资格要求: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许可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包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二、车辆要求:1. 包车车辆必须持有合法的营运证件和保险,完好无损,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包车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营状态。
3. 包车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以应对突发状况。
三、服务质量标准: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确保驾驶员和服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2.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和解决乘客的问题和投诉。
四、运营管理要求: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备运营信息,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和运营计划等。
2. 包车经营企业不得违规出租车辆,不得超载、超速和擅自更改行驶路线。
3.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营管理规定,确保运营安全和秩序。
五、价格和支付规定: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公示价格标准,并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变相涨价。
2. 包车乘客可以选择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等。
3. 包车经营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合法的支付方式,不得乱收费或诱导消费。
六、监管和处罚措施:1. 政府部门将建立监管机制,对包车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对于包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暂停或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证的措施。
3. 对于乘客的投诉和举报,政府部门将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补偿。
综上所述,客运包车管理规定是保障乘客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法规,对包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资质要求、车辆要求、服务质量标准和运营管理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推动客运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业务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包车客运是指在事先商定的时间、路线和价格下,提供客人独享的汽车服务业务。
第四条包车客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包车客运应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六条包车客运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定,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七条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第九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第十条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重新办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车身醒目位置悬挂行驶证、保险单等证件。
第十二条每辆包车客运车辆必须设有安全锤、灭火器、急救医药箱等应急设备。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设置GPS定位装置,保证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包车客运服务要求:(一)提供车辆清洁、整洁和各项设施设备完好。
(二)车速和行车路线应当根据路况和乘客要求合理安排。
(三)驾驶员应当熟知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
(四)乘客应当按照属实的人数缴纳车费,不得进行超员。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乱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加强车辆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
第十八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定期向乘客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业务的监督检查。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一、包车对象和范围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适用于旅游包车业务中的客运车辆,包括旅游大巴、中巴、商务车等。
二、包车资质要求1. 车辆要求a. 包车车辆必须是合法注册和运营的机动车辆,具备运输资质证件;b. 车辆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c. 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2. 司机要求a. 包车司机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具备驾驶该类车辆的资格;b. 司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c. 司机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相关安全知识。
三、包车服务流程1. 车辆调度a. 包车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和预订情况,合理安排车辆调度;b. 车辆应提前检查车况和油量,确保行程顺利进行。
2. 接送流程a. 司机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载旅客,并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b. 司机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和交通规则,确保旅客安全。
3. 行程安排a. 司机应根据旅客需求和行程安排,合理安排停靠、用餐等时间;b. 在行程中,司机应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协助,确保旅客的舒适和安全。
四、包车价格和费用1. 价格计算a. 包车价格应根据旅程里程、车型和服务标准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b. 包车费用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并确保透明。
2. 附加费用a. 如遇特殊情况或额外服务需求,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应提前沟通和确认;b. 附加费用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列明,避免纠纷和争议。
五、包车安全管理1. 安全设备a. 包车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应急工具箱等;b. 车辆应定期检查和保养这些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可用。
2. 行车安全a. 司机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旅客乘坐安全;b.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司机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六、包车服务质量监督1. 客户满意度调查a. 包车公司应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b. 根据客户反馈,包车公司应及时改进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为规范包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 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
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座位数在13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
第三条客运包车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为旅客提供专门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包车经营许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驾驶员是指取得相应驾驶证和从事包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旅客是指通过包车服务进行人员运输的旅客。
第七条包车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和交通安全。
第二章包车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过包车经营许可机关的审批才能开展包车业务。
第九条包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包车经营者应当组织驾驶员参加相关培训,熟悉包车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驾驶员考核、投诉处理等,确保包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包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许可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包车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行程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
第十四条包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并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车辆定员和乘客数量进行载客,禁止超员行驶。
第十六条包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违规行驶。
第十七条包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包车经营者的考核和培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包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者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警告、停职等处理。
包车客运管理规定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2、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要求:1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30辆、客位900个以上;2经营市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包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20辆、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55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经营场所条件:1、包车客运企业应拥有或租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所,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或承诺投入车辆投影面积的 1.5倍;2、包车客运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安全管理条件:包车客运企业应制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基础保障、管理职责、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操作规程、目标考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其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和申请新增包车客运运力同时进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包车运力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现有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和有说服力的分析等;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8、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9、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停车场所属证明和示意图,若租赁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已获得相应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包车运力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包车客运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三条包车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权限,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包车客运发展规划或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经营权招标投标方式投放包车客运运力;第十四条包车客运实行经营期限管理,经营期限为4-8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经营期限内车辆报废不更新,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权自然终止;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办法规范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对包车客运进行行政许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包车客运经营及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新增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运力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经营期限为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包车客运企业在180天内履行投放承诺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和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并将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换发为正式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要求运营车辆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二十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二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审验内容应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包车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包车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车辆技术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整车装备与外观检测项目的相关标准要求;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五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第二十六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包车客运运营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籍所在地;车籍所在地原则上为设区市所辖范围、条件成熟的可设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辖范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不得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包车客运经营权;第二十八条包车客运经营须凭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许可证明等营运标志标识和包车合同协议,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包车客运经营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业务,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协议以外的旅客乘车;第三十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享受各种法定权益;第三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二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应急预案,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第三十三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十五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包车客运企业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包车客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标志牌管理第三十七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全部采用铝质;按经营范围、发放权限分为:一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三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第三十八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实行一车一牌配发制度,需要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合并使用方为有效; 省际包车客运业务还需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参考样式见附件,实行一个运营趟次一申请制度,在一个运营趟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第三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业务时,应按规定流程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真实可信的承运业务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相应运管机构出具含讫点地名称、载客人数、途经线路、有效期等相关内容的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第四十条在春运、黄金周、节假日或者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需临时调用班车或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时,组织疏运者应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参照省际包车客运业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班车和非营运客车从事包车业务凭包车运营趟次标贴运行;第四十一条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行网上包车运次审核;第四十二条包车客运车辆应按规定放置包车客运标志牌;第四十三条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应定期审验;具体审验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第四十四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运营趟次标贴的基本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见附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基本式样作出具体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定印制、下发;禁止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趟次标贴;第四十五条包车客运运力经营期限到期,或车辆报废退出客运市场时,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企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八条包车客运企业应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旅客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行证件;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包车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第五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包车客运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包车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第五十六条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第五十七条违法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包车 15 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包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二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包车客运经营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包车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包车客运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车辆、驾驶员和工作人员。
三、安全责任1.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包车客运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驾驶员是包车客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3. 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车辆管理(1)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车辆需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警示标志等。
(3)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应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2.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
(2)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3. 旅客管理(1)驾驶员应提醒旅客系好安全带,确保旅客安全。
(2)驾驶员应关注旅客动态,发现旅客有不适症状,及时采取措施。
(3)驾驶员应遵守旅客行李规定,确保旅客行李安全。
4. 行车安全管理(1)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不得擅自变更。
(2)驾驶员应保持车辆行驶平稳,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
(3)驾驶员应密切关注路况,遇到恶劣天气或道路状况不良时,应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5. 应急处理(1)驾驶员应熟悉应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措施。
(2)驾驶员应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确保旅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助。
(3)驾驶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如实提供事故情况。
五、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包车客运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旅游客运包车作为一种便捷、灵活的旅游交通方式,在满足游客出行需求、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为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旅游客运包车的管理至关重要。
以下是关于旅游客运包车管理的详细规定:一、经营资质管理1、旅游客运包车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车辆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且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标准。
3、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具备从业资格证,且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和职业道德。
二、包车合同管理1、旅游客运包车经营者与旅行社或游客签订包车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
2、包车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完整、准确、清晰,避免产生歧义。
3、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加收费用。
三、车辆安全管理1、旅游客运包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2、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带、应急锤等安全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经营者应建立车辆安全档案,记录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测、事故处理等情况。
四、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在出车前应进行身体状况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3、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服务质量管理1、旅游客运包车经营者应提供优质、文明、规范的服务,做到车容整洁、车内卫生良好。
2、驾驶员应热情服务,尊重游客,不得刁难、辱骂游客。
3、对游客的投诉和建议,经营者应及时处理和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六、行程管理1、旅游客运包车应按照约定的行程和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路线。
2、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行程或路线,应提前征得游客同意,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包车出行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确保车辆运营的效率,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包车管理规定。
下面将从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旅客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车辆管理1. 车辆安全检测包车运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特别是对制动系统、车身结构和照明设备等关键部件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车辆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2. 车辆保养包车运营企业应制定车辆保养计划,按照制定的计划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
特别是对于常见的故障问题,应提前进行预防性维修,以避免突发故障对旅客的影响。
3. 车辆配备包车运营企业应根据旅客数量合理安排车辆。
在车辆配备方面,应确保车辆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设备和出行便利设施,以提高旅客的安全感和乘坐体验。
三、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培训与资质包车运营企业应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和客运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
2. 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稳定和旅客的安全。
禁止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驾驶员在服务旅客时应礼貌待人,尊重旅客的合法权益。
3. 驾驶员考核包车运营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驾驶技术、服务态度和文明驾驶等方面。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适当的处罚。
四、旅客管理1. 旅客安全教育包车运营企业应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在安全教育方面,应特别强调旅客乘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逃生指导,以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旅客信息收集包车运营企业应要求旅客提供个人信息,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与家人或亲友取得联系。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原则。
(完整版)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包车管理秩序,制定本制度如下:一、客运包车必须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二、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三、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从事包车的客车必须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车营运证、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即时驾驶证明、GPS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正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安全救生锤、灭火器、旅客安全带齐全有效。
五、办理客运包车业务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首先审验客车包车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单程超过400公里(高速600公里)包车的车辆,必须现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审验合格后,由驾驶员签订《客运包车安全责任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
六、客运包车手续一次一办理,包车标志牌必须在包车完毕一天内交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七、客运包车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私自改线。
八、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运行途中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九、做好行包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上车。
十、严格依法限定每日驾驶时间,落实落地休息制度。
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晚22点至次日5点严禁发车。
十一、运行中驾驶员不得吸烟、饮食、打手机或与他人聊天,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强超强会,争道抢行,确保行车安全。
十二、客车在中途停歇、就餐后,必须核实人数方可发车。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包车运营的相关规范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包车行业的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一个大致的包车管理规定范本,长度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包车行业,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从事包车运营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包车运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开展业务。
第四条:包车运营应尊重市场原则,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包车企业管理第五条:包车企业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与包车业务相符。
第六条:包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并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包车企业应对包车司机进行严格的入职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包车企业应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包车企业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包车司机管理第十条:包车司机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驾驶。
第十一条:包车司机应熟悉包车线路和目的地,并按照合理的行驶路线进行驾驶。
第十二条:包车司机应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第十三条:包车司机应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包车司机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包车司机应严禁向旅客索要额外费用,不得推销其他产品或服务。
第四章:包车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包车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包车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
第十七条:包车合同应书面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并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包车合同的费用应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进行结算,且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金额。
第十九条:包车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
第二十条:若包车服务无法按时提供,包车企业应提前通知旅客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章:包车服务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包车企业应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听取旅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如下:
1. 包车经营者必须具备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经营客运包车业务。
2. 包车经营者必须拥有符合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客运车辆,并保持车辆的良好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营状态。
3. 包车经营者必须配备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和驾驶能力的驾驶员,并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 包车经营者必须为乘客购买交通意外险,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5. 包车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或约定的行程和服务内容向乘客提供服务,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6. 包车经营者必须确保车辆具备良好的卫生状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7. 包车经营者必须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乘客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8. 包车经营者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9. 包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报送运营数据和相关信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包车经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乘客在包车过程中遇到问题或纠纷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助。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包车出行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
作为一种便捷舒适的交通选择,客运包车的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业、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1. 客运包车: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因团体活动、旅游观光、商务考察等需要,通过租用汽车进行的由包车运输合同约定目的地的商业运输服务。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客运包车行业,包括客运包车经营企业、包车司机和乘客等相关方。
三、主要规定第一条:运输许可证要求1. 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2. 私人包车司机应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二条:车辆要求1. 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经过年检合格。
2. 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备,包括喷火器、紧急安全锤、安全带等。
3. 车辆应保持清洁、整洁,并有定期的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条:驾驶员要求1. 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2.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3. 驾驶员应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和职业操守,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运输合同1. 乘客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之间应签订明确的包车运输合同,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2. 运输合同应包括出发地、目的地、路线、车辆类型、价格、服务时间等内容,双方应共同确认并签署。
第五条:安全管理1. 运营企业和包车司机应加强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行驶。
2. 运营企业和包车司机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 运营企业和包车司机应遵守作息时间规定,防止疲劳驾驶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服务质量管理1. 运输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客户投诉,并予以反馈。
包车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旅客运输安全,维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部门、人员及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旅客运输安全、优质、高效。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公司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线路、车型和班次经营。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旅客档案,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驾驶员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第九条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票价,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旅客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满意。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旅客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旅客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客户投诉处理,及时解决旅客的合理诉求。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制度
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包车行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应当以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车辆完好为宗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包车服务的安全、便捷、舒适。
第四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从事客运包车业务时,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五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作为信息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对乘客和车辆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知识,符合道路交通法规要求。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日常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运行正常,达到安全标准。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留存相关安全资料,便于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和查阅。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其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避免因车辆故障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宣传,告知乘客安全乘车常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保障乘客的安全。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客运包车是指以客运车辆为主要交通工具,接受旅客提前预约、预定,按照包车合同约定的车辆、时间、线路、服务等条件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客运服务。
为了规范客运包车市场,保障旅客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包车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权益,提升服务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客运包车活动的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客运包车是指以客运车辆为主要交通工具,按照旅客提前预约、预定的车辆、时间、线路、服务等条件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客运服务。
第四条客运包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重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二章客运包车企业管理第五条从事客运包车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营运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安全维护能力。
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加强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建立车队调度中心,统一对车辆进行调度和管理,确保车辆能够按时到达接送地点。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加强与车辆工厂、维修站等单位的合作,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加强与旅行社、酒店等旅游企业的合作,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和优惠,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明,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秩序,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行业知识,及时解答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了解客运包车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客运公司包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公司包车业务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包车业务的车辆、驾驶员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包车业务以安全、高效、便捷、舒适为原则,遵循市场规律,满足客户需求。
第二章包车业务范围及流程第四条包车业务范围:1. 企事业单位、学校、旅行社等单位的团队出行;2. 个人及家庭出行;3. 活动现场、赛事、会议等特殊需求。
第五条包车业务流程:1. 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咨询包车业务;2. 业务受理:客服人员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关车型、价格、服务等信息;3. 合同签订:双方就车型、价格、服务、时间等达成一致后,签订包车合同;4. 车辆准备:驾驶员根据合同要求,提前做好车辆检查、保养等工作;5. 出行服务:驾驶员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服务;6. 服务评价:客户对出行服务进行评价,公司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进。
第三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第六条车辆管理:1. 公司包车车辆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2. 车辆须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3. 车辆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三角警示牌等;4. 车辆须保持整洁、卫生。
第七条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须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2. 驾驶员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3. 驾驶员须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热情、耐心、细致地为客户提供服务;4. 驾驶员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服务质量及保障第八条公司设立客服中心,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第九条公司对包车服务实行质量监控,对驾驶员的服务态度、车辆状况、行驶路线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公司对驾驶员实行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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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包车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包车管理秩序,制定本制
度如下:
一、客运包车必须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五、
理部门,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七、客运包车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私自改线。
八、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运行途中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
运输。
九、做好行包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上车。
十、严格依法限定每日驾驶时间,落实落地休息制度。
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
小时,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晚22点至次日5点严禁发车。
十一、运行中驾驶员不得吸烟、饮食、打手机或与他人聊天,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强超强会,争道抢行,确保行车安全。
十二、客车在中途停歇、就餐后,必须核实人数方可发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