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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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刘某诉某乡人民政府案
刘某(男)与王某(女)夫妇系再婚。再婚前,王 某与前夫已生育一女,离婚时判归前夫抚养。 1991年初,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告诉王某, 在够间隔年龄后可再生一胎。1991年11月16日, 王某生育一女。为此,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准生 证为由,对原告作出了罚款决定。刘某不服, 认为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明确告诉他享有 在达到年限后生育的权利,其行使权利有正当 理由。
(四)即时生效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案例分析
林晓荣诉坎市镇人民政府案。原告林晓荣(女) 与第三人卢洪熙协议离婚,向被告申请离婚登 记。被告予以核准后,因原告和第三人未带照 片而未发给离婚证。当天下午,第三人独自将 自己及原告中学时的照片补交被告,并领取了 自己及原告的离婚证。第三天,原告反悔,并 拒绝领取离婚证书。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16条规定: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 夫妻关系。”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 规定了原则,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 的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自主采取相应的 措施,作出裁断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 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 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 或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行政主体自由选择 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即可产 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 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 权利和利益。此种行为称“侵益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设定义务,是指通过行政行为使相对人承 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义务设定的方式:设定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 “命令”,设定不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称 “禁令”。
(三)受领生效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载宇认为:受领是指行政 行为的 “内容已被置于相对人可得而知之状 态”。
“在口头告知时,告知即为受领;以文书告 知时,文书交付时已为受领;对不在一地之相 对人为文书送达,以文书送达于相对人之住所 或居所为已受领;如相对人住所居所均不明, 或其人数过多,无从使其受领时,得以公告或 揭示而为告知。”
(二)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一般分类
1、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是否具 有法律效果为标准)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设定、 变更或者消灭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与义务 的行政活动。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 行政目的,并没有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但对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的 行政活 动。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
所谓国家行为,亦称“统治行为’’,或称 “政治行为”,是指具有高度政治性、因而排 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最高国家机关的行 为。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根本性区别在于, 国家行为只能通过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加以监 督,而行政行为则可以用直接承担行政责任的 方式进行监督。
免除义务,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对行 政相对人原来承担的或本应承担的义务予以 解除。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依法确认对某种行政 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 动。确认法律地位,是指依法确认某种法 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其 存在范围的活动。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又称“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 行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 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 程中,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 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行使行政职权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件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能直接确立或变更相对人在 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单方面意志行为。 n 此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优先权和强制力,从而具 有直接行政法律效力的特征。 n 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n 2、非典型行政行为 n 非典型的行政行为系指由行政主体作出或可以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二)附条件生效 如在王某不服白杨税务所处理决定申请
复议案中,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是:处申 请人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l 530元, “税款待回乡后清缴”。 这里的“待回乡后”,也是一个时间不确 定的法律事实。但是,只要行政行为所确 定的法律事实一发生,行政行为即告生效。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6、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 为 7、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 行为 9、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总体上的分类:
n 典型行政行为和非典型行政行为 n 这是从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研究历史发展的角度
作出的新的分类法 n 1、典型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和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关于行政行为的体系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
抽
行政规章
行
政
法
行律
政 行
行 为
为
行 政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双 方 法 律 行
象 行 政 行
其他法律规范性 文件制定
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决定)
行政合同 行政协议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行政奖励 行政许可
事 实
为 行政检查
首先,在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 前,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受该行政行 为的拘束。
其次,行政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合法成立并 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二)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
行
行政指导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为
、、、、
、、、、
五、行政行为的功能 行政行为的功能,是指某种行政行为对行
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 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 利益。此种行为称“授益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2020/11/28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主要内容:
1、行政行为的涵义、特征; 2、几个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效力; 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废止与消灭。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一)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一经向相对人通报有关内容,
行政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对“告知”的理解: ①告知之时,并不是指告诉之时,而是指受
告知人即相对人知悉、知道之时。 ②在我国法律中的表述一般为“收到通知 之日”。但是,收到通知之时,必须是相 对人或相对人所委托的人收到通知之时。 ③告知之时生效,意味着行政行为只有在 告知相对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对 所告知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以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 内容为限度发生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
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 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 果的行为。行政法学界较为通用的观点。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三)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 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
归属于行政主体的,并能产生一定行政法效果, 但并不同时具有典型行政行为的诸项要件和特 征的行政行为。 n (1)行政事实行为 n (2)内部行政行为 n (3) 双方性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n 行政事实行为 :由行政主体作出或可以归 属于行政主体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 行政职责相关的,尚未受行政法律直接具 体规范,非具有法定程序和形式,但却对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并 足以引起行政法律干预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 1、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
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政权能的存在(资格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权力要件) (3)表示行为的存在(通过法律规定方式 使相对人能够认知。形式要件) (4)法律效果的存在(法律要件)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四)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 理目标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 (二)裁量性 (三)单方意志性 (四)效力先定性 (五)强制性 (六)无偿性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职权 n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
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 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于其行使行政 职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所引起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国家机关或其它社会组织。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n ▲行政职权的特征
n (一)国家强制性。 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 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
n (二)不可处分性。 行政职权不仅是一种权利, 也是一种义务。它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 的国家权力。
n (三)单方性 n (四)优益性。 n 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邓传兴妨害公务案
巴东县工商局野三关分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 后,前往查处,工商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便进 行了在检查,果然发现存有问题,即要求邓传 兴缴纳管理费,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中, 邓传兴用开水壶将一工商人员烫致轻微伤。公 诉机关指控邓传兴在被检查中使用暴力致伤执 法人员,造成公务活动终止,其行为构成妨害 公务罪。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2、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
意,以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 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中既有抽象 行政行为,又有具体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 理的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在双方意思表 示达成一致后,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或者无效的判决:......(三)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 无效的。”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2、行政行为的合法: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原告的拒绝受领是否可以阻止离婚证法律法 律效力的发生? 在诉讼中,法院撤销了离婚证书。如果原告 不通过诉讼来推翻该离婚证,那么离婚证 的法律效力将如期发生。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合 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 对人都约束力。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18条规定:“行 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对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 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执法人 员不得因此对当事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 罚。”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分析法条: 1)《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 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以下以具备某种特征为标准的分类 4、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规定 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裁 断时,只能因循规定,而毫无裁量余地的行政 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包括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两 种情形。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法规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 对某种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了 一定范围和幅度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 处理具体行政事项时,在法定的范围和幅 度内,凭借自身的判断进行裁量的行政行 为。
刘某诉某乡人民政府案
刘某(男)与王某(女)夫妇系再婚。再婚前,王 某与前夫已生育一女,离婚时判归前夫抚养。 1991年初,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告诉王某, 在够间隔年龄后可再生一胎。1991年11月16日, 王某生育一女。为此,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准生 证为由,对原告作出了罚款决定。刘某不服, 认为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明确告诉他享有 在达到年限后生育的权利,其行使权利有正当 理由。
(四)即时生效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案例分析
林晓荣诉坎市镇人民政府案。原告林晓荣(女) 与第三人卢洪熙协议离婚,向被告申请离婚登 记。被告予以核准后,因原告和第三人未带照 片而未发给离婚证。当天下午,第三人独自将 自己及原告中学时的照片补交被告,并领取了 自己及原告的离婚证。第三天,原告反悔,并 拒绝领取离婚证书。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16条规定: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 夫妻关系。”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 规定了原则,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 的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自主采取相应的 措施,作出裁断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 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 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 或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行政主体自由选择 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即可产 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 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 权利和利益。此种行为称“侵益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设定义务,是指通过行政行为使相对人承 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义务设定的方式:设定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 “命令”,设定不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称 “禁令”。
(三)受领生效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载宇认为:受领是指行政 行为的 “内容已被置于相对人可得而知之状 态”。
“在口头告知时,告知即为受领;以文书告 知时,文书交付时已为受领;对不在一地之相 对人为文书送达,以文书送达于相对人之住所 或居所为已受领;如相对人住所居所均不明, 或其人数过多,无从使其受领时,得以公告或 揭示而为告知。”
(二)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一般分类
1、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是否具 有法律效果为标准)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设定、 变更或者消灭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与义务 的行政活动。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 行政目的,并没有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但对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的 行政活 动。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
所谓国家行为,亦称“统治行为’’,或称 “政治行为”,是指具有高度政治性、因而排 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最高国家机关的行 为。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根本性区别在于, 国家行为只能通过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加以监 督,而行政行为则可以用直接承担行政责任的 方式进行监督。
免除义务,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对行 政相对人原来承担的或本应承担的义务予以 解除。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依法确认对某种行政 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 动。确认法律地位,是指依法确认某种法 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其 存在范围的活动。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又称“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 行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 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 程中,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 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行使行政职权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件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能直接确立或变更相对人在 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单方面意志行为。 n 此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优先权和强制力,从而具 有直接行政法律效力的特征。 n 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n 2、非典型行政行为 n 非典型的行政行为系指由行政主体作出或可以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二)附条件生效 如在王某不服白杨税务所处理决定申请
复议案中,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是:处申 请人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l 530元, “税款待回乡后清缴”。 这里的“待回乡后”,也是一个时间不确 定的法律事实。但是,只要行政行为所确 定的法律事实一发生,行政行为即告生效。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6、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 为 7、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 行为 9、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总体上的分类:
n 典型行政行为和非典型行政行为 n 这是从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研究历史发展的角度
作出的新的分类法 n 1、典型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和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关于行政行为的体系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
抽
行政规章
行
政
法
行律
政 行
行 为
为
行 政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双 方 法 律 行
象 行 政 行
其他法律规范性 文件制定
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决定)
行政合同 行政协议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行政奖励 行政许可
事 实
为 行政检查
首先,在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 前,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受该行政行 为的拘束。
其次,行政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合法成立并 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二)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
行
行政指导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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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行为的功能 行政行为的功能,是指某种行政行为对行
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 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 利益。此种行为称“授益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2020/11/28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主要内容:
1、行政行为的涵义、特征; 2、几个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效力; 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废止与消灭。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一)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一经向相对人通报有关内容,
行政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对“告知”的理解: ①告知之时,并不是指告诉之时,而是指受
告知人即相对人知悉、知道之时。 ②在我国法律中的表述一般为“收到通知 之日”。但是,收到通知之时,必须是相 对人或相对人所委托的人收到通知之时。 ③告知之时生效,意味着行政行为只有在 告知相对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对 所告知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以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 内容为限度发生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
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 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 果的行为。行政法学界较为通用的观点。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三)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 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
归属于行政主体的,并能产生一定行政法效果, 但并不同时具有典型行政行为的诸项要件和特 征的行政行为。 n (1)行政事实行为 n (2)内部行政行为 n (3) 双方性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n 行政事实行为 :由行政主体作出或可以归 属于行政主体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 行政职责相关的,尚未受行政法律直接具 体规范,非具有法定程序和形式,但却对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并 足以引起行政法律干预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 1、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
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政权能的存在(资格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权力要件) (3)表示行为的存在(通过法律规定方式 使相对人能够认知。形式要件) (4)法律效果的存在(法律要件)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四)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 理目标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 (二)裁量性 (三)单方意志性 (四)效力先定性 (五)强制性 (六)无偿性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职权 n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
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 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于其行使行政 职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所引起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国家机关或其它社会组织。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n ▲行政职权的特征
n (一)国家强制性。 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 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
n (二)不可处分性。 行政职权不仅是一种权利, 也是一种义务。它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 的国家权力。
n (三)单方性 n (四)优益性。 n 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邓传兴妨害公务案
巴东县工商局野三关分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 后,前往查处,工商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便进 行了在检查,果然发现存有问题,即要求邓传 兴缴纳管理费,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中, 邓传兴用开水壶将一工商人员烫致轻微伤。公 诉机关指控邓传兴在被检查中使用暴力致伤执 法人员,造成公务活动终止,其行为构成妨害 公务罪。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2、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
意,以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 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中既有抽象 行政行为,又有具体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 理的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在双方意思表 示达成一致后,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或者无效的判决:......(三)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 无效的。”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2、行政行为的合法: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原告的拒绝受领是否可以阻止离婚证法律法 律效力的发生? 在诉讼中,法院撤销了离婚证书。如果原告 不通过诉讼来推翻该离婚证,那么离婚证 的法律效力将如期发生。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合 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 对人都约束力。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18条规定:“行 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对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 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执法人 员不得因此对当事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 罚。”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分析法条: 1)《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 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以下以具备某种特征为标准的分类 4、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规定 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裁 断时,只能因循规定,而毫无裁量余地的行政 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包括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两 种情形。
第四章 行政行为(1)
法规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 对某种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了 一定范围和幅度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 处理具体行政事项时,在法定的范围和幅 度内,凭借自身的判断进行裁量的行政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