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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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五条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主管机关培训合格证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三)熟练掌握考评内容和考评方法,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能够独立开展考评活动;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专业工作经历;
(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考评员资格申请不得多于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培训考试与登记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
(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通过考评机构开展考评活动。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登记信息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章资格证管理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考评员资格证式样(见附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和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资格证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考评员资格证格式:YYYY—C—NA—XXXXXX。YYYY 表示年份,C表示类别(1表示道路运输、2表示水路运输、3表示港口码头、4表示城市客运、5表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NA表示发证机关(按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电话区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032,长江航务管理局为033,珠江航务管理局为034), XXXXXX表示编号。
第十七条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考评员基础信息、证书信息和其他电子文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