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谈最高法院网络著作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18•【文号】法[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2013年4月18日法[2013]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每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定期公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状况,广泛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对于社会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全面回顾了人民法院2012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客观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绩。
不凡的业绩,已然载入历史。
面向未来,我们重担在肩。
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审判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目录前言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结束语前言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关键词】网络侵犯著作权平等保护行刑衔接企业合规【要旨】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在“行刑衔接”中的作用。
结合办案推动行业治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一、案件事实2017年5月,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视界公司)成立,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刘某、马某绿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
2018年5月,大某视界公司开发了名为“大某视界”的视频播放App上线运行。
该程序上线后,大某视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由刘某、马某绿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境内外影片,通过视频App提供给用户观看,并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
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四人抓获。
经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大某视界”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302部,用户观看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70部,用户观看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
“大某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19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执法中发现“大某视界”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南山区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2020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将该线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2020年2月13日,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等四人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4•【文号】法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确保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适应新时代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刻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知识产权案例及其分析
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班级姓名学号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一、案例介绍原告王蒙诉称:我是作品《坚硬的稀粥》的作者。
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我许可,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DK][BF]://[BFQ])上传播使用了我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我对《坚硬的稀粥》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和精神损害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调查费。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国际互联网内容提供的服务商。
我国法律对于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用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
在我公司网站所刊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从已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而不是我公司首先将原告作品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因此,我们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
原告提起诉讼后,我公司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
我们认为,我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我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没有得到任何经济收益。
我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
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二、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王蒙是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的著作权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公开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
《著作权法》(1990年)第10条第5项所明确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所有的作品使用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张。
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本案涉及张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被告人主观恶性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二、辩论双方1. 控方(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辩方(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主观恶性较小,且存在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辩论要点(一)关于案件定性1. 控方观点:张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且在事发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救助伤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辩方观点:张某某虽然超速行驶,但事故发生时,由于突发情况导致其无法及时制动,并非故意为之。
且事发后,张某某立即停车并报警,积极救助伤者,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法律适用1. 控方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辩方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张某某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虽然造成了损害,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1. 控方观点:张某某在事发前,已多次因超速行驶被查处,但仍然我行我素,其主观恶性较大。
2. 辩方观点:张某某在事发后,立即停车并报警,积极救助伤者,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其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
(四)关于自首情节1. 控方观点:张某某在案发后,虽然主动投案,但其投案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因为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
2. 辩方观点:张某某在案发后,因担心自身安全,在得知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主动投案,其投案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辩论总结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被告人主观恶性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了判决。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
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
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无地域性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
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
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
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
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移动终端以及自媒体的发展,具有快节奏与便捷性特征的短视频日益成为当下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文化消遣活动之一。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作品传播隐蔽和侵权行为认定难等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著作权立法不够完善、著作权侵权案件界定的合理边界认定不清晰和缺乏与现代技术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
为此,文章提出通过完善并推广著作权登记制度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等确权机制,破除作者信息溯源难的困境,以及构建网络平台获取授权的机制。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问题;措施中图分类号:D932 文献标识码:A引言全媒体时代,加强网络作品版权维权势在必行。
但要搞好这项工作,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也需要在实践层面探明更多可复制的路径,唯有如此,才能让秉持“内容为王”的单位实现价值回报,才能真正让内容红利回归生产者。
笔者在从业实践中,全流程参与多起版权纠纷案件的取证、诉讼、谈判、和解等工作,对网络作品版权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流程细节多有接触,现总结一二。
1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作品著作权也称网络作品的版权,因原创作品被著作人在网络上发表而产生。
我国的著作权分为人身著作权和财产著作权。
著作权不是一种自然产生的权利,而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创作者投身于有益于社会的活动而创造的权利。
如果创作者产生的著作权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就会受到消极影响,影响新技术与新产品的产生,从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权保护的初衷是促进文化的共享和传播,如果只注重保护,可能会偏离法律的初衷,导致滥用。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如著作人的思想、操作方法等。
事实上,为了防止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垄断使用,出于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我国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人不能进行维权。
事实上,阅读和朗诵作品是一种公共自由,可以促进优秀作品的流通与传播,加强良好文化氛围的建设。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被视为当今朝阳产业的信息产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的良机。
网络时代,信息资源共享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提出了很多挑战,信息公开与独占之间的矛盾激化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趋复杂。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独占权。
从性质来看,网络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知识产权有了其独特之处。
网络知识产权地域性不清晰。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侧重点也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的文化交流逐渐增多,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也在逐步减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在逐渐淡薄。
网络的开放性为国际文化交流和创作创造了无国界的条件,但同时,跨国界和跨地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埋也被提到了一个必须解决的地步。
网络知识产权无形性加深。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传统下的知识产权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无形性是不同的。
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一切知识信息都表现为虚拟的数据,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虚拟的无形的。
网络知识产权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是专有的,它属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没有专利权拥有者的同意,是不允许随便获取和利用的。
但是因为网络是对所有的用户都开放,计算机用户只需加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任何人都可以从网上下载、上传任何信息,这就必然会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网络知识产权时间性受到影响。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少了许多环节,如印刷、运输等,交流的范围更加广阔,速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些都导致了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受到了挑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辩论辩题正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
首先,网络侵犯著作权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严重损害了作品创作者的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而在网络上,侵权行为更加普遍,例如盗版小说、盗版音乐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创作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其次,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激励创作者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
如果网络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将受到打击,导致创作产业的发展受到阻碍。
而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将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保护,鼓励他们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
最后,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也有利于维护网络文化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网络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公众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通过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可以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提升网络文化的品质,保障公众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维护网络文化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反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
首先,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仅依靠法律手段进行全面禁止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其次,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可能会对网络文化产生消极影响。
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网络文化的碎片化、多样化是其特点之一。
如果过于严格地限制网络上的著作权使用,可能会导致网络文化的创新受到阻碍,限制了公众获取信息和文化产品的途径,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
最后,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也可能会对互联网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互联网产业是当今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过于严格地限制著作权使用,可能会影响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和发展,给整个经济带来消极影响。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网络知识产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作品,以及其他人格化权益。
第三条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必须加强立法保护,健全法律制度。
第四条国家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倡导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自觉尊重和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培养全社会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二章网络著作权保护第五条网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
第六条未经网络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发行、展示、传播网络著作权作品。
第七条网络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真实权等权益。
第八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制定合理规则,加强版权监管,妥善处理侵权纠纷。
第三章网络商标保护第九条网络商标权是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商标权和网址域名权。
第十条网络商标权人享有其商标的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等权益。
第十一条未经网络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网络商标。
第十二条网络商标权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及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章网络专利保护第十三条网络专利权是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第十四条网络专利权人享有其专利的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等权益。
第十五条未经网络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网络专利。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创新,保护网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网络专利的保护力度。
第五章网络作品保护第十七条网络作品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作品。
第十八条网络作品享有与传统作品相同的著作权和其他权益。
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
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是维护文学创作和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和便捷化。
然而,网络文学作品面临着侵权、盗版等问题,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一、著作权法的适用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首先需要依法确立其著作权地位。
各国通常依据著作权法对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传播、表演、展览、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等权利予以保护,从而为作品作者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问题,确保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是一种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版权保护的方法。
它可以对作品进行加密、控制和管理,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和修改。
DRM技术可以使作品在特定设备、特定时间段内进行阅读,限制未授权的使用,并追踪和记录作品的使用情况,为著作权人提供证据维权。
DRM技术有效地防止了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版和侵权行为,保护了作品的著作权。
三、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为确保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有效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同样至关重要。
行政部门可以加强对网络文学平台的监管,对侵权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查封违法网站,追究侵权责任。
同时,在司法领域,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可以采取诉讼途径,依法判决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并进行赔偿。
四、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需要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
各国可以加强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盗版行为。
此外,还需要根据网络文学作品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需求。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版权教育和意识培养,提高大众对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总结: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包括著作权法的适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的应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以及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2007国际版权论坛”上的发言--为网络版权保护营造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2007国际版权论坛”上的发言--为网络版权保护营造法治环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7.18•【文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2007国际版权论坛”上的发言--为网络版权保护营造法治环境(2007年7月18日)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应邀参加“2007国际版权论坛”,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论坛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继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形势下,我们共同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十分必要。
这对于我们从容应对数字复制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对版权保护提出的要求和挑战,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网络盗版侵权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保护的法治环境,促进产业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伴随着这种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的普及,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尤其是网络版权案件持续快速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出多样化,涉及的法律问题日趋复杂。
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从1999年至2007年4月,该院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1999年受理了12件,2006年上升到了95件。
这些案件主要包括著作权纠纷、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类型,其中著作权纠纷案占多数,将近2/3。
不论著作权法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均严格依据已有法律规定解决网络版权保护问题。
以1999年王蒙、张抗抗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为标志,人民法院开始了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广泛实践。
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前,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当时的著作权法的原则和原理,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解决方案。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网络上的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影响。
一、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介绍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针对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等内容,并对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权益,鼓励原创作品的产生与传播。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对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专门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权益,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保护网络版权具有重要意义。
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保护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4. 《互联网行政管理办法》互联网行政管理办法是对互联网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落实网络版权保护的措施,加强版权监管与执法。
二、法律法规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影响1. 加强了版权保护意识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宣传,人们对于网络版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
网络用户越来越注重版权问题,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不法性,并自觉维护自己的创作权益。
2. 提高了网络版权保护的有效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了网络版权保护的力度,对于盗版、侵权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这有力地遏制了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了网络版权保护的有效性。
3. 推动了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了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技术手段。
水印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等应运而生,有效地防止了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
4. 加大了版权维权的力度法律法规的健全增强了版权维权的信心。
版权持有人可以依法向侵权主体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为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1.依法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统筹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
依法处理好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协调好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权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在促进作品传播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
2.大力提高案件审理质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
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
3.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探析
讨 网络著作 权在 司法 审理上 的保 护方式 与手段 :①对 网络 复 制行 为 的认 定 。对 于下 载到硬 盘可 以长 期保存 的复 制行 为 ,
认定为一般 复制行为 ,适用 《 著作权法》 的相关 规定追究 侵
权责任 ;对 于系统 自动复制 、终 端临 时复制及 内存复制 等临 时复制行 为则不认定 为一般 复制 ,不追 究相关 侵权责任 。②
利 ,使著作权人 的财产权 遭受损失 ;② 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导致 网络著作权侵权存在快捷 的特点 ,造成侵权传播范围更 广 ,侵
权影响消除 困难 ,相关部 门面临查处复杂 、取证困难等一系列 问题 ;③ 网络著作权的地 域性 问题导致在适用哪一国法律的界
定上存在争议 ,造成 著作权人 的作 品一旦传播到国外 ,相关权 利不受控制 ,也难以得到保 障。
法律依据 ,擅 自上传 、下载作品 ,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互联上 以其他不正 当的方式行使专 由著作权人享有 的权利的行 为。
作 品在 网络空间的传播 ,从而获得劳动收益并收回投资。假如 法律不能为 网络作品的创作者提供充分保护 ,而 网络的特点 又 决定 了作者难 以控制 作品和各种信息在 网络上 的传播 与复制 ,
21 网络著 作权侵 权 的特点 .
网络侵权行 为所具有 的隐蔽性及相关权利人的不重视 ,加 大 了网络侵权案件审理 的难度 ,呈现以下 四大特点 :①网络传 播 中复制定 义范畴的不确定性。众所周知 ,网络信息的传播是
最 终会损害创作 者或投资 人的利益 ,造成严 重 的社会 负面影
3 网络著作权 的司法保护方式 与手段
近年来 ,我 国对 网络著作权越来 越重视 ,针对立法 问题 , 我 国正抓紧制定互联网条件下规范 网络服务商的部门规章 ,新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法律案件及对案件的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以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
案件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起诉。
张某自2013年开始从事非法经营业务,涉及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违法行为。
2018年,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非法经营的相关证据,依法对其进行了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2)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他违反了国家关于商标注册、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多个领域,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刑罚。
3. 案件的法律意义本案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
本案涉及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审判,有力地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提高了社会法治意识。
本案的审理过程,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增强了法治观念。
(3)推动了市场秩序的规范。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观点探讨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8-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林 丽(100022 北京爱接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摘 要: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较晚,再加上网络环境的影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主体,对象,内容都有了一定的变化,网络著作权遭到侵犯的案例也频频发生,这些无疑都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点,探讨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从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保护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也都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著作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且更深,但是随着而来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也是与日俱增,直接危害到了著作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势在必行,很显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展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网络著作权是公民或者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主体对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或者科学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两种权利。
这一概念的产生是随着网络时代而来的,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品的被复制比较容易,成本且低,因此保护就比较困难,因此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存在问题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变得比较多元,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他人智慧结晶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可以看出用户对于著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网络上享有的与其、发现、发明、设计、商标等有关的权益。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有效。
第二章网络版权保护第五条对网络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关于网络作品使用、发布、复制等权利。
第六条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保护其网络作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篡改、删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其技术保护措施。
第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网络作品。
使用他人的网络作品,应当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他人的网络作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网络作品的侵权责任由侵权人负责。
第三章网络商标保护第十条网络商标权人对其商标在网络上的使用享有保护。
第十一条未经网络商标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网络商标。
第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监管其平台上的网络商标使用情况,发现侵权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网络专利保护第十三条网络专利权人对其发明或者设计在网络上的使用享有保护。
第十四条对网络专利的使用需经网络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根据法定许可条件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网络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其发明和设计不受侵害。
第五章网络侵权责任第十六条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他人在其网络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破坏他人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发布和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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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谈最高法院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1)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不少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以著作权纠纷案件居多,且审判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较为突出。
一些问题不但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引发讨论,在社会生活中也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立法较早,实难适应对近几年涉及飞速发展的网络业著作权保护的实际要求,一些网络传输权等重大法律问题缺乏规范与定位,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规定。
这种状况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出于审判工作的需要,社会和界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愿望,积极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弥补相关法律的不足,以应适用法律的急需,并为全国人大网络立法积累经验。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交流中,如何因应网络技术发展,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提供切实有力的司法保护,也成为重要的交流内容和共同的研究课题。
这些情况,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自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重点调查北京等地法院审判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情况,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
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在总结地方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参考借鉴国外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实际作法,广泛听取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行政执法、立法机关以及地方法院法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稿。
后又经多次研究推敲,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讨论通过。
本司法解释以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中需要解决又有把握解决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以解决审判实践的急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内容,涉及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后的著作权归属、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等。
现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谈几个问题,也算是对该司法解释的一些主要内容作一说明。
一、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必须通过计算机设备的特点,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的界定是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难点,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及网络的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网络服务与对网络的使用具有无国界性等特点,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界定非常复杂。
不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已经多次遇到了这一问题。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过程中,被告以北京市海淀区并非侵权行为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二审法院以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必须接触原告所在地的服务器为由,认定北京市海淀区是侵权行为地,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对此信息产业界和知识产权界意见纷纷。
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结合网络的特点对网络著
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
首先,此类案件的管辖,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9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这是确定管辖的一般原则,任何类型的案件都不宜突破;其次,根据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计算机硬件的特点,对侵权行为地作出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此外,鉴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在网络上经常会遇到难以找到侵权行为人,或行为人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国外等情况,如仅规定上述两点,对保护著作权不利,因此进一步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关于作品的数字化及著作权归属问题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实际是将该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理解为包括数字代码形式。
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把数字化作品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但由于数字化问题是网络应用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重要问题之一,法律又未作出明文、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引起理解上的困难和不一致,因而本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予以明确。
此外,该条还对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作出解释。
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并不产生新作品,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品的作者享有;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并无区别,故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对网络传输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网络传播方式。
为此,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增加了向公众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to the Public)的规定,即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这两个国际条约的规定,基本代表了国际上对解决该问题的主导意见和办法。
国内各界经过一段时间的探讨和争论,目前也已基本趋向于认同网络传播理解为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王蒙等六作家状告世纪五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就是适用上述条款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六作家著作权的。
本司法解释对这些司法实践予以了肯定。
三、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转载、摘编问题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能否扩大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是知识产权法学界曾讨论的热点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将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不失为目前情况下一种可行的应急措施,但在适用时,应当明确两点: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摘编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作品范围(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被排除在外);二是应当注明作品的出处。
理由主要是:首先,目前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摘编的情况普遍存在,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酬权均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应当分阶段地逐步规范网上使用作品的行为,如果简单地绝对禁止,不但社会各界、当事人一时不好适应,面对急剧增加的侵权案件数量,法院也难以承受,实际上并不能有效保障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其次,网络的特点就在于广泛传播信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但在网络上转载、摘编他人作品前确实存在着难以找到著作权人以取得许可的现实情况。
第三,还应当考
虑促进网络产业发展和平衡社会公众和著作权人利益等因素。
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多数主张采纳此种意见。
{26}[日]森泉章.团体法の诸问题[M].东京:一粒社,1971. {27}王冠玺.两岸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限界—大陆侵害人格权判决之评释[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
{26}[日]森泉章.团体法の诸问题[M].东京:一粒社,1971. {27}王冠玺.两岸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限界—大陆侵害人格权判决之评释[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