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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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的相关规定

各科室、分部: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特殊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二、临床科室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相关规定

1、住院患者确须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由临床科室提出会诊申请,由指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进行会诊,要求由申请科室本组以外的专家会诊确定是否使用,包括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品种、使用剂量、疗程及预后等,

最后由临床药师签会诊意见。

2、经会诊确需使用的,临床科室须填写《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申请表》见附件2,由会诊专家签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抗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于病历中,一份交于药剂科留存。

4、使用过程中,严密观察,对于已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立即停药,并积极救治。

5、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做好相关病历记录,并于48小时内补办会诊审批手续。

附件1: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用会诊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2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申请表科室: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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