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行为(1)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瓜农:城管同志,你摔的是西瓜, 可是摔的还有俺的心啊!
结束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按《行政法规制定 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 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等。 规章:指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行政机关在自身职 权范围内就一般行政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其具体名 称多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行政解释:它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 是指有权制定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对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规 范条文的含义和具体应用的问题或自己或授权所属行政机关 进行解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派出机关依法在自己的职 权范围内所制定的针对一般行政事项的文件。它属于抽象行 政行为的范畴。
结束
3、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一是即时生效:它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行政 命令大多遵循这一规则。 二是告知生效:它是指行政行为须为告知相对人后方能生效。 三是受领生效:它同告知生效的区别在于,告知后即时生效, 受领则有一段受领时间。 四是附条件生效:当行政行为的作出附有条件时,该条件达 到之时为该行政行为生效之时。
事所作出的特定处理,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 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具有拘束力。
结束
二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将行政 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 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 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 •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
三是以行政的主动程度为标准,将行政行为 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结束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功能和形式
一、行政行为的功能
1、行政行为的社会功能 2、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
第四章 行政行为理论
• 思考题: 思考题: • 一、 如何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如何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 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三、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 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也称确定力。指行
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 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 (三)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 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 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行政行为具体知识(1)
第⼀节⾏政⾏为的概述 ⼀、概念及分类 ⾏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实施⾏政管理活动、⾏使⾏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为。
⾏政⾏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性、强制性和⽆偿性的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为作如下分类: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抽象⾏政⾏为,是具体⾏政⾏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
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范的活动。
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则,包括⾏政法律,⾏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等。
它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法性、不可诉性。
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
(⼆)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这是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三)羁束⾏政⾏为与⾃由裁量⾏政⾏为 这是以⾏政⾏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四)依职权的⾏政⾏为与依申请的⾏政⾏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政⾏为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五)单⽅⾏政⾏为与双⽅⾏政⾏为 这是以⾏政⾏为成⽴时参与意思表⽰的当事⼈的数⽬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单⽅⾏政⾏为指依⾏政机关单⽅意思表⽰,⽆须征得相对⽅同意即可成⽴的⾏政⾏为。
双⽅⾏政⾏为指⾏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的,与相对⽅协商达成⼀致⽽成⽴的⾏政⾏为。
(六)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 以⾏政⾏为是否应当具备⼀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政⾏为可分为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
(七)作为⾏政⾏为与不作为⾏政⾏为 这是以⾏政⾏为是否以作为⽅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政⽴法⾏为、⾏政执法⾏为与⾏政司法⾏为 这是以⾏政权作⽤的表现⽅式和实施⾏政⾏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练习 (1)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练习一、单选1.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各部委 D.省级权力机关3.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乡政府不能作出抽象行政行为B.行政规定不是抽象行政行为C.一切行政机关都可以制定行政规章D.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级人大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5.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 )签署。
A.总理 B.主管部长 C.秘书长 D.国务院法制局局长二.多选1.下列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某大桥桥头有一牌子,上写“6:00—21:00,非机动车辆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局B.某公安局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上大桥的人员处以50元罚款。
C. 某劳动局规定其辖区内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应报经该局鉴证D.某劳动局对辖区内某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
2.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此制定的实施办法的行为属:( )。
A.授权立法 B.地方行政立法 C.执行性立法 D.试验性立法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权制定和颁布行政规章的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省级人民政府5.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的特征有:()A.不可诉性 B,行政性 C.准立法性 D.单方性6.以下关于行政立法表述正确的是()A. 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
B.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是行政立法行为。
C.行政立法的特征之一是准立法性。
D.行政立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7.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是规章的制定主体的有()A.国务院各部委B.中国人民银行C.审计署 D.国务院办公厅8.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请备案的机关有()A.市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省人民政府9.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的意见B.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可以由国务院确定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为。
•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
不特定的对象设定或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
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进行法律解释和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理
• 具体行政行为在功能上是具体适用法律规范而不
解
是在设定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而且它针对的是
特定对象,对特定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
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
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
(3)委托合法。
•
①委托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
•
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
•
③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 2、权限合法 •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 过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方行贿,行政主体工作人 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
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 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 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 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 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 第一,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 第二,行政行为明显或显著违法
•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
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第四章 行政处理依职权行政行为
五、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被处罚行为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 定原则的必要补充。为了确保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 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规定必须公 布,处罚程序亦必须公开。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人身罚 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 行政处罚。
1.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 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一般适 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使 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
2.强制性
行政法的强制性,在依职权行政行为上得以充分 的体现,这也是行政主体所肩负的公法上的义务或职 责所决定的。
3.主观能动性
行政主体肩负着实现公共利益的重任,必须及时且积极 主动地适应行政需要,履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所赋予的职 责。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相比,依职权行政行为更具有充分重 视发挥行政主体之主观能动性的特征,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相 对较大、较广泛。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 以银 行卡案为例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 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 构成的。
(五)职能分离的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分离。 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 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 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 4.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 任听证主持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准备性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但是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权利义务的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 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 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 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 1、一般不当 •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 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
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 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 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 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 保护的问题。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 1、对象 • 2、反复适用 •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 4、是否可诉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 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Βιβλιοθήκη 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 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06年第88题 •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
大损失的
• 撤销的后果
• (1)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无效;
4行政行为
1 某大桥桥头有一块牌子,上写着:"6:00-21:00,非机动车辆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 局.
2 A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 市的某繁华地区建设一条步行商业街,于是颁 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008年9月21日,北京市政府以一纸通告,使 北京市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成为“常态”。一项 涉及数百万人利益的公共政策,在民意缺失的背景 下出台。2009年1月13号,律师张先生在限号期间 驾车上路被罚,于是以“限行令仅为地方政府规范 性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北京朝阳交通支 队呼家楼大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处罚违法。这是 国内首例“尾号限行案”的行政诉讼。
县公路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该行 政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形 式。 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即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行政 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的,非要式只能是例外 。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 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 则的行为。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 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案例3
张某从1998年开始在一鱼塘养鱼。 2002年某县建设局规划了一条排污管道通 往该鱼塘,某企业通过该管道将超标工业 污水排向鱼塘,鱼大量死亡。张某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局和企业共同赔偿其 经济损失。 问:张某应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对于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审 理,现行立法尚无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与民 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性质、特点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决定了这类案件可以适用 行政附带民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表现以“ 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所谓“同样情况不同对待 ”,是指两个违法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同样的违 法行为,具有同样的行为、情节和后果,且 没有主次之分,而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却对其中的某个人实施明显过重的处罚,而 给另一些人的处罚又明显过轻。
第四章行政行为原理78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 又可称为行政规范创制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 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 为规范的活动。 王名扬先生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 理活动时,有时只制定抽象的规范,不对具体事情 进行处理,这种行为称为抽象的行为。 本书表述为:抽象行政行为都是指行政机关针 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 规则。
四个月官司讨回十元罚款
• 1996年12月14日,出亍猎奇,北京大学学生何海 波穿过北京园明园结冰的湖面,进入北京万春园高 级别墅区,被该公司保安处以罚款10元。何海波丌 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为,“万春园公司作 为企业,无法律受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权,故该公 司仅依据其内部觃则对何海波处以罚款的行为,没 有法律根据,万春园公司对何海波的罚款应予返还; 何海波未经万春园公司答应,擅自进入该公司,影 响了该公司正常的工作次序,亦应予以批判。”法 院遂亍1997年4月16日作出判决:北京万春园有限 公司返还何海波钱10元。
• 就会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后果。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实现这种行为规则的行为,通 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使抽象行政行为所设定 的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可能性,转化为一种
现实性,并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或消灭。
划分的意义:
•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 为才属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案例P33<教程>:某县乡镇企业局发文行为属什么 行为?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 (一)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个人不组织尊 重的法律约束力。具有对世性,丌能任意予以否定。 • 2、确定力: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所具有的丌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来源亍法的安定性 不诚信原则 • 3、拘束力: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 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法80条) • 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 政相对人对其内容(已设定的权利义务)予以实现的法 律效力。是潜在亍具体行政行为内部的一种法律效力。
行政法第四章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饶常林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定郑州物价局出台《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要求该市所有饭店自2003年7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式菜谱”——在“菜谱”标价签、价目表上标明菜名、规格、主料及主要辅料的重量及价格、质量、规格。
比如,对于香菇菜心这道菜,店方的菜谱上应该标明香菇以及菜心各自的重量。
如果仅仅标明菜名和价格,将被视为违法。
尽管在《办法》中没有规定罚则,但在市物价局的《致不规范标价行为提醒函》却明确指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办法》作为一个行政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以后,其合法性正当性受到了很大的争议。
就在《办法》名存实亡的时候,市政府又出台了另外一个行政规定。
在这个规定中,除了重申《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还增加了所谓的“餐饮60人申报制”,要求该市的所有餐馆在就餐人数超过60人之后,就需要到卫生局进行申报备案。
据有关部门解释,出台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集体中毒事件的发生。
导入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含义: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特征:◆对象的不特定◆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起的诉讼:……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 第四章 行政行为 1
德国法上的“行政行为” (三)德国法上的“行政行为”
• 奥托 迈耶(Otto Mayer):德国行政法之父 奥托迈耶 迈耶( Mayer): ):德国行政法之父 • 在1895年出版的《德意志行政法》第一版中,将 1895年出版的《德意志行政法》第一版中, 年出版的 “行政行为”(Verwaltungsakt)的概念界定为 行政行为” Verwaltungsakt) 在具体情况中决定臣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在具体情况中决定臣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从属于行政的政府裁决” 是“从属于行政的政府裁决”。
• “行政行为”是学术概念,而非立法术语; 行政行为”是学术概念,而非立法术语; • 根据我国台湾学者翁岳生教授的考证,在法国大 根据我国台湾学者翁岳生教授的考证, 革命之后, 行政行为” Administratif) 革命之后,“行政行为”(Acte Administratif) 一词是学者用以说明行政机关在法律之下, 一词是学者用以说明行政机关在法律之下,与司 法并行,类似法院之判决,为处理具体事件而逐 法并行,类似法院之判决, 渐形成的概念。 渐形成的概念。
(一)区分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 • 德国民法上以“意思表示”为标准区别“法律行 德国民法上以“意思表示”为标准区别“ 事实行为”的概念; 为”与“事实行为”的概念; • 同理,行政机关的活动也区分为: 同理,行政机关的活动也区分为:
▫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具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具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 ▫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具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具法律行为性质的“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
• 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并非日常理解的 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 行政活动” “行政活动”,而是行政法上一个高度抽 象的核心术语。 象的核心术语。 • 从概念的形成与演化看,我国行政法理论 从概念的形成与演化看, 上的“行政行为” 上的“行政行为”概念已经完全失去其原 始涵义。 始涵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一)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一)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一、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为,并通过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行政行政的分类•强制行政行为:具有强迫性质,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强制措施,如责令停产、罚款等。
•准许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批准、准许等处理的行为,如核发许可证件等。
•确认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确认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行为,如确认合同的有效性等。
2.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一次性行政行为:一次性的、立即具有生效力的行政行为。
•连续性行政行为:长期有效、有连续性的行政行为,如对公民的户籍管理等。
3.行政行为的目的分类•控制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控制、干预的行为,如行政检查等。
•保护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维护特定对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如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往往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判和决定,常见的标准有以下几种:1.法定性标准: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2.公正合理标准: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和正当程序。
3.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
4.信息真实标准:行政行为必须以真实、准确的信息为基础,不能凭虚构、不实信息作出决定。
5.效果优先标准: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良好的效果,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总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为,分类按行政行政、性质和目的等标准进行。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需要依据法定性、公正合理、自由裁量权、信息真实和效果优先等标准进行评判和决定。
了解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的进行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占地的费用,每个部门各自为政,有的一年一收,一年一审, 还有的是一次性审了,几年的费用一起收。每个部门都有自 己的游戏规则,政府统一的城信形象就难以树立。 各个部 门都有自己的职责,都要按照自己的职责来行使和收费。
像这一类事情,应该不再是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再去办理,应 该是统一地来办理。 应该是这个5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各自行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于是,广告公司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政府同意
他们在这里设置广告牌,而且他们也按照要求交
纳了费用,这就意味着政府默许和认可了广告设 立的合法性。十几家广告公司希望政府有关部门 至少要倾听一下他们的意见,于是便提出了要求 听证的申请,但最终没有获准。通告发布 2个月后,
成都市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管办对机场路两侧
宙公司向工商局递交申请并无不当。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1
工商局在受理红宇宙公司的申请后,应当依据《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决定,而不是依据《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因此, 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属于适用法 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工商 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工商局
的开采手续,省国土资源厅于当年9月1日答复九江矿冶
总公司,其所申请的矿段已许可九江县金丰矿业有限公 司开采。九江矿冶总公司认为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行为 是违法的,应予以撤销,并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随后,省政府维持了被告的行政行为。九江矿冶总公司
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加以变更,但是政府部门要补偿,不能不守信用。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行为的特征1、公共服务型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意志性5、效力先定性6、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有那些⑴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⑵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⑶变更法律地位;⑷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对相对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
因此,其拘束力首先指向相对人。
②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人,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约束。
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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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设定义务,是指通过行政行为使相对人承 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义务设定的方式:设定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 “命令”,设定不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称 “禁令”。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又称“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 行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 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 程中,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 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归属于行政主体的,并能产生一定行政法效果, 但并不同时具有典型行政行为的诸项要件和特 征的行政行为。 n (1)行政事实行为 n (2)内部行政行为 n (3) 双方性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n 行政事实行为 :由行政主体作出或可以归 属于行政主体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 行政职责相关的,尚未受行政法律直接具 体规范,非具有法定程序和形式,但却对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并 足以引起行政法律干预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 1、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
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政权能的存在(资格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权力要件) (3)表示行为的存在(通过法律规定方式 使相对人能够认知。形式要件) (4)法律效果的存在(法律要件)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 规定了原则,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 的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自主采取相应的 措施,作出裁断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 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 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 或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行政主体自由选择 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即可产 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邓传兴妨害公务案
巴东县工商局野三关分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 后,前往查处,工商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便进 行了在检查,果然发现存有问题,即要求邓传 兴缴纳管理费,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中, 邓传兴用开水壶将一工商人员烫致轻微伤。公 诉机关指控邓传兴在被检查中使用暴力致伤执 法人员,造成公务活动终止,其行为构成妨害 公务罪。
以下以具备某种特征为标准的分类 4、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规定 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裁 断时,只能因循规定,而毫无裁量余地的行政 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包括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两 种情形。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法规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 对某种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了 一定范围和幅度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 处理具体行政事项时,在法定的范围和幅 度内,凭借自身的判断进行裁量的行政行 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n ▲行政职权的特征
n (一)国家强制性。 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 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
n (二)不可处分性。 行政职权不仅是一种权利, 也是一种义务。它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 的国家权力。
n (三)单方性 n (四)优益性。 n 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一)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一经向相对人通报有关内容,
行政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对“告知”的理解: ①告知之时,并不是指告诉之时,而是指受
告知人即相对人知悉、知道之时。 ②在我国法律中的表述一般为“收到通知 之日”。但是,收到通知之时,必须是相 对人或相对人所委托的人收到通知之时。 ③告知之时生效,意味着行政行为只有在 告知相对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对 所告知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以告知的 内容为限度发生法律效力。
行使行政职权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件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能直接确立或变更相对人在 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单方面意志行为。 n 此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优先权和强制力,从而具 有直接行政法律效力的特征。 n 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n 2、非典型行政行为 n 非典型的行政行为系指由行政主体作出或可以
行
行政指导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为
、、、、
、、、、
五、行政行为的功能 行政行为的功能,是指某种行政行为对行
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 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 利益。此种行为称“授益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
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 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 果的行为。行政法学界较为通用的观点。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三)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 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
免除义务,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对行 政相对人原来承担的或本应承担的义务予以 解除。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依法确认对某种行政 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 动。确认法律地位,是指依法确认某种法 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其 存在范围的活动。
首先,在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 前,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受该行政行 为的拘束。
其次,行政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合法成立并 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二)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
(二)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一般分类
1、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是否具 有法律效果为标准)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设定、 变更或者消灭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与义务 的行政活动。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 行政目的,并没有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但对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的 行政活 动。
(三)受领生效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载宇认为:受领是指行政 行为的 “内容已被置于相对人可得而知之状 态”。
“在口头告知时,告知即为受领;以文书告 知时,文书交付时已为受领;对不在一地之相 对人为文书送达,以文书送达于相对人之住所 或居所为已受领;如相对人住所居所均不明, 或其人数过多,无从使其受领时,得以公告或 揭示而为告知。”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18条规定:“行 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对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 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执法人 员不得因此对当事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 罚。”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分析法条: 1)《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 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四)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 理目标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 (二)裁量性 (三)单方意志性 (四)效力先定性 (五)强制性 (六)无偿性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职权 n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
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 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于其行使行政 职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所引起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国家机关或其它社会组织。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2、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
意,以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 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中既有抽象 行政行为,又有具体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 理的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在双方意思表 示达成一致后,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关于行政行为的体系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
抽
行政规章
行
政
法
行律
政 行
行 为
为
行 政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双 方 法 律 行
象 行 政 行
其他法律规范性 文件制定
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决定)
行政合同 行政协议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行政奖励 行政许可
事 实
为 行政检查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6、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 为 7、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 行为 9、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总体上的分类:
n 典型行政行为和非典型行政行为 n 这是从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研究历史发展的角度
作出的新的分类法 n 1、典型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和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刘某诉某乡人民政府案
刘某(男)与王某(女)夫妇系再婚。再婚前,王 某与前夫已生育一女,离婚时判归前夫抚养。 1991年初,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告诉王某, 在够间隔年龄后可再生一胎。1991年11月16日, 王某生育一女。为此,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准生 证为由,对原告作出了罚款决定。刘某不服, 认为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明确告诉他享有 在达到年限后生育的权利,其行使权利有正当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