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地下洞室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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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下洞室开挖
5.1说明
5.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和种类型的地下洞室开挖,其内容包括隧洞、斜井、竖井、大跨度洞室等地下工程的开挖,以及已建地下洞室的扩大开挖等。
本章只适用于钻爆法开挖,不适用于掘进机施工。
5.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全面掌握本工程地下洞室地质条件,按施工图纸、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规定进行地下洞室的开挖施工。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洞线测量、施工期排水、照明和通风、钻孔爆破、围岩监测、塌方处理、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石渣运至指定地区堆存和废渣处理等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5 款(3)项、第30.2款(4)项和本技术条款第1.10 节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地下工程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和有害气体的安全防护工作,以及定时定点进行相应的监测,并及时向监理人报告监测数据。工作场地内的有害成分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对地下洞室开挖的施工安全负责。在开挖过程中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条(1)项规定,做好围岩稳定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洞(井)口及洞室发生塌方、掉块危及人员安全。开挖过程中,由于施工措施不当而发生山坡、洞口或洞室塌方,引起工程量增加或工期延误,以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第1.11.3条规定,在指定地点堆放石渣。
(5)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做好施工记录及地质编录工作。
5.1.3 主要提交件
5.1.3.1 施工措施计划
在地下工程开挖前56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地下工程开挖及施工支洞布臵图;
(2)开挖设备和辅助设施的配臵;
(3)钻孔爆破技术和方法以及控制超挖的措施;
(4)出渣、弃渣以及渣料利用措施;
(5)洞口保护和围岩稳定的支护措施以及处理塌方的应急措施;
(6)通风和散烟、除尘及空气监测安全措施;
(7)照明设施;
(8)排水设施;
(9)通信、信号和报警设施;
(10)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
(11)开挖质量和安全保护措施。
5.1.3.2 钻孔和爆破作业计划
在每项地下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一份该工程项目的钻孔和爆破作业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爆破钻孔(包括掏槽孔)的布臵和参数;
(2)爆破孔使用的炸药和雷管的类型及装药量;
(3)炸药爆破系数;
(4)爆破试验方案和监测方法;
(5)本工程各类洞室不同围岩的开挖作业循环。
5.1.3.3施工记录报表
在每项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提交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各开挖工作面进尺;
(2)实测开挖断面和各种测量成果;
(3)塌方和特殊事故处理;
(4)地下工作场地定点的空气监测资料及实测成果;
(5)设备运行和检修记录;
(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5.1.3.4完工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开挖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地下洞室开挖竣工图;
(2)地下洞室开挖实测纵、横剖面图;
(3)地下洞室围岩地质测绘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及监测资料;
(4)地下洞室开挖事故处理记录;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完工资料。
5.1. 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86-85;
(3)《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
5.2钻孔与爆破
5.2.1钻孔爆破计划
(1)承包人进行任何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本技术条款第5.1.3.2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钻孔和爆破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改变钻孔和爆破技术,修正爆破参数,以保证爆破后获得良好的开挖面。钻孔爆破技术和参数的改变,应经监理人同意。
5.2.2钻孔爆破的设计和试验
(1)地下洞室的爆破应进行专门的钻孔爆破设计,其内容包括:1)掏槽方式;
2)炮眼布臵;
3)装药量和装药结构以及炮孔堵塞方式;
4)起爆方法和顺序;
5)绘制爆破图。
(2)地下洞室的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技术,其爆破的主要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试验采用的参数可参照GBJ86-85表4.0.2选用。
(3)承包人应选用岩类相似的试验洞进行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试验,以选择爆破材料和爆破参数,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爆破试验的内容应包括:1)爆破材料性能的试验检测和材料选择;
2)爆破参数选择试验;
3)爆破效果检测;
4)爆破对已建邻近建筑物及喷锚区影响试验。
5.2.3钻孔爆破的施工
(1)钻孔的测定和开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孔位应依据测量定出的中线、腰线及开挖轮廓线确定;
2)周边孔应在断面轮廓线上开孔,沿轮廓线的调整范围和掏槽孔的孔位偏差不应大于5cm,其它炮孔孔位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3)炮孔的孔底应落在爆破图规定的平面上;
4)炮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药爆破。
(2)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考核合格的炮工负责,并严格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
(3)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效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1)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轮廓面上均匀分布;
2)炮孔痕迹保存率:完整岩石在80%以上,较完整和完整性差的岩石不少于50%,较破碎和破碎岩石不小于20%;
3)相邻两孔间的岩面平整,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震裂隙;
4)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参阶或预裂爆破孔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cm;
5)预裂爆破后,必须形成贯穿连续性的裂缝。
5.2.4保护混凝土衬砌和支护结构不受损坏
(1)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地下混凝土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不受损坏。在已完成的补砌、灌浆和支护结构附近进行爆破时,其爆破技术和爆破参数进行专门的设计和试验,并应经监理人批准。
(2)由于爆破或其它任何操作原因而造成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的损坏或变形,以及对工程任何部分造成的损坏或损伤,都应由承包人按照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复,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爆破面距已完成混凝土衬砌、压力灌浆和支护结构的安全引爆距离,可参照SL47-94第3.7节的规定,通过现场试验选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5.3开挖面的规格
5.3.1开挖支付线的规定
施工图纸中标明的设计开挖线是付款的依据。超出设计开挖线以外的超挖,及其在超挖空间内回填灌浆混凝土或其它回填物所发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该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3.2开挖面的欠挖掘清理
所有地下开挖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所标明的设计开挖线进行放线,不允许任何型式的欠挖。除监理人另有规定外,伸入设计开挖线以内的欠挖,均应由承包人负责清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3局部伸入设计开挖线的处理
对不衬砌或混凝土衬砌的地下洞室,在设计开挖线以内的岩尖角、局部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