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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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4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几种罪行

1.放火罪

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 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1 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 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 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 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 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

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 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1 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 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

3 .故意杀人罪

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1)杀人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2)自杀不是犯罪。(3)堕胎不是犯罪。(4)毁坏尸体不构成杀人罪,构成侮辱妇女罪。(5)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6)必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执行公务或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犯罪。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5)认定:(一)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二)

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的,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否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与自杀行为有关的行为的定性:(1)以暴力、威胁方法逼

迫他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2)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而本人并未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若本人确实自杀身亡,或本人确实自杀,但被救而未死的,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3)实施刑法规定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他罪的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侮辱、诽谤他人,而造成他

人自杀的,定侮辱罪、诽谤罪,同时考虑该严重情节,从重或加重,或转化。强奸妇女致使妇女死亡的,定强奸罪并考虑该严重情节。(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他人本无自

杀意图而诱发其产生自杀意图而自杀,他人有自杀意图但不坚定而鼓励其自杀,客观上提供便利帮助想自杀的人实现了自杀的结果,均不以犯罪论。(“精神完好的成年人甲对乙说,我活得没劲,想自杀,你给我买包鼠药吧。乙买了,甲自愿吃了后,死了。乙不犯罪。”)(5)但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意志

不自由的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6)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即使应病人本人或其家属请求,也定本罪,但情节轻微。

4.抢劫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一)侵犯对象: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二)手段:)(1)暴力,包括殴打、捆绑、伤害、杀害等。暴力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即可。(2)胁迫,立

即实施暴力相的精神强制,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3)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包括药物麻

醉、用酒灌醉、催眠术、毒药毒昏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这种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行为人本人制造的。非本人制造的熟睡、麻醉、昏迷状态的,不以本罪论,可论盗窃罪。(4)上述三种手段必

须当场使用。

3)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5)认定:(一)(1 )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不以犯罪论。(2)以索取债务为目的

的强拿别人财物行为,不以本罪论。(3)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抢劫罪

从重论。不转化,不并罚。(4)以复仇或其他目的重伤、杀人后,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以故意伤害、杀

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5)抢劫完成后,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

罪并罚。(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导致所属大类不同。抢劫罪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财产权为主,归入侵犯财产罪;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绑架罪侵犯的为简单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侵犯的虽然也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人身权为主。因此,绑架罪总的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行为方式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绑架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 周岁的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犯罪目的不同。抢劫罪的犯罪目的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绑架罪的犯罪目的为勒索财物或劫持人质。(三)刑法269 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重要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即使数额不大,但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仍然可顶抢劫罪。(2)行为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包括公安机关或公民个人)或者毁灭罪证。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抢劫罪。(3)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

力相威胁。当场必须是犯罪现场或刚逃离的过程。如果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或本地被发现而被抓捕而行凶顽抗,不适用本条。注意:其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必须严重,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的。另外,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四)八个从重情节:(1)入户抢劫的(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并不包括公共场所)抢劫的(飞机或火车、汽车、电车等中巴以上的车。不包括出租

车。)(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不包括凶器)。(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具有这八种情形的,判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1 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2 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 ,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3 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4 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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