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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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协会

重庆律师协会

重庆律师协会
重庆律师协会创立于XX年,是重庆市律师行业的组织机构之一,旨在维护和
促进重庆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组织结构
重庆律师协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遵循民主管理,代表重庆市律师利益,维护律师荣誉。

功能职责
重庆律师协会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市内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水平;
•指导协会成员依法执业,规范律师行为,维护律师形象;
•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重大法律事务,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重要活动
重庆律师协会每年举办多场法律讲座、研讨会,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推动律师实践与社会需求的结合。

未来展望
重庆律师协会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效率,推动重庆市律师行业更好
地为社会服务,为法治进程贡献力量。

总的来说,重庆律师协会是一个团结、专业、服务社会的组织,致力于推动重
庆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值得期待和支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一、背景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之一,负责律师行业的监管、统筹和协调。

为了保障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运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别制定了操作指引。

二、指引内容
1.律师资格认证:律师需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正式开展律师执业活动。

2.执业登记:律师需将律师执业证书和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司法机关,完成执业登记。

3.执业范围:律师只能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4.执业守则:律师需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规范》,确保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

5.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申请开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6.信托资产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不得从事信托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等活动,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7.服务质量:律师应严格履行文书、照会等法律服务的时效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8.收费标准:律师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律师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方式。

9.纪律监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纪律监管十分重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践建议
1.律师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

2.律师应依法依规开展律师服务工作,避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影响
个人和行业声誉。

3.律师应当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我市律师阳光执业活动,提高效率与质量,现就加强重庆律师信息管理平台(http://211.147.210.162:8009/,下文简称为“内网”)上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即“证照管理”板块)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在本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律师助理在内网“证照管理”模块中的信息新增、修改和删除等各项操作均由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和市律师协会相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和流程来操作;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在“证照管理”中查看与自己相关的信息。

2、涉及实习律师的相关信息和操作,保持原来的操作模式不变。

3、发现信息有遗漏和差错的,请把正确信息填写好后发送到*************.com(标题标明“阳光执业信息”),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4、系统将为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自动生成帐号,用户名为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时使用的全称;密码为该事务所许可证号后6位。

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帐号和密码保持不变;内网中“统计报表”、“教育培训”、“文件传输”、“会议活动”等模块保持不变。

5、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请相互告知。

市律师协会2012年5月31日——结束——。

重庆市律师协会:类案检索报告制作指引

重庆市律师协会:类案检索报告制作指引

重庆市律师协会:类案检索报告制作指引类案检索报告制作指引2021-12-02 来源:重庆市律师协会第⼀部分基本要求⼀、为规范律师⾏业对外出具类案检索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法律⽂书的整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我市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可参考本指引的具体要求,对外出具类案检索报告。

⼆、类案检索报告系律师对待决案件法律适⽤问题在类案中的裁判规则进⾏系统梳理后制作的报告。

本指引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问题等⽅⾯具有相似性,且已经⼈民法院裁判⽣效的案件。

三、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保证类案检索报告中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鉴于类案检索报告出具的对象不同,其具体内容和重点信息可能会存在差异,本指引以向⼈民法院提供的类案检索报告为例,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灵活作出适当修改。

五、建议类案检索报告及附件留档保存,避免相关主体撤回对于检索案例的发布导致⽆法印证,以减⼩执业风险。

六、地⽅⼈民法院已颁布类案检索报告标准格式的,则应遵循该标准格式相关要求出具。

第⼆部分检索步骤第⼀节选取数据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般应使⽤“中国裁判⽂书⽹”公布的案例。

使⽤其他数据库时,可以在“中国裁判⽂书⽹”分别随机抽出不少于5组的案例数据,然后在拟使⽤的数据库中进⾏检验,检测不到结果或检测结果异常的,该数据库不得使⽤。

利⽤其他数据库检索的案例应当与“中国裁判⽂书⽹”公布的案例全⽂进⾏对⽐,如“中国裁判⽂书⽹”未公布该案例,则应当准确注明案例来源。

第⼆节确定检索⽬标⼀、全⾯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从案件事实中提取争议的抽象法律问题作为检索⽬标。

应当注意,提取法律问题要件应当全⾯、准确,主要从主体、时间、地点、⾏为、原因等因素进⾏考量。

⼆、如争议案件事实较为复杂,直接提取抽象法律问题困难,可以先⾏进⾏背景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通过阅读专业⽂章或书籍缩⼩并最终确定检索⽬标。

第三节确定检索⽅式律师可采⽤以下⼀种或多种检索⽅式:⼀、法条关联法选取案例中法院作出判决引⽤的法条,通过查询其他依据该法条作出的判决检索类案。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明确三届市律协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的建设,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市律协制定了《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

该纲要经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原则通过,并根据常务理事的意见和建议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纲要》实施过程中,欢迎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提出工作建议,共同努力推进重庆律师事业的发展。

重庆市律师协会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附: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2005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

大会选举产生了由执业律师任专职会长的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为明确三届市律协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工作纲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围绕市司法局党委“改革、拓展、规范、管理”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服务功能,办实事,重实际,求实效。

通过三届律协理事会的工作,为全面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竞争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律师协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

不断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把市律协建设成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地位、有威信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成有利于行业发展、广大律师认可、具有亲和力的律师之家。

--律师行业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

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组织规则体系、行为规则体系、业务规则体系,使行业规范覆盖律师执业和行业管理的各个层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5.13•【文号】律发通[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律发通﹝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律师行业诚信形象,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律师协会要以贯彻实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为契机,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诚信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和诚信监督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切实解决当前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把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4年5月13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提高律师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全国律协会员(含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下同)诚信状况信息,对会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记录、公开、查询和更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诚信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诚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会员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信息登记工作,加强执业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是指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提供相关信息,以便监管、统计和查询律师执业情况的工作。

第三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内容包括律师的基本信息、执业许可信息、执业所在地信息等。

第四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申请和查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进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内容第六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内容包括下列基本信息:一、个人律师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等;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成立日期、登记号码等;三、个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都应当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四、执业许可信息,包括执业证书的编号、颁发机关、发证日期等;五、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所在地信息,包括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详细地址等。

第七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申请和审核第八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申请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提交。

第九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律师的申请表或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表;二、个人律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等;三、个人律师执业许可证书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四、其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核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申请,并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律师执业信息的查询和使用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信息的查询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提供相应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律师执业信息,但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已经2012年8月29日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请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重庆律师行业的新发展。

重庆市律师协会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纲要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是重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的关键时期,也是重庆律师行业把握机遇、推进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明确重庆律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团结全市律师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国家和重庆市“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直辖以来重庆律师行业得到长足发展自直辖以来,重庆律师行业经过多年发展,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范围和领域进一步深入,专业服务价值和成效进一步彰显,跃上了西部领先、全国前列的新起点。

截止2011年底,重庆有注册律师5467人,律师事务所498家,办理诉讼、非诉讼、法律顾问、调解、仲裁等各类业务总量35万件,业务总收入7.5亿元。

与全国其他省市及区域比较,重庆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在全国排名第18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3位;律师人数在全国排名第15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2位;律师人数与地区常住人口十万人之比为1.68,在西部地区排名第1位;律师办理业务总量在全国排名第15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2位;业务总收入在全国排名第10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2位;律师人均业务收入在全国排名第9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1位;律师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数在全国排名第15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1位。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执业证管理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执业证管理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执业证管理的实施办法渝司发[2001]19号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

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司法局是重庆市辖区内律师执业管理机关。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一)具有律师资格;(二)无其他职业;(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一)具备律师资格;(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

第七条申请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写《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市直属律师事务所一式二份);(二)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实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五)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无职业证明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存放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八)小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八条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除提交前条中(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所规定的材料外,本人所在单位必须在《律师执业证登记表》的有关栏目里签署“同意从事兼职律师职业,承担医疗、保险和福利等费用”的意见,同时加盖法人公章。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住所地(户籍在主城区即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视为同一住所地)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5则范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5则范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5则范文第一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渝司发[2001]19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重庆市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指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等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重庆市司法局是重庆市辖区内设立、变更、注册、年检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登记机关。

第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二)有规定的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低于50平方米,并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设备。

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住址一致。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传真机、电脑、复印机等现代化通讯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及必要的专业图书、资料。

(五)有3名以上执业满三年(从领取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执业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三级律师以上职称。

未满64周岁、已正式办理离退手续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但不能超过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六)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合作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合作人)1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发起人在律师事务所合伙期未满退出合伙的,2年内不得作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

合伙人被除名的,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是一个综合性的文件,包含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律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指引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和职业操守,包括忠实代理、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2.律师的专业素养:指引要求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强调了律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律师的服务质量:指引强调了律师应当注重服务质量,遵守服务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4.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理解当事人、关心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5.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法官、检察官的权威,维护司法公正。

6.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的权利和利益,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7.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指引规定了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要求律师应当合理收费、透明收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8.律师的广告宣传:指引规范了律师的广告宣传行为,要求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

9.律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责任:指引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责任,要求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是一个全面的文件,旨在为律师提供全面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重庆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开展2011年律师工作综合督导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重庆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开展2011年律师工作综合督导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重庆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开展2011年律师工作综合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重庆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开展2011年律师工作综合督导检查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各分会: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全市律师围绕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创新社会管理,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等,开展了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五项工程”,义务承办“一万件法律援助案件”,一千场“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主题法律服务宣传,党员律师创先争优擂台赛等一系列活动,树立了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现已进入岁末收官之际,为进一步抓好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律师工作综合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五项工程”的落实情况1、“打造千家重点企业法律素质”工程(1)落实对接重点企业数(提供企业名单);(2)走访对接重点企业数:(3)为对接的重点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提供意见书复制件):(4)为对接的重点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情况;(5)为对接的重点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的情况;(6)是否对本地企业发展组建律师服务团,组建的规模及活动开展情况;(7)本地律师参与情况;(8)本地在开展“打造千家重点企业法律素质”的典型案例情况。

2、担任千个村居法律顾问工程(1)落实村居法律顾问的情况(提供顾问合同复制件);(2)本地村居法律顾问的覆盖面(聘请顾问的单位数、律师人数);本地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覆盖面(聘请顾问的单位数、律师人数);本区县政府及部门的法律顾问覆盖面(聘请顾问的单位数、律师人数);(3)组织开展法治讲座的情况(场次,受众人数);(4)接受法律咨询情况:(5)调解处理纠纷情况;(6)对村居提出合理化建议情况;(7)本地律师参与情况。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经市司法局党委研究,同意重庆市律师协会按期换届,现将《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要求组织本地律协分会和律师事务所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为市律师协会的换届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确保换届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并报市司法局党委同意,市律协决定于2011年7月上旬召开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

经市律协四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研究,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暨换届工作方案确定如下。

一、代表推选条件、名额分配和推选办法(一)代表推选条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3.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4.热爱律师职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业绩突出,在当地律师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5.关心律师事业的发展,热心公益活动。

(二)代表名额分配执业律师代表总人数为240名。

各区县(自治县)按截止2011年4月30日执业律师人数的5%计算代表名额,不足1名的按1名计,超出部分按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取整数计;每个律师事务所推选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2名;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推选10名执业律师代表。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日常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日常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日常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日常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协各分会:我市律师行业执业行为日常管理信息网络报送工作自今年2月15日正式运行以来,得到各单位的大力支持。

为巩固现有成果、深化行业管理,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日常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日常执业表现日常执业表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参政议政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提案、议案的情况;在各民主党派中的任职和相关活动情况;担任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法律顾问的情况;2.信访维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当地信访维稳日常工作的情况;参与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情况;3.服务经济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担当重点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的情况;参与重大项目的引进、谈判和推进的情况;4.维护律师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过程中,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发生重大疾病、死亡等情况。

(二)奖励信息1.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公开的表彰信息;2.媒体对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表扬稿;3.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表扬信、锦旗等相关信息。

(三)处罚信息1.行政处罚信息;2.行业处罚信息;3.其他处罚信息。

(四)投诉信息1.投诉含接办的电话投诉、投诉信件、来访等形式;2.投诉信息须认真填写好投诉人,投诉对象、投诉时间、投诉事由;3.在备注栏中,还应填写相关主管机构的受理投诉的时间、处理经过、处理结果。

二、报送要求(一)各区县司法局和各分会要落实专人负责上报(在“填报人”一栏中注明);(二)以当月1日至30日为止,各单位每月记录上报的信息量不得少于5条;(三)每条信息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四)市司法局律公处和市律协将不定时对各区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不使用或使用不当的,给予批评、通报并整改。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重庆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大调研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重庆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大调研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重庆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大调研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重庆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大调研活动的通知各分会:重庆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大调研活动是引导和推动重庆律师行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全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全行业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按市律协2011年度下半年工作计划,本次调研活动由韩德云会长牵头,各副会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参加,行业发展、宣传与文化建设委员会(发宣委)具体组织承办,其他专委会协助进行。

本次调研活动分为无记名问卷调查和座谈调研两个部分,分片区组织进行。

在广泛征集意见基础上,调查问卷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并经五届市律协第六次会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了调研工作方案。

为顺利做好本次调研,现将有关事项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的调研工作及时间安排1.根据全市律师和律所分布情况,分七个片区,每个片区约按注册律师总数20%的比例选择相应数量的律师进行问卷调查,同时召开由部分律师代表参加的调研座谈会。

本次调研活动计划收集有效问卷900份,举行7场调研座谈会。

调研开展时间:2011年11月25日-12月15日。

问卷分析和汇总报告完成时间:2011年月12月25日前。

2.此外,为扩大调研面,市律协将利用“重庆律师论坛”举办期间,向与会律师另行发放和收集问卷300份(为避免重复,各片区在确定问卷调查律师名单时,请排除已在论坛期间参加问卷调查的律师)。

完成时间:2011年11月24日。

二、片区划分及参加律师人数分配1.渝中片区(1个区县:渝中区),主办区:渝中区问卷调查:240人,座谈会:30-40人2.江北渝北片区(3个区县: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主办区:渝北区问卷调查:290人,座谈会:30-40人3.其他主城片区(6个区县:南岸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巴南区、綦江区),主办区:南岸区问卷调查:170人,座谈会:20-30人4.渝西片区(8个区县:永川区、江津区、合川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大足区、璧山县),主办区:江津区问卷调查:70人,座谈会20-30人5.渝东片区(9个区县: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主办区:万州区问卷调查:100人,座谈会:20-30人6.渝涪片区(6个区县:涪陵区、长寿区、南川区、丰都县、垫江县、石柱县),主办:涪陵区问卷调查:80人,座谈会:20-30人7.渝黔片区(5个区县:黔江区、武隆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主办:黔江区问卷调查:30人,座谈会:30人三、各片区调研组人员名单1.渝中片区组长:彭静市律协副会长成员:林正伟市律协常务理事刁太国市律协常务理事韩利锋发宣委副主任曾跃跃发宣委委员工作人员:市律协秘书处(林然玉、张洁)2.江北渝北片区组长:袁小彬市律协副会长成员:陈昊市律协常务理事熊昭市律协常务理事蒋伍季发宣委委员栾心灵发宣委委员工作人员:市律协秘书处(汤琼、赵梦婕)3.其他主城片区组长:王国民市律协副会长成员:韦锋市律协常务理事孔祥彬市律协常务理事何春润发宣委委员张智发宣委委员工作人员:市律协秘书处(粟睿、肖蜀豫)4.渝西片区组长:杨家学市律协副会长成员:贾锐市律协常务理事陈友坤市律协常务理事、发宣委主任张宗浩发宣委委员蔡维力发宣委委员工作人员:市律协秘书处(崔明强、王晓莉、邱宇涵)5.渝东片区组长:韩德云市律协会长成员:段茂兵市律协常务理事唐波市律协常务理事郭振杰发宣委副主任殷廷伟发宣委委员刘传甫发宣委委员工作人员:市律协秘书处(唐榜贵、程丽)6.渝涪片区组长:XXX 市律协副会长成员:宋卫东市律协常务理事王勇市律协常务理事杨殊芃发宣委委员彭厚兵发宣委委员工作人员:市律协秘书处(吴曦、李春晌)7.渝黔片区组长:张宇龙市律协副会长成员:黄光界市律协常务理事甘伟宏市律协常务理事杰强发宣委副主任李思雷发宣委委员工作人员:市律协秘书处(吴政、李早)四、说明和要求1.各片区的调研活动由主办区所在的律协分会负责组织,其他区县配合,调研组工作人员协助。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各分会、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重庆市律师协会2010年工作总结》已经2011年1月21日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律师协会2011年工作要点》已经2011年1月21日四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律师协会2010年工作总结(2011年1月2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四届理事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0年,是全市律师工作备受考验的一年。

市律协在市司法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以律师队伍警示教育为契机,大力开展行业规范化建设,潜心修炼律师队伍法律服务内功,积极引导全市广大律师在服务“五个重庆”建设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中推进律师业的深入拓展,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行业发展进一步壮大2010年,市律协大力推进全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和高水平发展,积极引导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做大做强,全市律师业在向“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目标奋进中实现了新的发展。

全市律师事务所数量进一步增长,律师事务所发展到453家,比上年增加37家,增长近9%;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更加丰富,个人开业所显著增长,达到74个,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16%,为律师事务所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达到15家,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达到8家,其中有3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最高的首次突破5000万元;执业律师队伍进一步壮大,执业律师人数达到4834人,比上年增加523人,增长12%;律师业务量进一步增长,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全年办理各类业务75384件,比上年增加8471件,增长13%;担任法律顾问8665家,比上年增加806家,增长10%;律师业务总收入突破历史新高,继2009年跃上6亿元台阶之后,2010年再跃新台阶,达到7.72亿元,比上年增加1.58亿元,增长26%。

重庆市律师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
一、机构概述
重庆市律师协会是重庆市律师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旨在维护、促进律师团结、自律、服务社会,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历史沿革
重庆市律师协会成立于XXXX年,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壮大,为重庆律师提
供了一个共同交流、学习、合作的平台。

三、组织架构
重庆市律师协会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
定期进行选举,确保组织的民主运作。

四、职能作用
1.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咨询,保障律师权益;
2.开展法律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3.参与司法改革,建言献策,促进法治进程;
4.维护律师形象,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五、重要活动
1.举办律师论坛、座谈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2.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服务社会大众;
3.召开会员大会,总结工作、讨论发展方向。

六、未来展望
重庆市律师协会将继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全市律
师行业的良性发展,为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以上为对重庆市律师协会的概述及其相关内容,展望其未来发展前景,希望该
协会能够不断壮大,为重庆法治事业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法律服务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律师执业规范与客户信息保密

法律服务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律师执业规范与客户信息保密

法律服务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律师执业规范与客户信息保密1. 前言法律服务行业对于律师的执业规范和客户信息保密有着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法律服务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并探讨律师执业规范和客户信息保密的重要性。

2. 律师执业规范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确保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具体要求如下:2.1 尊重职业道德律师应尊重职业道德,保持真诚、独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驱动,客观而不偏颇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2 保护客户隐私律师要保护客户信息的隐私与保密性,严禁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信息,不得私自利用客户信息获取个人利益。

2.3 处理利益冲突律师在处理多个客户案件时,应妥善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并认真履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案件。

2.4 尊重客户意愿律师应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客户案件的细节和相关信息。

同时,律师也应坦诚地向客户提供法律建议,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3. 客户信息保密客户信息保密对于法律服务行业至关重要。

以下是律师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应遵守的规范:3.1 建立信息保护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制度包括信息收集、存储、传输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3.2 严格控制信息访问权限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限制访问客户信息的权限,仅授权特定人员可接触敏感信息,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3.3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客户信息被未授权人员获取。

这包括使用安全的网络连接,定期更新和升级安全软件,以及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培训等。

3.4 处理信息泄露事件如果客户信息发生泄露,律师事务所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告和处理信息泄露事件,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并保护客户利益。

4. 总结法律服务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和客户信息保密的重要性对维护行业信誉和保护客户权益至关重要。

重庆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重庆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6年1月7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15年2月7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重庆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组织指导全市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作用,提升重庆律师的整体执业素质和专业水准,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依据《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下称“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下称“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协根据推动全市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立的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相应专业领域的法律研究、律师实务研讨和业务推广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接受市律协领导,市律协各分会、律师事务所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可以决定专业委员会的个别调整。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结合相应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实际,开展律师实务理论研究、信息交流、案例研讨等活动。

(二)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在相应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拓展,与相关机关或社会团体联合举办专题研讨会、论坛、报告会等专业交流活动。

(三)制定相应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指引或规范,指导全市律师规范执业。

(四)收集相应专业领域的信息资讯,编写印发专业资料,编辑出版相关业务文集。

(五)研究论证有重大争论的疑难案件或带共性的执业难点问题,对全市律师行业或相关律师事务所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六)围绕相应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向相关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举办其他有利于推动相应专业领域规范和拓展律师业务的活动。

第二章委员及委员会组成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由熟悉相应专业领域法律和律师实务,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热心推动全市律师业务发展的若干名委员组成。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委员资格设置特定要求。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律师事务所从自愿报名的律师中推荐,分管副会长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人选名单,会长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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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
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已于2017年11月3日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29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
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2017年第4号(总第7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律师行业信息采集和管理水平,提升律师协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业信息采集、使用的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行业信息,是指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协会在从事法律服务和参与律师行业发展的事务或工作中,形成、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采集和使用律师行业信息,应遵循规范、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采集和使用律师行业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律师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工作由重庆律师协会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律师行业信息,主要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统计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及重庆律师协会加工、整理、分析所得的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注册登记和执业证书记载的执业信息。

业务信息包括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案件种类、收费标准、客户名单、典型案例等。

统计信息包括收案数量、结案数量、平均收费、总创收、人均创收情况、律所纳税情
况、社保缴纳情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息、重庆律师协会的行业报告、专项工作、年度总结等。

其他信息,包括律师的其他社会兼职、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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