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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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1. 概述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们直接饮用的水源。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的水质检测标准。

2. 外观(1)颜色:饮用水应为无色透明的状态,不能有明显的颜色变异。

(2)浑浊度:饮用水的浑浊度应该小于或等于5 NTU(浊度单位)。

(3)气味:饮用水应该没有任何异味。

3. pH值饮用水的pH值应在6.5至8.5之间。

4. 可溶性物质(1)总溶解固体(TDS):饮用水的总溶解固体浓度应低于500 mg/L。

(2)氯离子(Cl-):饮用水中的氯离子浓度应低于250 mg/L。

5. 微生物污染物(1)大肠杆菌(E.coli):在饮用水中不得检测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细菌。

(2)菌落总数(CFU/mL):饮用水中的菌落总数应小于或等于100 CFU/mL。

6. 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1)铅(Pb):饮用水中的铅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1 mg/L。

(2)汞(Hg):饮用水中的汞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01 mg/L。

(3)苯(C6H6):饮用水中的苯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05 mg/L。

7. 放射性物质饮用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8. 其他参数(1)溶解氧(DO):饮用水中溶解氧的浓度应大于或等于6 mg/L。

(2)碱度:饮用水的碱度应在50-200 mg/L之间。

(3)氨氮(NH3-N):饮用水中氨氮的浓度应低于或等于0.5 mg/L。

以上是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水质检测标准,以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品质。

请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并采取必要的水质处理措施,保障健康饮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质量指南》制定的。

根据这一指南,生活饮用水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微生物污染物:水中不应含有致病菌和其他致病微生物。


合标准的饮用水不应以肉眼或显微镜下观察到可疑的微生物。

2.化学污染物:水中不应含有有毒或有害的化学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污染物等。

这些化学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慢性毒性或急性毒性。

3.生理指标:水中的含氧量、酸碱度、温度、浑浊度等生理指
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且不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

4.味、色、气味:水的味道、颜色和气味应符合正常的水的特征。

不应有异常的异味、异色和异气味。

5.营养物质:水中应至少包含人体所需的适量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以支持身体的正常生理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标准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相关指南来确定。

此外,人们在选择饮用水时,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适宜水质。

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是指为保障人类健康而规定的水源水质
的相关标准。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外观:水应清澈透明,无异物、悬浮物和沉淀物。

2. 气味和味道:水应无臭味、异味和异味。

3. pH 值:水的 pH 值应在 6.5-8.5 范围内。

4. 总大肠菌群:每升水中不应检出大肠杆菌。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水中 BOD5 不应超过 6 毫克/升。

6. 悬浮物:水中悬浮物应保持在 0.5 毫克/升以下。

7. 氨氮:水中氨氮应在 0.15 毫克/升以下。

8. 铜、锌、铅、镉、砷、汞等有害物质:水中这些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以上标准是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类健康而规定的。

任何一个标准的超过都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所以在饮用水中,应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保证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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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检测指标新国标

饮用水检测指标新国标

饮用水检测指标新国标2022年3月15日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较前标准GB5749-2006,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什么变化吧!一、水质指标变化1.水质指标由GB5749-2006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2.增加了4项指标,包括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3.删除了13项指标,包括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和乙苯;4.更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包括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名称修改为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氨氮(以N计)名称修改为氨(以N 计);1,2-二氯乙烯名称修改为1,2-二氯乙烯(总量);5.更改了8项指标的限值,包括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6.增加了总β放射性指标进行核素分析评价的具体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适用情况;7.删除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见2006年版的第4章)。

二、新标准主要内容1.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4.二次供水卫生要求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6.水质检验方法三、新标准水质参考指标变化1.由GB5749-2006的28项调整为55项(见附录A);2.增加了29项指标包括钒、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敌百虫、甲基硫菌灵、稻瘟灵、氟乐灵、甲霜灵、西草净、乙酰甲胺磷、甲醛、三氯乙醛、氯化氰(以CN-计)、亚硝基二甲胺、碘乙酸、1,1,1-三氯乙烷、乙苯、1,2-二氯苯、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酸、二甲基二硫醚、二甲基三硫醚、碘化物、硫化物、铀和镭-226;。

3.删除了2项指标,包括2-甲基异茨醇和土臭素;4.更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包括二溴乙烯名称修改为1,2-二溴乙烯、亚硝酸盐名称修改为亚硝酸盐(以N计)、石棉(>10μm)名称修改为石棉(纤维>10μm);5.更改了1项指标的限值,为石油类(总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是指供人们日常生活、饮用和烹饪等用途的水的质量。

在中国,国家标准将生活饮用水水质分为一至五类,不同类别的水质标准略有差异。

一类生活饮用水是玩游离氯不应大于0.05毫克/升,总大肠菌群不应检出,附属寄生虫卵应检出率为100%。

二类生活饮用水是游离氯不应大于0.05毫克/升,总大肠菌群不应大于100个/升,附属寄生虫卵检出率不应低于90%。

三类生活饮用水是游离氯不应大于0.05毫克/升,总大肠菌群不应大于1000个/升,附属寄生虫卵检出率不应低于80%。

四类生活饮用水是游离氯不应大于0.5毫克/升,总大肠菌群不应大于10000个/升,附属寄生虫卵检出率不应低于70%。

五类生活饮用水是游离氯不应大于1毫克/升,总大肠菌群不应大于100000个/升,附属寄生虫卵检出率不应低于50%。

除了以上指标,生活饮用水水质还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色度、浑浊度、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重金属等参数的要求。

色度指标用于评估水的透明度,一般不应大于5度。

浑浊度是评估水中悬浮物质的含量,一类至三类生活饮用水不应大于1度,四类至五类生活饮用水不应大于3度。

氨氮、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是指评估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一类至三类生活饮用水要求较严格,不应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国家标准的一部分,实际水质标准还有其他细节要求。

此外,不同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因为不同地区的水源水质和供水条件也不同。

总的来说,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和水务公司应加强监管,确保水质稳定符合标准。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了解和监测,如果发现水质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为三个级别:一类、二类、三类。

以下是各项指标的标准:一类水(直接供人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3. PH值:6.5~8.5;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30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000mg/L;6. 氨氮:不大于0.15mg/L;7. 铅:不大于0.01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0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1mg/L;14. 氯离子:不大于350mg/L。

二类水(经过煮沸、净化后可供人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个/L;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3. PH值:6.0~9.0;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45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500mg/L;6. 氨氮:不大于0.5mg/L;7. 铅:不大于0.05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5mg/L;14. 氯离子:不大于450mg/L。

三类水(不宜直接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0个/L;2. 水中臭味、异味:无剧烈异味、无臭味;3. PH值:6.0~9.0;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55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2000mg/L;6. 氨氮:不大于1.5mg/L;7. 铅:不大于0.10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10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5mg/L;14. 氯离子:不大于600mg/L。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2023一、感官指标1.色度: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

超过这个标准,水可能会呈现出不正常的颜色,这可能是由于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金属离子或悬浮物等造成的。

2.浑浊度: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的浑浊度不应超过5度。

浑浊度过高可能会影响水的口感,还可能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气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水不应有令人不愉快的气味。

如果水有异味,可能是由于水中含有杂质、污染物或微生物等造成的。

4.肉眼可见物:水质标准规定,水中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杂质或悬浮物。

如果水中有这些物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二、化学指标1.pH值: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

pH值过低或过高都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总硬度:水质标准规定,水的总硬度不应超过450mg/L。

总硬度过高可能会影响人体对某些元素的吸收,还可能对肾脏功能产生不良影响。

3.硝酸盐: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硝酸盐的含量不应超过100mg。

硝酸盐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婴儿和孕妇的影响更为显著。

4.氯化物: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氯化物的含量不应超过250mg。

氯化物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肾脏功能的影响更为显著。

三、毒理指标1.重金属:水质标准规定,水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例如,每升水中铅的含量不应超过0.01mg,汞的含量不应超过0.001mg等。

重金属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儿童和孕妇的影响更为显著。

2.有机污染物:水质标准规定,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含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例如,每升水中含有的苯、甲苯、乙苯等化合物的含量均不应超过0.02mg等。

有机污染物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还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农药残留:水质标准规定,水中农药残留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农药残留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孕妇和婴儿的影响更为显著。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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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l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 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 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 目限 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pH 6.5—8.5总硬度(以CaCO3计)450(mg/L)铝0.2(mg/L)铁0.3(mg/L)锰0.1(mg/L)铜 1.0(mg/L)锌 1.0(mg/L)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硫酸盐250(mg/L)氯化物250(mg/L)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耗氧量(以O2计)3(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毒理学指标砷0.05(mg/L)镉0.005(nlg/L)铬(六价)0.05(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 1.0(mg/L)铅0.01(mg/L)汞0.001(mg/L)硝酸盐(以N计)20(mg/L)硒0.01(mg/L)四氯化碳0.002(mg/L)氯仿0.06(mg/L)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100(CFU/mL)③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适用于加氯消毒)放射性指标④总α放射性0.5(Bq/L)总β放射性1(Bq/L)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 目限 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硫化物0.02(mg/L)钠200(mg/L)毒理学指标锑0.005(mg/L)钡0.7(mg/L)铍0.002(mg/L)硼0.5(mg/L)钼0.07(mg/L)镍0.02(mg/L)银0.05(mg/L)铊0.0001(mg/L)二氯甲烷0.02(mg/L) 1,2-二氧乙烷0.03(mg/L) 1,1,1-三氯乙烷2(mg/L)氯乙烯0.005(mg/L) 1,1-二氯乙烯0.03(mg/L) 1,2-二氯乙烯0.05(mg/L)三氯乙烯0.07(mg/L)四氯乙烯0.04(mg/L)苯0.01(mg/L)甲苯0.7(mg/L)二甲苯0.5(mg/L)乙苯0.3(mg/L)苯乙烯0.02(mg/L)苯并(a)芘0.00001(mg/L)氯苯0.3(mg/L) 1,2-二氯苯1(mg/L)1,4-二氯苯0.3(mg/L)三氯苯(总量)0.02(mg/L)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0.008(mg/L)丙烯酰胺0.0005(mg/L)六氯丁二烯0.0006(mg/L)微囊藻毒素-LR0.001(mg/L)甲草胺0.02(mg/L)灭草松0.3(mg/L)叶枯唑0.5(mg/L)百菌清0.01(mg/L)滴滴涕0.001(mg/L)溴氰菊酯0.02(mg/L)内吸磷0.03(mg/L) (感官限值)乐果0.08(mg/L) (感官限值)2,4—滴0.03(mg/L)叶枯唑0.5(mg/L)百菌清0.01(mg/L)滴滴涕0.001(mg/L)溴氰菊酯0.02(mg/L)内吸磷0.03(mg/L) (感官限值)乐果0.08(mg/L) (感官限值)2,4-滴0.03(感官限值)七氯0.0004(mg/L)七氯环氧化物0.0002(mg/L)六氯苯0.001(mg/L) ,六六六0.005(mg/L)林丹0.002(mg/L)马拉硫磷0.25(mg/L)(感官限值)对硫磷0.003(mg/L) (感官限值)甲基对硫磷0.02(mg/L) (感官限值)五氯酚0.009(mg/L)亚氯酸盐0.2(mg/L) (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一氯胺 3 (mg/L) 2,4,6 三氯酚0.2(mg/L)甲醛 0.9(mg/L)三卤甲烷①该类化合物中每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得超过1溴仿0.1(mg/L)二溴一氯甲烷0.1(mg/L)一溴二氯甲烷0.06(mg/L)二氯乙酸0.05(mg/L)三氯乙酸0.1(mg/L)三氯乙醛(水合氯醛)0.01(mg/L)氯化氰(以CN—计)0.07(mg/L) 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

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

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μ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 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 加。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

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

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

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

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

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

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A 饮用水源水中有定物质的限值项 目限 值(mg /L)乙腈 5.0丙烯腈 2.0乙醛0.05三氯乙醛0.01甲醛0.9丙烯醛0.1二氯甲烷0.02 1,2—二氯乙烷0.03环氧氯丙烷0.02二硫化碳 2.0苯0.01甲苯0.7二甲苯0.5乙苯0.3氯苯0.3 1,2—二氯苯 二硝基苯0.5硝基氯苯0.05二硝基氯苯0.5三氯苯 6.02三硝基甲苯0.5四氯苯0.02六氯苯0.05异丙苯0.25苯乙烯0.02苯胺0.1三乙胺 3.0已内酰胺 3.0丙烯酰胺0.0005氯乙烯0.005三氯乙烯0.07四氯乙烯0.04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0.008氯丁二烯0.002水合肼0.01四乙基铅0.0001石油(包括煤油、汽油)0.3吡啶0.2松节油0.2苦味酸0.5丁基黄原酸0.005活性氯0.01硫化物0.02黄磷0.003钼0.07钴 1.0铍0.002硼0.5锑0.005镍0.02钡0.7钒0.05钛0.1铊0.0001马拉硫磷(4049)0.25内吸磷(E059)0.03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0.02对硫磷(E605)0.003乐果0.08林丹0.002百菌清0.01甲荼威0.05溴氰菊酯0.02叶枯唑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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