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体对错判的描述:真实还是曲解》一文探索改进媒体对于错判的舆论监督--冯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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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体对错判的描述:真实还是曲解》一文

探索改进媒体对于错判的舆论监督

冯慧勤学号:113947872

一、概要

《媒体对错判的描述:真实还是曲解》这篇论文主要研究大众媒体向公众传播的关于错判的描写是否是真实的。作者从互联网电影数据库搜集了在1960年和2007年之间的23部电影样本来研究分析大众媒体对错案描述的内容是否真实。结果显示媒体描述错判和实际情况有很多类似之处。包括错判发生的各州的地理分布、判决时的年龄、警察不当行为的描写、无效的法律顾问和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同时也包括无辜的人被判有罪的罪行,虚假自白的描绘,检察官的不轨行为,告密,取证和提前释放等等。作者还比较了受害者和罪犯的特点。对媒体和CSI 效应也进行了讨论。整篇文章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论文概要,讲了本文研究的目的。第二部分是理论回顾,主要讲了各种关于错判的理论观点以及错判的内涵与外延,如导致错判的原因,免罪,大众文化以及其对现实审判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方法论,该部分主要通过采用统计学手段搜集了电影样本来分析作者提出的各种关于媒体描述是否曲解或者真实的反映了错判的实际情况。第四部分是作者通过各种分析得出结果来确定作者的观点。第五部分也是最后一部分主要讨论了作者的研究方法的局限和总结。

二、媒体

媒体有着独特的能力,它通过报导新闻,音乐,电视,电影,视频游戏来影响公众的集体意识。这些图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报道名人,现实电视节目,恐怖片,军事冲突和暴力视频游戏。最值得注意的是,高调的犯罪行为和审判都包含在这些图像里,他们收到大量的媒体关注。这些高频次的审判可能让公众相信所有刑事诉讼程序都充满着专家,DNA分析,并且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结局。事实上,媒体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描绘是不能准确的描述我们的刑事司法系统的日常运作情况的。例如,辛普森案件, 因为他涉嫌谋杀他的前妻和她的朋友,警方决定对其进行逮捕,随后,警方对辛普森的低速追捕被KCBS电视台租赁的洛杉矶通讯社直升机独家报道,后来其他媒体也纷纷介入。在随后的审判中,许多人记得他前妻被严重殴打的样子以及辛普森对此的反应。这个国家似乎被审判所吞噬,这个案子以及审判被新闻媒体每天晚上不断的报导。这样的案子导致公众对于这种备受瞩目的审判有了既得利益。这种既得利益也引导公众想要抓住和惩罚那些犯下可怕

的罪行的人,例如发生在纽约市中央公园的一起强奸伤害年轻妇女案,无论代价多大,公众都希望将罪犯绳之以法。

三、错判原因

(一)目击者的错误辨识

目击者的错误辨识是全美错案致错因素中,错误率最高的。美联社的一项研究显示110个被错误定罪后又被免除的案件中大约有60%是由于目击者的错误辨识引起的。社会科学研究表明证人指证往往都是不可靠的。目击者的记忆就像其它犯罪现场的证据一样,必须保护的相当仔细而且需要恢复得当才可以,否则同样会受到污染。

错误指证不仅危机到无辜者,它们同样误导侦查工作。当警察集中精力寻找证据来对付无辜者时,真凶却正好趁此机会逃跑。很多执法部门这么多年以来一直使用同一套方法来让目击者辨认疑犯:疑犯队列和照片组合。但是他们却经常给出不恰当的指引,这给受害者或者目击证人带来许多无形的压力而导致辨识错误。这些错误往往被一道记忆裂痕或者被一种想要不惜一切代价指认的欲望所激发,有时又是被警察微妙的暗示(可能有意可能无意)所导致。

(二)虚假供述

在许多研究中虚假供述被认为是导致错判的第二大因素。Leo(2005)认为虚假供述几乎发生在接近四分之一的一致的错判案件中。Scheck, Neufield, 和Dwyer指出由无辜者项目所发现的接近25%的错判案件是由于被告人错误认罪导致的。Bedau (2002)甚至把虚假供述当成是死刑案件中结果为错判的最普遍的因素。Huff (2002)指出供述并不总是自由和自愿的。许多人觉得让一个人承认他没犯过的罪行是不可思议的。然而,由于胁迫的压力、长时间的审问、警察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上的撒谎以及其他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虚假供述。

(三)无效辩护

无效的辩护律师可以说是导致错判的是第三个因素。Scheck, Neufield,和Dwyer (2000)从大量的案件中发现,低工资,缺乏动力,缺乏经验都有可能导致无效辩护。“在未能发现甚至是最坏的例子中的错误,法院就批准了那些不胜任的,懒散的,甚至是醉酒的律师。从本质上讲, Scheck, Neufield, 和Dwyer (2000)根据这些定义了一个有效的律师就是能正常呼吸的人。法院对于律师标准设置的如此之低,这可能导致几乎不可能为贫困的被告找到有效的辩护律师。最高法院在Strickland诉华盛顿一案中解决了无效法律顾问的问题,建立了满足《第六条修正案》保证法律顾问的效力水平。

一个被《休斯顿纪事报》所描述的导致死刑的案件如下:坐在他的可能被判

死刑的谋杀犯的客户的旁边——辩护律师约翰在周四下午的审判中明显的在深度睡眠中。他的嘴张开着,头耷拉着,过了一会醒来调整一下保持坐直状态。然后又睡着了。一遍又一遍。每次他睁开眼睛,不同的检方证人正站着描述在1991年11月19日, 乔治·麦克法兰因为抢劫杀害杂货商Kenneth Kwan而被逮捕的事件。当州地区法官道格·谢弗终于提出中场休息时,Benn被问到他是否真的在这个死刑谋杀案的庭审过程中睡着了。他回答说:“很无聊,”这个72岁的休斯顿长期律师解释道。法院观察家说Benn似乎几乎是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睡着了。道格·谢弗法官主持审判,,让这场闹剧继续,并解释说:“宪法并没有说律师必须清醒。”最终,麦克法兰被判处死刑。他是三个在休斯顿法院由于被告律师在庭审中睡着了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之一。在所有三个案件中,该州的最高刑事法庭——德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死刑。

(四)警察不当行为

另一个关于错判的因素是警察的不当行为。Scheck, Neufield和Dwyer (2000)指出,无罪项目免除中50%是受到警察不当行为的影响。赫夫(2002)描述有关错误定罪的问题也可以作为一种警察不当行为导致错判的说明术语: “过度热心的执法人员和检察官参与的不当行为,包括扣缴证据;假/逼供和挑逗性的审讯,作伪证,误导阵容,线人或“告密者”的不当使用。总体而言,警察通常会有如下几类不当行为:①隐瞒无罪证据;②误导证人和不恰当的泄露信息;③向检方漏交了证据和伪造证据;④收买证词和强迫作证;⑤强迫疑犯做出虚假供述;⑥其它不当行为(诸如为获得证据而向不可靠的告密者支付报酬或者对陪审团成员关于他们在犯罪现场的观察等事项有意做出误导等)。

(五)有瑕疵的鉴定科学

鉴定科学开始于18世纪,当发现毒药被使用在某些谋杀案件中,毒物分析的应用便出现在刑事司法领域。现在鉴定科学包括:弹道学、笔迹辨认、毒物分析、指纹学、痕迹学和犯罪现场勘察等等。它在无数的案件中帮助警方逮捕了真凶,但也同样是它将许多无辜者送进监牢。鉴定科学并非十全十美,也会出现瑕疵甚至错误。错误的证词、夸大的数据、实验欺诈都对导致错案的发生。面对这些由专家提供的鉴定证据,陪审团自然会认为它们比其它证据更具分量。所以当不当行为发生之后,它的恶劣影响尤甚。在许多案例中,实验室和它的鉴定人员往往和警察和检察官站在统一战线,而将寻求真相放在了次要位置。而且在某些案件中,关键证据已经被消耗或者毁坏掉,因此通过重新测试来揭露不当行为,揭露案件真相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其次,对于证据的鉴定是由一系列联系紧密的链接组成:鉴定人员的证词、搜集证据、测试证据、保存证据、处理证据和鉴定结果报告涉及大量的人员。不论是故意或是意外,任何环节出现问题,证据都有可能面临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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