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的实施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对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和内容,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粮食收购环节的分级监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粮食收购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其中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收获期间,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抽样检测,掌握辖区内粮食质量情况和原粮卫生状况,并对粮食收购经营者进行服务指导;
(二)负责监督粮食收购者,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按质论价收购,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生产者的利益。
水分、杂质超标的粮食,指导粮食收购经营者按照安全储存技术规范要求和经营者的整理能力进行收购,监督经营者对水分、杂质严重超标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色泽、气味异常粮食或生芽、霉变及病虫害超标的粮食
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请上级部门
作出处理办法。监督经营者按规定收购,单独存放,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有检疫对象的粮食,监督经营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购和处理;
色泽、气味异常,疑似存在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粮食,或已确认为面源污染区的粮食,应监督经营者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测,按有关规定收购,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
对新收购(轮换)入库的市、县级储备粮,监督承储单位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方可确认为市、县级储备粮。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组织指导各地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抽样检测,汇总全省检测结果,并按要求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
(二)出现区域性粮食收获质量问题时,负责调查汇总相关情况,请示或作出相关规定;
(三)对新收购(轮换)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负责质量和卫生检测,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有关规定,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二、粮食储存环节的分级监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粮食仓储单位执行国家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管。其中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粮食仓储单位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四)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五)指导粮食仓储单位,开展粮食储存品质检验和存粮安全检查,其中市、县级地方储备应进行定期储存品质检验,防止储存粮食陈化变质。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储存品质检验,监督省储粮承储企业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三、原粮出库环节的分级监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营者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进行监督。其中,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测结果一致,检查报告应当随货同行;
(二)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留期限内的粮食,应当检验药剂残留量;
(三)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检验相关卫生指标;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五)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指标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与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在省级储备粮销售出库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二)组织对已鉴定为陈化粮的粮食实施统一销售出库工作,监督销售给具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经营者,并对销售的陈化粮运输、使用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
四、粮食运输环节的监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输粮食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
(一)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二)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
质等质量事故。
五、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加工经营者储存的粮食,按储存环节的要求进行监督。对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加工企业(含拥有国有产权、股权的企业)进行加工过程的监督:
(一)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二)执行购入粮食质量的索证制度,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六、粮食批发、销售环节的监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对象为: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发市场、超市、零售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挂牌的放心粮油工程零售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企业、政策性用粮供应单位、应急保供单位等,对上述单位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进行监督:
(一)批发市场应对入市成品粮开展粮食质量和卫生抽样检测,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入市交易。
(二)销售粮食应当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做假,以次充好;
(三)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四)批发和零售经营者严格执行质量索证制度;
(五)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和卫生合格,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要求和卫生标准的,不得采购供应。
(六)采购的市、县级储备成品粮,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和卫生合格,储存期间应按储存环节的要求监管。
七、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全省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粮食质量信息;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负责对上级交办、部门移送或受理的涉及粮食质量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粮食质量信息;负责上级交办、部门移送或受理的涉及粮食质量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质量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