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有效需求不足和有效供给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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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商厦由于没有投保任何责任险,所有损失都要由政府承担,压力很大。”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王儒林在6月5日的“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上发言时说。中百商厦事件仅是中国众多商业企业的一个典型案例。几乎每起大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业在盘点自己的赔付率时都会发现,保险业分担的社会损失微不足道。今年2月初发生的密云元宵灯会特大事故中,死亡37人,受伤15人,但总计保险理赔金额也仅有30万元左右,且主要是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造成中国的责任险发展20多年但却仍然是一个市场空白的原因多种多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部总经理降彩石认为,法制化程度落后、公民法律意识不强、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社会保险存在对责任保险的冲击,以及各保险从业主体对业务发展模式存在困惑、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等是中国责任险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但是,在各种原因中,很多业内人士更倾向于认为,受法律制度不健全影响的企业投保动力不足、公民意识薄弱,即有效需求不足是各种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中国消费者报》分别对北京、兰州、郑州、深圳、武汉等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调查结果分析,除极个别单位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外,90%以上的经营者都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直接以法律赔偿为标的的责任险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据。虽然中国继《民事通则》之后,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法规对惩罚部分的规定不足使已有的规定难以落实,而且这些法规都是针对不同领域作出的特殊规定,具体详细的判定标准缺位,统一、详细规定的《民法典》仍未出台。没有法律的约束,企业在选择是否投保时的侥幸心理往往占上风。而受法律保护不足影响,公民的维权意识淡薄,较少索赔,更加削弱了企业投保责任险的动力,保险公司在推广责任险时展业的难度也就远远大于普通财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在于改善法律环境,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责任险的市场空间没有想象的大。但是,法律往往在实践之后产生,远远落后于实践。责任险的发展不能坐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有效需求不足理论相反,认为是有效供给不足导致责任险市场发展迟滞的一方更倾向于积极主动地开发产品,以迎合市场需求。他们认为,实际上保险公司目前已有的责任险还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目前所销售的保单,或者照搬国外版本或者20年不变,没有针对国内的法制现状和市场细分的需求进行产品创新,这就造成一方面保单承保范围偏离实际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则未能通过产品的差异化形成产品的卖点与市场竞争力。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在会上指出,虽然中国保险市场上的责任险产品共有400多个,近年来,各财险公司更是根据市场需要开发了金融机构责任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保险、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等新产品。但总的来看,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种类、研发水平、销售机制等还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社会需求。而责任险相比较保险公司已经谙熟的车险等传统产品来说,开发难度较大,且理赔复杂,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操作中的宣传推广实际上更倾向于传统产品。另外,和责任险直接相关的行之有效的销售渠道也还没有建立。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彭德智博士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观念直接影响了责任险在中国的发展。另外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副总经理进一步解释说,即便在现有法律环境下,责任险也仍然有发展的空间,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起培养市场的责任,“让客户应该买而没买的产品卖出去”。吴定富指出,当前,进行责任险产品创新,主要在于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体系,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责任险产品,重点开发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如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努力开拓一些新的责任保险领域,如计算机系统故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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