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及特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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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及特殊案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

一、目前我国确实还没有直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改制中,对折股的净资产进行征税的税收法律依据。

二、实务中,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折股的净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间接依据下列税收依据:

1、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据此,投行保荐人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利润分配行为。自然人股东按“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于个人股东,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应需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2、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精神,对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法人取得的数额,比照上款办理,需要缴纳所得税。

3、即在所有者权益的三大块中,资本公积(仅指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是不需要缴税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特殊案例

案例一、天龙光电(300029)

天龙光电于2009年12月1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天龙光电前身是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有以下披露:

1、2008年7月11日,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以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52,497,991.64元折成股份75,000,000.00元,由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该项改制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就改制净资产折股自然人股东不需征缴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批复予以同意。

2、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自然人发起人冯金生、汤国强、赵政亚、刘定妹、钱建平、朱国新和熊建华出具承诺函,承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进行股份改制,将原账面净资产(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折股后成立。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对2008年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的净资产折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公司的股东,本人承诺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公司和公司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3、【律师回复】2008年7月发行人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以常州华盛天龙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折股。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前述整体改制项下,发行人股东未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整体改制项下,诺亚科技无需就以净资产折股的行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发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5、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7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案例分析:

1、前述保荐机构、律师的答复及金坛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颠覆了目前关于整体变更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存在的纳税义务,的确别出一格。

2、前面说不需要纳税,后面又承诺保税。看来,华盛天龙光电自己对此也感觉不是很靠谱。

案例二:安诺其(300067)

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其关于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确认意见的公告中有以下披露: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2008]38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详细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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