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专栏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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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装配式建设项目、绿色建筑项目;(三)采用BIM技术的项目;(四)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文号190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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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号:190号颁布时间:2010年4月30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cb7b13a2161479171128f3.png)
标题: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郑建文〔2007〕8号颁布时间:2007年2月25日浏览:357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郑建文〔2007〕8号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古建园林工程、拆除工程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三、郑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工作。
县(市)、上街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工作,测算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工程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四、安全管理机构应对发包单位支付及承包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发包单位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安全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图(概)预算和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并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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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各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和责任,严格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依委托权限执法按照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委内部执法单位(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质量监督站)受我委委托的建设行政执法单位(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市内五区建设局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市内五区建设局(中原、惠济、金水、二七、管城)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特别是城中村违法建设)。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受阻案件各城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不允许解决不了不报告。
(二)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活动。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7〕17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7〕1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80ddc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5b.png)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的通知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7〕175号委属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26日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为加强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管理,确保郑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345号),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大气污染防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目标,全市住宅项目、景观工程在满足设计、技术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围绕市政府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的目标,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有计划、分批次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二、成立组织成立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虎臣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书记梁远森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副组长:杨琦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曲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李俊铭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成员:曹静勘察设计处外长王正田工程招投标监管处处长远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李锦林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徐栓成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孙海胜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李世杰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站长王春喜市节能墙改办主任吴松格市建设工程造价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节能墙改办,王春喜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fd253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42.png)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郑建文〔2016〕117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6〕11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6〕2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做好我市各类涉企保证金收取及退还工作,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就关于清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各建筑企业,均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及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中缴纳、收取以及应退未退的各类保证金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清查,建立台帐,并报送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其中,除国务院依法保留的四类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外,其它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收取单位应按要求足额退还;对依法保留的四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或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
二、清理方式及阶段划分1.企业自查各建筑企业务必于10月底前对本单位收、缴保证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按照《实施方案》附件表(一)逐笔核查登记,重点是违规收取及应退未退或未足额退还的各类保证金。
2.对口上报各建筑企业务必将填写好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及时报送工程管理属地管理部门。
其中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统一报送到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67188895、67188898),属于各县(市)、区建设局颁发许可证的项目,应统一报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属于其他工程主管部门的,应报送到所对应的工程主管部门。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https://img.taocdn.com/s3/m/30b33e64ddccda38376baf91.png)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ff8b745a76e58fafab0035e.png)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2019年第二季度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2019年第二季度](https://img.taocdn.com/s3/m/5f8c49ada1c7aa00b42acb50.png)
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说明一、造价指标编制依据:1、现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及综合解释(续)、《 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2008 )的相关规定。
2、住宅楼造价指标编制依据《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2016)及《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02-31-2016)的相关规定。
3、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的 《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及相应的市场价格。
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5、现行的建设工程规范及标准。
6、近年来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资料。
二、造价指标的组成:1、人工费:定额人工费、人工费调整。
2、材料费:定额材料费、材料费调整、未计价材费。
3、机械费:定额机械费、机械费调整。
4、管理费。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施费。
6、规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
7、利润。
8、税金:9% 计取。
三、造价指标的发布:1、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每季度向社会发布 。
2、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每半年向社会发布。
四、其它说明:1、本造价指标仅供郑州市城市建成区使用,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作为投资及成本控制工作的参考,不作为结算及处理价格纠纷的依据。
2 、使用本造价指标时需参照造价指标主要特征描述。
3 、本造价指标由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目录一、发布类型:1、住宅楼.框架结构.6层以下含6层2、住宅楼.框架剪力墙结构.11层以下含11层3、住宅楼.框架剪力墙结构.25层以下含25层4、住宅楼.框架剪力墙结构.26层以上100米以下5、商住楼.框架剪力墙结构.25层以下含25层6、商住楼.框架剪力墙结构.26层以上100米以下7、办公楼.框架结构.7层以下檐高24米内8、写字楼.框架剪力墙结构.8层以上16层以下9、教学楼.框架结构.4-5层10、公寓楼.框架结构.6层以下含6层11、独立地下车库.框架结构.地下单层12、独立地下车库.框架结构.地下二层13、厂房.框架结构.多层二、说明:1.普通住宅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仅为居民居住使用;2.商住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3.办公楼(写字楼):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4.教学楼:是指提供教师教学和学生上课的建筑场所;5.公寓楼:是指单间,带有独立卫生间或公共卫生间的住宅楼。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69f534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9d.png)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郑建[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各设计及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建筑节能责任目标任务的通知》(豫建〔2008〕38号)精神,以及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行政监管,现将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简称市节能墙改办)负责建筑节能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筑节能备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一)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1.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按照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郑建办〔2005〕165号)、《关于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郑建办〔2006〕148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与审查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7〕163号)等规定,由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2.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河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对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套数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填写《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和《郑州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副表(暂行)》(附件1)。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271a57d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61.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2.负责立项后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2.将行业资质审核、执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逐步交行业协会承担,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
3.取消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郑施工许可。
4.将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改为备案制。
5.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委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村镇建设施工许可下放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建设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城建口各部门的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计划;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京广快速路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郑政文[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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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京广快速路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京广快速路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郑政文〔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京广快速路工程是郑州市中心城区快速路“一环三横两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长约13.5公里,是郑州市有史以来投资最大的市政重点工程,为“畅通郑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京广快速路工程自2009年12月17日开工建设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全体近百家参建单位、近3万人历时两年多的持续作战,2012年4月28日正式通车。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他们历尽艰辛,出色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为京广快速路顺利通车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工作者和先进单位。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经研究,决定对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水区人民政府等40个先进单位和王爱辉等115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完成我市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同时,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进取,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本职,奋勇争先,拼搏进取,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继续争先创优、建功立业,为“畅通郑州”、构建中原经济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3年1月11日附件:京广快速路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40个)金水区人民政府二七区人民政府惠济区人民政府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园林局郑州市总工会共青团郑州市委员会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郑州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郑州铁路局工管所郑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专业站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供电总公司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南建达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个人二等功(8人)王爱辉谢林陈新梁远森沈志奇许孔平王维祥张鲁豫三、个人三等功(10人)曹斌马荣广薛春林岳崇军刘书玉郭睿XXX义李锦林张志远赵林东四、先进个人(97人)刘睿贺国富魏东牛建军贾瑜李磊邓进超江涛叶建张攀郭海斌王淑琴李文熊志亮贺书学姚承昊陈继承李涛鲁国军周宏轶刑红军孙航崔春华任满长王冠旗陈建凯张欣姬斌蒋峰姬鸣于公刘德义焦锋王明远高振波齐喜勇吴松格钟维瑾杨向阳杨成海张一李彪段晓军史玉和王增恩王会龙罗桂明樊汝州郭焱高永旗郑阿芳朱克良刘晓姬长松屈东高志鹏李江生赵春光李炳灿彭西贵刘永马洪涛袁水懿贾猛龚国郑吴翔军马发现宋广明耿建伟汪红卫常兴无陈建敏李琪勇蔡建平苏富金张春成郭国齐张军威纪中郭文胜郑根灿厉锋龙熊文力李红军陈天山丁起朱永顺赵明洲吕新合程相川王志祥刘海龙张永福施文龙杨建忠赵继光常向阳——结束——。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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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27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各县(市、区)特别是市内五区安置房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11〕26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管理的指导意见》(郑建〔2011〕287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支持加快郑州市安置房建设的工作意见》(郑建〔2013〕2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城建委“传、帮、带、督、管”的原则,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建立一年两次的巡查考核机制根据各县(市、区)建设局上报的动态监管报表,市城建委和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抽取相关专家,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每半年组织一次巡查考核,考核结束后进行质量讲评,分组进行综合排名:县(市)、上街区和经开区、高新区、郑东新区为一组,市内五区为一组。
考评结果全市通报。
同时,市城建委统一印制《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和《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良行为告知书》,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实体质量问题和行为质量问题,现场下发上述两书,由各县(市、区)建设局督促各责任主体整改到位,复查后上报市城建委。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推广使用脚手架钢板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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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推广使用脚手架钢板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推广使用脚手架钢板网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我市自2013年推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以来,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制定了自己的标准化管理手册,并根据标准要求,在本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率先使用了脚手架钢板网。
钢板网不仅美观坚固,能够多次重复利用,摊销成本低,减少建筑施工消防安全隐患和化工密目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有效提升了企业的自身形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快新材料推广应用步伐,使我市建筑工地安全防护网安全、美观、环保,提倡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简称“房建工程”)中推广使用脚手架钢板网,具体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新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高层房建工程,在搭设主体结构外脚手架安全网时应推广使用钢板网或其他金属材质板网(简称“钢板网”)进行防护(高层房建工程的非标准层除外,下同)。
二、2018年11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但未进入主体结构施工的高层房建工程,外脚手架推广使用钢板网防护;对于脚手架已搭设完成但未使用的,鼓励更换为钢板网。
三、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要根据辖区建筑工程管理实际情况下,适时在辖区推广使用钢板网。
四、建筑施工企业可自主生产钢板网或自行选购市场上的钢板网产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建筑企业使用钢板网产品加以指定或推荐。
2018年9月21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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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之后,认为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的,投诉人应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取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是具备我市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咨询企业除外。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3c3b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8a.png)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结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f9679f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53.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豫建设标〔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豫建设标〔2015〕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河南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对试用主体、范围等界定不够明确的修改要求,依据近两年住建部、省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工程造价现状,我们重新起草了《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方式于10月30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通知附件电子版可通过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下载。
联系人:王俊伟徐佩莹电话:0371-******** 0371-********邮箱:**************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1号,邮编450014,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办公室王俊伟(收)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8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1db3ce7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a4.png)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1月3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所作所为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所需垢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征购费、拆迁安置费、勘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人员培训及调试试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应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有关税费及预备费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利润及有关税费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㈠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其他各类地方定额,制定建设工程补充定额,审批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㈢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发放资质等级证书;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资格审查,发放资质证书;㈤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调解、裁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㈥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第六条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郑建办[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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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郑建办〔2010〕4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咨询、评审、论证、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科研带头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经研究决定,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的职能(一)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评选;(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的制定或评估;(五)参加建设行业学术交流活动,对行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管理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六)参与建设行业质量安全方面“四新”技术的评审、认证及推广应用工作;(七)参与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重大质量安全检查、督查技术支持工作;(八)须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性评估等内容的评价论证;(九)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二、专家库专家的基本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人员除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二)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教学工作,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践经验丰富;(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事业;(四)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管理问题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较强的组织文字材料的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在专家库管理方面个人自愿接受市建委的统一管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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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6.20
•【字号】豫建设标〔2017〕38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7〕3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DBJ41/T087-2008)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修订,已通过评审,名称变更为《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现予批准发布,编号为DBJ41/T087-2017,自2017年8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原《建设工程造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DBJ41/T087-2008)同时作废。
此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技术解释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
定额站、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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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通过神经系统的调节
【知识回顾】
1.神经调节的基本方式是,完成这一过程的结构基础是,它通常是由、、、和五部分组成。
2、神经纤维在未受刺激时处于静息状态,这是细胞膜两侧电位表现为内外这称为;在某一部位受到刺激时变为,在兴奋部位和未兴奋部位之间由于存在而形成了局部电流;这种又局部电流又刺激相近的未兴奋部位发生同样的电位变化,如此将兴奋在神经纤维上传导下去。
3、兴奋在神经纤维上以形式传导,方向。
4、神经元之间的信息传递是通过(结构)(物质)来传递的,该结构包括了、和三部分构成。
由于神经递质只存在于中,只能由释放,通过,然后作用于上,因此神经原之间兴奋的传递只能是:即从一个神经元的传到下一个是神经原的。
4.维持身体平衡的神经中枢位于,呼吸中枢位于。
神经中枢的分布部位和功能各不相同,但彼此之间。
一般来说,位于的低级中枢受中的的调控。
调节机体活动的最高级中枢位于;人脑特有的高级功能是,大脑皮层言语区S区受损伤称为失语症,H区受损伤,称为失语症。
【课堂反馈】
1、在一条离体神经纤维的中段施加电刺激,使其兴奋。
下图表示刺激时的膜内外电位变化和所产生的神经冲动传导方向(横向箭头表示传导方向)。
其中正确的是()
2、右图所示为突触的亚显微结构,M、N分别表示两个神经元的局部,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①②③合称为突触小体,是神经元树突的末端
B.a点兴奋时,膜内电位a点为正、b点为负
C.神经递质存在于②中,⑤处液体属于组织液
D.经④释放的神经递质必然引起神经元N的兴奋
3、下图表示反射弧和神经纤维局部放大示意图,据图回答(在[ ]中填序号,在____上填名称)(1)在A图中,①所示的结构属于反射弧的________________。
(2)B图表示神经纤维受到刺激的瞬间膜内外
电荷的分布情况,在a、b、c中兴奋部位是
_______。
在兴奋部位和相邻的未兴奋部位之间,
由于电位差的存在而发生电荷移动,这样就形成
了_____________。
(3)兴奋在反射弧中按单一方向传导的原因是
在A图的⑥ _________结构中,⑥结构中所含
的传递信息的物质称为_________________ 。
信号的传递方向是____________(单一、双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